“共和政府”若干历史问题的再审视_史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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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共和”之争

“共和行政”是西周晚期发生的具有深远历史意义的政治事件。而关于“共和行政”的历史真像,尚存歧见,主要集中在《史记·周本纪》与《竹书纪年》关于“周公、召公二相行政”与“共伯和干王位”两种不同说法的争论上。本世纪,顾颉刚先生著《共和》一文(注:载《史林杂识初编》,中华书局,1963年第一版。),广稽众说,详加比论,认为“从《史记》不如从《纪年》”。从此,《纪年》说一枝独秀,大有定论之势。对此,我颇有疑惑。如《史记·十二诸侯年表序》说,导致“共和行政”的国人暴动乃是公卿贵族发动的,目的不过是要驱逐暴虐的周厉王,“并无推倒文武以来王统的意图”(注:范文澜:《中国通史》第一册第149页。),那么在厉王奔彘(今山西霍县)以后,他们的目的可以说是达到了,在王位空阙的情况下,公卿们推出宗周贵族“周公、召公二相行政”就可以了,何必改变王统,“奉(共伯)和以行天子事”(注:《史记·周本纪》[正义]引《鲁连子》。)?但是,如果认为《纪年》说错了而从《史记》,那么,在周初,武王病死,成王年少,也曾有周、召“二相辅政”之事,《史记》为何不号曰“共和”?而在厉王出奔居彘的十四年间,《史记》不继续使用周厉王纪年而采用“共和”年号,这不等于承认厉宣之际周王统曾中断过吗?

问题的症结究竟何在呢?本人以为根源出在周代史官记述导致“共和行政”的国人暴动时,有意隐瞒了一场规模更大、席卷千里王畿、震撼全国的下层国人暴动。史学界公认的反映厉王末年国人暴动的铭云:

“(上缺)有进退,粤邦人、正人、师氏人有罪有故(辜),乃

倗即女(汝),乃由宕,俾复虐逐厥君厥师,乃作余一人咎。”意思是说,“上级的有司平时怠于政事,不善检束,等到要进退僚属,或民众有罪过的时候,只派属员去告诉

,而自己却照样淫怠,以致酿成了下级僚属和群众驱逐国君和长官的事件”(注:郭沫若主编《中国史稿》第一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86页至287页。)。

仔细审读此段铭文,不难发现与史书的记载差异很大,主要反映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暴动原因不同。据《国语》等史书记载,厉王末年发生的国人暴动,是由于厉王任用荣夷公进行“专利”,并重用卫巫监视和屠杀国中对他不满的贵族和平民而引起的(《周语上》);

盨铭却说,这次暴动是由于当政者怠于政事,没能及时进退僚属和惩处民众中有罪过的人而导致的。

第二,参加暴动者身份不同。《十二诸侯年表序》云:“公卿惧诛而祸作,厉王遂流于彘。”是谓策动和参加国人暴动的主要是公卿贵族;(注:据《荀子·成相篇》,领导这次国人暴动的就是厉王宠爱的大臣虢公长父。)

盨铭却说,参加暴动者乃为“邦人、正人、师氏人”。所谓“邦人”即指国人,包括居住在宗周镐京的下层国人和王畿内各个邦国的自由民。“正人”,《尔雅·释诂》:“正,长也。”《周礼·冢宰》:“施法其官而建其正。”是周代管理各政府衙门的公卿大夫都可称“正”(作册彪卣称“多正”),“正人”即指在各政府衙门服役之人,包括胥徒之属(即奴隶)。“师氏人”则指在守卫京师的王室正规军,及在畿内各军事重镇服役的下级军官和士兵。(注:“师氏人”即指师氏管辖之人。西周时师氏多为武职,参阅杨善群:《西周铭文中的“师”与“师氏”》,《考古与文物》1990年第二期。)

第三,攻逐对象不同。史书记载被国人驱逐的就是厉王一人,而

盨铭所见国人攻逐的乃是王畿内平日骑在他们头上作威作福的各邦君主,及在军队中任职的各级将领——“师氏”。

非常明显,金文所见与史书所载的国人暴动根本不是一回事,——金文所见国人驱逐的正是史书所载赶走厉王的公卿贵族,这就明显意味着西周晚期发生的国人暴动至少有两次。这在《史记》和《诗经》中亦有反映:《史记·齐世家》:

“武公九年,周厉王出奔,居彘。十年,王室乱,……”。齐“武公九年”即周厉王三十七年,“十年”即共和元年。则《齐世家》这段记载与《史记·周本纪》及其它世家文全然不同,它清楚揭示出在公卿们发动的旨在驱逐厉王的国人暴动的第二年即共和元年又发生了王室骚乱事件。所谓“王室乱”,观诸《国语》、《左传》,盖指在京畿发生了弑王、逐王乃至争夺王位的动乱。这里当指前者。《诗·大雅·桑柔》云:

“天降丧乱,灭我立王。”史书所见,凡国君即位曰立,“立王”即指新立之王。公羊昭公二十三年《传》说:“君死于位曰灭”。诗盖谓天下大乱,杀死了新即位的周王。毛诗序云:“桑柔,芮伯刺厉王也。”则此诗当作于厉王三十七年国人暴动之时。然史书所见厉王三十七年的国人暴动只是将厉王赶走,并未杀死;且厉王即位已久,也不得称“立王”。那么,诗所云“灭我立王”的“丧乱”究竟何指?被杀的“立王”又指谁呢?《十二诸侯年表》云:

“共和元年,厉王子居召公宫,是为宣王。王少,大臣共和行政。”这段文字又与《周本纪》共和十四年,厉王死,周、召二公拥立太子静“为王,是为宣王”的记载截然不同,盖谓在厉王奔彘的第二年亦即共和元年宣王曾经继位,(只是由于年少,故由大臣共同辅政)。这条史料亦不见其它史书,但却与金文记载相合,如

盨铭中,宣王在言及昔日国人“复虐逐厥君厥师”之后即说道“乃作余一人咎”(注:按

盨及下文提到的毛公鼎均为宣王初年器,铭文记述了宣王对

及毛公的训话,在训话中提及昔日国人暴动之事。参阅郭沫若《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毛公鼎及《尚书·汤誓》、《盘庚》诸篇所见,只有在位的殷周之王才能自称“余一人”;那么,宣王在昔日国人“复虐逐厥君厥师”时就已自称“余一人”,不正是表明早在共和十四年宣王即位以前其受大臣的拥戴就已登过王位了吗?这次登极自应在厉王奔彘之后,下层国人“复虐逐厥君厥师”之前,亦即《十二诸侯年表》所载的共和元年。铭文盖谓在国人“复虐逐厥君厥师”时,这些邦君、师氏们就把罪责一古脑儿推给年少的宣王(以下为了与共和十四年重新登极的宣王相别,可称“前宣王”)。什么罪责呢?当然指铭文前边所说的进退僚属和惩办“邦人、正人、师氏人有罪有辜”者,而这一举措显然又与上年国人驱逐厉王事件有关。可以想见,消息传来,被激怒了的国人自然要调转矛头群起围攻宣王。这无疑意味着《周语上》所载的国人包围太子静(前宣王)所居召公宫不是在“彘之难”,亦即国人驱逐厉王奔彘之时,而应在国人“复虐逐厥君厥师”之后,即毛公鼎铭中心有余悸的宣王惊呼的“

四方,大纵不静,呜乎!罹余小子圂湛于艰”者。据《周本纪》载,召公无奈,只好用自己的儿子冒充宣王,交给国人杀死,其中隐情只有召公及其亲信知晓,广大国人被蒙蔽,被国人驱逐得惶惶如丧家之犬的公卿贵族更不得而知,故在逃难途中的周室大臣芮伯良夫闻讯悲绝,发出了“天降丧乱,灭我立王”的哀叹。

毫无疑问,《齐世家》所载的“十年,王室乱”就是《诗·大雅·桑柔》所记的“灭我立王”的“丧乱”,亦即金文

盨及毛公鼎铭所载的下层国人驱逐其邦君师氏乃至围攻“前宣王”的暴乱。而关于这次国人暴乱的情景,亲身经历过暴乱的诗人芮良夫在《桑柔》一诗中有着生动的描写。《诗》云:

“乱生不夷,靡国不泯(灭);民靡有黎,具祸以烬。”是说暴乱发生了,愤怒的民众到处揭竿而起,所过之处,象征着奴隶主专制的城堡被夷为平地,统治者上至王公邦君,下及大夫师氏(注:此诗句中的“民”与下文“民之贪乱”之“民”不同,当与《尚书·盘庚》篇中的“民不适有居”的“民”一样,乃指与王同宗的大大小小的贵族,(参阅拙作《夏商周民本思想初探》, 《阜阳师范学院学刊》1985年第2期第18至19页)。而下文“民之贪乱”之“民”显然指下层国人——平民,他们与贵族同属统治者民族。)都受到正义的惩罚。《诗》又云:

“忧心殷殷,念我土宇。我生不辰,逢天圂怒;自西徂东,靡所定处。这些平日骑在国民头上作威作福的邦君贵族被国人逐出国门,失去了土地和豪华的宫宇,像丧家之犬,到处流浪,无有定居之所,只好怨天尤人,发出了“我生不辰,逢天圂怒”的哀号!

由此可以断定,西周晚期,厉宣之际发生的国人暴动确有两次,第一次发生在厉王三十七年(公元前八四二年),第二次发生在共和元年(前八四一年,亦可称“前宣王”元年)。这是两次既有内在联系,但在性质和规模上都大不相同的国人暴动,由此自然会派生出两种不同的政权形式。第一次国人暴动仅限于京师,发难者是公卿贵族,目的只是为了驱逐暴君厉王,所以当他们的目的达到后,拥立厉王太子静为新君,并由大臣或周室第一、二号贵族周公、召公辅政乃是必然的。第二次国人暴动则大不相同。这是一次真正的民众大起义,参加者有京师和畿内各邦国的下层国人,在各政府衙门服役的低级官吏、工商业者及服贱役的奴隶,驻守京师和各军事重镇的低级军官和士兵也都起来响应。暴动从京师开始,很快席卷千里王畿,神州为之震动。这次起义虽然是国人自发的,没有明确的政治目标,但矛头所向,平日骑在国民头上作威作福的公卿贵族邦君师氏纷纷逃窜,象征着“文武以来王统”的“前宣王”也被杀死(虽然是假的)。“民之贪乱,宁为荼毒”(《桑柔》),愿与压迫他们的王公贵族一起灭亡。在周天子威信扫地,以姬姓为主体的公卿贵族已成为众矢之的的情况下,另立周王或由姬姓大臣辅政已是不可能了,于是和畿内国人结怨甚少,在暴乱中得以幸存下来的邦君诸侯只好请出在国人中孚有声望的共伯和摄行天子事了。《吕氏春秋·开春论》:

“共伯和修其行,好贤仁,而海内皆以来为稽矣。周厉(按当作‘周宣’)之难,天子旷绝,而天下皆来谓矣。”文中之稽就是《尚书·洪范》“明用稽疑”之“稽”,是说诸侯有疑难问题都来向共伯请教。“谓”即《诗·小雅·隰桑》“心乎爱矣,遐不谓矣”之“谓”,郑玄注:“谓,勤。”这里当假为“请”。是说天下诸侯都来请他出面收拾残局,即《周本纪·正义》引《鲁连子》所说的“诸侯奉和以行天子事”者,亦即《纪年》所载的“共伯和干王位。”

无须置疑,我国历史上的“共和”纪年即源于“共伯和干王位”。共伯和干犯王位以行天子事,故称“共和行政”。它使文武以来的王统中断了十四年。而这一切又归根于第二次国人大暴动。大约周代史官觉得这段历史极不光彩,有损于周王特别是后来重新即位的周宣王的天威,故在史册上将这段历史隐去(注:齐国史官之所以敢录其事,是因为厉宣之际,齐国与周室尚处在敌对状态,见《史记·齐世家》。),只有共伯的故事在民间流传(注:这从共伯故事多见于战国寓言类书即可看出。)。后人不明是理,遂把发生在共和以前的“周公、召公二相行政”或“大臣行政”误以为“共和行政”,而把“共伯和干王位”或“摄行天子事”的真正的“共和行政”却与发生在“共和”以前的公卿驱逐厉王的国人暴动联系起来,遂使异说并出,导致了长达千余年的“共和行政”历史真像的争论。

那么,这位使文武以来王统中断了十四年的共伯和是谁呢?

二 关于共伯和其人

长期以来,学术界一直认为共伯和即卫武公和,其代表人物和代表作就是已故的顾颉刚先生和其所著的《共和》一文。但这一观点缺乏坚实的史料作依据,是靠不住的。譬如,他们考证卫武公为共伯和的基本前提是:卫有共邑。但据左闵二年《传》杜注,“共”不过是卫之“别邑”,居此邑者当为卫国的卿大夫,这不仅与共伯的诸侯身份不合,也与卫武公身份不相称。对此,卫武公论者或云共邑北有共山,“山有九峰,百泉之胜,卫君以是为离宫别馆”,“既居于共,自可称为共伯”(注: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第208页。)。 或者干脆说:“西周末,卫曾一度都共。(注: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第38页。)”,然根据何在呢?——解放前后,考古工作者在距共山不远的辉县玻璃阁发掘出大型贵族墓地,但那是战国魏墓(注:郭宝钧:《山彪镇与玻璃阁》,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与春秋卫国关系不大,更不要说是西周时期的卫国了。再如卫武公论者为了否定《史记·卫世家》关于卫武公在宣王十六年即位的说法,从而将其即位年限上推到厉王之世,就不惜拿出连他们自己也不大相信的卫宏毛诗序作为主要依据。如顾氏在《共和》一文中在引用《史记》原文及张守节《正义》后说:

“惟卫宏毛诗序则曰:‘《抑》,卫武公刺厉王,亦以自警也。’独指武公当厉王之世。世既相及,讵不可释位以间王政。卫宏之言固多谬妄,惟彼所以敢作是言者,盖亦心识共伯和之即为卫武公矣。”,

我没有学过心理学,故从卫宏《抑》诗序看不出“其亦心识共伯和之即为卫武公矣”(注:按《国语·楚语》左史倚相语及韦昭注,《抑》即卫武公九十五岁所作《懿》诗,是卫武公暮年借刺先王厉时乱政以自警也,并非作于厉王时,因此不能证明卫武公即位于厉世。),然却看到就是这同一个卫宏,在为《宾之初筵》作序时却说:“卫武公刺时也。幽王荒废,亵近小人,饮酒无度,天下化之。君臣上下,沉湎淫液。武公即入而作是诗也。”可见卫宏同司马迁一样认为武公居卫侯之位是在宣、幽、平之世。另外,《鄘风·柏舟》毛序有“卫世子共伯早死,其妻守义”之语,据此,在平王十三年死去的享有百岁高龄的卫武公(参阅《共和》一文)即可幼年即位于厉王之世。对于此条毛序,顾氏因卫宏多“冯臆造事”而不敢取,但他的后继者却不仅把此条拿来作为武公即位于厉世的证据,而且以此否定《卫世家》关于宣王十五年武公弑兄篡位的记载。然正如顾氏所指出的,在盛行“烝”“报”婚姻制度的西周春秋社会,妇女“还没有守节的风俗”(注:顾颉刚:《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人大复印资料《中国古代史》1983年第2期第59页。), 则“卫世子共伯早死,其妻守义”从何说起?且在男女婚姻相对自由的西周社会,共姜就如此贞洁,为何刘向《烈女传》不载?再就武公弑兄篡位一事来说,太史公当是有所本的,但绝不如唐司马贞《索隐》所说的“采杂说而为此记耳。”因为在嫡长子继承制比较严格的西周社会,弑兄(君)乃为大罪,“名藏在诸侯之策”(注:左氏襄公二十年《传》记卫宁惠子语。),不独于卫;因此,即使如司马贞所说的“若武公弑兄而立,(卫国)岂可以为训而形诸国史乎?”则其它诸侯史记必保留其事:如鲁桓公弑兄而立,鲁国《春秋》为之讳,然左氏、公羊、谿梁何以知晓?盖当采自列国史记耳,则太史公何必“采自杂说”?倒是卫宏毛序不知出处,确如顾氏所说的是“冯臆造事”,不可信的。

那么共伯和究竟是谁呢?我认为就是金文所见的师和父,亦即《六月》诗中讨伐严允的主将尹吉甫的前任——共武公。

早在三十年代,郭沫若在《两周金文辞大系》一书中,考定共伯和就是师兑簋,师厘簋及师毁簋等金文所见之师(白)和父。只是由于条件限制,对有些铜器制作年代考定有误:

师兑簋:通体瓦纹,项钸连环纹,双珥兽头不显, 板足(大系图110),为西周中晚期器物。铭文中担任右者的同仲亦见扶风齐家出土的几父壶(《陕铜》135), 而几父壶器形纹饰又酷似三年壶(《文物》)78·3图版五·3),后者,李学勤断为夷王三年器(注:《西周铜器断代的重要标志》,《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79年第1期第36 页。),则两件师兑簋当分别为夷王元年和五年器。是时师和父任王官时间不长,故只担任管理左右走马的师氏之职。

师厘簋:《大系》无图,然铭文担任右者的宰琱生却见之于召伯虎簋。召伯虎,厉宣时人。同人器又有辅师厘簋,1957年长安兆元坡出土。其器项钸分尾长鸟两对,为早中期常见纹钸,但整个器形和铭文字体却带有明显的晚期特征。铭文中右者荣伯亦见厉王初年器敔簋,因此将师厘簋断为厉王十一年器比较合适。从铭文中师和父“(赐)(注:“”当为“乍”之繁文(见“姞氏自宝簋”《三代》7.48)这里当假为“胙”。《齐语》“反胙于绛”注:“赐也”。)厘叔市”,厘诚恐诚惶告知于王,王又赐其叔市命其继承父职为少辅,以及师厘曾在“先王小学”学习的记载,师和父这时已担任了从学校中为王选拔和推荐各级政府官员的大师之职(注:《尚书大传》卷四:“大师取大学之贤者登之天子以为左右。”),位在上公了(注:《穆天子传》卷一“正公郊父”郭注:“正公谓三上公,天子所取正者,郊父为之。”)。

师毁簋:晁福林依据干支月相将其定为共和元年器(注:《试论“共和行政”及其相关问题》,《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2期第47页。 ),可从。按铭文,此器作于共和元年正月初吉丁亥日,如上所考,当在大臣初奉太子静为王之时,则铭文中的“王”当指“前宣王”,“佳王元年”即指被周代史官删去了的“前宣王元年”(同年,下层国人暴动,共伯和登天子之位,改称“共和元年”)。铭文记述和父命“小子”师毁管理“我家”。左桓二年《传》:“诸侯立家”。可见和父是以诸侯入为三公的。铭文中,师毁又称和父为“皇君”,并在记述和父对他的任命时用“若曰”一词。西周金文所见,“皇君”这种称呼除用于一个叫“休王”(见召卣)者外,多用于公一级高官(螨鼎、几父壶)。而“若曰”一词除多见于周王对大臣的训话外,《尚书·君奭》中辅政大臣周公亦曾称“若曰”。这里当指后者。则以上铭文用语清楚表明,前宣王时期,师和父曾以上公身份被举荐为几个辅政大臣之一。

井人钟,为西周同类器中最晚者(《大系》拓216), 似应定为宣王时器。其器是宗室井人为和父所作宗庙器,说明是时和父已死去。

综上可见,师和父乃为夷、厉、宣世人,他不仅与共伯和同名同代,且其在厉王朝晋官“大师”,并在前宣王时期以上公身份辅政,也与《汉书·地理志》注引孟康所说的“共伯入为三公者”相合,因此,郭沫若断定他就是《纪年》“干王位”的共伯和是极有可能的。

那么,怎样证明师和父之为共国之君呢?曰:“共武之服”也。《六月》诗在记述严允大举入侵,宣王命将出征后说:

“薄伐严允,以奏肤公。有严有翼,共武之服。”

毛传:“肤,大”。“肤公”就是“大公”,是这次讨伐严允的主将。诗又云:“薄伐严允,至于太原;文武吉甫,万邦为宪。”这位自夸能文能武,“万邦为宪”的吉甫无疑就是这次讨伐严允的主将,亦即本诗作者尹吉甫(见《郑笺》)。《观堂集林·释史》:“尹,内史之长”。尹吉甫以内史之长统领大军而称“大公”,犹班簋铭中王命“毛伯更虢城公服”而称“毛公”一样(注:郭沫若:《班簋的再发现》,《文物》1972年第9期。),盖因更替共武之服而称“大公”的, 则“共武之服”犹“虢城公服”一样实乃“共武公服”也(因上句已称“公”,故省)。杨宽先生指出“屏王位作四方亟”的虢城公“即官为大师”(注:《西周王朝公卿的官爵制度》,人文杂志丛刊第二辑《西周史研究》第95页。),则此“以定四方”的共武之服也就是大师之服了。王国维在《兮甲盘跋》一文中考证,《六月》诗所记乃为宣王五年大举讨伐严允之事,尹吉甫在是年接替共武公服而为大师(即《诗·节南山》中的“尹氏大师”(注:《节南山》,毛传以为是幽王时诗,清崔述认为从诗内容看应该稍早一些。见《丰镐考信录》卷七。)),那么在此以前任周室大师的共武公即非厉王时禹鼎、多友鼎等金文所见的武公莫属了。杨氏指出:“武公乃为生称,属于公一级执政大臣”,“这些西周中后期称公的大臣,应该官为大师(注:《西周王朝公卿的官爵制度》,人文杂志丛刊第二辑《西周史研究》第104至105页。)”。大约宣王即位后,因故退职,故由尹氏吉甫接任。

既然厉王时金文所见武公就是共武公,他与师和父不仅同朝为官,同居大师之职,同时休闲,且禹鼎及井人钟所见,其国都有采邑名井者(注:参阅拙作《论骊山之役与西周的灭亡》, 《人文杂志》1995年第4期第96页。),这绝不是巧合,说明共武公与师和父就是同一个人:师和父即为共国之君,他就是《纪年》等书所载的一跃而登上天子之位的共伯和。

那么,共伯和所居共国何在?为何族姓?

众所周知,周自穆王以来,公卿大臣多由畿内邦君诸侯来担任,共伯和既然是以诸侯“入为三公”的,其国必在畿内。无独有偶,史书金文所见,在宗周王畿东偏,今山西西南部不仅有共水共邑,且其历史比卫之共邑还要悠远。

《山海经·中山经》:

“蒲山之首曰甘枣之山,共水出焉,西流注于河。”

我在《四岳与华岳》一文中曾考证,这条共水就是《水经·河水注》所载流经雷首山南“西流注于河”的涑水(古一名“洚水”,“洚水”即共水也)。雷首山即甘枣山,以水名之可称“共首山”。其山下有邑名共,就是春秋晋大夫共叔成、共华、共赐等所食采邑(注:拙作载《人文杂志》1993年第6期,关于共水、共邑参阅76页及100页注(25)。)。令人惊喜的是,八十年代出土的多友鼎铭记武公(即共伯和)部下多友与严允搏斗的地点就有“龚”(即“共”,古“龚”、“恭”、“共”通假)。这个“龚”就是《诗·大雅·皇矣》所载“密人不恭,敢拒大邦,侵阮徂共”之“共”。钱穆在《西周地理考》中指出,“阮”即“左氏文公四年晋侯伐秦”所围“邧”城,亦即“《史记·魏世家》文侯十六年伐秦”所筑“元里城”,“地当近临晋”。临晋,今大荔县,位于河西。那么殷代晚期,位于今甘肃灵台县境的密须氏(注:见《读史方舆纪要》卷五十八平凉府泾川下。)沿泾水而下侵阮后复所侵之共国必在河东,即多友鼎铭所载之“龚”国,大约春秋初为晋国所灭(注:参阅拙作:《平王东迁原因新论》,《人文杂志》1998年第1 期第87页。),故晋有共水和共邑。

先秦文献证明,这个殷周龚国就是厉宣之际“干王位”的共伯之国。《天问》云:

“中央共牧,后何怒?”

游国恩《天问纂义》采马其昶说,释为:

“屈子盖问共伯代行中央政令以为治,厉王何遂降之旱魃以示谴怒乎?”

其说甚得屈子正鹄,惟独把“中央”释为“中央政令”欠妥。《说文》:“央、旁同义。”《广雅·释诂四》:“旁,方也。”“中央”即“中方”,盖指天下中央之国。据公羊隐公五年《传》,周人以陕(今河南陕县)分天下,《史记·封禅书》亦谓秦人以崤、华二山划分天下名山大川,可见在周秦人的观念里是以崤、华二山为标志的河华地区为天下之中的,殷周共国正处其域之内,如屈子所说应就是厉宣之际“干王位”的共伯之国。

河华地区古处九州腹心地带(注:参阅顾颉刚《史林杂识初编·瓜州》一文。)。《国语·楚语上》“共工氏之伯九有(《祭法》作‘九州’)也”下公序本引韦昭注:“共工氏,伯者,在戏、农之间。”其中“戏”即指秦汉戏亭,在今临潼县东四十余里的戏水之上;“农”当为汉代宏农郡简称,治所在今河南陕县:是古共工氏正处九州腹心地带。而共工氏,古又简称“共”氏(注:见《国语·周语下》记王子晋语。)。《山海经·大荒西经》注引《归藏启筮》谓共工氏“人面蛇身”,左氏称其子曰“句龙”(昭二十九年《传》),而《海外北经》亦载共工之臣相柳氏为“人面蛇身”,可见共工氏上古乃为崇拜龙蛇并以之为图腾的部族。而上所见位于河华地区的殷周共伯国之“共”,金文即书作“龚”,作双手捧龙之状,正是上古共工氏崇拜龙蛇的象征,则此位于九州腹心地带古共工氏之域的并以共工氏图腾文字作为国名的殷周共伯国必为共工氏后裔所建无疑(注:当为世守共工之祀者,参阅拙作《四岳与华岳》,《人文杂志》1993年第6期。)。 《周语下》记王子晋语说“共之从孙四岳”,谓共工氏乃为姜姓四岳族的旁系先祖,故贾侍中云:“共工,诸侯,炎帝之后,姜姓也。”则此作为共工氏后裔所建的共伯国亦当为姜姓。——共伯和,姜姓诸候也(注:禹鼎铭所见,龚有井邑,乃为共武公同宗叔向禹所治之邦。而史书金文所见西周井国有姬姓和姜姓之分,传世的“季肇作皇母龚孟姬

簋”(小校7.42.2)证明此龚绝非姬姓,则必为姜姓。)。

三 关于“共和二伯行政”

第二次下层国人暴动,召穆公(即金文诗经所见的召伯虎)被迫使用调包计保住了太子静——“前宣王”的性命,但这毕竟是一时之计,为了安全,召穆公偕同“前宣王”潜出镐京,逃到当时相对安静,且处在鲁、曹、滕、卫、邢、晋、虢、虞等姬姓诸侯国保护之下的东都洛邑,纠合东方姬姓诸侯及陆续逃亡到成周的姬姓贵族,建立“大臣行政”(《齐世家》),以与宗周共伯和政权相对抗。这就是《史记·三代世表》所载的“共和二伯行政”。

关于“共和二伯行政”,唐司马贞《索隐》以为指“周、召二公共相王室”,即《周本纪》所载的“周公、召公二相行政”。但史书金文所见,召公确有称伯的(如召伯虎等),但从未见称周公为伯的。——《尚书·君奭》马融序虽有“分陕为二伯,东为左,西为右”之说,但也只能理解为周初以陕(今河南陕县)为界把天下划分为两大行政区域,并非说周公曾称伯。因此《世表》所载“共和二伯行政”只有指第二次国人暴动后形成的宗周以共伯和为首的“共和行政”和成周以召伯虎为首的“大臣行政”。

那么,有何根据证明第二次国人暴动后,召伯虎曾逃到成周并纠合姬姓贵族、诸侯另建“大臣行政”呢?左僖二十四年《传》记富辰语说:

“昔……召穆公思周德之不类,故纠合宗族于成周而作诗曰:‘常棣之华,鄂不 ,凡今之人,莫若兄弟。’第四章曰:‘兄弟阋于墙,外御其侮’”(注:关于此诗,《国语·周语上》又有“周文公之诗”的说法,非是。参阅清崔述《丰镐考信录》卷八。)。

按《左传》所言即《小雅·常棣》篇也。而关于此诗写作时间,《周语上》韦昭注以为是在厉王时,唐孔颖达则认为“召穆公于东都会宗族,盖当在宣王之时(见《诗疏》)。”然观《常棣》一诗中有“死丧之威,兄弟永怀”与“丧乱既平,即安且宁”之文,结合前文所考,知二子之说皆非,因为诗中诗人召穆公痛念的使姬姓同宗兄弟永远不可忘怀的“死丧之威(畏)”在召穆公之世只能指第二次国人暴动中下层国人“虐逐厥君厥师”乃至包围召公宫,杀死召公亲子“假宣王”之事,即《桑柔》所谓“天降丧乱”是也。则诗中“丧乱既平,既安且宁”局面的出现自应在畿内诸侯拥立共伯和为天子之后,因为如《桑柔》诗所说,共伯和(即诗中诗人所称颂的“惠君”(注:晁福林亦主其说,见其作《共和行政与西周后期社会观念的变化》,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 2期。))为“民人所瞻”,那么诸侯顺应民心拥立共伯和为天子,天下自然“即安且宁”了。且世界上任何事情都是有目的,有针对性的,召穆公纠合宗族于成周,号召同宗兄弟放弃前嫌,“外御其侮”盖莫能外,但绝不可指厉王时的南淮夷,或宣王朝的严允,因为这些“外侮”不是对一姓而是对整个国家而言的;对于姬姓同宗兄弟来说,在“丧乱既平”之后即应指国人们驱逐以姬姓为主体的邦君贵族后所拥立的姜姓共伯和政权。而召穆公所思“周德之不类(善)”正是痛感厉王、“前宣王”时期,由于王行暴虐,“骨肉恩阙,亲亲礼废”(注:《国语·周语上》韦昭注。):厉王疏召公、芮伯于前(《周语上》),虢公长父攻厉王于后(《荀子·成相》);召公辅“前宣王”于上,有司阳奉阴违怠政于下(

盨);同宗兄弟,互相攻讦(《诗·桑柔》),“靡有旅力”以镇压下层国人暴动(同上),遂使斗转星移,政权落入异姓人之手的惨痛教训。因此,召穆公纠合宗族于成周只能在宗周国人及暴乱中幸免于难的邦君诸侯拥立共伯和为天子之后;而召穆公能于此时纠合宗族于成周不仅证明他已偕同“前宣王”逃到了东都洛邑,并且受东方姬姓诸侯的拥戴而执成周之政了。

又《诗·召南》有《甘棠》篇,乃是赞美召伯能体察民情,“巡行乡邑”,决狱于甘棠树下,“自侯伯至于庶人,各得其所”的诗篇。司马迁著《燕召公世家》,认为诗人所赞美的“召伯”乃指召公奭,召伯决狱甘棠树下的故事发生在周、召二公分陕之后。然观诸经典、金文,同样未见称召公奭为伯的,称伯者乃为召公奭的子孙(注:蔡运章:《召公奭世系初探》,载人文杂志丛刊第二辑《西周史研究》。)。且(正义)引《括地志》谓召伯决狱其下的甘棠树在“洛川寿安县西北五里”。唐代洛川寿安县即今河南宜阳县(注:见《中国古代地名大辞典》。),东北距成周洛邑不到百里地,若按周初以陕分天下的原则,此地应在周公管辖范围之内,则召公奭何得越俎代庖呢?由此可以断定,为后世民人所歌颂的召伯必不指召公奭而如王充在《论衡·须颂》篇所说乃指召伯虎(注:高享《诗经今注》即采取此说。),但其巡行乡邑,决狱甘棠树下不得在宣王“惠周”即宣王重新即位施行新政以后,因为宣王继位时已回到宗周镐京,若按周代的国野制度,召伯所巡行的“乡邑”当在镐京郊区(注:参阅杨宽:《试论西周春秋间的乡遂制度》,《古史新探》第135至136页。),而不得在成周也。召伯虎能在成周郊区甘棠树下决狱必然是在其偕同“前宣王”逃到成周,并受同宗诸侯和大臣的拥戴暂行周政之时。

“共和二伯行政”说到底乃是一种过渡政权形式,因为它不过是下层国人暴动的产物。下层国人虽有受上层邦君贵族压迫的一面,但是作为自由民其在政治上却与上层贵族有利害一致的地方,他们之所以起来造反是因为上层贵族对他们的过度压榨所致,只要上层贵族改变态度不过分压迫他们,他们就会“莫不尽忠极劳以致死也”(《晋语一》)。而召穆公在成周纠合宗族建立“大臣行政”虽有与宗周共伯为首的“共和行政”相抗衡之意,但他躬身勤政,意欲恢复文武成康时期的善政,以赢得已失去了的民心,为宣王复位铺平道路。到了共和十四年,厉王死,王畿大旱,于是谣言四起,言说“厉王为崇”(注:《庄子·让王》释文引司马彪语,《大平御览》卷八七九引《史记》。),召穆公乘机拥立宣王,本来就淡泊名利,不愿为天子的共伯和(注:《庄子·让王》释文引司马彪语:“诸侯皆请以为天子,共伯不听。”《路史·发挥二》注引此文下有“弗获免”二字。)也就乘此机会辞去王位,回到共国,属意诸侯迎立宣王(《鲁连子》),自己逍遥得意于共山之首(《庄子·让王》),于是使文武以来王统中断了十四年的“共和行政”宣告终结,“共和二伯行政”自然也就烟消云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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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政府”若干历史问题的再审视_史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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