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渠道范畴的含义与分析_公有制论文

主渠道范畴的含义与分析_公有制论文

主渠道范畴涵义及其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涵义论文,范畴论文,主渠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问题的提起

国合商业的改革和发展,首先面临着一个绕不开的认识问题,即如何认识国合商业在流通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明确指出:“国有商业企业和供销合作社要转换经营机制,在竞争中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由于当时还未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多样化的问题,公有制商业主要就是国有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业。因此,我们认为这里说的国合商业的主渠道作用,实际上就是指的公有制商业的主渠道作用。据此,以下我们称国合商业时,实际上指的就是公有制商业,中央十五大进一步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并深刻阐述“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但是,在理论界和实际部门,有人认为:“国有商业企业基本上已失去了主渠道地位,”“国有商业渠道这一提法存在误区”;还有人认为,“搞市场经济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不存在什么主渠道的问题”,言下之意是主渠道的提法过时了。我们认为这些看法提出了一个理论问题,即存不存在主渠道、如何认识国合商业主渠道的问题。

流通渠道是一个经济范畴

我们研究了主张不提主渠道的文章,他们举出最有力的论据是,在新形势下国有商业市场占有率已降到50%以下,已不是主渠道了。我们认为,这只是从国有商业本身的流通量来界定问题,把主渠道仅仅看成为一个流量,其实是很不够的,流通渠道固然包含了量的内容,但更重要的,它是一个经济范畴,有着自己质的规定性。大家知道,流通作为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媒介,是由流通渠道来联结的,流通在社会再生产中的血液循环作用是凭借着渠道来完成的,这就如同人的血液在人体血管网络中流动,维系着人的生命,是因为血管网络是构成人体的有机部分一样,流通渠道也是社会再生产机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关系到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反映着经济关系,联系着生产关系。流通渠道畅通、高效、低成本,这无论对生产者、经营者或消费者来说都是福音,都会给他们带来各自的利益。例如,产品销售成本低;销售速度快,使得生产经营者的资金周转快,利润率提高,也使得消费者的购买成本降低,具有更多的消费自主选择,能及时获得自己喜爱的价廉物美的商品,提高消费水平和国民素质。这反映着由于流通渠道涉及的各方面关系(如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国内外贸易关系、生产与消费的关系,商品差价关系、生产与运输的关系、信息交流关系等等)处理得比较妥当、协调。因此,使得由流通渠道联系的生产关系比较适合生产力的发展。如果从流通渠道之间的关系来看,毋庸多言,就是一种经济关系。由上述,流通渠道是一个反映生产关系的科学概念,也正因为如此,不仅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用了这个科学概念,在此前的党和国家的相关文件中都用到这个科学概念,就是国外的经济学界也常常用到“渠道”这个概念,可见,流通渠道作为一个反映经济关系的科学概念是确定无疑的事实。

关于流通渠道这个科学概念的内涵,学术理论界曾出现过5种概括,一是认为它是商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消费领域,或从生产者手中转移让渡到消费者手中所经过的通道;二是认为它是历经由生产到分配,到交换,最终进入消费的全过程;三是认为它是商品流通所经历的各个横向环节,大的环节可划分为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它们各自又可以划分为许多环节;四是认为它包括中央、省、地、市、县行政区,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以至农村,或大经济区、省级经济区,省内经济区,乃至更小一级经济区这样的经济行政区等纵向的层次;五是认为它是指商品从生产领域到消费领域所经过的途径、过程、环节和层次等内容。但是,不管是哪一种概括,或是它们的综合,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这就是没有单从量的方面来界定它,而是从各个角度和侧面,乃至从整体上来反映它所涉及的经济关系。我们的意见是流通渠道应当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来考察,但是,质的规定性更为重要,它是量的规定性的前提,因为,在事物没有转化为它事物之前,任何量都是一定质的量,我们这样说并不是忽视量变的重要性,一旦量变促使事物飞跃突变为其他事物时,这个新事物已经不是我们论述的对象了。从这一观点出发,我们认为所谓流通渠道,它是指的那些配合起来生产、分销和消费某一生产者的货物或劳务的所有企业和个人。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生产的高度社会化,大部分企业的产品需要经过商业的中介作用,以完善的售前售后服务,迅速、高效地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者手中,在这个供产销的过程中,包括供应商、生产者、中间商、代理商、辅助商以及最后的消费者或用户。显而易见,上述方方面面之间的关系,就是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复杂的经济关系。由此可见,流通渠道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它是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消费领域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起点是生产者,终点是消费者或用户;2.完成上述转移过程的是一系列购销环节,包括企业内部和外部的购销组织、个人和有关服务单位,它们构成一个取得或帮助商品实体及其所有权转移的系统。因此,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不单纯是一种量的关系,而是有一定质的规定性的经济关系。3.流通渠道依据商品或劳务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关系,追求流通的效益和效率,由此形成各种类型的流通渠道,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至于流通渠道的划分,由于它包括的内涵十分丰富,可以根据研究或实践工作的需要进行多角度划分。目前可以这样划分:一是按所有制及其实现形式来划分,可划分为国有商业、供销合作社商业(大范畴属集体商业,但更强调合作性质)、集体商业、合伙商业、个体商业、私营商业、中外合资合作商业、外资独营商业、股份制商业、股份合作制商业、基金制商业等等。二是按照产销的关系来划分,可划分为产销分离的间接流通渠道和产销合一的直接流通渠道,前者是通过由社会分工形成的商业这个中间环节和独立行业来专职从事商品销售,后者则不通过商业这个中间环节,由生产企业直接销售商品,较简单的有前店后厂的商店或厂家,当代发展为各种直销形式。三是按照对流通渠道的管理方式,可划分为计划渠道和市场渠道,即纳入计划管理的商品流通为计划渠道,不纳入计划管理的商品自由流通为市场渠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渠道是主要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渠道则是主要的,靠计划渠道流通的商品仅限于关系国计民生的极少数战略商品,而绝大多数商品则放开经营自由流通。四是按照在流通领域中的地位和功能来划分,可划分为主渠道和一般渠道,即在流通领域中能居主导地位,起控制作用的称为主渠道,否则则为非主渠道或为一般渠道。这个问题下面我们将还要论及,在此就不赘言。五是按照销售数量来划分,可划分为批发渠道和零售渠道。所谓批发是商品从生产领域进入流通领域的先行阶段进行的实业家与实业家之间的流通,它具有大批量、规模销售的特点,它是零售的基础。因此,批发一头联系着生产,一头联系着零售,是大吞吐渠道。而零售则是实业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流通,它一头联系着批发,一头联系着消费者,直接为千家万户服务,使商品进入消费,是实现最终销售的毛细渠道。此外,还可以按照不同经营方式来划分流通渠道,如总经销渠道、总代理渠道等等。由此,亦可看出流通渠道反映的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对流通渠道的界定是不能单凭市场占有率一种标准来衡量的,否则,将无法反映流通渠道所包括的丰富的经济关系内涵。

主渠道存在是一个客观事实

客观存在的事物总是有一个主次、大小之分。同是一棵树的树根,有主根、侧根、毛根之分;同是一棵树的树干,有主干、侧干、分枝之分;同是一条河流,有主流,支流之分;支流又可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甚至三级支流。上面说的是同一事物有主次,大小之分。至于同一类事物之间的大小、主次之分就更为明显。树之间有大树,小树之分;河流之间有大河、小河之别;群山之间有大山、小山之分;下雨刮风亦有大雨、小雨、大风、小风之别。这里讲的是自然界,主次之分,大小之别无时不在,无处不是。至于人类社会,同一事物和事物之间的大小、主次之分亦概莫能外。人有大人、小人;房子有主楼、裙楼;工厂有大厂、小厂;就是战争亦有大战、小战和主战场、次战场等区别。这样看来,大小、主次乃事物的客观属性。流通渠道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自然也有大渠道、小渠道以及主要渠道、次要渠道或一般渠道之分,这是我们可以感知和辨认的。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能根据社会商品的供求情况,分别利用不同的渠道所特有的功能,对它们进行相应的调控,使之各施其能,共同促使供需平衡,满足社会需要。

那么,区别或界定主要渠道、次要渠道的标准或根据是什么呢?有的人讲:“市场占有率达50%以上的流通组织为主渠道”,也有人讲:“在充分性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的市场占有率达30-35%以上,基本可算流通量相对最大的通道了,便可称之主渠道。”这些意见不无可取之处,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弱点,即界定主要渠道、次要渠道仅仅根据本身的市场占有率这样一个标准,忽视了主要渠道、次要渠道的质的规定性。我们认为主渠道、次渠道,指的是其在一定生产关系下的流通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它最终体现为一种综合性的功能,由于流通联结着生产和消费,因此,这种综合功能表现为对生产的促进、引导能力和对消费的引导及满足程度。这种综合功能不仅体现于本身,同时,还表现为它对其他流通组织的影响,驱动和控制作用的大小,如果一个流通组织的综合功能强大到能左右和引导其他流通组织,能发挥主导作用,我们就可以认为这个流通组织居于主渠道地位。

因此,判断一个流通组织是否主渠道,不仅要看它本身的流通量,更重要的还要看到它在流通领域中是否能起到示范、引导、控制作用,也就是说是否能起到左右流通领域的主导作用,这是其主渠道功能的综合体现。

计划经济体制下主渠道靠行政维系功能萎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如果从所有制的形式来考察,在流通领域中处于主渠道地位的流通组织无疑是国合商业,它不仅市场占有率高达99%以上,处于主体地位甚至是一统天下,尤其是国有商业还在流通领域中起领导的力量,担负着对非国有商业改造的任务,在所有制超前升级、越公越好的“左”的思想影响下,就是集体性质的供销合作社商业也被改造成为“二国营”了,私营商业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中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成为国家资本主义,1958年以后又逐渐国有化,除了边远山乡有一点合作商业或个体货郎担以外,可以说不存在其他所有制商业组织了。因此,那时的国合商业主渠道实际上是单一渠道,主渠道和次渠道合一了,在那个年代,国合商业曾经有过的辉煌,是由计划体制用国家行政的力量强制形成的垄断经营。但是,虽然位居主渠道,却是一颗算盘子,没有自主权,其功能却得不到应有的发挥,甚至在“大锅饭”体制中萎缩了。在这种体制下,生产与流通是脱节的,企业为计划生产而不是为市场生产,因此,流通对生产的反作用极弱,就更加不用说起什么促进和引导作用了。就流通对消费来说,由于计划体制下长期存在的供不应求,企业的产品不管消费者欢不欢迎,反正“皇帝的女儿不愁嫁”,消费者没有消费选择,只能生产什么消费什么。因此,流通对消费的指导和服务作用也是极为有限的。这样,流通实际上是生产的仓库,反正在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下有国家财政作为靠山。在计划体制下,长期存在的“生产报喜、商业报忧、仓库积压、财政虚收”就是这一状况的佐证,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改革之初,商业部并不能为国家创造利润,相反却是大亏损户。有材料说明,直到1982年粮油还赔了100多亿元(绝大多数是政策性亏损),而其他商品赢利只有70-80亿元,还顶不上粮油亏损。可见,在计划体制下国家并没有从商业中得到积累,消费者增加了负担,生产者也没有增加收入,在这样的状况下,国合商业虽独居主渠道,但其对生产的促导作用和对消费的引导及服务作用都不能说发挥得很好,流通在生产和消费中是被动的,根本谈不上发挥主导作用,甚至其功能是萎缩的。

市场经济体制下主渠道靠竞争实现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变化。一是中共十五大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国家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对于国有经济的布局作战略性调整,加强重点领域,强调质的提高和发挥控制力及竞争力。因此,在竞争领域国有经济的比重将会有所减少,收缩战线。二是流通领域在市场经济下的特点发生了变化,从总体上看,市场经济下的流通领域不属于关系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而是属于最开放的、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最充分的竞争性领域,在这个领域中,目前除了粮食、棉花、食油等少数几种战略性物资还需要国家计划管理之外,其他绝大多数商品,尤其是工业消费品和农副产品已完全放开。在这个领域,国有经济只要能起控制作用,就没有必要再占过大的比重,摆开过长的战线。应充分发挥集体经济和个体私营经济在这个领域的竞争作用,以广泛吸收社会分散的资金,缓解就业压力,增加公共积累和国家税收,这样更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三是买方市场形成,经济发展步入新阶段。中共十四大以来,由于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生产力持续高速、健康发展,社会物资产品增加较快,无论是消费品市场还是生产资料市场,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据原国内贸易部对1997年下半年613种主要商品的供求总量排队分析,供不应求的商品只占1.6%,供求基本平衡的占66.6%,供过于求的占31.8%,而且供不应求的商品主要是再生资源。主要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基本达到供需平衡或供大于求,这个具有深远意义的历史性转变,标志着我国经济已告别了短缺经济,开始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由于中共十四大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上述变化,在竞争性的流通领域,国家就不应该也没有必要用行政的办法确定谁是主渠道,谁是次渠道。多种流通经济组织只能通过平等竞争,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影响,形成控制力和竞争力,当然只有哪些控制力和竞争力强的流通经济组织才能处于主渠道地位。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渠道不等于国有商业。需要说明的是,这个不等式只是说明国有商业不能再依靠行政的力量,必然垄断主渠道,但是,不是不可以居于主渠道地位。能不能成为主渠道,最终取决于自己的竞争实力和控制力。国有商业经济实力强大,网络遍布全国,组织化程度也较高,只要探索和采取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转换机制,收缩战线,加强重点,是最有条件凭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优势,以*

必要的外部力量,例如,政府的必要扶持,在竞争的条件下,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对国有流通企业的要求,在流通领域的某些行业和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的流通中仍然居于主渠道,更好地发挥主导作用。至于作为公有制商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供销合作社商业等集体商业,经过改革,采取多种有效的公有制实现形式,转换机制,更要支持、鼓励和帮助其发展,使其成为公有制商业的主体,尤其是在农村居于主渠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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