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体制改革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改革论文,对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流通体制的现状与主要问题
(一)政府干预强化多元化流通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流通体制,国有商业一统天下,几乎对所有产品实行统购包销、计划分配、层层调拨,产品按固定产地、固定渠道、固定价格、固定销地进行流通。伴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商品流通渠道突破了原来的部门分割、纵向分配、内外贸脱节和排斥非国有商业的格局,形成了多成分、多形式、多样化的市场结构。国有商业、集体商业、联营商业、外商投资商业、私营商业以及个体商业等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流通企业在共同竞争中稳定发展。
但是,流通领域计划经济的痕迹仍未完全消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一直充当着管理市场的全能角色,承担了主要的经济管理职能。在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由于历史原因,政府的经济职能并没有完全取消,而是大量保留于市场之中。特别是在流通领域结构调整和加入WTO以来,各地出现了许多政府导向的国有及国有控股流通企业重组和兼并,形成了一些大型的流通集团,而对处于弱势群体的中小流通企业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这些大型的流通集团不仅享有优越的政策优势、政策资源,违背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资源的规则与要求;而且继续强化了国有流通企业与多元化流通主体之间的不平等竞争。
(二)政府对流通领域的调控方式仍然带有运动式特点
二十多年的流通体制改革一直以强化流通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和转变经营方式为主,原来所有制单一的流通企业逐渐走向股权多元化,有些甚至成为公众上市公司。流通领域的经营也由原来的以单店经营为主,变为以连锁经营为主。但是政府对流通领域的行政管理方法仍然与计划经济如出一辙。流通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乃至政府主管部门)对流通企业的管理仍保留着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在商品质量监督上,存在着对国有商业较严、对非国有商业较松的情况。政府对流通企业的扶持或干预也主要针对国有企业,运动式的检查、自上而下的工作部署等等主要对象都是国有企业,而对外资企业则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渴求健全的法制来保护。
由于管理方式仍以行政干预为主,政府对市场的管理和调控仍然有死角。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往往采用行政手段,“一管就死,一放就乱”。改革商业体制后,从放开价格,放开经营开始,让看不见的手推动市场发展,但是政府对流通领域的干预效果明显的是国有企业,而对数量众多的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小流通企业和外资流通企业作用效果不明显,市场上假冒伪劣现象屡禁不止,虽然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的有针对性的检查和治理活动,能起到短期管理效果,但管理成本高,管理效果难以持久稳定,运动过后制售假劣行为又依旧流行。
(三)流通管理体系尚未全部实现中央与地方统一
“十五”期间,商业管理体制有两次重大改革,中央级的流通行政管理机构的规模不断缩小,而功能不断完善。
2000年底国家国内贸易局撤销,职能并入国家经贸委,实现了“工贸结合”。2003年初根据十届全国人大的决定,国务院组建商务部,主管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商务部的成立打破了我国内外贸分割管理近五十年的局面,在中央政府层面首先完成了内外贸领域的统一管理,对促进我国流通领域的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地方政府的流通管理机构并未与中央机构保持同步的变化。
从各地机构设置情况看,当前我国已有29个省市在组织形式上实现内外贸一体化,这些省市都成立了商务厅(局),其所属城市一般也成立了商务局,与商务部上下机构设置对应统一。其余地方政府流通管理机构尚未实现内外贸管理机构统一,这些地方流通管理机构分成三大类,一类是主管内贸的机构与外贸机构仍然沿袭原商业部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的机构设置形式,如重庆市设有商委和经贸厅;一类是仍然保留已经撤销的原国家经贸委的体系,如辽宁省设有商业厅和外经贸厅;第三类是保留原国家经贸委的体系和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的体系,设置经贸委和外经贸厅,如江苏、江西、上海、广东等8个省市就是按照这种方式设置的流通管理机构。
(四)多数行业协会组织机构带有明显的“二政府”色彩
目前我国的商业行业协会基本可以达到组织机构齐全,协会章程明确,开展活动正常,会员入会自愿,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要求。但是多数行业协会并不是企业自发组织,而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据行政命令建立的。有些行业协会甚至被作为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部门分流人员的“过渡组织”,负责日常工作的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一般由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科室负责人兼任,加之一些行业协会没有单独的办公场所,经费也很少,办公场所和部分经费还是由相关政府部门提供,协会工作受政府部门干预制约较多,在职能定位上也多偏重于为政府服务。
有些自下而上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主要集中在非公有制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欠发达地区行业协会的数量很少,且作用发挥不明显。同一地区的行业协会发展也存在不均衡现象。如商贸服务业中洗浴、美容美发协会等偏多,而这些行业协会规模小,影响力不大。
浓烈的行政色彩,必然会影响行业协会的经济职能,多数行业协会难以真正反映企业的问题和要求,难以成为规范行业发展、反映行业问题的行业领军组织。
(五)较低的会员覆盖率影响行业协会服务功能的发挥
一般行业协会都实行会员制,即只对行业内加入协会的会员企业负责,对不加入协会的业内企业不负责,也难以负责。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中国百货商业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是当前流通领域中比较大的行业协会。其中,中国连锁经营协会涵盖了零售、餐饮、服务等行业中主要的本土和外资连锁公司及重要供应商。中国百货商业协会是从事日用百货消费品流通、生产、服务以及科研文教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企业联合组织组成的全国百货行业的社团组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物流与采购行业中的综合性社团组织。但是,当前不少流通领域的行业协会会员企业数量不足所在地业内企业总数的一半,有的行业协会甚至更少。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协会作用发挥还比较有限,有些协会职能重复交叉,骨干企业既要参加本地的行业协会,又要参加企业家协会、民营企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精力和会费负担较重,参与协会的积极性不高。虽然各行业协会都有定期的简报和协会刊物,及时向会员企业提供政府的决策信息,但是由于会员覆盖率较低,影响了流通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和服务功能的发挥。行业自律等措施对整个行业的约束力也较弱。
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管理对象由国有企业为主转向所有流通企业
商品流通业是市场化程度发展最快的行业,作为商品流通业的主管部门势必处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沿。因此,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必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明晰和确立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关系,政府不再以直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管理企业。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由政府行政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县区的商业主管部门要打破国有和非国有、直属和非直属这两个界限,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在允许的范围内,也应通过契约形式实现。流通行政管理机构要从单纯研究国有流通企业发展转为研究全社会流通企业的发展,以保障商品流通领域实现公平竞争。建立规范、透明的流通主体资格管理制度,对行业中各种经济成分的商业流通主体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逐步实现对全社会流通企业的管理职能。
(二)管理方式由行政管理为主转向行业管理为主
要进一步完善商品流通法规体系,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设立行业管理部门,并通过不同层次的商会、协会来承担原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在流通领域实现由政府行政管理为主向行业管理为主转变。一方面,政府部门要积极创造有利于行业组织成长的体制环境,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中央政府负责流通政策的制定和解释,对地方政府进行政策指导,地方政府负责具体流通业务的管理,特别重要和敏感行业的流通业务需要报中央政府审批,以维持社会治安,提供社会服务,保证交易自主公正。凡是市场能做到的,政府就不必代劳。另一方面,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改造力度,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健全协会的机构建设和运行机制,使其能够真正代表会员利益和行业利益,促进流通业的行业自律。尤为值得一提的是,在农村,要建立起多种形式、专业化的农产品流通协会,并在地方政府指导下组建各种专业技术协会,并以某一种产品或某一种产业为纽带发展专业合作社。
(三)管理手段由行政干预为主转向以规则制定为主
转变政府职能,由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转向管理市场交易规则。政府主要从宏观的角度,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对流通领域进行间接管理,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优化商品储备管理和总量平衡,建立高效有序的市场调控机制,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和商品流通业发展的新的管理体制。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落实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各自定位,政府制定“竞赛规则”。根据重要商品的特性和政府调控的需要,确定从事特殊商品流通的市场主体资格,采取资格认证、许可证、特许经营等多层次、规范、透明的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实现公平竞争。政府应排除不必要的行政干预,侧重于抓好流通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作,加强政策和信息引导。建立宏观调控体系,包括调控的制度、手段、方式和执行系统。确立公平竞争的规则,限制非正当交易,防止过度竞争和过度投机行为。
表1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设置情况
地区商务主管部门 地区 商务主管部门地区
商务主管部门
江苏省经贸委、外经贸厅 江西省经贸委、外经贸厅新疆生产
商务局
建设兵团
浙江省经贸委、外经贸厅 山东省经贸委、外经贸厅天津市 商务委
福建省经贸委、外经贸厅 新疆维吾尔 经贸委、外经贸厅北京市 商务局
自治区
上海市
经贸委、外经贸厅 广东省 经贸委、外经贸厅陕西省 商务厅
重庆市
商委、经贸厅 辽宁省 商业厅、外经贸厅云南省 商务厅
山西省
商务厅贵州省 商务厅 安徽省 商务厅
四川省
商务厅西藏
商务厅 湖南省 商务厅
自治区
湖北省
商务厅河南省 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 商务厅
治区
吉林省
商务厅青海省 商务厅 宁夏回族
商务厅
自治区
河北省
商务厅内蒙古 商务厅 海南省 商务厅
自治区
黑龙江省 商务厅甘肃省 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