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市场化形势下 教育运作体制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制论文,经济论文,形势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我国经济向市场化推进的过程中,资源分配由价格机制所引导,忽略教育的倾向频频发生。并且由于比较利益的不足,原有配置在教育部门的资源也在作各种隐性或显性的流失,已影响到教育的正常发展。本文就经济市场化形势下,如何确立教育的运作体制谈谈个人的意见。
一、教育运作体制的选择:是否市场化?
教育部门在我国经济体制决定向全面市场化推进后,事实上已主动地或被动地作出了向市场化方式转轨的选择。这种教育运行方式的调整,一方面反映了教育部门本身并非可以独立于经济基础而运作,经济层面的变革在观念、办学方式、教育内容等方面冲击着教育本身;另一方面,在目前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国家投入的教育经费不足的局面下,教育运作体制向市场化转换,明显带有生存压力所致的背景。以目前财政拨款数额来看,几乎没有哪所学校能够支撑自身的科研、教学开支,教师的工资也没有应付物价上涨的能力,许多学校在相当程度上是为了自身生存与发展在搞“创收”活动。
在经济市场化的大环境下,教育服务的成本或费用究竟应当如何分摊?教育这种特殊产品的消费原则是否同普通生活消费品的消费原则一样?按照享受消费则应支付费用的商品经济原则,教育服务也是耗费成本的活动,受教育者获得智力开发、知识传授等方面的益处,分摊费用似乎也有其必要性与必然性。然而,问题并不那么简单。教育按市场化原则运作带来的后果远不止商品买卖过程的消费与付费那么单纯。教育产品按市场原则供给与消费在社会上已引起了一系列连锁效应:
首先是分化效应,有人读不起书。按照目前的价格水准,即使各层次的教育部门按半价收费,也足以使一部分地区和家庭的孩子上不起学。假如高中及大学以上的教育服务可以看成是教育的高层消费,不是每一个人都必须享受的,也会使农村、贫因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此而人才供给不足,从而进一步影响这些地区的发展。并且从整个教育消费角度看,在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一样,会因为收费过高而大大减少农村、落后地区孩子受教育的机会。过高的教育成本成为竖立在他们面前的一道高墙,教育产品不再是普遍享用的精神食粮,而成为带有一定奢侈色彩的糖果,教育服务的公共性大大降低。
其次是教育部门本身的收入效应与教育的外部社会效应的冲突。教育部门通过面向市场的选择,获取一份趋近于市场教育成本的收入来源,以缓解目前教育从业人员与其他行业比较收益偏低的压力,对提高微观效率和质量都有所帮助。相当一部分学校(包括大学各系科)正是用此方法来稳定教师队伍,使学校运作勉强得以维持。然而,与此同时也造成教育这种产品与服务的外部社会效应的损失。教育投资回报的特点是长期性与外部正效应。如果教育市场化,甚至仅仅在运作中有了过高的市场倾向,也会带来以下两方面的损失:
(一)为适应市场化运作的需要,教育部门必将加大自己产品的应用化程度,导致基础性产品供给的减少,这对教育和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是一个不可估量的损失。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倘若学校也只能跟着市场周期变化,房地产热时培养房地产专业的学生,特区试验时办特区经济专业,等等。这将使大学失去其教育的完整性及科学性的基础。正如一些大学校长曾在“人大”会议中提出的:逼着大学搞创收,十年后中国将没有大学。教育的基础性作用绝对不可忽视。应该说,注意教育的应用性本身并没有错,有助于将科学知识转化为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但现在各校的应用化发展趋向不过是“创收”的代名词。如果在办学方向上过于强调应用性,忽略基础性教育与科研,将会使一个国家或民族赖以站立的科学根基受到动摇和冲击,损失是远远大于收益的。
(二)外部社会效应的损失。教育是典型的外部正效应部门,教育发展的好处不仅仅是教育部门本身和受教育者在享用,非教育的各部门和非直接受教育者也在分享。工厂和农村及各部门可以得到更多的人才使用,即使不识字者也在享受文化或文明的成果,教育部门提供的各种高科技成果对推动整个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如果教育的效益不向社会溢出,人才不给社会共享,那么,教育将无法对社会文明起促进作用。
上述连锁效应向我们启示,教育改革的目标选择同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不完全一样,教育运作体制不应作完全市场化的选择。
二、教育服务的性质界定:私人产品还是公共产品?
经济学中,通常把服务视同产品。按各种服务的性质来分类,可分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产品三大类。我们可以根据这种分类来分析教育服务的性质。
公共产品的典型特征是利益上的非独占性和消费的非排他性,即这类产品提供出来以后,人人都可以有资格享用,而且一个人享用后并不排斥其他人享用或减少其他人享用。因而这类产品在收费上有难度。如路灯给路人提供了照明服务,却无法建立起对路人收费的机制,困难在于收费的操作成本高,而效率低。不能设想每一个路人被拦下来交纳几角钱的电费对交通堵塞的影响。路灯、国防、治安、司法、政府行政管理等服务,都属于较典型的公共产品。这类产品一般是由政府部门提供,通过向企业与居民收税,以财政收入的方式来收费。与公共产品相对应的是私人产品,它是指居民、企业等通过市场而提供的服务,其特点是消费上的独占性或排他性,即一个人享受了这种服务就排除了其他人享受这种服务的可能性。在付费方式上,它是由消费者直接向供给者付费,实行的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市场原则。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还有一类产品称为准公共产品,这类产品在消费时不是独占的,但也不是全社会人人都可共享的,因为共享势必造成拥挤,如图书馆、公园等。这类产品不少是采取购票消费,使其带有局部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的性质。进入公园、电影院等的门票是消费的个人代价,但在消费时,又不象消费一块面包、一碗面条,某个人在消费则完全排斥了其他人消费的可能性。教育,尤其是学校的文凭教育,在产品性质上较接近这类准公共产品的性质。一所学校可以同时客纳许多学生,一个教师授课可以被一个班的学生共享,当然,学校会因空间狭小、学生过多或教师不足而出现拥挤现象。
从经济学角度将各种服务作上述三种分类,实际上是从经济运作效率角度而言的。倘若撇开经济运作效率来考虑,产品的公共性外延可以无限拓展。公共产品的外延在不讲效率多讲公平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宽泛到几乎一切产品。一般来说,公共产品由公共部门提供,私人产品由私营部门提供。然而,计划经济体制已经将一切产权安排公有化了,公有制是当时唯一的所有制,自然私营部门也就不存在了。连纯粹的私人产品都可以按公共产品方式供给。如粮食价格确定不是按成本,而是按大家都有饭吃的原则确定,象教育这类介乎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的准公共产品,自然因其在公平性上的重要性而被百分之百地列为公共产品,按公共产品的方式提供给全社会,学校运作体制事业制,财政负担着教育的几乎一切成本开支,这种运作方式久而久之被人们在思路上定格为教育本来应有的模式。
以上分析可以帮助我们建立这样的认识:教育既非纯粹的公共产品,亦非纯粹的私人产品。从效率角度分析,应按私人产品方式供给;若从公平性角度考虑,则应按公共产品方式供给。这就是问题的复杂性。教育产品性质的特殊性,使目前教育体制的改革并未完全按其生产与消费应有的规律进行,教育运作体制在不断走向市场化的经济体制面前,还未调整到应有的位置。很显然,完全市场化或完全非市场化都不是教育运作体制应有的选择。
三、教育运作体制的现实选择:成本原则与分层分流化
总体上来看,教育运作体制的选择应遵循两个方面的准则:一是经济原则,也即成本原则;另一个是社会原则,也即公平原则。在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教育运作是以公平优先而忽略效率的。在整个社会经济体制都是以计划方式运作的大环境下,资源配置机制是政府计划加财政手段,教育资源的配置与成本分摊都不会受到利益分配方面的影响,可是,当经济层面的体制变革逐步深入,社会各行各业的运作越来越靠利益机制驱动时,教育体制的运作不考虑成本便越来越行不通。因而教育运作体制的改革应该是在倡导公平原则的同时兼顾成本或效率原则,然而在现实中这似乎是一种两难选择。
从目前教育运作体制的现状来看,一方面,教育投资仍然主要来自财政拨款,并且可以不要求对企业投资那样作利润指标的考核。但因财政投入不足,使教育部门的运作远离成本原则,教育的发展似乎愈来愈陷于捉襟见肘的境地。同社会其他部门相比,教育部门人财物等资源的比较利益在下降,这难免影响到财政吃紧时,在财政支出安排上把教育放在次要地位来考虑,已投到教育部门的资源也会流失。另一方面,为了维持生存,各教育部门直接向其消费者征收名目繁多的费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社会公平原则在这里显得苍白无力。
解决上述矛盾的对策之一,应是在财政改革时,将公有产权与公共财政分开。现有国有产权是公有经济的支柱,若太多投入到非盈利的公共产品及准公共产品(如教育)供给上,势必使公有产权无法维持运作。事实上,公共产品姓公不姓私,是指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收费上的无法一对一地进行,并非指公共产品可以免费消费,只不过其收费方式同私人产品不同,付费消费原则在这里并不丧失作用。现实的运作,应该是建立一个公共财政概念,以公共税收制度来保证公共财政的支出。公共服务的开支应是每一个公民和企业负担的。向公共财政纳税,就等于向公共服务付费,只有这样,教育等公共服务的运作成本才能保证,教育才得以在成本原则下保持自己的资源不流失以及发展所需的新投入。教育部门应是非盈利性运转,凡盈利性税收可以免去,这样和资源投入到企业部门、纯经济部门的比较收益就能够一致起来。
另外,公平原则在教育体制上的推行是从社会效益和教育的外部性、长远性考虑的。没钱的孩子也应该有上学的机会,但不等于说学校可以不要成本而运转。只是这个成本应由更大的公众纳税来负担,或者由上了学的孩子以后进入社会负担,如领取某部门的助学金或奖学金保证毕业后为该部门服务等。这样,公平原则和经济上的成本原则就统一起来了,教育也不致于因投入不足或资源流失而影响运转与发展了。
进一步的分析可以看到,教育特别是文凭教育是一种可以按人头收费的准公共产品。一个人取得文凭后将对其带来终生受益的效果。这个效益也可以保证不外溢,基本上由个人享用。才干的增长,文凭作为能力、素质的证明被社会所认可,都是由个人享用。这里也就有较鲜明的私人产品的特性。这样由受益者交费或交一部分费用也就理所当然。
所以,现实的教育运作体制应按分层分流的方式来选择。小学、初中作为基础性教育,是公共产品性质较强的服务,其费用应基本由公共财政负担,以政府为投资主体,作为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一部分,低收费甚至不收费,待到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后,还应对小学生、初中生作其他方面的免费投入(如书本费、校服费),以保证这个对民族长远素质提高举足轻重的部门的健康运转。中、小学生不再为交不起费而缀学,中、小学教师也不因收入微、地位低而流失。高中,尤其是大学以上的教育,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在加强,应当收费,费用可按成本收取。除了同基础科学、基础教育(师范教育)、高科技等有关的专业,其余的一律实行收费制,这不仅解决经济落后时期财政经费不足问题,也使消费的私人性质和付费的私人性原则在这里对称起来。私人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在消费上都有一定的排他性,成本负担也应是排他性的才合适和公平。所以,公平原则在另一角度被统一起来。相反,享用高等教育,反倒由公共负担成本,这是另一种情况下的不公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