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迅猛发展,宗教极端主义已经成为危害我国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就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以偏狭的价值理念和极端行为为主要特征的宗教性质的极端主义是引发恐怖活动的罪恶之源。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和反恐法的颁布说明我国在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和预防恐怖主义方面已经取得了重要进步。本文主要论述极端主义的来源,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的千丝万缕般的联系。
摘要:极端主义 宗教性质 恐怖主义
一、极端主义的来源及内涵
近年来发生的新疆暴徒袭击昆明火车站事件和天安门事件都是宗教极端主义指导下的恐怖主义活动。当前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是伊斯兰极端主义思想,伊斯兰极端主义追本溯源来自于埃及人赛义德·库特布的《路标》这一文本,他鼓吹反对蒙昧主义,号召伊斯兰教徒团结起来通过行动主义走向真正的伊斯兰道路。它的明显特征是比较极端的思想、行为方式和政治目的性。思想的极端性表现在主观认识上,盲目自大,排除其他价值观;行为方式的极端性表现在采用暴力等极端手段,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完全不顾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其政治目的是推翻世俗政府建立自己民族的独立宗教统治体系。综合以上的发展轨迹来看,极端主义是指故意用歪理来曲解宗教的经典理论和宣传一些极端的、有害的思想,而且推崇暴力的重要性、反抗社会等极端的想法、言行。”
二、极端主义犯罪的表现形式
依据极端主义犯罪作为方式的不一样区分为暴力与非暴力的极端主义。这样的区分不仅为国家针对不一样的极端主义犯罪采取不一样的刑事立法提出了理论上的理由,而且也可以解决这些犯罪在裁量刑罚方面的问题。 两种行为方式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完全对立, 因为极端主义犯罪最后大都会采取暴力行为。政治和宗教极端主义犯罪是两类在社会生活中比较多发、常见的非暴力的极端主义犯罪类型。一般来说,政治极端主义分子往往会运用宣扬种族歧视等方式来宣扬其政治目的,企图来获得人民的支持从而获得一些政治好处,暴力方法也是他们的行为手段之一。宗教极端分子会软硬兼施,会对车站、 机场、 政府机关办公大楼等人群比较密集的公共地方实施暴力恐怖活动。
三、极端主义犯罪与其他犯罪的联系
极端主义从其刚来到世界上的候就与恐怖主义有着很深远之联系, 二者之间很难进行很清晰的区别,在实践中,世界上很多国家对极端主义犯罪采取的做法是将之包含到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中进行处罚。两者之间理论上会有一些不一样的地方。所以,一方面,弄清楚两者之关系既可以为理解此一新的立法方向提供刑法上的支持,另一方面,对于极端主义犯罪各种具体的相关罪名进行理解,有着非常大的实践指导意义。
二者的关系是: 极端主义在经过一段时间之迅速发展后,两者在一定程度之后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它们在犯罪主体、 目的的多样性、 作为方式的多种类性等方面存在一些相似, 但在主观方面、 犯罪的对象等方面还是会有一些明显的不同的 。它们的类似之处大多有下面几个地方: ( 1) 二者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2) 二者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暴力, 也可以是非暴力。暴力行为可以针对人民群众,也可以针对社会中的人民群众的财产。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很多恐怖主义事件的发生,往往带来的是一些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伤害,还有伴随着事件发生所带来的财物的破坏、损失。人民群众受极端主义分子的引诱、挑拨去伤害、杀害无辜的他人、破坏他人的财产物品,这些都是极为常见的行为方式。不管是暴力或者非暴力的作为方式,两者带来的全是具有极其恶劣的社会后果。( 3) 两者的目的通常呈现出多方面的特点,不是单一的目标。目标有层级分类,但是他们的最终目的是要颠覆现有社会,创造一个极端的、集权的社会。
四、宗教极端主义与恐怖主义的联系
宗教极端主义分子为了达到其主张或者目的,在宗教色彩的掩盖下,以宗教信仰的名义从事恐怖活动。利用人民群众对宗教的虔诚信仰心理,去迷惑、去鼓动群众去做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活动。
这两种主义是你为我用、我为你用、彼此联系、互相依靠的一种关系。宗教极端主义思想是偏激分子把宗教理论曲解到极端主义这一地步的畸形类型,一方面,宗教极端主义势力为了其非法、歪曲之目的可以惨无人道地采取恐怖主义手段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形成有宗教背景的高度组织化的犯罪群体。而另一方面,恐怖主义势力为了实现其组织或者个人的目标,也可以选择与宗教极端势力进行联合,打着宗教的名义,戴着宗教的“光环”,实施恐怖活动。也就是说,宗教极端势力与恐怖主义是一种交叉关系,两者的外延有交集,但又不尽然相同,彼此仅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本身主义或者本身势力的目的或者主张所采取的一种手段或者途径。因此,不能把任何形式的一般性的恐怖主义都归之为宗教极端主义,不能把它们都作为宗教极端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也不是所有得宗教极端主义都是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不采取任何形式的恐怖活动,采用其他的斗争方法,便与恐怖主义毫无关系。
五、结语
认识极端主义与极端主义犯罪是有效预防极端主义犯罪的前提,在目前全球恐怖主义势力、极端主义思想抬头并已经影响到我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情况下,有必要对极端主义及极端主义犯罪进行研究,为打击极端主义犯罪的立法作出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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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郭航超 1993年04月12日 男 汉语 河南郑州 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经济法 郑州大学
论文作者:郭航超
论文发表刊物:《青年生活》2018年第10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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