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证券市场管理中应完善的两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应论文,两个论文,我国证券市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科学地进行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管理
通过对我国证券发行与上市现状的分析与研究可以发现,与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相比,取得了一些进步,但仍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
1.财务信息失真,资产评估工作未能跟上。上市公司对大众披露的信息量不够,国外的上市公司为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所披露的信息远多于非上市公司,而我国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规定较粗,标准也较低。从国外证券上市规则看,上市公司的财务等信息基本要求有完全性、准备性、时效性和比较性。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充分性未与国际接轨集中表现在这四个方面:首先,公开的财务资料内容只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在内的年度财务报告,没有季度财务报表和月营业收入报表,影响股份或市场交易的公司重大事项亦未加以申报;其次,表现公司资料时效性的季度财务报表和月营业收入报表缺乏;再次企业股份制改造时并未相应完成会计制度改造如“资金平衡表”向“资产负债表”的翻转,“损益表”的编制尚未普遍化。由于缺乏监督审查系统,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中数据的可靠性也大打折扣。
我国的国营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必须对资产所有权进行核定,并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评定和估算,但由于资产评估刚刚起步,价格标准、价格变化对资产价值的调整标准也不统一,因此,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2.国有股不能上市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调整产业结构的功能。在国营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企业原有的国有资产折成股份(国有股)在新公司股本总额中的比例要求保持在50%以上,而且绝大部分不允许上市交易。股份制改造一方面是为了转变现行国营企业的经营机制,另一方面也便于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后者是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来实现的。国有股的主导地位并不是靠规定其比例来保证的,而是根据股权分散的程度来确定适当比例。在日本,单个股东持有50%以上的股权的企业是不准上市的。在我国,许多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占50%以上,企业仍旧与原来的“条”、“块”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企业仍旧无法自主经营,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转变企业的经营机制,这对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很不利的。
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尽合理,发行方式有待改进。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仅反映价值,也应反映供求关系。股票发行价过高,则高估了企业原有资产的价值,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过低,则低估了企业资产的实际价值,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股票发行价格的核心在于市场供求关系,所以定价时应事先考虑股市的变化、募集资本的难易及未来公司的盈利。我国的股票一般是溢价发行,而且因为供求关系的影响溢出部分还相当大,这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增加了发行成本。
目前我国新股的发行办法大多是全额预缴、比例配售、抽号奖售、上网发行等方式,这相对于前些时的做法有进步之处,但是还应当进一步完善,如采取同储蓄挂钩的方式发行新股以及发行可转换债券,再换成股票的发行方式。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我国证券发行市场:
1.规范证券发行方式。要改进并完善新股发行办法,主要采取与储蓄挂钩的方式发行新股,这种方式同国外预存款的方式是一致的,即按规定凡是要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提前将款项按一定单位(每单位为可买股票额)存入指定的证券机构,证券机构出具统一编号的存单或收据,然后从这些编号的存单中抽号,中号者才可购买股票。对于先进行内部股份制改造,以后再争取公开发股上市的企业而言,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说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企业先发行可转换的债券,在若干年后,按事先确定的价格转换成企业的股票。这种方式既可以从市场吸收资金、利于企业的建设,又能缓解股票市场的供求矛盾。
2.完善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从已经上市的公司看,农业、交通、能源、通讯、新兴材料工业、高科技企业只占少数,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是商业百货、纺织、出租车、电视机、电冰箱、自行车、制药、酿酒、房地产、制笔、水泥、机械加工等企业。无论从产业结构的发展方向,还是从制约和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角度,这种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都是不尽合理的。现在的产业政策已作出相应调整,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只能继续按照股份制企业改造时间的早晚,尽量平衡各地规模的原则来选择上市公司。各地方政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办事,选择那些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方向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发展成为上市公司。
3.完善证券发行管理。完善证券发行管理,应集中力量,在证券发行申请,证券发行方法和程度,投资管理三方面入手。证券发行申请:公司的证券发行申请书在内容和形式上要完整和规范,按要求应强调发行证券公司董事和注册公司审计员提供的财务报告在内,并视情况,对公司的季度、月度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适当分开。证券发行方法、程序:应充分利用现代资迅,逐步信息化、电子化。投资管理方面:现代国际证券市场主要依靠机构投资,实行证券经营专业化和投资工具多样化,避免个人入市的盲动性和风险性,促进股市的理性化,这恰恰是我国证券市场中最缺乏的,今后应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二、健全证券市场的税收制度
证券市场的发展必然要求的证券税制与之配套,以便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调控。对证券市场进行税收管理首先有利于缓解证券市场的供求矛盾,稳定证券价格,因为国家可以运用税收杠杆对证券交易所得进行征税;其次,有利于缓解社会分配不公,调节某些证券投资者的巨额利润收入,保证社会分配的公平;再次,税收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合理化,通过税收调节人们对某种证券的需求,引导投资合理布局;最后,有利于增加税收收入。
我国现行税制中有关证券市场及相关的纳税处理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对证券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征税。①对个人投资所得都采用比例税率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源扣缴,无扣除项目。②对国债、金融债的利息免税。对企业证券投资所得并入企业所得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购买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征20%的税,其余的利息所得均免税。
2.对证券交易行为征收印花税。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是一种变通办法。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征税目看,对作为有价证券的股票征印花税没有可资依据的相应税目。上海、深圳两地对股票征收印花税的目的,实际上是一种交易税,从法理上讲是不严谨的。
3.对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证券组织机构,依据《营业税条例》相应规定征收营业税,并对其所得依据有关税法征收所得税。
从以上征税办法看,我认为有以下不足之处:
1.存在着“重复课税”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所得税中,仅规定联营企业可先行扣除分给投资单位的股息、利润后再缴税,对于其它股本的红利,则不能先行扣除。这样,作为企业所得收了一次企业所得税后,又征收了一次个人收入调节税,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2.变通性明显,有的甚至缺乏有说服力的法律依据。如对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就属权宜之计;股息、红利同利润收入合并征税,无扣除项目,没有考虑到股息、红利收入实际上包含着风险收入、投资收入,所以说,这些作法是欠科学的。
3.对于证券业来说,个人收入调节税20%的税率相对偏高。根据其它国家的经验,证券市场启动的初期,各方面的制度、法规不健全、不完善,因此盈利率普遍地也较高,但是,随着证券市场向规范化发展,盈利率必然会下降,购买股票肯定会是机遇与风险并存,而不会象是初期那样只赚不亏。证券税制也应考虑到未来的证券市场中各种纳税人的负税能力。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特点及国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证券市场体系中证券税制的经验教训,在完善我国证券税制时应注意如下几点:
1.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建立必须充分考虑其发展阶段。发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则大多只征收印花税,而属发达国家的日本,其证券市场较发达,证券税收种类也相应多一些,税率高一些。因此,不能脱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而去盲目追求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完善,这会打击投资者的热情,从而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对证券交易课征印花税是现行办法,为保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可保留在证券税制中,但其缺少相应税目,税率单一,应作相应改革。
2.对证券交易所得税和有价证券交易税的选择问题。许多发达国家如英、美等国在其证券市场发展初期都曾开征交易税,目的在于平抑股市,加强对证券交易行为的控制。从公平税负角度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证券活动应课征交易税;从国家宏观调控的角度来看,开征证券交易税也是大势所趋。
从上述介绍我们知道,国外对证券交易所得税和有价证券交易税一般只选征一种。我国的选择也应遵循国际惯例。证券交易所得税税源较小且操作难度大,一般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的发达国家开征这一税种较为适宜。我认为我国目前暂可不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应以先开征有价证券交易税为宜,因为它税源大,相对集中、计算简便、可操作性强。等证券市场逐步发展成熟后,具备一定条件时,再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
3.开征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股息、红利征税的规范化。我国目前对个人证券投资所获股息、红利征收20%的比例税,实行源泉扣缴,无扣除项目,税负偏重,应予适当减轻。对企业证券投资所得并入企业所得征收统一的所得税,导致重复课税。因此,应在统一的所得税制中设置专门的证券投资所得税,以规范对证券投资所得的课税。
4.对于境外投资者,要综合考虑国际惯例、境外投资者承受能力等诸方面的因素,制订独立的税收办法,并可通过签订《避免双重税收协定》,划分常设与非常设机构等措施进行相应的税率调整。
总之,税收制度是我们用以管理证券市场,对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合理的证券税制会对繁荣证券市场起促进作用,反之,则会扼制证券市场的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吸取别国的经验教训,扬长避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