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自由化与我国农业政策的选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政策论文,我国论文,贸易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贸易自由化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贸易自由化,即各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逐步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放松对外贸易管制的过程。贸易自由化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脚步前进的。如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它对发展中国家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逐步恶化,而发达国家则越来越好,发达国家的科技革命日新月异,他们将一些普及的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从中获得大量好处,而发展中国家从中获得的好处相对小得多;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也是难得的机遇,由于全球化的发展,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市场与投资场所的依赖性随之增强,客观上为发展中国家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经济发展提供了可能。因此,经济全球化及贸易自由化是把双刃剑,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正反两方面的作用,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它的利弊,而在于如何面对现实做出正确的贸易政策选择。
二、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选择
一国的贸易政策无疑是为本国的经济发展服务的,即以保证和促进本国比较优势的发挥为目标。因此,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不是纯粹的自由贸易政策,更不是简单的保护贸易政策,而应根据不同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自由加保护的贸易政策。
1.发展中国家实行自由贸易的合理性。第一,它符合WTO 的自由、互惠和平等原则。贸易自由化作为WTO的一个根本性原则,从本质上讲,就是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间开展贸易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第二,这种贸易自由化不仅为贸易双方带来可观的静态利益,而且会创造出长远的动态利益。所谓静态利益,指开展贸易后双方所获得的直接经济利益,它表现在资源总量不增加、生产技术条件没有改进的前提下,通过贸易分工而实现的实际福利的增长。所谓动态利益,指的是开展贸易后对双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间接的积极影响。主要表现为: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开拓新的市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强人员的交往、文化的交流和思想的传播等。
2.发展中国家实行保护贸易的必要性。 ① WTO 规则继承和扩展了GATT的原则,给予发展中国家一定的优惠待遇,这些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保护幼稚产业的重要依据和手段。②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一些国际贸易规则,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条款和技术标准等,作为保护幼稚产业最具合理性、最易利用的政策依据,以防止进口国外产品对本国产品造成太大的冲击。③保护贸易的出发点在于保护和促进本国比较优势的发挥,增强本国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发展中国家采取一定的政策手段保护和扶植幼稚产业,使其尽快成熟,是其贸易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④一国经济发展所依据的比较优势不可能一成不变。发展中国家在谋划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不可能总是依赖某一类优势产业,而是根据条件的变化不断建立新的优势产业。从资源动态优化配置出发,着眼于国内经济成长所带来的长远利益而对幼稚产业实行保护是合理的选择。任何一国的幼稚主导产业对该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均起着非同一般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独立和经济发展。对其加以保护和扶持应是一国外贸政策的组成部分。推而广之,作为发展中大国,我们实行自由贸易有其合理性,实行保护贸易也有其必要性。
三、“入世”与我国的贸易自由化
我国一直都在积极地创造条件加入WTO,为此努力的同时, 我国贸易自由化进程也在加快。但是我们应该明白,中国推行的贸易自由化有其自身特点,应坚持自己的原则:第一,坚持有效保护。这一原则在对我国农业实施的贸易政策中要有具体体现。第二,必须符合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基本国情。第三,坚持公平、对等、互利的贸易自由化政策。只有坚持上述基本原则,才能使我国贸易自由化进程切实有效地加快。
四、入世对我国农业的影响
我国是一个拥有9亿农民的农业大国, 又是农业比较落后的国家。改革开放20年来,农村经济与农民收入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各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我国农业生产刚刚满足国内温饱型消费,农产品的外向度不高,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加入WTO后, 我国不仅可以享受缔约国应有的权利,也必须承担缔约国应尽的义务。由于我国农业产业化、工业化进程缓慢,集约化经营水平不高,市场农业还没有真正形成,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深刻的影响。
1.对政府农业管理体制的影响。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的管理权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权和农产品流通管理权在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国际贸易的管理权又在外贸行政主管部门。这种贸工农分割、产供销分离的运行机制显然不适应加入WTO 后农产品国际、国内市场一体化的需要。
2.对农产品价格的影响。加入WTO后, 缔约国必然会要求我们放开农产品价格,实行农产品生产商品化、经营市场化,实现农产品的国内价格与国内价格接轨,国内农产品价格、农业生产经营效益将随着国际价格的变化而变化。
3.对农业生产结构的影响。加入WTO后, 如果我国不能尽快地按照市场需求和国际质量标准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品种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档次,我国的农产品就难以打入和占领国际市场。
4.对农产品市场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进口主要依赖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及其他非关税措施调控。加入WTO后, 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政策手段的丧失,为国外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对我国的宏观调控不利。
加入WTO也会给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国际贸易带来许多机遇。
首先,可以改善国际贸易环境,为我国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方便条件。其次,有利于我国在农业中发展市场经济,加强与国际间的信息交流,按照国际国内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调整农产品结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最后,有利于加强农业国际合作。
五、入世后我国农业及农产品贸易政策
加入WTO后, 中国农业怎样在国际竞争中继续支撑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完全依赖于我们如何按照国际惯例给农业以既符合WTO 规则,又富有效率的支持与保护。
(一)WTO框架下中国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的运作空间
在WTO框架下,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包括国内支持、 市场准入和出口支持三个方面。按WTO规则,这三方面各国都有相应减让义务。 这也就意味着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的运作空间将有所减小。
1.WTO框架下的国内支持空间。 国内支持措施主要是对农业生产者在生产投入和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补贴和收购价格支持总额不得超过农业总产值的10%。国内支持减让承诺的基期为1986~1988年,并从1995年开始到2004年将国内支持措施削减13.3%。按WTO的规定,由于1986 ~1988年我国平均农业生产总值为4851亿元,所以今后国内支持的空间仅为485亿元人民币,按现行汇率计算也不过59~60亿美元。 这一水平是发展中国家的最低水平, 与发达国家相比则显得更低。 美国削减后为191亿美元,欧共体为769亿美元。因此,我们认为在WTO框架下, 中国国内支持农业的空间确实太小了。
2.WTO框架下的市场准入空间。WTO规则的核心内容就是大力推进贸易自由化,降低贸易限制,扩大市场准入。这使我国在市场准入空间方面显得不利。第一,按WTO规则,成员国必须取消非关税措施, 那么,我国农产品市场仅剩下关税这唯一的保护措施,这对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宏观调控是非常不利的。第二,按WTO规则, 对原有非关税措施可以将其合法转化为“关税等值”,但减让基期1986~1988年我国大部分农产品的价格低于国际市场,因而“关税等值”为负值,这对农产品的贸易保护同样不利。第三,按WTO规则, 在不能将原有的非关税措施合法转化为关税的情况下,只能采取上限约束法自主提出约束关税,但这必须与缔约方谈判才能确定。这其中的困难可想而知。
3.WTO框架下农产品出口支持空间。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规定:以1986~1990年为基期,发展中国家在10年内应对受补贴的产品出口量与补贴预算开支分别削减14%与15%。应削减的出口补贴包括:对农产品出口的直接支付;根据出口实绩向供货厂商和贸易商品的直接补贴;以优惠价格供应贸易商品以供出口;政府行为带来的农产品出口支持;降低农产品营销成本提供的补贴;政府规定或强制出口商品运输给予费税的优惠与特殊照顾。上述措施的削减,表明我国农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仍然十分有限。综上所述,在WTO框架下,无论是国内支持空间, 还是市场准入空间和农产品出口支持空间,都受到很大限制,中国农业支持与保护的运作空间确实十分有限。
(二)我国农业支持与保护政策
1.合理设计农业支持与保护结构,把粮食贸易作为支持与保护重点。就保护的产品范围而言,应重点保护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产品,如粮食等。适当开放具有竞争力的农产品。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粮食生产成本以年10%的速度递增,使其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中国在粮食贸易方面已失去竞争优势。因此,要从保障中国粮食安全的战略出发,以粮食贸易作为保护的重点。
2.加大WTO规则的政策措施使用力度。 具体包括:①一般性政府服务,如农业科研、病虫害控制、培训、推广与咨询服务、检验、市场促销、基础设施服务等;②食物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③国内食品援助计划;④与生产不挂钩的收入支持;⑤自然灾害救济支付;⑥通过投资提供的结构调整计划;⑦援助计划;⑧通过生产者休耕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⑨通过资源休闲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⑩环境规划计划。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现状,今后要将这些政策的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农业科技投入,即加强农业科技研究、推广和农民教育培训方面的投入,提高我国农产品的科技含量,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增强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三是增强农村环境和生态投入,即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农业病虫害的预测和控制工作,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四是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障体系。
3.充分利用WTO规则内的国内支持空间。在WTO框架下,中国农业国内支持仍有485亿元人民币的活动空间, 我们要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经验,充分利用这一支持空间。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农产品收购最低保护价、粮食专项储备和风险基金制度,这些制度近年来在稳定粮食供求、保护农民和消费者利益等方面都发挥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财力有限,体制还没理顺,从总体上看,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还不健全,缺乏支持保护的力度,因此,我们还要努力探索,逐步建立起对农业有力的支持和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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