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大战”辨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条件下论文,市场经济论文,大战论文,价格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价格大战”是近年来在媒体上频频出现的新术语,令厂商忧心忡忡、令消费者暗中欢喜、令物价管理部门左右为难、令学者们议论纷纷。它反映的是同行业的厂商之间通过降价手段争夺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导致价格大幅下降的现象。究竟如何看待价格大战,对于我国在加入WTO之后的市场化改革道路的选择,意义重大。
一、价格大战是市场竞争条件下的必然产物
抱怨与鞭伐价格大战的人认为:伴随着价格大战的发生,该行业的平均利润率将明显下降,大部分企业的经营状况将恶化,有些企业将面临生死存亡,因此,价格大战是企业的非理性行为,甚至有的企业为了战胜竞争对手,不惜低于成本价倾销,导致市场秩序大乱。这种无序化的竞争不仅不利于企业的良性发展,而且也会对国家利益造成伤害。然而,当我们把目前发生的“价格大战”放到我国已经加入了WTO的大背景来考察时,上述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价格大战的出现通常与产品的供过于求有关。当价格放开后,如果市场上的产品供给大于需求,厂商动用价格竞争手段来争夺市场份额就在所难免。其实,这种所谓的价格大战在国外的市场上几乎每天都会发生,问题是为什么人家对此习以为常,而我国厂商却叫苦连天呢?原因在于我国的价格大战由于打上了旧的经济运行机制的烙印而使其对企业的杀伤力大增。
我国价格大战杀伤力大的原因,首先与我国供过于求的形成机制带有行政化特征有关。爆发价格大战行业的产品,其价格过去通常是受行政力量支配,而且价格一般被定得比较高。以黄金饰品价格为例,价格放开前为每克103元,远远高于国际价格水平。 过高的价格引诱过多的投资和厂商进入该行业,从而使供给持续地超过需求。即使在政府不控制价格的情况下,如果投资实行审批制和各个地方的经济处于割据状态,那么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和获得更多的税收,也会盲目进入所谓“热门”行业,因此,一旦爆发价格大战,供过于求的状况已经非常严重。
其次是在缺乏退出机制条件下的价格大战,使得竞争的后果非常惨烈。如果企业的预算约束是硬的,那么价格大战必将把一批规模小、经营水平低的企业淘汰出局,从而使供求重新达到平衡。但由于目前处于价格大战中的企业大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政府是企业的担保者,因此,即使有的企业在价格大战中输得很惨,也硬着头皮在成本以下参与竞争。地方政府为了保全面子,还是不让亏得一塌糊涂的企业关门打烊。当价格大战不能淘汰低效率者时,供过于求状况就无法根本改变。
在缺乏退出机制条件下,面对价格大战的企业几乎都是输家,而没有赢家,因此,很多人从保护企业利益就是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力求避免价格大战。然而,在供过于求条件下避免价格大战的直接办法就是价格控制,其办法有二:一是政府根据企业的平均成本再加上合理利润制定一个最低限价,甚至政府直接定价;如果企业低于最低限价销售就给予处罚。二是行业内的竞争对手通过文本的或口头的协议形式确定一个默认基准价,大家不能任意降价。如果企业在基准价以下销售,将按照行规处罚。不管是行政限价还是业内实行价格同盟,从长远来看,它们既不能保护企业利益,也不能保护国家利益。因为行政限价会抑制市场机制自动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价格同盟则会导致垄断。高于市场均衡价格的最低限价固然使同行企业之间的竞争明显减弱,几乎所有现存的企业都能获得最低限度的利润,但过高的价格一方面会抑制消费者的需求,另一方面会诱使更多的资本流入该行业,其结果是过量供给在最低限价的掩盖下愈演愈烈。当整个行业的资源闲置不能通过价格竞争得到缓解时,企业的制度和技术创新动力会减弱,全行业的平均经营效率会下降。由于最低限价既损害了消费者及没有参加价格同盟的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又导致整个行业资源配置效率下降,使好的企业活不好,差的企业死不了,所以它怎么会既保护企业利益、又保护国家利益呢?
即使通过行政干预或价格串通避免价格大战可以为企业带来喘息之机,这也是与WTO原则相冲突的。我国已经加入了WTO,而WTO所倡导的就是自由市场原则,即政府有义务和责任维护自由、平等和充分的市场竞争秩序。不仅如此,我国正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改革的目标其实与WTO的原则具有相通性,那就是要让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显然,市场机制调节功能的发挥必须以充分的市场竞争为条件,而这离不开市场价格随着供求的变化自由波动。价格大战正是在供过于求情况下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作用出清市场的一种方式。尽管这种强制调整方式常常使我们不忍看到竞争力弱的企业不得不黯然出局,但一批经营效率高的企业则可以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乘机把企业做大做强。因此,由价格大战启动的优胜劣汰机制不仅能刺激企业不断通过创新和改善经营提高效率,而且价格回落可以刺激消费,最终都有助于实现市场供求平衡和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国家利益也就随之提高。很难想象在整个资源配置效率下降的条件下能够增加国家的利益。需要强调的一点是,价格大战不同于厂商低于成本价的市场倾销行为,这种倾销行为实际上是厂商为谋求市场支配力的垄断者地位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它同样会妨碍竞争,因此也属于禁止之列。
二、政府应制裁企业为避免价格大战而采取的价格串通行为
当企业面临价格大战时,常常寻找种种理由希望政府出面来干预市场价格。当此愿望不能实现时,有些行业的企业就希望通过竞争对手之间的协商来确定一个最低价,以避免价格大战。最近在上海发生的案例具有典型性。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自2001年8月1日国家放开黄金饰品价格后,市场价很快从原来的官定价格每克103元跌至每克86元左右。 上海“明牌银楼”等13家黄金饰品企业随即于8月2日作出反应,它们通过协商达成上海市场千足金的“基准价”为每克96元的口头协议,并自8月6日开始这些商家联合限价。上海物价检查部门依据《物价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为这些企业的联合限价属于相互串通、操作市场价格行为,从而将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其处罚合理合法。但被处罚的企业对此大为不满,他们认为联合限价是企业的自主定价行为,是为了避免因同行业的过度竞争导致企业利益的严重受损,政府横加干涉,对企业、对国家都没有好处。本文通过对以下争执的辨析证明政府处罚价格串通行为的必要性。
首先,“明牌银楼”等13家企业的联合限价是行业内企业自主定价的自律行为还是价格串通的垄断行为?受罚方认为,他们的联合限价属于企业在行使自主定价权,目的是通过行业自律防止低价倾销的过渡竞争,政府的处罚是对企业自主权和行业协会正当行为的侵犯。在这里,受罚方把企业定价与市场定价等同起来,把行业自律与企业间合谋等同起来。其实不然。只有当企业是价格的接受者而不是价格的操纵者时,才叫做市场定价,这要求以充分竞争为条件。一旦一个或若干个企业能控制价格,那么它必将导致垄断。如果这种价格控制是通过行业协会的文本或口头协议来实行,那么这就不叫行业自律,而叫行业内价格合谋。垄断性定价主要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处于自然垄断行业的企业通过控制价格来垄断市场;二是全部或部分主要竞争对手通过制定协议或口头等秘密手段的方式限制竞争行为,这是采用卡特尔式限制供给量或限制价格等形式。本文涉及的案例显然属于后者。“明牌银楼”等13家企业都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属于竞争对手,而且它们的黄金饰品销售量占上海市场的80%份额。因此,它是明显的限制价格的卡特尔形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已经加入了WTO,为了贯彻自由市场原则,政府必须承担起保护竞争、取消垄断的职责。因此,尽管13家企业的联合限价属于企业的自主行为,但由于这种限制竞争的价格串通行为扭曲资源配置效率、妨碍技术进步、引起收入分配不公,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上海物价检查部门有必要对其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
其次,13家企业的联合限价行为是保护国家利益还是损害了国家利益?受罚方对此持肯定其行为态度。按照其说法,黄金原料的价格大约每克73元,加上黄金饰品的加工成本、管理费、上缴国家的税收等,按照市场竞争价每克86元销售,企业肯定亏本。因此,企业联合限价实际上是避免过度竞争,使企业获得正常利润,从而使国家能从企业获得相应的税利。上述观点表面看来挺有道理的,其实并不新鲜,过去某些家电企业在试图发起联合限价行为时也曾讲述过。但当我们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来考察时,发现上述理由很难成立。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市场均衡价格决定于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相等时的市场条件。在本案例中,13家企业的联合限价每克96元是企业开出的能使其获得满意利润水平的供给价格,但消费者愿意接受的需求价格是每克86元。供给价格明显高于需求价格表明存在过量供给,均衡价格没有形成。那么,到底如何来解决供过于求的问题呢?办法有二:一是政府或企业联合限价,保护供方利益;二是让随行就市的市场价格来自动出清市场。现在需讨论的问题是何者更能保护国家利益?受罚方认为是前者,而我认为是后者。因为,供方以价格卡特尔方式来维持高价,表面上似乎能增加企业利润,从而可上缴国家更多的税利。其实不然,原因在于:当企业联合的限价高于消费者愿意支付的需求价格时,一方面消费者会减少对黄金饰品的购买,这会进一步加剧市场不景气状况;另一方面,当限价持续高于市场均衡价格时,潜在进入者的投资收益预期会趋好,无疑会使更多的投资者进入黄金饰品市场。所以,如果默认13家企业联合限价的垄断行为,供过于求的状况必将进一步加剧,最终不仅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国家利益随着企业经营状况的恶化而受损。而上海物价检查部门处罚企业的联合限价行为从短期来看会使黄金饰品的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但当价格完全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由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时,优胜劣汰的机制就能发挥作用,即好的企业能做大做强,差的企业被淘汰出局,国家利益将随着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得到维护。
最后,物价部门的处罚行为是破坏了市场还是维护了市场?受罚方抱怨物价部门是侵犯了企业自主的定价权。因为既然已放开了市场,政府就不要干预企业的自主定价行为,否则就是对市场的破坏。其实不然。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政府有义务贯彻自由市场原则。为此, 政府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而应努力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凡是市场能做的就由市场去做,政府只在市场做不好或做不了的领域发挥作用。在本案例中,“明牌银楼”等13家企业通过口头协议实行联合限价属于明显的价格垄断,它将破坏黄金饰品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因此,上海物价检查部门通过处罚这种限价行为来保护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仅不是破坏了市场,而且是通过处处罚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弥补了市场缺陷,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价格竞争中的行业协会功能
为避免价格大战所采取的价格合谋行为通常都是由行业协会出面组织的。在上文讨论的案例中,组织者就是上海黄金饰品协会。当上海物价检查所开出罚单后,代表13家企业利益的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对此表示不服,理由是他们在合法地行使行业协会的职能,那就是让竞争对手心平气和地坐下来,通过协商确立的市场基准价来告诫企业在价格竞争中保持自律行为,从而避免恶性竞争,使行业内的企业都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我们不怀疑该行业协会的初衷是善意的,但它的客观后果肯定会导致市场垄断和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那么为什么该协会负责人善意的出发点会导致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不一致的结果呢?关键是对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功能的认识存在偏差,从而把行业自律与行业合谋搞混淆了。
行业协会并不是准政府,而是行业内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在本案例中,上海黄金饰品协会有意无意地把自己看成是超越于企业利益之上的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者,它声称价格串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恶性竞争对国家利益的损害。这种认识偏差其实与我国行业协会特殊的产生背景有关。我国目前的大部分行业协会是从原来的企业主管部门中分离出来的,其原因是随着政企关系的逐步分开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不能直接管企业,但是企业的许多经营行为还需要政府来协调。于是,从政府中分流出来的一部分人员就组建了行业协会,它从政府那里接管部分行政管制权力,如派发许可证、特殊资格的认定、评级评奖等,并逐渐演化成虽不在政府系列但仍履行很多政府职能的准政府组织,并习惯于用行政协调的方式来规范行业内企业的行为。如果这种行政性行业协会的性质不变,它出面来协调行业内的基准价格就似乎成为其应履行的职责。然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业协会与行政性的行业协会有着本质的差异。在一个自由竞争的环境下,行业内企业的利益可能会受到社会的其他利益集团或政府的损害,或者某个企业采取的非正当竞争行为对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利益造成了伤害。这时,单个企业就无法使自己的利益免遭损害。于是,行业内的企业就自发地组织具有协调功能但不具有强制力的行业协会,以此来保护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利益。显然,行业协会不同于政府,其行为目标是行业内全体企业的利益最大化,其作用的方式并非是行政协调机制,而是由市场机制协调协会的行为。
行业协会不应当限制竞争,而是要通过自律维护行业内有序化的市场竞争秩序。我们知道,由于市场的不完善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可能会发生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的情形,即存在外部性。例如,当某一外部力量或行业内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对整个行业的利益造成损害时,单个企业可能不愿意挺身而出,因为它为此获得的收益不足于补偿其成本。面对这种市场失灵现象,如果马上由政府出面干预可能效果并不理想。因为,如果行政干预的力度太小,则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果干预力度太大,则可能会干预企业的自主决策权和损害市场机制的正常调节功能,更为严重的是可能会诱发寻租和腐败行为。为了既能弥补市场失灵,又能避免过度的行政干预,就需要成立自愿参加的行业协会,并通过协会来规范成员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在社会公众中的良好形象,以行业自律来换取行业的自我管制。例如,上文中提到的上海黄金饰品协会就需要通过制定行业规范等自律性正式或非正式的约束规则,对成员企业可能对其他企业造成有害影响的不正当竞争(如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偷工减料等)行为按行规制裁。显然,行业协会在处罚这些行为时并不是为了限制竞争,而是为了维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以使行业内企业获得最大化收益。而上海黄金饰品协会在黄金饰品价格放开后,为了避免价格竞争,把控制了上海黄金饰品市场80%以上市场份额的13家本来应是竞争对手的商家组织到一起,制定了行业基准价,其实质是使行业协会变成了具有垄断特征的价格卡特尔组织,后果是抑制甚至扼杀市场竞争,使国家放开黄金饰品价格的初衷付之东流。
我国目前的市场竞争中确实出现了许多“一粒老鼠屎,搞坏一锅汤”案例,使一小撮害群之马损害了同行企业的形象。例如,银广厦财务报表造假被戳穿后,其巨大的“盈利”就像被吹爆气球中的空气,很快烟消云散,经过连续的跌停板,股价从37.58元跌至4.14元。蒙受巨大损失的投资者就很难再相信上市公司公布的财务报表,这种普遍的不信任感对其他上市公司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帮助银广厦虚构利润、虚构销售额的中天勤会计事务所造假丑闻败露后,国内的会计事务所行业都面临信任危机。人们怀疑:既然中天勤是那么容易造假,其他会计事务所是否也是如此呢?于是,许多人的眼光投向国际五大会计事务所,连我国证监会近期出台的《A 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也扎起了两道篱笆,那就是上市公司A 股由国际会计事务所与国内会计事务所进行双重审计。如果国内会计事务所不痛改前非,将被逐出审计市场。为了避免个别企业的不道德行为对行业总体造成伤害,行业协会就有了用武之地。那就是通过行业的自我监管构建诚信体系,保护具有职业道德的合法经营者,打击甚至排斥不讲信用的违规者,建立高效的信用缺失惩罚机制。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行业自律不等于行业合谋。如果行业协会通过公开的或默契的协定在生产、销售量或价格上限制行业内企业间的竞争,那么它就属于具有垄断性质的卡特尔。这种在竞争性领域中的行业合谋会破坏竞争,从而与WTO倡导的自由市场原则是格格不入的,属禁止之列。在我国加入WTO之后,我们需要行业协会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但它应该通过行业自律,为行业内企业的公平、自由、平等竞争保驾护航,而不应通过行业合谋为市场竞争设置障碍。
随着我国加入WTO及市场化进程的加快, 许多行业都将程度不同地面临所谓的“价格大战”。我国的企业必须通过提高核心竞争力来接受这种几乎残酷的价格竞争,并在竞争中获胜。并且,为了减少价格大战的负效应,加快体制改革是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