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理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中的作用_农民论文

政府管理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中的作用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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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很多地方的农民自发地组建起各种类型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如何发挥政府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运行过程中的作用,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政府管理职能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从组织内部运行状况看,由于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组织结构较为松散,利益关联程度不高等原因,导致组织自身扩张和发展的后劲明显不足。其中,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各级政府的关系错综纠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政府职能发挥不当,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缺乏必要的政策与资金支持,行政权的任意介入,导致农村经济组织外部运营环境不畅。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央每次涉农的一号文件都特别强调,应该让农民发展各种专业化合作、社区合作、发展合作组织,但实际上,这种合作组织一直没有顺利地得以发展,宏观上仍有许多制约因素:一是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土地、资本、劳动力、技术等各类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受到来自各种政策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生产要素的自由组合。二是行政介入管理,使得管理主体混乱。农业、民政、工商、科协等各部门都参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管理,每个部门都有审批权,但是互相之间缺乏协调。行政部门对农村合作经济的管理,更多的是向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收取和摊派各种费用。

其二,行政色彩较浓,服务意识差,服务领域狭窄、单一。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绝大多数是在政府直接或间接推动下组建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行政力量的过多介入,扭曲了农民合作组织“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一些由地方政府出面组织的农民合作组织,其实际控制权仍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由政府和机关干部参与创办的农村经济组织较多,有些是以盈利为目的,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农民的信任。由政府或相关技术部门领导担任负责人,人员兼职多、专职少,服务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等较低层面。少数合作组织只经营一些产前、产中的原料和配套物资供应上,而在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产品的深加工、产后的市场连接和营销等方面,功能尚未显现。有些专业协会的农民只是名义上的会员,实际上却与协会无关。许多用行政手段“捏合”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运转十分困难。

二、发达国家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经验

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面临不断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国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普遍采取调整业务范围、为社员提供新的服务、扩大经营规模、改革经营管理等方式、探索合作组织新的模式,其中有许多值得学习的宝贵经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立法先行,统一规范。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了组建农协组织,首先制定了《农协法》。正是根据这个法律,日本政府统一组建了农协组织,先后在日本各地顺利地建立了农协组织并开展了各项业务,使得国内的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

第二,政策保障,大力扶持。近年来,加拿大为了促进本国欠发达农村地区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提倡跨部门支持农村发展的《加拿大农村协作伙伴计划》。该计划从1998年开始实施,帮助农民获得政府项目和服务、金融资源和医疗保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增加农村青年就业和教育机会。此外,政府还组织专家加强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调研,及时提出可行性应对措施,并对协作发展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坚持政府的有限参与,赋予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独立的法律地位。从西方发达国家在政府与合作组织的关系处理上,基本都坚持政府的有限参与,而赋予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独立的法律地位。政府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主要立足于指导和扶持,而对于合作社内部的具体活动、合作社与社员的关系等问题,则基本由合作社的章程去解决。

第四,积极改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外部经营环境。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一些国家针对合作经济组织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修订了合作社法。以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洲最新修订的合作社法为例,在资本流动方面,新法提供了全澳合作法中范围最大的筹集资金途径,包括社员股本、社员入社费、社员贷款、社员的分期付款以及外部借款等。

三、促进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对策与思路

第一,加大引导力度。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关键在于加强引导,注重把握好发展原则。要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以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走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之路,真正让组织成员增加利益,得到实惠。要注意引导产业协调发展,围绕优势产业链加大建设力度,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壮大优势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要坚持因地制宜多方式发展,引导农民从实际出发,发展多元化、多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只要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管何种形式,都应积极支持鼓励,在引导过程中,政府部门应特别注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实施分类指导。在发展农村合作组织时,应坚持多样性原则,防止片面性,充分尊重农民的首创精神,让农民自由地发展,坚持先发展后规范、边发展边规范的方针。当这些组织在扩大规模、加快发展步伐时,要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组织成员和农民向组织投资参股,建设股份合作制组织,为发展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培育新生力量。政府部门应注重调整产业结构,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

第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必须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做到政府支持、政策优惠。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同于企业,也不同于公益事业,它必须通过自身的经济活动为广大成员服务,并要有一定的公共积累。为了使合作组织能够在经济上逐渐自立,各级政府必须给予必要的扶持。财政对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引进、人员培训、农产品促销等给予一定补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享受其他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应有的税收优惠等。

政府的扶持主要应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宏观上为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计划审批、工商登记、征占土地、资金投入、物资供应、产品销售、人员聘用等方面提供方便。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特别是打破条块分割和部门、地区壁垒,动员全社会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二是政策扶持,对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支持。主要包括产业政策、资金政策和税费征收政策。根据当地农业发展水平和方向,围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思路和重点,帮助开发主导产业,推出“拳头”产品,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发展合作事业。比如,对新成立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2~3年或更长一点时间;在信贷上,由农业发展银行给予贴息、低息照顾。

第三,加大服务力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改进领导方式,搞好指导服务,及时为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典型经验,抓好示范推广,有计划地开展对基层干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和农民的培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四,加强对合作组织成员的培训教育工作。从数量上讲,目前我国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发展中的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问题严重存在,结果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广泛化,真正意义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不起来。这种发展误区,不仅直接影响到公共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并且有可能影响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各地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知识教育培训工程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向农村能人普及合作经济基本常识,使其中的一部分人能够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领头人。二是,培训县乡镇合作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管理水平。三是,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使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逐步规范运作。

第五,处理协调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与后农业税时代乡村基层组织关系。发展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绝不可以忽视村民委员会这一特殊组织。毫无疑问,村委会作为农村重要的基层组织将会长期存在,特别是后农业税时代,乡村村民委员会的职能面临更大的挑战,与同期发展壮大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必将相互影响。这些组织都可以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而不能包办、取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要注意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正确处理好与这些基层组织之间的关系,形成共同促进、共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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