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论文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论文

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戎佳红,王翠娥

(三江学院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2)

摘 要: 农业保险是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强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何保证农业保险良好发展已经成为当下重要的任务。本文在简述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期望提出能促进我国农业保险良好发展的可行性对策。

关键词: 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1 农业保险概述

1.1 农业保险的定义

农业保险是保险人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在进行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农业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农业保险特指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而广义的农业保险范围则涵盖农业产业的整个过程及相关财产和人员。在中国,普遍采用农业保险的狭义概念。因此,本文所指的农业保险为狭义的农业保险。

1.2 农业保险的特点

我国农业保险具有以下典型特征:

(1)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农业生产及农业风险的地域性,决定了农业保险也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即农业保险在险种类别、标的种类、灾害种类及频率和强度、保险期限、保险责任、保险费率等方面,表现出在某一区域内的相似性和区域外明显的差异性。

孙山连续两天没跟沈敏联系。到了三月十六日,沈敏将阅读中的小说扔在一边,陷入了沉思——她对小说的抽丝剥茧交织着对孙山的牵肠挂肚——连日来头脑在高速运转,对他的想念仍时刻浮现。她的心有点乱,他的电话就来了:

(2)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农业生产和农业风险本身强烈的规律性与季节性,使农业保险在展业、承保、理赔、防灾防损等方面表现出明显的季节性。

我国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体系比较薄弱。我国农业保险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予以支持,其发展极其艰难。目前与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只有《农业法》和《保险法》,但是这两部法律涉及农业保险的条款均相对较少,相关法条规定都存在空白。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保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业保险的行政法规。但是《农业保险条例》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诸多困难,农业生产和经营的复杂性,使得条例很难在农村中付诸实践,更达不到保险的预期目标。从我国现状来看,农业保险法缺位、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规定存在模糊以及法律与实际使用存在冲突等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因此构建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迫在眉睫。

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的赔付率较高。从2009年到2017年农业保险每年的平均赔付率高达60%以上,特别是2016年,赔付率高达71.64%。农业生产对环境条件变化敏感,极端恶劣的自然环境甚至会对农作物的生产造成毁灭性打击,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有效进行。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繁的自然灾害严重影响了我国农业生产的有序进行。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较高,从事农业保险风险较大,致使多数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进行农业保险方面的业务经营,进而导致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严重匮乏。

一是推进院厂结合。院厂结合是采油院立足油田大局、转变思想观念、服务油田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实现科研与生产有效对接的载体。采油院与各采油厂以“联合攻关、成果共享、责任共担”为指导思想,构建科研生产一体化的联合团队,建立与采油厂经常性工作对接机制,经常性地深入到所负责联系的采油厂了解开发现状、生产难题,系统整理后逐一确定解决问题的牵头研究单位,定期协调解决问题,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4)农业保险经营成果具有周期性。农业保险是对农业风险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而大多数种类的农业风险都具有明显的周期性,这就使得农业保险的经营成果具有某种周期性的特征。

(5)农业保险经营具有政策性。由于农业保险产品是一种“准公共物品”,因此,当市场失灵时,就只好借助政府干预,以矫正市场的偏差。

取Lut-SD和Lut-PC-SD,在同一条件下比较体外溶出情况,结果见图7。Lut-SD在120 min内的溶出速率及累积溶出率均高于Lut-PC-SD,120 min之后Lut-PC和Lut-PC-SD中的Lut均可基本溶出完毕。

2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2.1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低且赔付率较高

与普遍财产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相比,农业面临的风险更具有不确定性和危害性。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一个最大风险就是自然灾害。由于自然灾害具有无法准确地进行预测、突发性强等特点,众多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将这些重灾巨灾列为除外责任。一方面,政府财力有限;另一方面,保险公司难以承担巨灾赔付成本,如果承保,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往往要超出当年收缴的保费好多倍,这样一来就加剧了保险公司的经济负担。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问题,投保农民的利益将无法得到确实保证,农业保险的可持续经营将受到挑战。

(3)农业保险标的具有生命性。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活的生物,受生物学特性的强烈制约。

2.2 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与市场实际需求存在不协调

农业保险品种不能满足农民主要需求。首先,现在我国农业保险相对其他的保险来说,保险产品种类比较少,主要产品类型以成本保险为主,价格保险、产量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创新保险产品不足。目前全国部分省份开展价格保险和产量保险,并以小规模形式开展,没有大规模应用于农业保险。除此之外,不同地区农业保险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同省份、不同地区的种植业、养殖业种类差异巨大,发展情况也各有不同。因此,不同地区对农业保险产品的需求也有所差异。但当前农业保险产品种类并没有很好地满足这种区域差异需求,缺乏有效的针对性。

3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3.1 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亟待完善

鱼粉中的苦味物质较多,例如原料鱼在自溶、腐败变化过程,会产生苦味肽之类的物质,同时也会有麻味物质的产生。因此,鱼粉等产品中,苦味、麻味也是对新鲜度判别的指标之一。

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法律法规发挥保障作用,只有法律法规到位,相关主体才能有法可依,监管部门才能违法必究。我国应认真研究,积极借鉴农业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如日本的《农业保险法》、《农业灾害补偿法》,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联邦农业保险改革法》和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等等。并结合我国的农业发展特点,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明确农业保险的相关责任主体、各方的责任与义务、保险的内容和范围、补偿的方法和程序等。一部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的出台能够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实现农业保险良好管理,为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律基础。此外,在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时,还需要对其中落实情况进行相应调查,确保法律政策工作有效落实,保障农业保险良好发展。

3.2 农业保险机构理赔工作不规范,效率低

许多地区,特别是农业欠发达地区,农民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认识不足,保险意识较为淡薄。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农民一直处于一种自给自足,小农经营的自然经济状态,农民经营的地块小且粮食价格又相对较低,种地很难带来较高的收入,而保险并不能提高土地的直接收益,所以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接受度普遍较低。尤其是随着大量农民外出务工,务工收入已经成为农民主要的收入来源,农民对土地经营的重视度普遍降低。此外,一些农户常常抱有侥幸心理,意识不到农业生产存在的隐形风险,而且以往我国发生自然灾害大多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和社会救助,这造成了农民等待救济的依赖心理,缺乏自觉运用社会化保障手段来分散农业经营中的风险的意识。

3.3 风险保障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较低。尽管从2009年到2017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逐年升高,从133.9亿元增长至478.9亿元,但每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均不足2%。

3.4 农户投保意愿不强

农业保险保障的对象是各种农业风险,但是农业风险种类多,性质复杂,不确定性较大,这对于农业灾害后的查勘、定损及理赔工作来说存在较大难度。我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普遍缺乏高新技术来支撑农业灾后定损工作的开展,较大地影响了理赔金额的准确性与合理性,导致部分地区农业保险的理赔时间较长,保险金不能及时足额地赔偿给农户。同时,部分投保的农户对保险条款理解不到位,对理赔的条件和流程也不够清楚,使得农户相对于保险公司处于劣势,受损农户的利益得不到全面的保障,这些问题都反映了农业保险机构的理赔工作不规范,效率低。

4 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4.1 建立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法律保障体系

殷明,渐渐平静下来,呼吸也慢慢缓和起来。金丝眼镜又发话了,“小伙子,你来大致谈一谈未来广告的发展方向吧。”

4.2 引入新型科技,提高查勘效率,规范理赔工作

在查勘定损的过程中,引进应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加强查勘定损流程的科技化和信息化。例如综合运用全球卫星导航定位系统、遥感技术、地理卫星信息技术等空间信息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网络技术,使农业保险公司最大程度地掌握灾情、追踪标的物、防范道德风险。对此,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亟需进一步加强“互联网 +”、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研发投入,建立统一的农业巨灾风险信息平台,实现农业保险的智能化管理,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要规范农业保险理赔工作程序,严格投保、承保、核保、理赔等操作流程,真正做到理赔到户,使受灾农民的损失降到最低,切实维护投保农户的切身利益。

4.3 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体系

建立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体系可以从两方面入手:

(1)建立农业保险基金。农业保险基金的形成,要依靠国家政策的扶持,需要国家通过财政政策的引导,在税收、利率方面给予支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基金的筹措,可以采取这样的措施:中央政府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拿一块,民政部门从救济金中拿一块,乡镇企业从上缴资金中拿一块,加上商业保险公司的垫底资金,形成雄厚的农业保险总准备金。

(2)建立有效的农业保险再保体系。包括:经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国际国内再保市场将部分或全部农业保险责任进行转移;政府应主导建立专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无条件再保;政府承担最后的“义务人”职责,对超出原保险、再保险责任的赔付责任进行“有限兜底”。

4.4 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

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可以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识,提高农户参保的积极性。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资源投入,提高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对农业保险进行大力宣传首先要从基层政府相关部门着手,组织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学习中央有关农业发展方面的文件,然后让其向当地农民普及保险知识,逐步降低农民对政府的依赖,强化风险规避意识和主动防范意识,让农民深入了解农业保险,购买保险,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为了更好地达到宣传效果,政府可以采用人员走访调查方式,对农业保险重要性,以及一些专业知识进行更为详细透彻的讲解,为农户解决疑惑,消除排斥心理和误解,提高农民农业风险防范意识。此外,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广告公关、农业知识技能培训等方式来进行相应的农业保险宣传,增强农民投保的意愿。

温度计不能直接接触试管瓶底,更不能待燃烧完全后再测水温,用橡胶塞打孔后将温度计固定在水层中部,同时试管瓶口部加橡胶塞也可以减少热量散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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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戎佳红(1998- ),三江学院商学院保险学专业16级学生;王翠娥(1981- ),三江学院商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保险、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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