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几年,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工作已经结束,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众多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得到了很好的处理,但是由于该项制度仍然处于发展时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本文根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及现存的问题,对此项制度的发展及完善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为完善我国司法制度贡献微薄之力。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
早在古罗马时期就产生了公益诉讼一词,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所有市民均可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模式。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由相关公民发起,也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发起。
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利
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损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不断发生,如太湖蓝藻以及松花江石油污染等类似事件。而公共资源,例如空气、土壤、水等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一旦遭受破坏,便严重损害环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对其进行保护。
(二)制约公权力,阻止权利滥用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权力监督机关,它的职责之一便是监督公权力的行使。[1]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直接诉讼参与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发表言论,其能力与专业水平远远超过一般的社会公众,而且其身份特征注定会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与权力滥用的情形发生,使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三、现存问题及应对策略
虽然我国已经处理众多公益诉讼案件并取得显著的成果,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对此进行分析,提出几点应对策略。
(一)现存问题
1.法律授权不明确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虽然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有规定,但是并没有详细地列举相关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环境保护法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的行为,我国的环境保护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食品安全质量法中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食品安全类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笔者认为,部门法的规定是具有局限性的,单纯依靠部门法列举的适格主体,并不能全面的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受害人的权益。
2.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之间存在功能上的重叠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补充形式,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有此项功能,因此,二者之间的功能存在重叠。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
3.诉讼经费不足问题
由于公益诉讼案件复杂繁琐,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之前,势必要收集大量的证据,因此一定需要诉讼经费,例如:出行交通费用,聘请鉴定费用,勘察检验的费用以及其他的事先未能预测到的经济开支等。[2]即使最终检察机关胜诉,我国法律也没有对案件赔偿金是否可以报销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费用支出进行详细的规定。
4.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困难
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大量的调查工作。例如:在环境污染类的诉讼案件中,需要通过调查取证对损害程度、污染程度以及受损金额进行确定。而在这一系列调查取甚至证评估的过程中,没有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来参与,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及精力才可完成。
(二)应对策略
1.完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新增加的第二款内容中,正式确认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地位,但是并没有对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的原告主体地位进行相应的规定,也没有对民事权利及民事义务作相应规定,这些均需要进一步完善,作详细的规定。笔者认为,完善民事诉讼法只是其中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还需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2.实现新旧制度的完美结合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有规定,当刑事案件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应当附带民事诉讼,从而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尽量减小。
3.解决诉讼经费问题
由于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具有内容复杂、取证难、专业性强等特点,建议检察机关选拔优秀的办案人员,组建专门的办案团队,专门负责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样便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事效率。针对办案经费问题,建议由财政部门划拨专项资金,以保证公益诉讼过程顺利开展。
4.明确规定诉前程序
“法律手段不应该成为所有民事公益受损事件的常用解决途径,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首先应该经过政府行政机关的介入处理,或者社会上的其他的手段先行处理,如果最终无法解决,则需要借助法律手段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来处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身是一件浪费人力和资源的事情,应该作为最后处理方法[3]。”对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1]江伟、段厚省.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现代法学[J].2000,(6).
[2]廖永安等.诉讼费用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6.
[3]罗丽.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J].中国法学,2017,3.
作者简介:赵淑英(1995.02-),女,吉林省长春人,沈阳市皇姑区沈阳师范大学,法律(非法学)研究生。
论文作者:赵淑英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3
标签:公益论文; 民事论文; 检察机关论文; 公共利益论文; 案件论文; 制度论文; 我国论文; 《知识-力量》2019年10月38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