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难点与发展趋势的探索论文_徐云云1,金毓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难点与发展趋势的探索论文_徐云云1,金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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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以重庆市忠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例,就质量监督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难点进行分析,结合新形势下质量监管的要求,提出明确法律地位、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工程前期监管、引进优秀人才、拓展业务范围的解决思路,为分析监督的发展趋势提供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矛盾;方法

引言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重庆市各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在监督管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如何解决矛盾,更有效地保证工程质量,成了愈来愈重要的课题。

1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问题

1.1监督管理过程的局限性与政策要求的矛盾

2016年2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充分发挥质监站的作用,即对工程的设计前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保修阶段实施监督。但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的要求,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采取受理制度,表达出两层含义:一是质监站“被动”地开展工作,未受理即不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二是质监站直到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后才介入监督,范围限于施工阶段,只能对施工质量起到监督作用,对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尤其对建设单位在整个项目中的决定作用缺乏有效监督,根本达不到政策要求的“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1.2工程项目前期阶段缺陷与施工阶段的矛盾

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取决于整个项目周期,由于项目的质量最终由项目工程实体的质量来体现,而项目工程实体的质量最终是通过施工作业过程直接形成的,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材料质量、设备质量往往也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验,导致大多数人认为的工程质量是施工阶段决定的,忽略了业主的建设意图、决策要点及勘察设计阶段的成果。

1.3社会舆论环境与监督机构定位的矛盾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即质监站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只是具有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社会民众首先普遍认为是质监站未履职到位,既然验收通过为何又会出现问题;出现房屋质量问题投诉,社会民众和上级部门认为是质监站负责处理;出现质量事故,上级部门问责的首先是质监站。

1.4工作环境与监督机构工作地位的矛盾

质监站的职能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参建各方行为实施监督,然则质监站在监管过程中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收效甚微。

1.5监督员专业素质与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矛盾

从綦江彩虹桥垮塌事件后,质量监督部门逐渐由“参建方”向“监督方”进行转变,即代表政府部门对参建各方进行监督,摆脱参与项目建设的约束,简单点说就是将责任“卸掉”,成为类似警察的角色,由微观监督转变为宏观监督。同时质量监督机构在这些年的发展中也吸纳了很多优秀人才,技术力量及监督方式取得了长足进步,从一定层面上讲质监站在建筑业施工质量的权威性得到了提高。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促进建筑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升建筑业技术能力,已成为建筑发展和改革的重点。但是相对而言,与一些发达地区相比,监督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思路不够开放、监督方式滞后等问题也日趋明显。在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大环境下,新工艺、新材料不断涌现,规范、标准不断更新,政策、文件不断推出,这些都对监督员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就要求质量监督机构不能止步于此,需要不断学习、引进、推广先进的技术、材料、工艺,并且积极创新、大力转变监督方法。

2质量监督发展的建议

2.1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探索监督管理的新模式

①从法律制度层面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执法职能,改变单纯委托模式,由质监站履行相应的职能职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即成为具有行政执法的主体。据了解部分地区质监机构已更名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将不同职责的部门进行有效综合,这样既强化了质监站的监督执法能力,也符合国家政策对综合设置机构,推进综合执法的要求。②理顺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上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关系,上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下级机构人事变动有任免权和建议权。③提高工作经费的支持力度,让质量监督机构具有独立性,减少行政干预,使监督执法按规章制度运转。④监督管理模式向“警察”转变,即进一步弱化参与工程建设的程度,通过经济、行政及其他法律手段而非个人意志进行监督管理。

2.2参与工程前期阶段的监督强化参建各方的监管

①尽早出台质量监督新政策,将建设、勘察、设计等主体单位在工程前期阶段的质量行为纳入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机构不仅局限于施工阶段,可以结合职能职责适度介入前期阶段,即采取随机检查模式,对勘察设计阶段、施工图审查等阶段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②在施工阶段加大处罚力度,发现违规问题,能溯及既往,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严格处理。③多举并行,不断改变质量好坏由施工决定的观念,不断提升勘察设计的质量,不断健全工程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努力实现建设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监督。

2.3重视质量监督宣传改善工作环境

质量监督机构需要改变在事情发生后才发声的现象,改变墨守成规的监督思路,依托于法制规章进行正面宣传,这需要所有监督机构的不懈努力。最好的宣传来自于实际行动,

2.4拓展业务范围提高监督专业素质

在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进程中,质监站应紧跟改革浪潮,既要改变监督思路、创新监管模式、提高监管力度,也要拓展业务范围,在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提升建筑业技术能力过程中,区县质量监督机构应充当排头兵。首先,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先进技术的学习培训,提高基础知识的专业能力,能将先进的管理、工艺、信息技术转化到实际施工中;其次,质监系统应不断引进优秀的专业人才,通过一批知识丰富、专业能力强的人才带动,普遍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最后,应制定并出台相关政策,通过长期有效的激励机制,让企业能主动积极学习并引进先进技术。

3结语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从成立以来,其监管模式虽然逐渐走向成熟,但存在的矛盾也逐渐显露,导致监管难度日趋增大。通过明确法律地位、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工程前期监管、引进优秀人才、拓展业务范围的思路方法,解决质量监督面临的矛盾和困难,将有利于监督机构更好地履行职能职责。Q

参考文献

[1]丁士昭,逢宗展.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

[2]丁士昭,逢宗展.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5.

论文作者:徐云云1,金毓2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11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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