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维纳斯面对康德、黑格尔、海德格尔——当代哲学关于“存在论”的争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海德格尔论文,黑格尔论文,康德论文,纳斯论文,当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7)01-0061-10
向“存在论”提出挑战,最为尖锐的,当以列维纳斯为代表,他因此也可以说是当代法国激进的“异”类哲学的精神之父,因为他不仅一般地强调“(延)异-difference-deffé rance”,而且把这种“异”推到了极端,推到了与“存在”相“异”——“不同于‘存在’”,“‘存在’之外”。
列维纳斯这一“推广-扩展”具有“革命”性的意义,它不仅在根本上“颠覆-推翻-悬隔”了传统的“存在论-知识论”,而且“开创-显示”了一个“异域”,“另一个”“不同于”“存在-世界”的“领域”,即“价值”、“伦理”和“宗教”的“领域”或“界面”。
不是说,传统哲学中没有这些界面和领域,实际上,从古代希腊哲学以来,哲学讨论“价值-伦理-宗教”问题的论著数不胜数,各种“哲学体系”大都包含了这方面的内容;但是,“哲学”总以“存在-知识-真理”为皈依,常在“存在论—知识论”的框架内讨论这些问题,就“哲学体系”说,则努力将它们纳入一个“存在-知识-真理”的“体系”内,作为它的一个“环节”或“部分”。
也就是说,无论持何种观点,“价值-伦理-宗教”都在哲学的“存在论-知识论-真理论”“之内”;列维纳斯的哲学,则把这部分的问题放在了“存在-知识-真理”“之外”,所谓“异-不同”正是“异于”、“不同于”“存在-知识-真理”。
为什么会“异于-不同于”“存在-知识-真理”,列维纳斯有很深入细致的讨论和分析,他的两大支柱性著作:《全与无限》、《有别于存在和存在之外》可谓当代欧洲哲学的经典,很值得深入研究。
他的这一思路还意味着一种“颠倒”:传统将“价值-伦理-宗教”纳入“存在-知识-真理”框架“之内”,引向将后者作为前者的“基础”来理解,一切感情、道德以及权力政治原则上均需“服从”“真理”;列维纳斯强调从“存在-知识-真理”“之外”来理解“价值-伦理-宗教”,于是就有一个理路可以把前者奠定在后者之上,即不是“存在-知识-真理”“支配-决定”“价值-伦理-宗教”,而是相反,是“价值-伦理-宗教”“支配-决定”“存在-知识-真理”。这样我们看到,20世纪法国急进思想家强调的“权力”支配“真理”的理论,得到了哲学深层次的支持——我们才有上述的判断:列维纳斯在某种意义上乃是法国急进思想家精神之父,尽管他似乎并不属于严格的“后现代”急进哲学家。
列维纳斯的核心思路:“价值-伦理-宗教”“不在”“存在论-知识论-真理论”“之内”,以及他为此作出的论证和推论,对哲学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他的工作,并不是完全“脱离”“哲学传统”“另起炉灶”地进入“经验领域”的各种社会学,而是从哲学传统中“走”出来,或者说是“批判”了传统存在哲学的诸种环节,层层推进,并未偏离“形而上学”的“纯粹性”,甚至还是更加“纯粹”的“形而上学”,按他自己的说法,“形而上学-元(原)物理学—超越物理学-mcta-physics”本应理解为“伦理学”。在这个意义上,他已不仅把“价值-伦理-宗教”牢牢奠定在“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这一点,以“存在-知识-真理”为皈依的哲学体系也能做到——,而是强调“伦理学”“就是”“形而上学”,甚至“只有”“伦理学”“才是”“形而上学”。
“他者”之“异”
“他者-other”的问题,当然是20世纪以来法国急进哲学的共同思路,这个思路,跟德国强调“我-你-他”区别之马丁·布伯密切有关,而布伯的思想又和海德格尔相关,海德格尔也是列维纳斯十分尊重而又加以批评的先驱。
法国急进哲学强调“绝对”之“异”,也就是“绝对”的“他者”,“他”不是“另一个”“自我”,“我-你-他”的“关系”,乃是“绝对”的“异”。
然而,如果我们说,“我-你-他”只是在“存在”的“不同形式”意义上相“异”,则我们只能在“相对”的意义上理解这种“异”,因为“我-你-他”仍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存在”,于是这种“异”也就不是“绝对”的。只有当“异”的观念深入到“存在”问题时,即“动摇”“存在”时,“异”才是“绝对”的。
不过,我们知道,过去的哲学家并没有完全忽视这个问题,他们已经考虑过“存在”与“非存在”的关系,而且从这个关系的思考中,产生出非常深刻的哲学思想来,黑格尔如此,海德格尔更是如此。
列维纳斯要贯彻他的思路,必须挑战黑格尔和海德格尔,必须认真面对他们的问题。作为严肃的学者,列维纳斯对于黑格尔和海德格尔的问题作了认真的批判。
“他者”并非“另一物”或“另一人”。“另一物-另一人”都是“人”或“物”,只是“人”-“物”之间的“不同”,而不是“非物”、“非人”,甚至“非物”可以为“人”,而“非人”亦可为“物”,总之是“存在”之内的不同,是一种相对的否定,正如斯宾诺莎所说的,任何“否定”都蕴涵着“肯定”,对于“一物”的“否定”,必意味着“肯定”为“另一物”,不是“张三”,或是“李四”,总是“某物—某人”。用哲学的话来说,“物”当有“经验之物”和“超越之物”之分,康德、黑格尔作此原则的区分,后来海德格尔亦有“诸存在者”和“存在”之分。
这个区分就哲学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经验之物—诸存在者”是“物理学-自然学”的“对象”,而“超越之物-存在”乃是“哲学-形而上学”的“问题”。哲学家为这个区分和为理解“超越之物-存在”,可谓殚精竭虑。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工作重点,在于论证“经验之物”如何“合法地”成为“经验知识-经验科学”的“对象”,而把“超越之物-(事)物自身”“括”了出去,指出这些“超越之物—(事)物自己”只是一些“理念”,不可进入“时空”,没有“直观”,因而无权成为“(经验)知识王国”的“公民”,不成其为“经验(知识)对象”。
既曰“经验之物-经验对象”,当然是“变化”的,这个变化,在康德意义上,归根结底,受“因果律”的“必然性”支配,因而对于经验知识-经验科学来说,是“可知的”,知道了“原因”,就知道了“结果”,反之亦然;“原因”虽不“包含”“结果”,但可以“推论”,故为“先天综合”。康德知识论的重点工作在于阐明这个“先天综合”如何可能。
在这个意义上,康德的“变化”观念,和他的“知识”观念一样,只“限于”“经验之物”,因而只是“一物”与“另一物”的“转换”。这个观念,我们可以叫做典型的经典科学对于“变化”的观念,它是一种在“有-存在”之内的“变化”观念。这里也有“他者”的位置,但这种“他者”,仍在“诸存在者”之内,乃是“他物”,仍是“同中之异”。
然则,“在”“有-存在”之外,又复何如?也就是说,“变化”不“限于”“经验-知识-物理-诸存在者”之内,而是“超越-超出”了“诸存在者”之外的情形是个什么样子?
“存在”与“非存在”
哲学早已考虑到这一层关系,尽管这一层面最初是宗教向哲学提出的挑战。这种挑战集中在“无中生有”这一命题中。
哲学的“超越之物”迎接了这一挑战。
“超越之物”仍为“物”——广义的“有—存在”,但“异”于“经验之物”。
这种“超越之物”就“经验科学—经验知识”视野看来,正是那个“无”。对于“经验存在者-诸存在者”来说,它是“绝对的”“异”;但就哲学来说,它仍可以理解为“存在-有”。这已是黑格尔的思路。康德奠定了“超越之物-(事)物自身”的“无”的地位——它(们)是“理念”的领域,为“空洞”的“思想-概念”,在知识范围内,不蕴含“直观”之“内容”;而黑格尔则使这个“超越之物”的“无”,“有”了“内容”,成为“哲学知识-哲学科学”的“对象”,只是这个“对象”,并非“静止”之物,而本身就是“变化-发展”的,在这个“过程”中,在康德那里因缺乏“直观”而“永不显现”的“理念-绝对”,得以“开显”出来,成为“世界”的“历史”“历程”。这样,“哲学”作为一门“科学”,才有权利以这个开显过程为研究思考的“对象”和“主(课)题”。
这样,黑格尔就将“无中生有”这个命题“化解”为一个“从无到有”的“开显-显现”“过程”,于是他的奠基之作就叫做《精神现象学》,阐述“绝对精神”如何从“一无所有”,通过艰苦的矛盾斗争,“回到”“自身”的“世界历程”。
正是黑格尔,在他的“无所不包”的“哲学体系”中,“他者”占据了重要的地位。“绝对精神”“外(在)化-异化”为“世界”,这个“世界”作为“他者”与“精神”“对立”,没有这个与“他者”的“对立”,“精神”乃是“空洞”的,“无内容”的,“片面的”;而反过来,“精神”如“在”“他者”中“失去-丢失”“自己”,则同样是片面的,将“物”仅仅作为“观察-静观”的“对象”,所得到的仅是“片面-一个方面”的“知识”,而非“全面的”“真理”。只有“在”“他者”中仍能保持住“精神”“自身-自己”的,此时“精神”才能“拥有四海”而又“独立自主”。
“精神”为“自由”,是一种“有内容”的“自由”,而且不仅是康德意义上“摆脱一切感觉经验”的“形式的”“自由”。
“自由”进入“哲学”,引起哲学思路的大变革。
哲学既为“科学”,则当以“必然”为追求目标;然而“自由”的进入,使哲学在真正的意义上有别于经验科学,“超越之物”有了一个深层次意义上的“归宿”:“哲学”以“自由(理性)”为核心,但此种“自由”,又是经过与“他者-必然”之“斗争-结合”过程的“结果-果实”,而非空洞想象的产物。“超越(之物)”与“经验(之物)”“结合”了起来,“自由”与“必然”“结合”了起来,“空”与“实”“结合”了起来,“我”与“他”“结合”了起来。
在黑格尔,有了“他者”,“精神-理性”作为“自我”,才有了内容,有了经验,有了“世界”,而不是单纯的“孤家寡人”,“哲学”才不仅仅是“内在”的“(内省)心理学”,而是“(超越)科学”,是“元-原-超越-物理学-形而上学”。
传统“形而上学”引进了“自由”的观念,不仅“诸存在者”在“变”,“本体-存在”也在“变”;“诸存在者”按“因果律”“必然”地“变”,而“本体-存在”则“自由”地“变”。“本体-存在”为“自由”的“变”。
按列维纳斯的看法,以动态的角度来理解“存在-本体”,乃是海德格尔对于哲学的重大贡献,然而我们知道,黑格尔已经在形而上学的层面,相当彻底地考虑了“变”的问题,而不把“变”限制于“经验”的层面,甚至就“他者”问题来看,黑格尔比海德格尔更加强调它“充实”“本体”“变”的“内容”,给予“本体-存在-自由”以“现实”的“规定性”的作用,将“自由”与“必然”“统一”起来,成为一个“全面”的思想体系。
不过应该说,黑格尔虽然也讲“有-无”之“变”,指出“空洞”的“有-存在”实际上和“无-非存在”是一个意思,但是他对于“他者”的视野,基本上还是限于“经验存在者-诸存在者”之内,他的“变异”也还是与“自我”相对立的“异己”的意思多于“绝对”的“异”,因此,他的“无-非存在”很容易地落入了“存在-有”的总体范围之内。这一方面的意思,受到列维纳斯的批评,也是可以理解的。
也正是在这一方面,海德格尔不同于黑格尔。海德格尔紧紧地抓住“存在”与“非存在”的关系,而不是限于“存在”与“经验存在者-诸存在者”这一层面,展开自己的思想。
与“存在”对应的“他者”,或者说“异”于“存在”的“他者”,当是“非(不)存在”,是“存在”的“否定”。这里的“异”和“否定”,仍保持着哲学-本体论-形而上学的“绝对”意义,而不是日常经验的。
就日常经验来说,我们也可以指出“世事”犹如“过眼烟云”,“沧海桑田”,“帝王将相—才子佳人”“如今安在哉”?这种感叹,易于导向寻求一种“永恒”的东西、“不变”的东西,传统“形而上学”正是走的这条思路,而为识者认为“此路不通”。
在竞相寻求出路的众多尝试中,海德格尔阐明有一种东西可以“使”“非存在—不存在”“存在”,而且指出,“存在”原本就是“使-(之)存在”的意思。“时间-历史”“有能力”“使”“非存在-不存在”“存在”,“时间”和“历史”就是那个“动态”的“存在”。
在海德格尔,“存在”不仅“存留”了“过去”,同样也“蕴涵”了“未来”,“过去”和“未来”同样是“存在”的“存在方式”。“存在-现在”“蕴涵”了“过去-未来”,意味着“存在”“蕴涵”着“非存在”,“存在”“包容”了“他者”。在这个意义上,“存在”“大于”“非存在”,“大于”“他者”,这也是列维纳斯要着力批评的地方,尽管他对海德格尔怀有很高的敬意。
列维纳斯采取了一种反向的思路:不是“存在”“包容”了“他者”,而是“他者”“包容”了“存在”,因为实际上,“存在”“包容不下”-“包容不了”“他者”,因为这个“他者”“不在”“存在”之内,而在“存在”之外。“他者”“大于-强于”“存在”。
“存在”不是“诸存在者”,不是“经验必然”,而是“时间-历史”。法国从19世纪柏格森就有把“时间”和“自由”联系起来思考的传统,“时间”乃是“自由”,“历史”按其本质来说,也是“自由”的“历史”,不仅是“诸事件”之间的“因果”系列,在这个意义上,“自由”“大于-强于”“必然”;然而按照列维纳斯,这个关系就应该“颠倒”过来,“必然”要“大于-强于”“自由”,因为“他者”“大于-强于”作为“自我-自由”的“存在”;只是在列维纳斯这里,“必然”并不回到“经验”的层面,而是比“本体-存在”更加“超越”的“形而上学”问题。列维纳斯认为,“形而上学”不能“归结”为“存在论-本体论”,而应是“伦理学”。在这个意义上,“必然”作为“正义——不是希腊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大于”作为“自我”的“自由”。“责任”不是来自“自由”,而是来自“正义”。
“伦理学”是比“本体论-存在论”更加“超越”的学问,正是“形而上学-meat-physics”的本意。在这里,胡塞尔批评的欧洲哲学“超越不够”的毛病,得到了明确的“克服”。
应该说,在列维纳斯的哲学中,伦理学问题得到了哲学上大幅度的提升,“他者”摆脱“存在论”,既不是“经验的存在者”,也不是“超越的存在”,“超越”这两者,乃是“绝对的超越”,“他者”问题不“在”“存在”和“诸存在者”“之内”。“诸存在者”固然“包容”不了“他者”,那表面上无所不包的“存在”,也包容不了它。
既然黑格尔、海德格尔已经把“存在-非存在”、“有-无”之“变”在哲学上“捆绑”在一起,列维纳斯的“他者”,就既非“存在”,也非“不(非)存在”,非“有”,非“无”,而是处于“有-无”“之外”的问题。我们似乎甚至不能说“他者”“在”“有(无)”“之外”,因为它不是“在”与“不在”的问题。
“存在论”与“哲学”作为一门“学问”
列维纳斯并不是完全否定“存在论”,而是把“存在论—真理论”和“价值论-伦理学”的“关系”“颠倒”了过来,将“存在论-真理论”置于“价值论—伦理学”的“制约”之下,认为前者不能包容后者,而后者则可包容前者;然则,就哲学来说,这种“颠倒”并非简单的次序排列问题,这种“颠倒”带有根本性,涉及到“哲学”到底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因为“哲学”原本说的是一个“第一-原始-根源”性问题,“第一”涉及“哲学”的“根基”,因而涉及它的“性质”。
我们之所以用“学问”二字,只是想承认前贤的种种努力,把“哲学”与一般经验科学作一些区分,同时也意味着,既然是“学问”,也还可以理解为一门“特别的”“科学”。广义地来说,“哲学”当是一门“科学”,或者说是“超越的科学”。
我们愿意把被列维纳斯“颠倒”了的顺序再颠倒过来:“哲学”在超越的层次上包容了“艺术”、“伦理”、“价值”和“宗教”,而不是相反。在这个意义上,也就承认了“哲学”的“形而上学”当承认“存在论-本体论”的“第一”“地位”;盖因包括“哲学”在内的一切“科学”,皆以“存在”为“对象”——“哲学”的特点,或者如海德格尔所说,可以以“非存在”为“对象”,一切“(经验)科学”皆以“存在(诸存在者)”为“对象”,但“哲学”则可以以“非存在”为“主题”,而此“非存在”仍是“存在”的一个本质的方式,“时间-历史”正是“存在”的“形态”与“方式”。“哲学”不可放弃“有”“无”之“变”。
“哲学”作为一门“学问”,当然有自己的特点而不同于一般日常的“知识”,这种日常“知识”,常常可以并需要“简约”为一个或多个“概念体系”,成为可以普遍传授的,可以重复的,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是“非时间”性的“科学-学科”,从而按照某些人的观点,“经验科学”可以形成某些“范式”,在一些“范式”指导下,多数科学家做着“常规性”的工作,以积累经验,检验“范式”,到一定程度产生“范式”性“科学革命”。而在严格意义上说,“哲学”并无这个“积累”的过程,“哲学家”的工作,总是在进行一种“创造”“范式”的工作。哲学家当然也有“积累”,但此种“积累”,并非“经验—常规”性的,而是一种“创造性”的“积累”,“创造性”的“承续”。哲学也有“历史”,哲学史上的种种“哲学体系-学说”,乃是一座座“范式”性的“丰碑”,研究哲学史,也就是研究诸多“范式-体系-学说”之间的“创造性”的“关系”。
所谓“创造性”的“关系”,乃是“自由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验的“继承”或逻辑的“推理”关系。
正因为有这样一个特点,“哲学”研究、思考的“问题”,不同于一般的经验科学,它不以日常经验之物为“对象”,但绝不是没有“对象”;“哲学”的“问题”常常不能完全“概念化”为一个“论题-theme”,但绝非毫无“主题-subject”。
“哲学”作为一门“学科”,仍以“存在”为研究“主题”,仍以“存在”为思考“对象”,只是这个“存在”作为“对象”,并非完全在“客体”意义上来理解,而仍是一个“主题-主体”,不是片面地“在那里-在手边-面对着-Gegenstand-Vorhand”,该存在不仅展示为一物,展示为一“属性”,而且展示为一种“意义”一句话,作为哲学“主题-对象”的不是“诸存在者”,而是“时间性的-历史性的-自由的”“存在”。
“哲学”即使作为“形而上学”,也并不排斥“存在论-本体论”。
同样,“哲学”作为“学问—广义的知识”体系言,不拒斥“概念”,按德罗兹的话说,“哲学”“创造概念”。“概念”既是“思想”与“诸存在者”之间的“桥梁”,也是与“存在”之间的“桥梁”。“概念”体现了“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
“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是黑格尔哲学的一个核心思路,也是海德格尔的中心思想;康德被认为是否定这个命题的,但我们将看到,康德这个否定,是在有限的范围内起作用的,亦即在他的《纯粹理性批判》的“辨证篇”里,明显地否定了这种“同一性”,因而被批评为二元论;只是到了黑格尔,“先天的范畴”和“经验的概念”又被“结合”起来,通过历史的“过程”,由“相对”走向“绝对”,由“片面”走向“全面”,达到“同一”。
“存在”作为一个“历史性过程”,已不再是单纯的“经验之物”,不是由各种“属性”结构而成的“万物”之“一物”,也不仅是“非时间”的“必然”“大箍”中的一个“铆钉”;“历史过程”就是“存在过程”,既是“使存在”的“过程”,也是“使不存在”的“过程”,是“生长过程”,也是“消亡过程”,“使之有”,也是“使之无”。“存在”即“有无之变”。
这个“有无之变”的“全过程”,才是“哲学”所追求的“真理”。“学问—科学”以“真理”为“目标”,哲学理解下的“真理”,就是哲学理解下的“存在”。黑格尔说,“真理”乃是“全体”,这个“全(体)”,并不“封闭”,“全(体)”乃是“全面”,恰恰就是“无限”。“真理”为“存在”,“存在”为“无限”。
“无限”的哲学意义乃是“自由”,“不受外在因素之制约”,“自由”为“自因”,“自己”“决定”“自己”,因而又是“创造”。“存在”为“自由”,不断“创造”“自己”;“真理”也不断“创造”“自己”,不断“创造”“新”“概念”。“思维存在同一性”命题与“历时性”之“异”的观念之间,并无理路上的抵触。
当然,并非否认“矛盾”,恰恰相反,黑格尔是运用“矛盾”的专家,海德格尔着力分析“存在”与“非存在”的“转化”关系,同样不是回避矛盾的态度。
他们只是指出:人类“理性”或“Dasein”“有能力”将“非存在”、“经验之物”“化解”、“接纳”到作为“真理”的历时性-历史性过程“存在”中来,将“必然”“接纳”到“自由”中来,使之“在”“自然-必然”中,“保持着”“自己-自由”——“掌握了的必然是为自由”。
“理性”作为“自我”“有能力”在“他者”中“保持”“自己”,而且“必须”“在”“他者”中“保持”“自己”。
“知识论-真理论”是如此,那么,“价值论-伦理学”又复何如?
康德是否完全支持列维纳斯?
列维纳斯对于黑格尔、海德格尔给予了很大的敬意,而将康德引为先驱,当然也是很有理由的;但我们仔细体会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的思路,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
我们应该承认,康德的批判哲学,的确可以启示出列维纳斯的绝对“他者”的思路来。
康德限制知识,同时也就限制了“存在”。在康德批判哲学,特别是第一批判——《纯粹理性批判》中,“存在”只“限于”“诸存在者”,即“经验的存在”、“经验之物”。
“存在”必具有“现实性”,就康德意义上的“经验知识”言,这种“现实性”乃是“经验性”,而凡“经验之物”,必具“时空性”,只有“在”“时空”中的,才能是“经验之物”;就知识论来说,经验之“对象”,不仅仅是“概念”,而且必须有“直观”。可以“直观”,才能成为“存在”,成为“经验知识—经验科学”的“对象”。康德的“存在”、“经验之物”,一定要进入“时空”才成为可“直观”的“对象”。“存在”不是“抽象概念”,必通过“时空”才具有可“直观性”,因而必具有“现实性”、“实在性”。
康德知识论的主要工作,在于阐述科学知识中的“概念”和“直观”,不全是“经验”的,而是要有“先天-先于经验”的因素作为其“必然性”的“根据”;否则,一切“经验科学-经验知识”都将失去“必然性”的“基础”,而如同休谟那样,被归约为“经验之习惯”。
按照康德思想,“概念”可以是“经验”的,也可以是“先于经验-不依靠经验”的,“人手足刀尺”、“日月山川”这些都是“经验”的概念,是从经验中“概括-综合”出来的,是为“约定俗成”;但是“因果性-可能性-必然性”等等“范畴”,却不可能从“经验”中“概括”出来,它们成立的理由,不在经验,不依靠经验。但是这些范畴,又不是“分析”出来的,不是单纯形式的逻辑推论所能涵盖的。知识“范畴”,不是“分析”,而是“综合”。把握这一点,对于理解康德知识论是十分重要的。
“原因”与“结果”,当然是一种“推理”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并非“分析性”的。“原因”并不“蕴涵”着“结果”;反之,“结果”也不“蕴涵”着“原因”。从作为“原因”的“概念”——譬如从“水-加热”这类“概念”,“分析”不出作为“结果”的概念“气”来。“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是“分析性”的,而是“综合性”的。
何谓“综合”?“原因”与“结果”的“综合”关系,意味着“原因”与“结果”“互为”“他者”,“原因”与“结果”就“经验之物”言,乃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但是,“原因”与“结果”作为知识“范畴”又是“必然”的,可以“推论”的,从“原因”,能够“推论”出“结果”来;反之亦然。“因果律”的必然性,说明了“先天综合”的可能性。“先天综合”意味着“他者”之间的“同一性”,“他者”之间具有“可以推论”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建立在“理性-在康德知识论为知性”“先天性-不依赖经验”之基础之上。所以,按康德批判哲学,“他者”-主体与客体-思维与存在,在“知识论”内,具有“同一性”。
这种“他者”之间的“同一性”,不仅由“知性范畴”之“先天性”来保证,而且也由“时空”之“先天性”来保证。
如果说,“知性概念-范畴”具有“先天性”尚比较容易理解,那么“时空”作为“感性直观”同样也具有“先天性”,就相当费解了。
然而,正是在“时空”特别是“时间”的问题上,康德受到了海德格尔的特别的表扬,认为是非常有价值的部分。之所以如此,大概正是因为在论述作为“感性直观”之“先天形式”“时空”这一部分,康德更加着重地把“时空-时间”与“存在”联系起来。“存在”必“在”“时间(空间)”中;而“时空”之“先天性”实际上意味着“存在”就不仅仅可以理解为“经验性”的“诸存在者”,而且意味着理解为“超越性”之“存在”的可能性,尽管康德的“先天直观”得自于“几何学”和“数学”的模式;而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将“自由-不朽-神”这类“本体”“观念-理念”“驱逐”出“存在”的领域之外,成为在“知识”上绝对“不可知者”,成为“绝对”的“他者”,它与“理论理性-思辨理性”没有“同一性”。
在这里,也许正是列维纳斯引进康德作为“存在之外”或曰“外(于)存在”的理由所在。通过列维纳斯,我们不仅有了“存在-非(不)存在”的“对应-对等”关系,这种关系虽“相异”而又“同一”,乃是“异中之同-同中之异”;而“外存在”与“存在”的关系,则是“不对应-不对等”的关系,它们之间没有“同一性”,“外存在”乃是“绝对”的“异”。
又如康德那样,列维纳斯使这个“绝对”的“他者”,“绝对”的“异”,进入到与“知识论”绝无雷同的“价值论-伦理学”。
然则,康德“伦理学”对列维纳斯能够有多大的帮助?
康德在知识论里详细阐明了“诸存在者”作为“知识对象”的合法性,但是“悬隔”了“存在-本体”作为知识对象的权益,如果人们将超越意义上的“存在”“下降”为经验意义上的“诸存在者”,则很有理由认为康德已经将超越性的“存在”问题完全“驱逐”出哲学的范围以外,而为“伦理学-价值论”另辟途径,因而当仁不让地作为“外存在论”的历史先驱而载入史册。从这个角度来看,列维那斯的确有很充分的根据把康德引为先行者;然而康德的整个哲学旨趣又很重视“本体-事物自身”问题,虽然在知识论中将其悬置,但并未完全判定它们为虚妄,并认为思考它们是完全合理的,从这样一种态度,我们又可以对上述列维那斯对康德哲学的理解产生怀疑。
康德的知识论,当然已经限制在经验“现象”之内,只有“(诸)存在(者)”才是知性知识合法的“对象”,然而,由此是否就有权利推出康德在他的“伦理学-道德哲学”里,同样也把“本体-事物自身”“悬隔”了起来,而另起炉灶?可能不是这样的。
我们说过理解“存在”——不论经验的“诸存在者”还是超越的“存在”,有一个“共同点”把它们联系在一起,那就是它们都需要具有“现实性”、“实在性”,它们是实实在在的,而不是“抽象-空洞”的“概念”,不是单纯的“形式”。
那么,康德的“伦理学-价值论”是不是仅仅为单纯的形式呢?一般说,是这样,所以才引起许多的合理的批评;然而,仔细体会康德的思路,仍能看出,他也并不满足于一种形式主义的立场,而是仍想把他的“伦理-道德”思想向前推展。道德的概念虽然不能为经验知识提供“扩展”的材料,但却能为“伦理道德-实践理性”做这种工作,只是这种工作的性质和这些可供“扩展”的材料之来源不同于在知识论里的情形。
我们知道,在康德知识论里,知识的材料来源于“感觉经验”,经过“时间空间”审核的感性材料,进入“知性概念”,形成“综合”,成为“经验知识-科学知识”;可是到了伦理学道德论,由于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之不同,道德伦理之根据在“意志自由”,而“自由”为全无感觉经验之限制,因而已经将一切的感觉经验排除在外,这样,就“知识”角度来看,“实践理性”之“自由”当是完全没有经验材料的,因而是纯“形式”的,这一点已经受到种种严厉的批评,也是应该的。但康德的思路并不“止于此”,康德还有下情下文。
在《实践理性批判》一开始,康德就一再强调“理性”本身就有“实践”的能力,这一层意思,很值得我们着重地加以体会。
这就是说,在康德看来,“知识”的“材料”由“感觉经验”所“提供”,而“道德伦理”的“材料”则是由“理性”自己“提供”的。“知性-知识”的材料是“外来”的,而“伦理道德”的材料则是“理性”“内在-自有”的,这样,知识的“现实性”由“感觉经验”所“保证-担保”,而“伦理道德”的“现实性”,则由“理性”自己就可以“担保-保证”。
这样,康德才说,由于“理性”在“知识”中的材料是“外来的”,到底何种“材料”“合适”进入,则要有个“界定”,所以,理性在“知识论”的作用要加以“限制”,不能由感觉经验提供的材料,理性就不合适——无权作为“知识”来处理;但是,理性在“实践-伦理-道德”的运用,就没有这种限制的必要,因为它所需之“材料”,原本是理性自己提供的,理性自己就有能力为自己提供材料,而使理性具有“内容”,具有“现实性”。
康德这个“纯粹理性”本身就具有“现实性”的思想,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一开始的序言中,就明确提出来了。为回答他的《纯粹理性批判》为什么不叫“思辨理性批判”这个名词时,康德特别强调了“纯粹理性”在“实践上”具有“现实性”、“实在性”,因而就具有“实际”的能力。他说:
因为,它(指实践理性——引者)如果作为纯粹理性,实际上已有实践能力,那它就已借着事实(durch die Tat)证明(beweiset)它自己的实在性和它的各个概念的实在性(Relitaet),而反驳它有成为实在的可能性的一切辩难就是徒然的了。[1](P1)
这里,实际上康德已经反驳了对于他的“实践理性”缺乏“实在性”陷于“纯形式”的这种批评,他的整个《实践理性批判》书的主旨之一,就在于阐明“实践理性”如何有能力具有“实在性”。所以他在更早一点的时候已经说:
这个批判的任务在于指出,纯粹实践理性是存在的(es rein praktische Vernunft gebe),并且为了这个目的而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 它如果在这一点上成功了,那它就无需批判纯粹能力本身以求发现理性在作这样一种要求时,是否过分僭越、超出自己的限度(如在思辨理性方面那样)。[1](P1)
纯粹理性本身就具有“实在性”,这个命题要能够成立,在康德哲学思路中,必须克服双重而又有联系的障碍,即“因果”与“自由”的关系,它们之间的关系,在知识论中,是被康德切断了的。
在知识论里,康德将“因果”限于“现象界”,亦即感觉经验的世界,而超越的领域,无“因果”可言,康德将这个领域归之于“自由”,而“自由”在经验-科学-知识中,只是一个“纯思想”的“理念”,而无相应的“感觉经验”与其对应。“自由”与“经验”无关。
那么,在“理性”的“实践”方面,“自由”是否仍与“因果”无关呢?表面上看,好像是没有关系,所以人们常常批评康德将二者割裂开来,这一点,连黑格尔也不能例外。
仔细体会起来,康德可能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存在,而且也已经作了安排,只是他当时的主要任务在于强调两者之间的区别,在知识论里强调它们之间的截然不同,而到了道德伦理领域里又着重强调“自由”自身的特点,两者之间的进一步关系就语焉不详,但也并非完全被忽略掉了。
与上面这段话相呼应,后面康德又说:
……因而理性世界的实在性就会给我们建立起来,而且就实践方面而论还是明确建立起来的。
这种明确性就理论的目的说曾令超越经验以外,而就实践的目的说却是寓于经验之内的。[1](P108)
在这里,康德不仅回应了“实践理性”对于“理论理性”之“优越性”问题,而且也回应了“超越”与“经验”之间的进一步的关系问题。在康德看来,不是“感觉经验”“决定”“超越理性”,而是“超越理性”亦即“实践理性”——理性的实践功能有能力“决定”“感觉经验”。被“超越理性”“决定”了的“感觉经验世界”,乃是一个“道德的世界”、“价值的世界”,实践的“目的”,就是要在“经验”中“保持”“住”“理性”的“价值”。
由“超越理性”“决定”“感性世界”,也就意味着前者可以-有能力“进入”后者,“转换”后者的“意义”。我们看到,这条路线,也是黑格尔以及后来的解释学/现象学所遵循的;只是由于把重点转移到这条路线上,就不像康德那样比较简单地提到,而是有详细的论证展开,“决定”或“影响”,也就成为“开显-显现”,是“超越理性-绝对精神”“在”“感觉经验世界”如何“开显”出来的问题了。黑格尔、狄尔泰、胡塞尔沿着“开显”之路,做出了大文章,但是文章的开头,是康德做的,万事开头难,康德创始之功,不可没也。
我们也应该看到,康德这个“开头”,也并不仅仅是一种“提示”,他也有一定的阐述。他说:
惟有自由概念,才允许我们不必舍己外求,就能给“受制约者”和“属感性者”发现出“无制约者”和“属理性者”。[1](P108)
这里何谓“不必舍己外求”?这就是说,不必像在知识论-必然论那里,要“在”“理性”之外寻求“理性”“自身”的根据,亦即“在”“感觉经验”世界,“依靠”“感觉经验”的“材料”来“证明-明证”“自身”是“属理性者”,是“无制约者”。“自由”作为“理性”的概念,以自身的“实在性”就有能力“证明-明证”“自己”原本是一个“存在”,是一个“者”。这就是康德为什么在《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里,都很强调“自由-不朽-神”这些“理念”虽然在“知识方面”没有相应的“对象”而“不可知”;但是“思维-思想”它们却完全是“合法的”;这种“合法性”甚至不完全在于它们的“无矛盾性”,而且也在于“理性”在“实践”方面的运用“保证”了它们的“现实性-实在性”。
那么“自由”又何以在“理性”的“实践”方面具有“实在性”?又何以能够就“进入”“森严”的“经验世界”而又保持住“自身”的“自由”?亦即,“自由”又如何与“必然”的“因果律”相结合-协调起来?康德自己说:
……理性在这个原理(指实践原理——引者)方面就不再呼求别的东西,以为其原因性的决定根据,而只凭借那个原理就已在自身包含了那个根据,因而它在这里作为纯粹理性自己就有实践力量。[1](P108)
于是,以“自由”为核心的“理性”“实践”方面的原理,自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因果性”,这就是康德经常讲到的“自由”作为“第一因”的意义所在。
“第一因”问题从亚里士多德以来,常常受到诟病,自有其存在的缺陷,因为除了“上帝之一击”将其束之高阁外,人们未能解决“诸多”“第一者”、“诸多”“自由者”之间的“关系”问题;然则在康德那个时代,“第一因”不仅仅说明“自由”之“无制约性”.而且说明“自由”如何能够“进入”“因果”“必然”的“知识”“对象”系列,从而使“自由”也具有“内容”,具有“实在性”。“自由”转化为“(第一)因”,从而跻身“因果”系列,当然是居于“最高”的位置。
当然,应该说,康德在为“自由-第一因”进入“经验”留下通道之后,似乎并未在这条道路上走多远,他仍然在自己设置的障碍面前停了下来,即他不能阐明在“第一”进入“第二-第三……”之后,这个“意义-价值-伦理-道德”的世界,又如何与“因果”的“必然性”调和起来,实际上,在康德的“价值-伦理-道德”世界里,“经验”与“超越”仍然是壁垒森严地对立着,这样,他能够“看到”“德行”与“幸福”僵硬地“对立”的一面,而将它们“结合”的“必然性”归于“宗教”,认为只有在“神域”里,这二者才是可以互相“推论”的,因而二者才具有“因果”关系,对于尘世间的这种关系的“必然性”,只有“神”才有能力“看到”,才能“知道”。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倒是可以说,康德的“神”,也不仅是“道德”的,而且同样是“知识”的,只是这个“神”是“通过”“道德-伦理-价值-自由”之“门”被引进来的,而不是从“自然-必然”这扇门被引进来的。“神”是“最高”的“德性”,也是“最高”的“智慧”。
既曰“智慧”,在古代希腊也含有“实践”意义在内,而不仅仅是“理论-思辨”的,因而总是含有“实在性”的意义在内。作为“最高”“智慧”的“神”,当也包含着“最高”意义的“实在性”在内。
在这个意义上说,康德虽然将“诸存在者”意义上的“存在论”“限制于”“知识论”,但就强调“实践理性”自身之“实在性”言,“自由-伦理-道德-价值”之“实在性”和“存在性”在康德当无疑问。
这里,我们打算暂时结束这篇文章,我想,这篇文章已经把我们关于列维纳斯对于“存在论”所作的思考作了一个回应,我觉得列维纳斯当然作出了非常深刻的阐述,但是要想在哲学上“颠倒”这个传统的“次序”,尚须进一步的探索。
收稿日期:200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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