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于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较多,因此做好工程的监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并且监理安全管理责任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为了尽量避而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施工方、建设方在合同中应对相关监理安全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并且监理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认真做好监理安全管理工作。本文主要就该话题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过程;监理安全;管理责任探讨
引言: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历来是工程项目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它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交融于各项专业技术管理,关系着参加项目施工全体人员的生产安全和施工环境安全。我们欣喜的发现,现在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正逐步认识到安全监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1.监理责任概述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法规、章制度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最管理条例》《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及相关的建设规范、标准与相应的政府规章制度。如若其存在违规行为,则必须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建设工期、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可能发生以下违约行为。①失职。如该审批的文件不认真审核就随意批准或直接不审批;该检查验收的项目.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检查验收的;该在限定时间内发出的指令并没有按时完成或发送错误的指令:该旁站的未旁站;该巡视的未巡视等等一系列不恰当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②越权。不在监理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的监理行为,均有可能属于越权行为。例如工程发生变更时由业主单方面授权监理进行工程变更而监理在未得到图纸设计方的认可时就擅自指令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变更这无疑超越了监理的权利范围实际上属于一种越权行为。③未尽职。监理工程师的尽职与否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优劣,监理工程师的不尽职虽未必会给业主带来损失但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2.我国监理安全管理现状分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监理安全管理己经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及应用。由于监理工作在工程项目中承担着监督管理作用,因此可获得额外利益,鉴于利益的吸引,使得开发商和监理单位逐渐重视监理工作。但我国针对工程监理工作责任一直不够明确,只有部分关于工程安全管理及监理规范方而的固定。那么,建筑工程监理工程中出现的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该由谁承担,是否由监理单位承担,一直是困扰监理行业的一个问题。大部分政府监督部门和建设单位并没有深入了解监理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在安全管理方而加大了监理的责任,政府管理部门有要求施工方承担安全事故的全部连带责任的规定,有连带责任就会有处罚条例。这些种种规定及处罚导致监理单位对自身的工作责任也不明确,因此难以形成良好的监理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由于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的工作性质并没有完全深刻的了解,故害怕承担工程责任,单纯的认为工程的项目的监理安全管理任务就是对全部的工程责任和风险进行承担;然而另一部分监理单位又片面地认为监理安全管理的管辖范围包括政府职能范围,因此其所承担的权利和责任都较大,若工程在政府职能范围内出现任何问题,监理单位也需要负责任。
2.关于监理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在履行监理义务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旦其行为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刑法以及由此而引申出来的相关政府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等。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是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资金使用三个方面实施监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在从事监理的过程中,可能的违约行为方式有如下几种:
2.1越权
监理具有明确的委托性质,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监理委托合同的授权下、在委托的范围内为业主提供服务,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牢记这一点,就可能发生越权的错误行为。例如,工程中经常遇到工程变更问题,业主也授予监理签发变更指令的权力,但变更往往涉及到设计图纸的变动,这些变动均需要得到设计的确认,在没有得到有关的确认之前,单方面指令承包商实施,就超越了自己的工作权限。不论这些错误的后果如何,从合同的角度来说,就发生了违约行为。
2.2失职
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或监理职责。例如,对监理工程师必须进行检查验收的项目,不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按照规定方法进行检查验收;对于需要由监理工程师审批的技术文件,监理工程师不进行审批或不进行认真分析、核对即盲目批准;该巡视的米巡视,该旁站的没有进行旁站;对于该在规定时限内以规定的内容和形式发出的指令,没有及时发出或发出错误的工作指令等。这一类的行为就是明显的失职。
2.3未尽职
监理的工作成效和监理工程师的主观能动性是密切相关的,其好坏的判断有很大的伸缩性,同样的工作,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有的就没有做到位,虽然并不一定导致业主的损失,但这种米尽职行为,也是一种违约。
3.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明确监理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责任,是分析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的重要前提。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实体质量控制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①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其中的隐患与问题,尤其是违背工程建设原则以及法律标准等内容应责令改正。②审批开工条件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确保施工单位符合开工条件后才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③审批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抽检工程设备、工程材料以及构配件等可采取见证取样的检验方式或平行检验的方式来进行抽检,确保其达到质量要求与使用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④审查施工测量成果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详细检查施工测量成果确保数据无误,达到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⑤验收分部以及分项工程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检查、验收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确保其达到验收标准时予以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⑥督促、检查、责令整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采用平行检验、见证旁站以及巡视的方式来检查被监理单位的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⑦对工程安全问题与质量隐患进行签发停工令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隐患或其他需要进行停工整改的问题,必须遵循相关程序对应签发停工令,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⑧参加竣工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后进行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此外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⑨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虽无法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安全、质量隐患,或改变其中的重大违规行为,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
4.总结语
建设工程中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作为监理工程师在安全工作上要尽力尽责,提前做好安全措施以免事故的发生,而且作为监理来说它是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着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此自身的素质水平也应当不断加强。
参考文献:
[1]黄建勋.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责任探讨[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 (8).
[2]《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实例》杨效中,漆贯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3]《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与工作指南》梅任;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论文作者:肖楠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6年第3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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