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发展小企业事关人民富裕和社会安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小企业论文,加快发展论文,富裕论文,安定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献标识码:A
当前,中国仍处在城市化高速发展阶段,巨大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加上城镇新增和结构调整需要再就业的劳动力,到哪里去就业?从产业来看,是服务业;而从不同规模的企业来看,主要是小企业;其实,服务业的绝大部分企业,也是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发展什么所有制的企业,发展什么规模的企业,不同所有制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其所需要的劳动、资本、土地、技术、资源等要素是不一样的。如果选择劳动力不能充分利用的企业所有制形式和大资本为主的大规模企业,剩余劳动力就不能得到很好地转移和就业,城镇新增的劳动力也会就业不充分。因此,是不是鼓励创业?是不是重视小规模企业的发展?是人口众多和劳动力剩余国情的中国发展道路所要抉择的重大问题。
一、错误的思维定式与正确的理论
过去解决中国的就业问题,有这样一些错误、不切实际和违背规律的提法:公有制力量大,国有和集体大企业解决就业;农村是个广阔的天地,到农村去就业;西部地域广阔,人烟稀少,到西部去就业;基层缺乏人才,到基层去就业。实际从吸收劳动力就业的格局看:(1)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国有企业就业从8000多万人,减少到了目前的不到3000万,集体企业就业的劳动力从5600多万减少到了目前的500万左右,总的减少了1亿多工作岗位;21世纪以来,农村向城镇转移的劳动力就业,城镇新增就业,90%以上在个体和私营小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得到了就业。(2)随着劳动力成本的提高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上升,加上农业的机械化、电气化和化学化,需要的劳动力越来越少;而城市和城镇中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则提供越来越多的就业和发展机会。(3)而生产力和市场,从中国地域的分布看,越来越向东部集中,70%左右的GDP在东部,85%的外商投资在东部,东部向西部提供了巨大的劳动力就业的空间;相反,西部因工商业发展比东部缓慢,劳动力就业的空间相对狭小,大量本地的中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失业积累在西部的城乡。(4)实际上,越是特大型城市,越是首都和省会城市,包括地级城市,就业机会越多;而越是基层,到县级城镇,到城镇和小集镇,就业越是困难。只有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才提出了正确的战略,即创业带动就业。解释起来,就是创业增加企业,特别是增加小企业;小企业一人创业,带动多人就业,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的就业问题。
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是什么,是资本技术,还是劳动力和市场?当然,要想超常规发展,赶上发达国家发展水平,资本积累和科技进步是至关重要的方面。但是,劳动力便宜,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竞争的优势,人口众多、市场容量较大,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竞争的优势。需要发展劳动力密集的小企业,其产品凭借劳动力成本较低和人力技能密集的优势,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将闲置的劳动力资源劣势转化为真正的经济比较优势。从供给与需求的关系看,如果小企业发展缓慢,将会出现一方面生产能力和劳动力资源闲置,另一方面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市场需求能力有限和生产过剩的情况。解决此问题最好的办法是鼓励居民投资办小企业,让更多的劳动者在小企业就业,形成储蓄、投资、就业、收入和消费的良性循环。而在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里,只有就业率提高,收入水平逐年上升,才会形成市场容量,产业才能有规模化发展和升级的足够条件,也有运输成本低等就近竞争的优势。
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分析,由于资本利润率长期下降,工资长期上升,资本家必须提高资本有机构成,即让工人失业,以克服利润率下降和工资上升造成的困境,保证剩余价值的获得。但是,马克思认为,提高资本有机构成,会形成无产阶级失业大军,成为资产阶级的掘墓人;而失业人口增多,生产能力扩大,无产阶级消费能力萎缩和生产能力过剩之间形成矛盾,导致经济危机。因此,资本主义灭亡的丧钟就会敲响。但是,150多年过去了,资本主义社会没有灭亡。主要是这些从资本主义大工业中失业下来的工人到服务业和小企业中获得了就业。马克思没有分析和预料到服务业和小企业的发展不遵从他在《资本论》中阐述的大工业资本有机构成提高的逻辑和规律,并救了资本主义的命,使其长青而不衰。英、德、日三国目前在各自的200人、500人和300人以下的小企业中就业的劳动力分别达到其总劳动力的65%、71%和81%。小企业发展使得资本主义社会逃过一劫。
一个国家在市场化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劳动力,特别是工业化国家中,大部分劳动力在小企业就业,是一个世界性的经济规律。从工业化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格局看,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小企业的数量占全部企业数量的99.5%以上;二是每千人平均企业数量为50个左右,如果按劳动参与率50%计,平均一个企业就业人数为8到13人,也就是说小企业绝大部分是10人左右的企业;三是总劳动力中的65%到80%在小企业中就业;四是发达国家大学生毕业后三年内创业办小企业的比率达20%。
大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在一国经济发展中要有功能分工。大型工业企业,不论是国有还是非国有,其主要功能是:形成一国工业体系、体现综合技术水平、反映国家竞争力、保证产业安全等,而不是用来就业,这是一些计划经济为主和国有经济占高比重国家用最昂贵的代价换来的一个教训和真理。小型企业的功能则主要是:大量地安排劳动力就业,谋求社会的稳定,由于就业人多而向社会提供较丰厚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形成经济的竞争活力,相当部分科技创新来自于小企业。小企业容纳劳动力就业多的经济学原因在于它的资本有机构成比大型企业低得多。从所有制方面看,小型企业国有,其体制风险太大,企业内外部关系和组织结构成本不小,国家监督管理成本太高,国家也没有资金注入如此多的小企业之中。因此,绝大部分小企业只能由非国有和非公有制经济兴办及管理和经营。
大企业主要用资本创造和分配财富,分配的流向为资本所有者和政府的税收;小企业主要用劳动创造和分配财富,分配的流向为创业者、劳动者和居民。当重点发展特大和大型企业时,一方面大资本所有者、高管和部门经理的分配比例要比微型和小企业多的国家和地区高,特别富裕的阶层人数虽然少但收入水平相对高,财富分配比较集中;另一方面,由于每千人口微型和小企业数量水平低,微型和中小业主等中间收入阶层人数少、收入水平低,特别是由于微型和小企业数量少,其失业率较高,低收入和极低收入的贫困和绝对贫困的人口较多。因此,收入的两极分化特别严重。因此,创业者多,小企业多,中等收入者多,就业的劳动者多,因失业而贫困的人就少,这是社会防止两极分化、公平分配财富最根本的基础。
如果发展中国家城镇失业人口越多,需要的失业补助和最低社会保障的资金将越多;而失业人员越多,所交的社会养老和失业保障费就会越少,社会保障费源基础薄弱。因此,失业人口越多,财政保障能力越差,社会将越不稳定。因此,还是要用增加就业的办法稳定社会,一是减少领失业和最低生活救济金的人数,二是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费基,这是稳定社会的良性途径。
二、将发展小企业上升为最高级别的国家战略①
民生是就业之本,特别高的劳动力剩余率和失业率,将会使大规模的城乡居民陷入生活的困境,将会因居民支付能力低而形成更大范围的就医难、上学难和住房难,将会因为国内消费不足对出口形成强烈的依赖,将会由于生产能力强及劳动参与财富的创造和分配不足而在出口不顺时导致生产过剩和经济危机,将会使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将会使居民对社会从心理上产生负面的感觉,将会成为社会动荡和不稳定的隐患。面对今天和未来这样一个史无前例的,对于我们的国家可能形成灾难性后果的一个问题,如果在最高议事和决策平台上不能引起高层高度重视和讨论,可能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一大遗憾。
在国家发展的重点战略上,我们提出过新农村建设,提出过建设创新型国家等等,这些都是必要的。但是,值得指出的是,韩国在提倡新农村建设时,提出了小企业振兴计划。但是我们在提韩国新农村建设时并没有同时提韩国还有个同样重要的小企业振兴计划。再者需要提出的是,中国一定要处理好技术进步与劳动就业、创新与创业的关系。不自主创新,科学技术不进步,中国的科学技术在世界上就没有一席之地,中国的产品在世界上就没有竞争力,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在发展中就没有后劲;但是,不创业,没有劳动密集型的小企业和产品,没有一定的与我们大量的低知识水平的劳动力相结合的适度技术,中国这样庞大的劳动力资源就会闲置被浪费。我们无法像世界上已经完成了工业化的一些发达国家一样,依靠向外转移人口,发动战争,掠夺资源,抢占市场,搞殖民经济来缓解工业化和城市化阶段中的这一劳动力过剩、转移和就业难题。我们得为面临的这样一种困局寻找一条可能走通的出路,以免使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陷入灾难。
缩小城乡差距的根本出路是推进城市化,而容纳劳动力转移和需要就业人口的最大领域是个体、微型和小企业,新农村建设和农业现代化是保证中国粮食安全的基础,创新型国家建设则是国家经济有竞争力的基础。新农村建设要与推进城市化和在城市中发展小企业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大量的劳动力在城市创业和安居乐业,才不会像目前农民工工棚式转移和钟摆式流动,也才不会像拉美和印度等国在城市周围形成大量的贫民窟,也才不会发生粮食不安全问题,也才能使我们在发挥劳动密集优势的同时,有自主技术的竞争力。新农村建设、推进城市化、小企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这四个战略密不可分,缺一不可。从中国这样多的劳动力需要转移和就业来看,可能建设创业型国家和小企业发展,更为重要。
因此,在党和国家层面上,应当将建设创业型国家,发展小企业,上升为最高级别的国家战略。其逻辑为:鼓励全民创业——创业增加个体、微型和小企业——增加个体、微型和小企业来增加工作岗位和劳动力需求——增加个体、微型和小企业来扩大服务业——使劳动力较为充分地得到利用——增加劳动力的收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缩小居民之间和城乡之间的差距——扩大消费能力,实现生产和消费的良性循环。
三、加快发展小企业的对策建议
20世纪90年代初,笔者就提出加快发展服务业,但是,时至今日服务业的生产和就业比例仍十分不理想,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发展小企业缓慢。加快发展小企业,关键是要改革不合理的体制、修订不合理的法律以及出台一些扶植政策。
(一)制定国家21世纪小企业10年振兴计划
为了落实国家“创业带动就业”这一重大的国家战略,考虑中国创业严重不足和小企业相对太少的实际,可以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国家21世纪小企业10年振兴计划(2011-2020年)。由国务院责成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研究机构和部门,到韩国、日本、中国台湾、意大利、德国等等,学习其小企业的振兴计划和小企业立国立岛之经验,促进小企业发展的体制和政策等,形成有目标的、务实的、可操作的小企业振兴计划。笔者认为,对于我们国家目前这样紧迫的就业压力,对于我们民族长久的安危,这个计划远比2009年出台的十大产业振兴计划,重要的多得多。
另外,特别需要提及的是,在2006年机构改革中将原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的小企业司划到了工业与信息化部。这样一个重大的关系宏观调控中解决失业问题的机构,而且,许多小企业属于服务业范围,并不属于工业领域,其遇到的工商管理、税收、各部门收费、融资等等问题,又是工信部所不能协调的,放在工信部里是不合适的。有关部门不要觉得刚将小企业司划到了工信部,再重新划归发改委,似乎面子上过不去。笔者认为,国务院和有关部门应当从宏观调控要重视就业,特别是从国家和民族的安危着眼,将部门之见和部门利益先放下,在国务院责成下,工信部让出小企业司,发改委重新接纳小企业司,以使发改委宏观调控失业率目标有最重要的机构,并协调全国和各部门有关的小企业促进事务。
(二)放宽发展小企业的准入
实事求是地讲,中国创业难,个体、微型和小企业发展不足,除了过去意识形态方面对个体和中小私营经济的歧视和限制外,工商系统曾经的重管制、轻服务,重限制、轻发展,重收费、轻帮助,重罚款、轻宽容,重整顿停业、轻教育引导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因。当然,工商部门近几年在周伯华局长的领导下,对其进行了力度很大的改革,并且其经费体制也从过去的收费,转向了财政来供养。这不能不说是一大进步。但是,笔者认为,在工商管理方面,还要进一步进行改革和创新,才能真正地鼓励人民群众去创业,使工商管理为解决国家的就业难题作出贡献。一是建立非登记企业制度,对个体工商户,不再进行登记制度,而改为备案制;允许地摊、游商、小店小铺等非正规创业和灵活就业形式存在,对于有食品安全方面问题的就事论事,进行培训、教育和引导。二是降低和放宽资本金限制,允许不动产及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对一些不动产实力较强和科技型企业,放宽其资本金的限制条件。三是放宽注册场地限制,一些设计等不影响邻里的,应当允许住宅内注册企业住所;居民注册在住宅办企业时,工商局部门取消附加要得到当地居民委员会同意的限制,而一些不宜于在住宅中办的企业,可以由有关条例进行限制,而且,考虑就业压力如此之大,条例应当以最快的速度出台。四是取消工商管理部门,包括其他政府部门和行政事业性机构对商户和企业的年检制度,如果确实需要年检,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财政部打报告,由财政来解决目前由被管理者承担的年检费用。并且,严厉禁止工商部门通过年检订报订杂志等行为。五是个体工商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与工商部门脱离,应改革为民间组织;或者保持现状,其经费由财政拨款解决,但不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协会会费。六是建议各级政府的编制和财政部门,认真调查工商系统的人员和经费情况,应当承认现实,拨足经费,不要再让工商部门因补充经费而向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收费和罚款。七是工商部门在管理中,要重教育、重培训、重服务,尽量不要查封和重罚。将管制个体私营经济为理念,转变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职责和政绩。
(三)清理对小企业的收费和罚款项目
建议中央组织全国人大、中纪委、最高检,国务院责成发改委物价、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合力清查和废除所有政府各部门和各行政事业机构对个体、微型和小企业的有关一切不合理收费和罚款项目。目前,保守估计政府各部门和各行政性事业单位向社会各界收取的收费和罚款,高达20000亿左右。由于编制、物价、财政等部门对许多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或者全部,或者对其一部分,或者对其一些职员,不拨款,实行收支两条线体制,并且一些地方财政部门实际的潜规则上对这些收费罚款单位实行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激励”机制,使这些单位巧立名目、大量地收费。在公民和企业已经交了税的情况下,政府各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还收取这么多的费,造成的问题太多:一是政府有关行政和事业机构和人员得不到预算控制,有收费和罚款就有机构和人员膨胀,机构和人员膨胀再收取更多的费项和罚款,形成收费罚款与机构人员膨胀之间的恶性循环。二是许多个体、微型和小企业,实际上让政府各个部门和各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收费和罚款收得经营困难,甚至倒闭了,1999-2004年间,因不堪政府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收费和罚款,倒闭了810万个个体工商户,净减少了1600万个工作机会,而且许多想创业者,因诸多的收费和罚款风险而止步。因此,强烈建议: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党政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代表组成收费罚款清理组,彻底清查政府各部门和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人大提议、表决和颁布紧急法令,宣布被清理的收费罚款项目,如再收费和罚款为非法,并与刑法相衔接,追究相关部门、单位领导人和公务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将委托国务院的制定税收的权力收归人大,并且,成立人大筹款委员会,一切政府税收、收费和罚款,必须经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重大税收和收费项目设置,进行全社会讨论和专门的听证。三是对目前收费和罚款的大户,如质监、卫生防疫、交通行政、环境保护、城管,包括各种金融和行业监督委员会等等,财政一定要支付一笔成本,将目前让其收钱供养自己的(收支两条线)体制改革为不向被管理者收费的财政单向拨款制度。当然,环境保护可以通过提高排污税费的办法来平衡预算,但是,应当由税务部门征收,直接进入预算,其收费和罚款多少与环保部门的利益无关;此原则也适应于交通安全警察系统。特别需要提出的是,质检等部门对产品的抽检,是一种公共行为,不应当由被抽检对象交费,应当向财政申请这笔经费。如果财政没有经费,质检部门可以不做这项工作。因为让质检向被管理者收费检验,它为了创收,不应该检的,它要检;本应少检的,它要多检;已经检验的,不同的地区的质检要重复检。目的就是为了收钱。四是清查一些行政部门将其工作委托由中介代理,并让中介收钱,暗中行政或者行政性事业与中介结合,从中谋利的问题,一些属于政府提供服务的项目,不得交由中介从事,不得向被管理者收费。五是彻底废除政府行政部门和各行政性事业建设项目的经费自筹体制,其办公大楼和培训中心,包括车辆等设施,如确实需要,应当由财政拨款,发改委和财政部门不得以自筹经费立项批准建设,防止“一栋政府部门和政府事业单位大楼盖起来,千万个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倒下去”的局面继续出现和扩大。六是一方面编制部门一定要与财政部门协商,严格控制政府各部门和各行政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财政不拨款的,不能增加机构和编制;另一方面,要调整中央与地方的事务责任和财政税收关系,减少政府层级,将各自的收入定在中央50:省15:地方35为宜,并且规范中央向地方的转移支付。改变目前中央主要靠税、地方主要靠费和卖地的局面。七是人大紧急通过一项法律,或者国务院通过一项紧急条例,政府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到个体、微型和小企业,包括其他大中型企业要求资助,否则,视为违法行为,追究主要领导和承办人员的违法责任。笔者调查的一些案例表明,一些地区的企业,特别是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的许多企业,倒闭在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五花八门的资助要求上。
(四)规范收税方式与减税
在中国,创业和办企业,17%的增值税,5.5%的营业税,两项附加税,25%的所得税,还有劳动保险费,投资者年终分红太高的累进个人所得税,以及政府各个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和罚款。可以说,如果不偷逃税费,老老实实把这些税费都交了,99%的创业将失败,绝大部分企业得倒闭。因此,笔者建议:一是在税收体制和行为上实行三个“废除”。即废除目前不管经济发展如何,不管企业效益怎样,各地方政府财政和地国税务部门税收实行的硬性高速度增长的年度计划指标和任务制度;废除许多地方不按照税法对个体、微型和小企业收税,而是实行比实际税率要高,甚至高得多的包税行规;废除对税务人员超额完成税收任务实行奖励,以刺激税务人员收过头税的各地通行的潜规则。税务部门的收税高指标、不规范和利益驱使行为,是致使相当多地区个体、微型和小企业税负沉重的重要原因。二是应当出台能增加就业的财政政策。笔者认为,2009年财政政策的一个失误是,增值税转型,成本1250亿,但是得益的是对劳动就业贡献不大的资本密集型企业。不如将这样大规模的财政成本,用于能大量吸收劳动力就业的个体、微型和小企业减税。小规模纳税人,小企业的增值税降低到2%,营业税降低到4%,所得税率降低到15%,对企业投资人、经理层、中高管人员、技术人员等等,降低其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率,最高控制在20%。对一般纳税人,其增加值中劳动成本占50%的企业,其增值税应当降低到10%。
(五)严厉规范政府及其行政性事业机构的行为
建议国务院,中纪委、检察、监察等部门,严厉规范政府各部门和各行政性事业机构的行政、审批、许可、监督和执法方式和行为。因为,政府各部门和各行政性事业机构的收费罚款与其行政、审批、许可、监督、执法等等密切相关,许多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的工作,就是想办法收钱,以收代管,以罚代处,例如问题奶粉在有关部门收费后就可以大行其道。因此建议:一是紧急制定相关法律,除了大规模清理和清查政府各部门的收费和罚款外,近期取消不了的,一律将行政执法处理与收缴相分离,直接进入国库,并不得与收费和罚款的机构和人员利益有任何挂钩,否则视为违法。严查各地政府的行政大厅、一站式办公,防止其变成集中统一的收费系统,防止其变成实际上的第三“税务局”。二是归并和集中一些重复和交叉的行政、审批、许可、监督和执法事务,对个体、微型和小企业、一定要从对它们培训着手,教育引导为主,不要动不动就严厉处罚和将其搞倒闭了事。三是规定行政、审批、许可等方面办结的时间、程度等等,并且规范公开公务员的监督执法程序和规定,使创业投资,使个体、微型和小企业在与政府各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打交道时,节约时间,特别是少支付公关费用。据调查,目前,创业,个体、微型和小企业办事的攻关费用太高,有些地方的企业中,已经占到税收、费及罚款和向政府公关费用总和的30%-50%。
(六)必须发展小银行来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建议银监会真正为创业和就业及民生着想,尽快放开金融管制,大力发展城乡社区小银行,并对其分别对待,小银行监督管理权下放地方,银行业由中央与地方分层分工监管。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但在中国比世界其他国家更加困难。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有不同的思路、体制和政策。目前采取的办法是,在各大银行的信贷中对微型和小企业划出一定的比例,中央和国务院,包括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作为政治任务,给各大银行打招呼。各大银行再给各分行,分行给支行,基层行给信贷员下任务,希望以此来解决个体、微型和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但是,目前一些大银行所报的所谓给中小企业贷了多少多少款的新闻,根据笔者2009年在许多地方的调查发现,很可能是假的。因为据笔者遇到的个体户和微型企业业主反映,从来没有从银行贷款过款,现在也贷不到;遇到的小企业的业主,大多也说没有贷到过。一些过去曾经贷到款的,近来银行说,中央最近要求我们向小企业贷款,你们赶快将老贷款还了,我们给你们新贷款,结果老贷款还回去了,新贷款贷不出来了!
让大银行给小企业和个体户贷款的想法,是一种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幻想,这种办法实际上不可能使个体、微型和小企业融到资。从经济规律和实际操作来看,(1)大银行和条条银行,它们对个体、微型和小企业的信息是不对称的,银行对个体、微型和小企业信息搜寻、甄别的时间较长,费用较大,而且真实性难以保证;(2)大银行和条条性银行给个体、微型和小企业贷款,它在员工、网点、操作等方面的分摊成本要比贷给规模较大企业的大额贷款高得多,是极不合算的;(3)由于个体、微型和小企业经营生存周期可能较短,变化快,业主流动性强,少有甚至没有抵押物,难寻担保,大银行和条条银行对其贷款的风险难以控制;(4)银行的信贷员将款贷给大型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贷款较易收回,即使收不回来,责任较小,而贷给民营的个体、微型和小企业,一旦收不回,他要负的责任要比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大得多。因此,即使中央和国务院,包括银监会要求银行向个体、微型和小企业贷款,实际上可能是政府热,银行冷;银行上层表面上热,银行基层和信贷员实际上冷;编造的给个体、微型和小企业贷款的数据和宣传热,实际上给个体、微型和小企业的贷款则会非常少。此路绝对是行不通的。
因此,应当改革目前金融体制高度垄断的局面,大力发展乡村和城镇社区小银行。并且不应当采取由大银行入股的办法,以免成为大银行的分支行,结果还是不给个体、微型和小企业贷款。较为彻底的改革办法是:由社会资本发起,限定其规模,发展专门为个体、微型和小企业的小银行;将目前一些民间地下的借贷组织合法化,将其发展为小银行;将目前的一些担保公司,鼓励使其发展为小银行。总的来说,一定要产权明晰,规模小型社区化,设计其资产等保证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不能图监管方便,而应当积极地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形成为中国目前和未来个体、微型和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体系。
对农民创业,最好由政府担保。但这似乎是不可能的。既然政府不能担保,那么,对农民的一些财产,对农村的一些不动产,如宅基地、集体建筑物等等,应当允许其抵押融资,否则,农民创业根本就没有抵押物,他怎样创业呢?
(七)尽快重新起草和颁布《创业和小企业促进法》
人大过去通过的《小企业促进法》,与韩国的相比,原则性太强,在这部法里根本找不到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根本找不到小企业怎样才会得到促进。主要是此法在立法时,各部门谁都不愿失去自己的利益和权力,谁都不愿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只好通过原则性很强的法律,而让各有关部门配套实施细则,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时,却尽量减少自己的义务和责任,而将收费、罚款、执法等等这样一些不是促进小企业,而是促退小企业的条款加了进去。因此,强烈呼吁全国人大,慎重立法,今后一些根本不能用的原则性太强的法律,以不立或者不通过为宜。建议人大废止目前的《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委员会组织专家和委员,到韩国、日本、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学习其促进创业和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结合中国的实际,尽快制定和颁布一部有效的《创业和小企业促进法》。
注释:
①这是2008年人大和政协“两会”期间,委托全国政协蔡继明委员向大会提交的一个议案,稍作了一些修改和删节。
标签:微型企业论文; 企业贷款论文; 税收原则论文; 国家部门论文; 行政体制论文; 社会体制论文; 财政制度论文; 社会问题论文; 三农论文; 创业论文; 银行论文; 工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