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课程实施中的“制度冲突”问题及其解决策略_教育论文

新课程实施中的“制度冲突”问题及其解决策略_教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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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之符合新课程理念的内在要求,是课程实施成功的主要标志。然而,如何促使教师课堂教学行为的根本性变化,并使这种变化符合新课程的教育理念,则是一个需要人们去深入思考和不断探索的实践问题。本文试图就此问题作一理论的探讨与思考。

一、教育理念的制度化转换是课程实施的基本保证

课程实施既是一个“什么是值得追求的”以及“应该如何实现所应追求目标”的问题,这类问题乃属于新课程的教育理念问题。就新课程的教育理念是教师个体教学行为发生的必要条件来看,课程实施必须要使教师认识并内化在课程中所体现的新教育理念。同时课程实施也是一个“如何使某些人按照可欲的方式去实现可欲的改革目标”的问题。后一个问题恰恰是与课程实施密切相关的制度创新问题,特别是学校管理制度创新问题。

课程实施的主要成功标志,是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之符合新课程理念的内在要求。那么是什么决定着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之方式呢?在传统的教育改革的思考中,人们相信通过转变教师的教育理念就可以改变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方式[1]。从逻辑上说,这种观点并无不当。教师个体的教育行为方式,确实是受他所拥有的对教育的看法与认识(教育理念)所决定和支配的。这种观点是以假定的制度环境为其前提条件,即一种能够对教师产生约束和激励作用的学校管理制度之存在,且该制度与促使教育发生变革的教育理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但是这种假设仍是一个在实践中有待确证的、悬而不决的问题。就教师个体的教学行为选择而论,教师所拥有的教育理念,仅仅是其行为方式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决定教师教学行为的充分条件,乃是其据以进行决策的各种外部信息。其中最重要的外部信息就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其环境。

从教师个体教学行为发生机制看,教师在课堂中的教学行为选择,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个体化决策过程。它既取决于他所拥有的基本教育理念与教育信念,也取决于个体行为选择时所拥有的相关信息。理性选择理论告诉我们,个体的行为方式乃是个体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是行为者确认各种可支配的行为可能,对可能的后果进行探究,并根据自己的标准权衡所有方面,然后作出某种在行为者看来最佳的行为选择。所有人类行为均可视为行为者通过积累适量信息和其他投入要素,而使其源于一组稳定偏好的效用达至最大[2]。这种观点对于我们解释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方式之发生,同样具有解释性意义。教师之对其行为意义的理解,是一个隐含着个体效用最大化的意义理解。一个教学行为方式之被视为“最佳”,乃是相对于教师个体而言。而据以判断的标准,即是学校内部具有激励性的各种管理制度。换言之,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是教师在学校中的教育教学行为之选择的基本依据之一。所以查布等在分析美国教育改革收效甚微的原因时提出“制度视角”的概念,认为“制度是了解学校的关键因素”。所有的学校都深受其所处的制度环境的影响,学校以何种形式进行组织、运作是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所处的制度背景。因此,如果要想实现教育改革的目标,就必须改变管理学校的规则体系,创立新的教育制度,通过新的教育制度的激励来影响教育者个体的“选择”,“不同的制度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缩小或扩大)个人的选择”[3],从而影响到教育改革的进程、发展。公共选择理论创始人之一、美国政治学家奥斯特罗姆也指出,“是什么能够让我们如此直接地根据感觉选择现在,干干脆脆呢?制度分析学者的回答一定是:是隐藏于我们生活背后又消融于我们生活本身的特定的制度平台。”[4]

从课程实施的逻辑来看,一切课程实施都是以教育理念的变革为其先导,都是在理论上对课程的教育理念重新思考的结果。教育理念对于课程实施具有先导性意义。然而这并非意味着新的教育理念的出现就必然地能够使教育实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要实现教育实践的根本性变化,就需要在扩大教育实践者掌握教育理念的前提下,将教育理念转换为具有约束力的学校管理制度。这种转换的必要性乃在于:一方面,教育理念的制度化将能够使其自身转化为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现实要求;另一方面,一个良好的教育理念及其价值要求,若不能转化为现实的教育制度,那么这种教育理念及其价值要求的稳固性不仅是值得怀疑的,而且也是不可实现的。

概言之,决定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方式基本因素是影响其获得性效用的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唯有实现教育理念的制度化转换,课程实施才能以其现实的规范方式,给教育活动提供最基本的行为范式与行为框架,从而为人们提供一个学习形成新的教育理念和教育价值要求的“读本”,并成为规范教育生活、教育实践的“指南针”、“引路人”[5]。因此,要使新课程的教育理念切实地对教师个体的教学行为产生指导性作用,就需要借助管理制度这个平台,通过新课程的教育理念的制度化而形成对教师个体教学行为的外在约束和激励。

因此,在确定的新课程教育理念和课程目的的指引下,教育改革者只有进行制度创新,通过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的重新安排,才能够使得教师个体以确定的某种可欲的行为方式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新课程的教育理念对课程实施的指导作用就在于,它一方面指导教师的教学行为的展开,另一方面又引导着学校管理制度的创新。而学校管理制度,就其是某种教育理念的外化与形式化而言,乃是教育理念与教师个体教学行为的中介。没有学校管理制度的创新,我们所拥有的可能只是各种有关新课程的教育理念的言说与陈辞,而不可能有真正的课堂教学行为方式的改变。基于新课程教育理念的学校管理制度创新,是新课程教育理念指导课程实施的根本保障。

二、当前新课程实施中存在的“理制冲突”问题

从新课程的教育理念来审视,当前的课程实施实践明显地存在着诸多学校管理制度与课程的教育理念相互冲突的现象。我们将此种现象称之为课程实施过程中的“理制冲突”现象。它通常表现为学校管理制度与新课程的教育理念之间存在着“矛盾”、“脱节”和“错位”等现象,我们概简称之为“理制矛盾”、“理制脱节”、“理制错位”。所谓“理制矛盾”是指现行的学校管理制度是旧教育理念的反映,新的教育理念并没有形式化为相应的学校管理制度。所谓“理制脱节”是指学校管理制度的改造与创新滞后于课程的教育理念的确立,致使整个教育实践缺乏制度跟进。其实际表现就是与新课程的教育理念相对应的学校管理制度存在着缺失现象。所谓“理制错位”是指学校制度的改造与创新并不是以课程的教育理念为依据,而是以某些非课程的或非教育的理念为依据,立足于追求课程的教育理念之外的利益。学校管理制度与课程的教育理念之间存在的矛盾、脱节与错位现象,其实质是学校在实施新课程时没有或缺少以新课程的教育理念为指导的学校管理制度创新与制度建设。

就具体内容而言,课程实施实践中存在的“理制冲突”主要表现为:素质的理念与突出知识传递的教学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发展的理念与基于结果的评价制度之间的冲突、平等的理念与强调传统与权威的制度之间的冲突、集体的理念与倡导个体业绩的制度之间的冲突、教师即研究者的理念与突出评价教师教学的制度之间的冲突、校本的理念与校本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教育交往的理念与学校教学常规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等等。上述种种归结起来就是,现实的学校管理制度要求与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育人理念之间的冲突。

课程实施实践中存在的“理制冲突”带来的后果之一,就是现实生活中的教师面临着个人已经确立的内在教育理念与对其行为具有外在约束的规范遵从之间的选择性不适应。是受个人内在的教育理念的引导而开展其教学活动,还是受外在的行为规范的约束而展开其教学活动,是一个需要教师作出判断的选择过程。由于外在约束性规范直接影响到教师的效用追求,所以选择的结果是:教师口头言说充满表达新课程的教育理念的概念和用语,而在课堂教学实践中依然是沿袭传统的教学行为方式。教师对新课程的支持与拥护只是止于口头的言说,而不能化为实际的行动。教师的课堂教学行为方式的传统表现,其实质就是教师对基于传统课程的教育理念而制定的学校管理制度之遵从的结果。

课程实施实践中的“理制冲突”所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学校管理制度系统结构组成部分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或不一致问题。这种学校管理制度构成部分的矛盾或不一致乃属于制度结构问题。学校管理制度并非是单一的规范表现,而是多种规则的集合体,包括从宏观的教育法规、教育政策到微观的学校各种规章制度,从明文表述的教育制度到各种以习惯、惯例为其形式的无以言表的非成文教育制度。学校管理制度结构的自洽与相容将激励相应的合乎期望的教师个体行为的产生而约束一些不合乎期望与要求的行为的产生。“一种制度安排的有效运转以其他制度安排的存在为条件,制度安排之间既互替又互补,由此构成一个制度结构。一个社会制度上的问题主要是制度结构问题。”[6] 新课程实施中所存在的学校管理制度结构问题,乃是新旧教育理念之相互冲突的外在化表现。

学校在实施新课程过程中所存在的制度结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制度创新与学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因循守旧产生矛盾与冲突。由于学校所建立的约束与激励制度更能够对教师个体产生实现的利益影响,这使得创新的宏观教育制度失去支持与运作的学校平台。二是单方面的能够反映新的教育理念的教育制度缺少相应的其他方面的制度跟进与支撑,致使新的教育制度难以激励支配教师个体新的教育行为的产生。一些学校制定的“备课五统一”的备课制度与分层教学的管理制度之冲突,即是一个显见的个案。学校管理制度结构问题之存在,意味着在实际生活中存在着选择性的制度激励。它导致教师个体遵循某种学校管理制度的激励而舍弃另一种制度的激励。

因此,基于学校管理中存在的“理制冲突”问题,新课程实施的当务之急,是要重新全面审视并分析学校内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应在新课程教育理念的指导下,进行学校管理制度的创新与变革。

三、解决新课程实施中“理制冲突”问题的几点策略建议

依据新课程的教育理念而进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创新,将新课程的教育理念所蕴含的教育价值观转化为对人的行为具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对课程实施的成功实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种意义的实质就是,在学校层面上为新课程实施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无论是理论的思考还是实践的探索都应当看到,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既是新课程的教育理念或教育思想的具体化和客观化,也是教师教学行为的约束性条件。抽象化的教育理念能够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起到引导作用,却并不能够产生约束与激励作用。对教师教学行为起约束和激励作用的是制度化的教育理念。因此,要使新课程的教育理念真正成为教师的行动指南,就必须通过进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创新。

进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创新,需要在充分把握新课程教育理念的基础上,准确地阐述新课程的教育价值取向,以解决“理制冲突”问题为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创新的目标指向,从而从“理制冲突”走向“理制一致”。这里所谓的“理制一致”,是指基础教育新课程的教育理念内在地与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之间的相互支撑与一致。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教育理念”与“学校规章制度”的一致,二是“学校规章制度”结构的内在一致。“理”与“制”的一致,是要保证教师内在的主观认识与外在的约束要求一致;“制”的结构内在一致,则是要解决学校教育活动领域各外在要求的一致,以消除教师面临的选择性激励的难题。“理制一致”乃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创新的基本指导思想。

(一)课程实施管理者要树立教育理念的制度化意识

在新课程的推进过程中,从教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课程实施管理,到学校内部的课程实施管理,都要树立教育理念的制度化意识,将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创新作为新课程实施中的重要内容。要认真分析学校中的“理制冲突”现象,研究新课程教育理念与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之间可能存在的矛盾与冲突。不仅要研究和分析课程及教学管理制度所内含的教育理念,还要研究和分析与课程和教学管理制度相关的一些管理制度所内含的教育理念,如学校的教师评价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学校内部的分配制度、各种岗位责任制度、教师奖励制度,等等。往往是这些制度对教师的教学行为起着更为根本的激励作用。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创新要以新课程的教育理念为指导,解决好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与新课程理念之间存在的矛盾、脱节和错位等问题

从制度创新的技术层面上讲,解决“理制冲突”问题主要涉及到管理制度的二个方面。一是对现行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二是与新课程教育理念相对应而又尚不存在的新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创制。对学校教学管理制度进行修改、废止和创制,是新课程教育理念对课程实施所带来的必然要求。要修订与新课程的教育理念相背离的管理制度,如基于教学交往的理念、平等的理念来修订学校常规教学管理制度,基于发展的理念来修订学校对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制度;要废止与新课程的教育理念不相干且在教育实践中阻碍新课程实施的管理制度,如教师参与培训的费用个人承担的管理制度等;要创制与新课程教育理念相一致的管理制度,如基于“教师即研究者”理念建立学校教育科研管理制度或校本教研制度、基于校本理念建立校本管理制度、基于选择理念而建立选课制度、基于新的课程资源理念而建立课程资源开发和利用制度,等等。

(三)以新课程教育理念为指导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创新,要以课程目标的实现为旨归

在进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创新时,应当树立总体性教学观念并以此为指导,致力于保证制度系统内部的和谐与一致,保证不同教育活动领域的制度要求能够相容与内在一致。基于新的教育理念而进行的教育制度创新,不是某一个方面的局部工程,而是一个涉及各个方面的整体性的系统工程。直接影响教师行为选择的,往往并不完全是课程和教学的管理制度,而是与教师个人利益直接有关的一些制度。例如教师的职称评定、教师的工资与职务晋升、示范学校的评定等。这些制度隐匿于课程与教学管理制度的背后,但对教师却具有导向性、激励性和决定性的意义。任何管理制度的有效运转都是以其他管理制度的存在为其条件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则导致制度有效运转条件之丧失。只立足于与新课程教育理念相对应的管理制度之创制,如果没有相应的其他方面的制度安排,则这种制度创制也只徒具形式的意义。因此,要真正使新课程的教育理念体现在教学实践中,就需要在总体性观念的指导下,着力解决课程实施中所存在的制度结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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