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农民减负研究--以几种流行观点为例_农民论文

转型期农民减负研究--以几种流行观点为例_农民论文

转轨进程中农民减负问题研究——兼与几种流行观点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几种论文,进程论文,观点论文,农民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进入21世纪,“三农”日渐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深化改革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负担过重,收入过低。据统计,90年代以前中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9%左右,可近年来一直处于下降态势,中国统计年鉴显示,1997-2000年增幅分别为8.5%、3.4%、2.2%和1.95%。若以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论(按现价计算),1978年为2.56:1,1982年为1.82:1,是最低点,1992年为2.58:1,1994年为2.68:1,为历史最高点,2000年为2.79:1。如果从城乡居民实际可支配的现金来看,收入差距还要大。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66元,其中实物收入占20%(喂养的牲畜、粮食等),实际的现金收入1890元,其中20%还要备来年之需,购买生产资料、农药、化肥,实际的消费基金只有1500元。城市人均收入6860元,是当年农民可支配现金收入的4.6倍,如果考虑到城市居民能享受到的社会福利,如买房折扣、看病报销、教育补助、低价电费等,城乡之间真实差距大约在6:1之间(邱晓华,2002)。这在世界上是极少有的。据专家估算,农村消费水平大约落后城市10-15年。

是什么原因造成农民负担过重?又该采取何种办法增加农民的收入?对此,经济理论界仁智互见。对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有:“入世冲击说”;“基层政府行为扭曲说”;“农业落后说”;“城市偏向分配说”;等等。对如何增加农民收入亦有多种意见:一种意见,调整农业结构,利用优势发展高价经济作物、畜牧业和水产养殖,发展创汇农业。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农村进行战略性调整,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扶持中小企业和私人企业发展,广辟农民转移就业机会。第三种意见认为,实行“费改税”,改变和规范农村内部分配关系,以此减轻农民负担增加收入。第四种意见提出,从根本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以此作为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主线,建立起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机制。

笔者认为,减轻农民负担是一个有待深入探讨的课题。本文从实证角度出发,以经济界主流研究文献为主线,对减轻农民负担的几个重要问题进行讨论。

一、农民实际负担的内涵

这是研究农民负担问题的起点和核心问题之一,它关系对农民负担过重性质的评价,关系到确定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

在有些文献中,认为农民承担的税费“是农民实际负担绝大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调查组,2000),或者认为“农民负担的复杂性,给统计调查带来了难度。但通过农村住户调查取得的农民实际承担的国家税收、上交集体承包任务、集体提留和摊派,即通常所指的三项负担支出额,基本上可以对农民的负担状况作出判断”(孙梅君,1998)。这样,“农民负担”实际被定为“农民税费负担”,减轻农民负担问题也就转化为减轻“农民税费负担”问题。

从理论上说,农民实际负担是指农民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无偿向政府、工商企业以及城市居民提供的各种资金、产品、劳务等各种资源之和。从实证看,它主要包括农业税、税外收费、工农产品剪刀差、离乡进城缴纳的“贡费”、以及生产经营权“缺损”承担的费用五部分。

(1)农业税。农业税收负担是指农业税收和乡镇企业税收的总额。农业税计税依据是以1961年的常年产量核定的,为了调动农民增产增收的积极性,实行了“增产不增税”原则。但是,改革以来,这一原则早已突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2001),1980年到2000年,14年间农业税增长了16.8倍,比同期财政收11.6倍增长要高,更不用说与粮食增长速度相比了。2000年农业税收入为465亿元。

(2)税外收费。税外收费是农民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种组织缴纳的费用,具体包括三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五统筹(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在农民缴纳的费用中,税外收费所占比重较高。全国算大帐,各种税外收费在1200亿—1400亿元间(取中间值1300亿元),是农业税的4.3倍。农民的感受是“一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

(3)工农产品剪刀差的负担。中国现阶段是否还存在工农产品剪刀差,有人以农产品价格提高否定剪刀差的存在,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剪刀差通常是以国内工农产品价格指数变动的相互比较来衡量的。如果农产品收购价提高工业品价格等比上涨,这就出现工农产品比价复归现象;如果农产品收购价提高幅度低于工业品上涨幅度,表明剪刀差再度扩大;如果农产品提价而工业品价格不变或者变化的幅度小于农产品提价的幅度,表明剪刀差在缩小;只有当工农产品的价格回归到各自的价值上,才表明剪刀差不存在。因此,单一“农产品价格由低于转向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并不能说明不存在剪刀差。事实上,不仅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为了解决优先发展重工业目标与资金短缺的矛盾,1950-1978年期间通过剪刀差从农业取得了大约5100亿元。而且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又为了城市改革的稳步推进,1979-1994年通过剪刀差形式向城市无偿贡献了大约15000亿元的改革基金(农业投入总课题组,1996),年为937.5亿元,是改革前175亿元的5.3倍。

(4)离乡、进城交纳的“贡费”。改革开放为农业劳动力自由流动提供了机遇,但是,现行政策规定农民离开农村要办五证、交七费:有身份证、未婚证、计生证、待业证、毕业证,每个证都得交几十元钱;此外,还要缴两费,一是计划生育季度妇检保证金,二是交公粮水费。农民五证、七费办下来,少者500元,多者几千元。农民来到城里也要办证、交费:有暂住证、健康证、就业管理费、治安保护费,还有企业收取的保证金。把这些证办齐,少者300元,多者上千元。据劳动部门预测,90年代以来,我国跨区域流动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达5500万,近年来,常年流动人口将突破1个亿(辜胜阻,1999),农民由此要每年承担至少1000亿元以上的费用。

(5)生产经营权“缺损”支付的费用。人民公社被取消后,农民拥有了生产经营权,但农民没有不生产经营的自由。90年代后期,全国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过剩,按当时的农产品的收购价,成本收益算帐,种田明知亏本,按理说应该实行休耕,没有收成当然也就免缴税费了,可是农民没有这个权利。即使个别农民“抵制”不种田,政府部门也要找农民收取土地闲置费。还有一些基层政府完全置农民生产经营权不顾,强令农民为本地工业发展种植原材料,然后低价收购,甚至个别地方强行要农民种,而没有考虑回收能力,由此给农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类事例媒体时有报道。保守估算,全国农民被迫无偿提供劳动和生产低价的农产品支付的费用在500亿元以上。

以上五项相加,农民全年总体负担在4200亿至5000亿元之间,以8亿农民计算,平均每个农民负担在525-660元之间。农业税、税外费、剪刀差、贡费和经营权缺损费分别占总负担的9.8%、31%、23.8%、23.8%和11.6%。有形和看得见的农业税和税外费占41%,不易为人们察觉的其他负担占59%。

二、衡量农民负担的指标:“生产者等值补贴”和平等

一种主流观点认为,以前,农业通过低价和税收等形式向非农产业作出了大量的“贡献”,而获得的国家投入却很少。但进入90年代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逆转。“一方面国家连续大幅度增加了农业投资,另一方面,以前所未有的幅度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这意味着非农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由向农业索取或‘征税’转为向农业提供支持和保护”(当前我国农业重大问题研究课题组,1999)。

评价与衡量农民的负担程度,严格地讲应该有一些量化的指标。如农民税负占农民纯收入的比重等。然而,由于一些负担项目不易量化的原因,使这种常规的分析手段难以直接使用。马克思曾经指出,由于土地经营的垄断,农业耕地具有位置固定和数量有限的特征,使得农业资本家在得到平均利润以后,农业剩余不能在社会其他部门分配,只能留在农业内部作为地租交给土地所有者。从这一原理出发,笔者认为国际上衡量农业政策的“生产者等值补贴”指标可以用来计量中国农民负担。所谓生产者补贴,意为农业向政府、非农产业、城市居民缴纳的收入总和与政府向农业投入的数量关系。这种数量关系有三种情况:二者相等,表明政府对农业实行等额补贴;农业贡献大于农业投入,补贴为负值,表示农业仍未摆脱向“非农”贡献地位:农业贡献小于农业投入,补贴为正值,表示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机制形成。

建国以来,中央对农业的投入不断增加,尤其是改革以来,农业投入量从1979年的174亿元增加到1994年的533亿元,16年间增加了3.1倍,但是同期农业贡献也在迅速增加,仅农业税就从29.5亿元增加到231.5亿元,增加了7.9倍,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速度。

由于有些农民负担不易准确统计,下面仅以剪刀差和农业税计算农业贡献与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值。

1950-1994年部分农业贡献与政府农业支出对比金额表 (单位:亿元)

年份 剪刀差 农业税 政府农业支出 补贴值

1950-1978 5100 818

1752 -4166

1979-1994150001134

3673 -12461

合计 201001952

5425 -16627

资料来源:农业税和农业支出来自《中国统计年鉴》(2001)第248、253页。剪刀差数据来自《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1期第64、65页。

上表可见,近半个世纪来,政府对农业的补贴值均为负数,表明农民向政府、城市和非农产业提供的收入远大于政府对农业的投入,农业尚未摆脱向“非农”的贡献地位。以政府年均提取剩余净额计算,1950-1978年为144亿元,1979-1994年为779亿元,后一时期是前一时期的5.4倍。全国算大帐,1950-1994年农业上缴的剪刀差和农业税总额与政府支农资金相抵,政府共提取剩余净额1.66万亿元,如果考虑农民其他方面的负担,政府向农民提取的剩余净额至少在3万亿元以上。

众所周知,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可是,为什么上至中央高层,中至经济理论界,下至平民百姓都发出了“农民真穷”的感叹呢?我想,一方面是当今中国农村确有少部分农民生产仍然处于温饱阶段,与广大农村的农民生活相比有不小的差距;另一方面也是重要的是农民的负担与城市居民的负担相比严重失衡,而城乡平等既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深化改革的基本要求。因此,平等应该成为评价农民负担是否合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在我国当前城乡二元体制条件下,平等负担主要是指城乡居民之间的负担平等。如果农民没有承担超过城市居民的额外负担,就可以认为农民负担合理,反之,这说明农民负担不合理”(刘书明、李淑娟,2001)。

以平等标准衡量,可以说,农民负担的大部分都是不合理的,正是这些不合理的负担构成了农民总负担过重。

税外费中,除了“三提留”收费较具合理外,“五统筹”实际上是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物品转嫁给了农民承担,从而形成了城市事业政府花钱办,农村公益事业农民出钱办的不合理现象。

剪刀差是政府强加给农民的额外负担。农民与城市工商业者之间应当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农产品收购与工业品出售均要在市场上按照价值进行,但政府对城乡经济活动倾向性的干预,破坏了他们之间的平等的交换关系。

离乡、进城交纳的“贡费”是最具歧视性的做法,同为中国人,城市居民下乡给予奖励,而农民离乡进城则要交费,这些“野蛮性的东西”既阻碍了农民就业和农民增收,也破坏了城乡、工农之间的友好关系。

至于政府强制农民生产,剥夺农民不生产经营的自由,实际上是强制农民无偿或低偿提供劳动和生产低价的农产品,为社会提供保障。这是一些地方增产不增收的主要原因。

农业税如何呢?如果对城乡居民之间的税负进行横向比较,依然可以看出农业税也存在严重歧视。按现行税制规定,城市职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月收入800元,年收入在9600元以内不纳税,2000年农民收入为2253元,距起征点甚远,可以说95%以上的农民不应当纳税,即使把农民与城市个体工商户平等对待纳税,城市个体工商户所得实行五级累进税率,年应税所得不超过5000元适用5%的税率,农民至多也只能适用5%的税率,但农业税一直在10%左右,大大超过了个体工商户所得税5%的负担率。甚至有些地方的农业税已经伤及税本。湖北省素有“鱼米之乡”的美称,2000年主要农作物每亩收益分别为:小麦—79.85元,稻米110.15,油菜籽—56.88元,每亩平均收益47.78元,而每亩农业税额平均68.94(吴平等,2002),这意味着不但将农民创造的收益拿走还要对生产成本征税,伤及税本。

以上分析表明,无论用生产等值补贴指标衡量,还是用平等原则衡量,农民的负担均大大超过了城市居民,农民负担过重是不容争辩的事实。

三、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是城市偏向的分配制度

对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有多种说法,主流性的研究路径是从农村内部分配关系的视角展开的。如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司课题组(2000)认为是“农村政府行为不规范,部门利益膨胀,损害农民利益”。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认为:“对农村公共资源的使用过程监督不力”。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所课题组认为:地方政府“盲目追求发展速度,超过地方经济能力,以各种方式向农民伸手”;“名目繁多的升级达标活动”,超过了农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承受能力。

从农村内部分配关系的视角揭示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若就一个地区的农民负担而言,或许是符合实际的,但从农民整体负担的视角分析,它则缺乏说服力。

如前所述,中国农民当今的整体负担主要由五部分组成,在五部分中,真正由农村内部分配可能引发农民负担过重的只有税外费,顶多再加上离乡费。税外收费一年大约是1300亿,农民离乡收费以500亿元计,两项合计为1800亿元。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税外费不能都视为乱收费。研究表明,农民承担的税外收费,相当部分是中央现行的税制结构不合理“逼”出来的。税制结构主要表现在中央税与地方税不合理,地方税率太低,预算内收入不能满足基层政府的基本需要(如皖北某市,有1/3的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等得不到保障),基层政府不得不通过税外收费筹集资金。按照《乡镇财政管理实行办法》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乡村教育、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道路建设等公益事业应当由乡财政负担,但由于乡财政过紧,只有通过征收乡统筹费、集资费来解决。上级政府对此心知肚明,只好睁只眼闭只眼。从某种意义上说,税制结构的城市偏向是农村税外收费泛滥的根源。据调查,税外费中真正属于乱收费的约占一半,这样,完全由农村内部分配的仅占农民整体负担的28%,其余的负担如农业税、剪刀差、进城费等都是在农业外部发生的,这些是借助政府的力量强制分配的,它们占农民整体负担的72%。由此可见,农民负担主要是来自农村外部而非内部,即主要是由中央政府实行的城市偏向的分配政策而不是由基层政府行为扭曲造成的。

新中国成立后,出于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考虑,政府在20世纪50年代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为了解决优先发展重工业所需资金,一方面通过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人民公社制度和城乡隔绝的户籍制度占有全部农业劳动者剩余价值,实行高积累政策,另一方面对城市职工实行补贴的分配政策。这样,中国农业在传统体制下自然成为最难发展的产业,农民不可避免地成为最穷的阶层。1978年以后,中国政府放弃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改革了高积累的分配政策,使国民收入分配不断向城乡居民倾斜。当前城乡居民收入已经占国民收入的60%以上。但是,由于传统分配的惯性作用,农民的收入增加与城市居民的收入增加显得不协调。中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2/3,但农民的总收入在城乡居民总收入比重长期不足50%,1996、1998和2000年农村居民在全国居民总收入中的比重分别为47%、47%和44%,而占全国人口30%的城市居民由占有了总收入的53%以上。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看,财政支农总额在增加,但其份额由1978年的13.43%下降到1999年的8.2%。政府财政用于农村发展的各类支出仅占总支出的10%-15%,占GDP总量的1%。长期以来,农民人均税费高于城镇居民人均税费,而后者人均转移支付又大大高于前者人均转移支付,农民负担日渐加重也就不难理解了。

城市偏向的分配政策不仅表现在经常性的财政支出上,而且在某些特殊时期也是如此。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为了应对亚洲金融危机以及国内通货紧缩和经济增长下滑,发行国债1.12万亿元用于扩大内需,无论是扩大基础设施投资还是刺激居民消费,都是偏向仅占国土面积的4%的城市及其占总人口1/3的城市人口。按不变价格计算,2001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比1998年提高了26.5个百分点,而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提高了9.4个百分点,如果考虑农民来年生产投资等因素,农村人均纯收入提高的幅度还要低。“假如政府不对城乡的生产活动和要素市场进行干预的话,资本和劳动力的配置将作出调整,使得两个地区报酬趋于相等。相反,当观察到在城乡之间同质劳动力之间有很大的收入差异时,就意味着存在政府干预及其相应制度扭曲导致的生产要素的错误配置”(蔡昉、杨涛,2000)

由此可见,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根本原因不是基层政府行为扭曲,而是城市偏向的分配政策;减轻农民负担治本之策不是通过规范农村内部的分配关系实行费改税,而是实行城乡平等的分配制度。

四、“费改税”不可能彻底解决农民负担问题

2000年开始中央在全国农村进行税费改革试点,试点方案不尽相同,但核心内容是“除费并税”,具体可以概括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屠宰税、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收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可见,除费并税的改革是在维持当前国民收入分配基本格局的前提下,通过规范乡镇政府的行为,调整乡镇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以减轻农民负担。

笔者认为,“费改税”可以缓解农民负担而不可能彻底解决农民负担。

首先,农民现阶段的总负担约在4200-5000亿元之间,其中各种税外收费约1300亿元,按合理收费与乱收费各一半计算,通过除费可以减掉650亿元,提高农业税率可增加200亿元,费改税实际可以减少农民负担450亿元,不过占农民总负担的9%,杯水车薪,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

其次,“费改税”后农业内部的分配格局将发生变化,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会增加乡镇财政收入,但“除费”改革又会减少乡镇收入,增减相抵后,乡村财力总体是减少而不是增加。据有关专家估算,全国所有乡镇村由于税费改革至少要少收1200亿元;中央政府下决心每年拿出200亿元用于对乡镇村的转移支付,乡镇村实际要少收1000亿元。按安徽省试点测算,税费改革后,全省平均每个乡镇减收90万元,减幅约23%,村级收入平均减少40%。皖北S市维持一个行政村的基本运转每年所需经费约为3万元,而全市附加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村约占70%(冯兴元,2002)。这是从静态考虑,如果从动态考虑,一方面农业税贡献份额将随着工业化推进而下降,另一方面农民随着社会发展与城市居民一样对公共物品与服务需求会迅速提高,因而乡村财政缺口还要大。解决财政缺口有两种办法:一是将负担再次转嫁到农民身上,引起农民负担反弹;二是抑制农民需求,减少农民公共品的供给。根据过去的经验,前一种办法被使用的概率最大,尽管这样做有悖于我们改革初衷。

最后,农业自古以来就是一弱势产业。《史记·货殖列传》中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农业自古就不是发家致富的理想选择。正是因为这样,世界上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农业相对于其他部门的不利地位,保证务农者与其他就业者大致相当的收入水平,对农业部门给予了巨额的补贴,而不是在农村内部分配上做文章。中国农民一方面受到农业贸易自由化的严重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劳动生产率很低,加之买方市场条件下农产品的价值实现较之其他产品更为困难,风险更大,因此,仅仅依靠农业内部调整更是难以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它需要得到政府的保护和支持。

五、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只会促进更加稳定

我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70%以上,非农产业效益普遍低下,从向农业征税转向为农业提供保护将有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改革城市偏向的分配制度不可能迅速转向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对农民给予巨额财政补贴,而是首先停止实行歧视农业和农民的政策,对城乡居民实行一视同仁的分配政策,让农民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即平等的政治经济决策权、税赋权、社会财富占有用权和迁徒权。

首先,建立和完善广大农民政治参与和经济参与制度,让8亿农民的代表进入政府分配决策机构,在制度上改变长期以来形成的城市统治农村,政府忽视农业,市民歧视农民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公正的格局。一方面我国农民占全国总人数的2/3,农业或农民代表在各级人大组织中不得少于1/2。另一方面国家应尽早制定《农会法》,在农村依法建立农会,反映农民利益,保护农民利益,建立与政府的联系渠道。

其次,统一城乡税制。城乡二元税制最主要的问题:一是税负上农民重于城市居民;二是税收支出上农民所得少于城市居民。因此,继续实行传统的税制,无论是将乡统筹费并入农业税,还是主张开征农村公共事来建设税;无论是取消现行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改为单一的土地税(农村基本制度创新与税费体制改革问题研究课题组,1999),都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政府与农民的分配关系,对减轻农民负担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统一城乡税制:之一,废除专门针对农民征收的各种农业税,将种田的农户视同个体工商户,征收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之二,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改变重城市轻农村的支出政策,逐步增加对农村的投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向城乡提供相对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之三,确定地方税的主体税种,优化地方税结构,以保证乡镇政府实现其职能与农村公共事业的资金来源。之四,村级公共事业所需资金由村民大会决定,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提留标准,村民委员会拥有完全的使用权。

最后,建立城乡平等的户籍制度。现行户籍制度把居民分为两类:农村居民和非农居民。一个人身份被确定后很难改变,给人一种“划地为牢”的感觉。“农村人”不仅不能享有非农居民的失业保障、各种福利补贴,就是在城里购房、就业、子女上学等各方面都受到极不公正的待遇。可以说,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是实行城市偏向分配制度总根源。改革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笔者赞同蒋合胜教授(2002)提出的将户籍制度改为居民登记制度,实行“一证一号”(一证指身份证,一号指社会保障号)走遍天下的制度。户籍制度改革后,劳动力才能真正流动起来,农民才能在劳动力流动中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帕累托效率,从而增加自身的收入。

改革难,城市改革亦难,农村改革更难。但是,二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最难的问题政府一旦知难而退就会柳暗花明。从人民公社到分田单干,从计划种植到市场导向,从政府限制到允许农民流动,每给农民一次平等,农村生产力得到一次解放,国民经济就有一个大发展,农民也会在国民经济的大发展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有人担心,中国农民太多,城乡居民差距如此之大,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减轻农民负担,会不会造成城市居民的相对收入水平下降,损害其既得利益,从而对社会稳定构成潜在的威胁。这种想法似乎有些多余。

(1)农民负担问题迟早都要解决,拖延下去不仅问题依然存在,而且越往后会因城乡差别越大解决难度会越大。农民收入低下,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经济整体发展。因为农民增收困难,消费水平低,所以大量工人下岗失业,影响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而中国城市化程度上不去,反过来又影响了农民的增收。这是互为因果的两面。

(2)中国改革已经进行了20多年,市场价格机制不断完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已经使城市居民增强了对改革的承受能力。即使在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调整中,少数城市居民收入会出现不利于他们的变化,也应该从13亿中国人民的发展考虑。改革是利益调整,没有利益调整就不是改革。我们更应该看到,8亿农民在新中国半个世纪的经济建设中,在2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已经作出了巨大牺牲和应有的贡献,进入21世纪,我们应该让他们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了,实在没有理由把这些歧视政策带到21世纪,一个国家政府制定经济政策目的是什么呢?应当对谁负责?显然,是对本国经济发展负责,对本国全体人民负责而不是只对部分人民负责(胡鞍钢,2002)。

(3)据统计,目前国家财政收入中来自农业份额约占3.5%,1998-2000年农业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3.6%和3.4%。即使在农业县份,农业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不会超过10%。所以,对农民“轻徭薄赋”对国民收入分配不会有太大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对亏损国有企业补贴从未间断,仅1986-2000年就补贴了5992亿元,年均补贴399.5亿元,每年数百亿元的补贴不是也没有对社会的稳定发生多大的影响嘛!

(4)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平等,缩小乃至消除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中国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早就说过,走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如果出现了两极分化而且又不能很好地解决,那就走上邪路,就不是社会主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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