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学术研讨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村民委员会论文,中国农村论文,学术研讨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000年10月14日—16日,中国农村村民委员会选举学术研讨会在武汉召开。这次会议是由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主持召开的,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京师大、江西师大、江苏省委党校、浙江省委党校、贵州民族学院、广州社会科学院、深圳市委党校、中山学院、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和河南周口地委党校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与来自民政部、江西省委政研室、湖南、河南、广西、江苏和四川省民政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共计60余位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1998年10月14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一次对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极大地推进了村民自治的进程,村民委员会选举也实现了由“静悄悄的革命”到大张旗推行的历史跨跃。据统计,截止1999年底,全国已有20多个省、市、自治区进行了村民委员会换届直选,亿万农民真正体验到做主人的滋味。村委会直选的广泛开展也推动和带来了村委会选举学术研究的纵深发展。与此同时,在直选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在理论和政策层面加以解决和回答。
本次会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举行的。会议的议题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村委会选举的学理分析;二是村委会选举实践中的问题、对策与政策探讨;三是关于农村问题研究的方法论。因此,本文拟从前述三个方面对会议作出评述。
一、村委会选举的学理分析
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一段时期内,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村委会选举的研究上。但是,这些研究主要的是关于选举过程的描述和解读,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或对或错的价值判断,其论证政策合理性的色彩较浓。从此次与会者提交的论文和发言来看,对村委会选举的研究已经超越了这一阶段,由对选举过程本身的解读深入到关注影响选举的各种因素、选举对乡村权力结构和乡村社会的影响以及对国家层面民主的影响等诸多方面。
1、经济因素和村委会选举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研究者们在对影响选举的诸因素进行考察时自觉不自觉地都要对经济因素加以关照。事实上,与会者们在对各地村委会选举进行观察之后,一致认为经济因素是影响选举的重要变量。但是,由于与会者学科背景和切入现场的角度存在差异,因此得出的结论也不尽相同。有人认为经济发展程度与村委会选举中的村民参与成正比,也就是说,经济发展程度越高,村民参与村委会选举的热情也就越高,选举的竞争性越强。但是有人则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在一些经济发展程度比较低,甚至贫困的地区,农民对村委会选举的参与热情也很高。由此,一些与会者认为选举中的村民参与和竞争强度与经济发展程度并无正相关性,倒是与村庄经济结构有着紧密的关联。一般来说,村庄集体经济越发达,村民的参与热情越高。有与会者进一步指出,问题的核心在于村委会能否掌握经济资源,也就是说,掌握的经济资源越多,村民参与热情越高,选举的竞争性越强。即使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村庄,如果村委会并不能控制和支配集体经济资源、农民的参与热情也会受到遏制。这也是许多地方农民不愿意选“二把手”(村主任)的重要原因。
2、宗族因素和村委会选举
宗族是中国乡村的一种传统社会组织。在建国后的一段时期,在国家的强力干预下,宗族势力和宗族活动曾经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力量在乡村社会的逐步退出,宗族势力和宗族活动也逐渐恢复和发展,在有的地方表现还比较突出。在村委会选举新规则进入乡村社会后,宗族是如何回应的这一话题也成为本次会议所要讨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与会者对宗族力量在村委会选举和村民自治中的作用持两分的看法。多数与会者认为宗族是村民自治和选举的破坏性力量,从而在政策选择上应对村委会选举中的宗族力量及其活动加以限制。但也有人认为,在当前农民组织化程度不高,自我保护和动员的意识和能力都比较低下的时候,宗族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是有其合理性的。其对选举的影响并不尽然都是负面的,相反宗族是村委会选举的动员力量,而且农民在参与以宗族为角色的选举博奕中有利于其竞争、妥协、宽容等民主品格的形成。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宗族倒是推进乡村民主化进程可以借用的重要传统资源。
3、村委会选举与乡村权力结构
目前,村庄社会正式权力结构仍然二元的,乡政村治格局下村庄一元自治权力结构并没有生成。这种二元权力就是以村支部为代表的行政权力和以村委会为代表的自治权力,国家正式权力通过村党支部维持了自己在村庄社会的存在。当下,学术界对选举之于村庄权力结构的影响,都持这样一种比较乐观的看法:村委会选举改变了现在的村庄权力结构。有些人还认为,随着村民自治的推进,最终会出现自治权对行政权的覆盖。但是,与会者中有人对此观点提出质疑,认为,选举并没有改变目前的村庄权力结构,村庄权力结构仍然是以村党支部所代表的行政权为主导的二元权力结构。而且,在有些地方这种形式上的二元权力结构还出现了一元化的趋势,如有些地方倡导和鼓励村党支部书记竞选村主任,来解决村庄内部二元权力的冲突。当然,也有人对这种趋势加以肯定,认为这是党执政方式的积极变化,即通过竞选的方式来执党政权。
4、村民自治的价值和功能定位
村民自治和村委会选举只所以成为当下学术研究的一个热点,除了自身所蕴含的民主理念和实践价值外,还在于人们希望这种“草根民主”能够推动国家层面的民主,从而找到一条自下而上的中国民主化进路。因此,本次会议就村民自治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对于国家层面民主的可能影响作了深入的讨论。对此,与会者存在比较大的分歧。有人认为历史发展的轨迹往往超出人们预先的想象,村委会选举可能会对国家政治民主产生重大影响,村民自治及村委会选举的意义超过了“草根民主”本身。就村委会选举而言,其背后深刻的内涵在于实现了村委会授权来源的改变,并使村委会的权力有序更迭。这种变化对党内民主和国家层面的民主形成了有力的冲击,正在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安徽省凤阳县在全县范围内推行村民举荐村支书,四川省遂宁步云乡的乡长直选和深圳大鹏镇的“两票制”选举镇长就是很好的说明。有人则通过对宏观民主与微观民主之不同的区分,认为不能对作为微观民主的村民自治有过多期望。还有人认为,村民自治根本与民主无关,不过是一种民主化的治理方式,是国家在新的形势下以较低成本治理农村的工具。对上述争议,有与会者提出批评,认为当前太多的人赋予村民自治以沉重的政治任务,而未从村民自治本身来考虑村民自治的功能。借用彭真同志的一句话就是,给村民委员会头上压的任务太多,就会把它压垮。
二、村委会选举实践中的问题、对策与政策探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很快,农村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尽管《村组法》及其相应的法规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的改进,但是没有也不可能完全反映农村正在发生的变化情况,由此使村委会选举中出现了一些法律没有明确界定,但又无法回避的问题。会议主要关注的问题有:
1、村民资格的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大多都是以户籍作为认定村民资格的依据。但是,这种以户籍来判断村民资格的做法,在实践中遇到了来自以下三个方面问题的挑战。
第一、户籍管理中出现的种种新情况。户在人不在的“空挂户”等人户分离现象,离退休回村人员等非农户口问题的大量存在都使以户口为标准认定村民资格十分棘手。
第二、流动人口的政治权益如何保障。一方面,大量农村流动人口由于与户籍所在村缺乏紧密的经济联系或者选举成本太高,没有或没能参加选举。另一方面,在经常居住地农村流动人口也无法参与到社区公共政治生活中去。这样,事实上每年有上亿流动农民被排斥在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化的的轨道之外。
第三、如何克服村庄的封闭性。以户籍为依据来确定村民资格,势必限制一部分希望为村民服务,同时又能得到村民认可的人进入村落,农民只能在本村很有限的范围选择自己的领导人,这不利于改变农村的封闭性。此外,村庄对外来人口经济上的利用和政治上的拒入,也不利于外来人口融入村庄社会。
与会者在深入讨论的基础上,认为:(1)以户口作为认定村民资格的大方向不能变。这是由我国在农村实行集体经济制度所决定的。(2)通过制度创新改变外出村民不能有效地行使民主权利,处于政治民主化和社会化边缘的状态。(3)充分发挥家庭在村民自治和外出村民之间的“传动轴”功能。(4)将村民资格的争议交给村民自己去处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功能。
2、违法处罚
从违法认定来看,除了《村组法》第15条中规定的威胁、贿赂和伪造选票等违法问题外,在实践中还有以下多种不正当行为:有的村民由于对选举不满而阻拦其它村民进会场;计票过程中以有违法行为为借口阻止计票;在选票上做标记;选举之前请客摆酒;选举之前串联等等。这些行为是否违法在法律中都没有规定,这就给违法认定带来很大难度。从违法纠正来看,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违法的处理机关不明确。违法纠正的主体多,但不明确,容易造成推诿扯皮。(2)民政部门在处理时困难多。民政部门在纠正违法中的权威性不够,尤其是对指导机关违法的处理难度很大。(3)没有具体处理办法。对村委会选举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村组法》中没有明确,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规定。
随着选举深入,违法现象越来越多。违反国家法律,必须受到相应惩罚,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村组法》关系村民的切身利益,但该法对违法问题的处罚没有给予具体规定。这势必影响该法的神圣地位,造成一些人错误认为即使违反了法律,也不会受到相应处罚的心理。这也正是当前村民委员会选举中不合法现象较多的重要原因。
3、妇女当选比例
村委会直选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妇女参政的热情。《村组法》也就村委会选举中的妇女参与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从各地的情况看,直选后,多数省(区、市)的村委会中的妇女干部比往届有不同程度的增长,但是仍然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妇女当选比例仍然比较低。在一些地方省(区、市)新当选的村委会干部中,妇女干部的比例只有14%左右。另一方面是不能保证每个村都有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这给村庄开展妇女工作,特别是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妇联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与会者认为,在直选的背景下,妇女当选比例问题不好从法律法规上做硬性规定,但是可以加强宣传引导来提高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在村庄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此外,在选举技巧上可以采取按职位选举的办法,将选举村委会委员明确为选举村治保主任、会计和妇女主任等具有体职位,这样比较有利于妇女当选。
4、罢免
关于村委会成员的罢免问题,《村组法》(试行)中仅规定了“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对于罢免的依据、罢免程序的启动及运作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村组法》中,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是由谁来提出罢免要求。按照《村组法》的规定,罢免村委会成员的权力属于全体村民。但是,有与会者针对当前在一些地方村委会干部工作不积极,不完成国家任务的情况,提出了乡镇是否可以提出罢免要求的问题。其次是罢免中的比例问题。第一,《村组法》要求: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全体村民的过半数同意,方可罢免。这个五分之一是以哪个时候的五分之一为准,是当选时,还是罢免时。如果以罢免时的五分之一为准,则要重新搞选民登记。第二,半数通过难度较大,特别是对外出人口比较多的村来说。再将是罢免理由。《村组法》中规定罢免应当提出罢免理由,但对罢免理由没有具体的规定。最后是谁来组织罢免。《村组法》规定:罢免村委会成员由村委会组织。有与会者提出,如果村委会在接到村民提出的罢免要求后,不组织罢免怎么办?村委会中的成员不称职,村民提出罢免,但村委会不开会,这就涉及到一个乡镇能不能主持召开会议的问题。
总之,与会者认为,村委会选举与村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村民对此寄予厚望,法律性政策性特别强。对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加重视,势必会引起,甚至激化农村社会矛盾,造成村民对法律,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不利于培养广大农民的公民意识和增强其法制观念。因此,在《村组法》正式通过后,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农村问题研究的方法论
农村问题研究的方法论是的一个重要议题,同时也是最具争议和启发性的论题。与会者在这一论域的探讨主要是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
1、个案研究的价值与限度
从提交会议的论文来看,与会者在研究中大多采用了个案研究的方法。但是对个案研究的价值,与会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尽管多数与会者认为,个案调查是当前农村问题研究的共同基础,在当前中国农村纷繁复杂的情况下,进入村庄是理解村庄也是理解中国乡村社会的根本途径。但是,分歧的焦点集中在个案研究结论的普遍性上。有与会者指出,分歧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个安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一些个案试图通过报告,对当前国家的农村政策提出建议,这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个案本身的典型性问题和政策建议的普遍性问题。另一些个案则不大关注自身的典型性,而试图从个案中寻找理论创新的灵感,借助村委会选举这样的“事件”来理解村庄性质,因此并不存在普遍性问题。这种观点认为,在当前对村庄本身多样性不甚了解,对村庄内部结构缺乏认识的情况下,个案调查对于学术研究更具价值,个案村的代表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个案村的调查能够为学者提供学术思考的灵感,认识到当前村庄性质的某一个方面。当对村庄性质有了一个大致的判断之后,个案式的政策研究也才会有自己的位置与针对性。但是,也有与会者对此提出疑问,个案研究如果仅仅是理解村庄社会性质,那么研究的价值在哪里?如果是理解中国乡村社会性质,个案研究够吗?
关于个案研究结论的普遍性。有与会者认为,个案研究可以以小见大,通过解剖“麻雀”,从而得出中国农村社会的一些带有规律性的认识。有人则认为,个案研究并不能得出普遍性的理论,因为中国农村的情况实在是复杂多样,仅仅通过个案是无法理解整个乡村社会的,其价值在于寻求中国乡村社会的区域性和类型性意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个案研究的价值并不在于得出普遍性结论,而在于证伪已有的结论,其价值在于验证理论预设。为了深入理解个案研究的价值与限度,与会者还对个案分析与统计分析的适用性作了一个比较。有人在研究经济发展程度与村民参与程度的相关性时,使用大规模抽样和回归分析方法,由此得出一些关于经济发展与村民参与关系的结论。也有人认为,当前决定村民参与的因素是多维的,甚至经济发展程度并非最为重要一维,在当前对影响村民参与的主要因素缺乏系统清理和清晰认识的情况下,运用大规模抽样,可能陷入误区。有人因此提议,需要在抽样调查与个案研究之间建立更为密切的联系。
无论如何,与会者都认为个案研究是必要的,是学理提升和理论创新的基础和前提,但是对于农村问题研究来说,如何进行学理提升和理论创新是今后研究所要着重解决的迫切问题。
2、农村问题研究的本土化与国际化
全球化背景下,如何保持中国学术研究的自主性,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从而获得与西方主流学术界对话的地位,成为当前国内学术界不得不面对和作出回答的问题。与会者普遍意识到,在西方的学术话语霸权和理论优势下,进入西方学术的传统与语境,关注西方学术的问题,学习西方学术的规范,这是学术研究本土化的必经阶段。问题是在这个过程中,中国学术的自主性和中国本身的问题意识如何得以保持?有人认为,国内农村问题研究领域丧失学术自主性的情况更为严重。目前在这一领域,国内学术界主流关注的问题事实上是国外学术界的边缘问题,而真正的关涉中国九亿农民和中国现代化的一些大问题,国内学术界却失去了关注的热情。因此,提出乡村研究应有中国主位和乡村主位意识,中国主位是中国现代化主位,现代化应成为国内乡村研究者的共识。乡村主位是指学术研究的问题意识应来自农村本身,而非西方,要关注真问题而非假问题。有人对此批评说,当前学术对话十分重要,不能搞成“义和团”。有人回应说,有了中国主位和农村主位意识,读多少西方的书,都可以说是在研究真问题,因为这是为我所用的读书,而缺乏中国主位和农村主位意识,西方的书读得再多也是研究假问题。提出中国主位和农村主位,不是盲目排外,而是防止农村研究的殖民化。也有人认为,中国学术应为繁荣世界文化作贡献,应增加对人类共识的理解,应努力用中国经验去修正西方主流理论,与西方对话,农村问题研究也不例外。还有人认为,本土化和国际化并不矛盾,它们事实上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中国学术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遵循国际学术规范的前提下,探索和解决本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