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及规制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等教育论文,不对称论文,规制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高等教育服务的信息问题
纳尔森(Nelson,1970)根据消费者在购买前后拥有信息的不同将产品(服务)分为三类:(1)搜寻品(Search Goods):消费者购买之前对产品的特性有较充分的信息,但要在多样化的产品之间进行质量和价格的选择,为此必须花费一定的时间和金钱用于相关信息的搜寻,如衣服;(2)体验品(Expefience Goods):只有在消费之后才能确定其质量的产品,如餐饮;(3)信任品(Credence Goods):即使在消费之后也很难鉴别其质量,需要借助专门的技术标准或专家予以评估的产品,如医疗服务。随着产品逐渐从较强的搜寻特征向体验特征和信任特征过渡,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由易变难,相应地,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所承担的风险也逐步加大。
对照Nelson的分类可知,高等教育服务也具有部分信任品的特征。(注:信任品特征有强弱之分:医疗服务是最为典型的信任品,与之相比,高等教育服务的信任品特征较弱。)学生在进入学校接受高等教育之前,往往不能肯定能得到什么样的服务。学生在接受服务后,通常很难察觉或立即感受到服务的利益,也难以对服务的质量做出客观的评价。具体原因如下:①高等教育服务的无形性。高等教育是一种服务产品,具有非实物形态的使用价值。正是因为它的无形性,使得人们对它的认识产生困难,导致模糊认识。②高等教育服务的非标准性和差异性。高等教育服务的生产者是高校的教育工作者,在教育过程中,他们的个人因素,如知识水平、研究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构成教育服务的主要内容。这些因素存在很大差异,对教育生产过程具有比较大的自主控制权。即高等教育中教师的主观性强,导致教育服务生产过程与服务产品质量的高低及享用者所获效用的大小难以测度和准确评价。③作为一种以传播文化知识为内容的服务,高等教育中所包涵的某些理念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张旭昆,1999)。对于某个观念正确与否、具有正效用还是负效用,往往会有一些争议,学生对此没有能力进行判断。④高等教育服务的“协作生产”特征(Davis&Ostrom,1991)。教育服务的生产过程不但需要老师的劳动,而且也需要学生的良好配合和协同。所以,学生自身的因素和其他环境因素会影响到学习效果。该特性也可能导致高等教育生产者的道德风险,因为老师可以以学生作为合作生产者对教育成果也负有部分责任为由,推卸其教学质量低下的责任。
高等教育服务信任品的特征使得消费者对教育质量进行评价存在困难,这种信息分布严重的不对称容易导致高校(教师)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将低劣的教学服务出售给学生。然而,作为人力资本投资的重要途径,高等教育的质量不仅关系到消费者个人的权益,而且会影响到一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针对高等教育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需要我们来研究相应对策。
二、传统规制框架的弊端
传统经济学中一般采用“市场—政府”组合来建构行业的规制框架。其基本思路是:市场对信息不对称有自动调节机制,而政府规制则是对市场机制无法调节的缺陷进行矫正。一般而言,对于具有信任品特征的服务来说,信誉机制是市场规避信息不对称的主要手段。只要看一看社会上对北大、清华等名校的认可和推崇就可以体会到信誉所发挥的作用。不过,在看到信誉可以为消费者选择高等教育服务提供有效信号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到信誉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张维迎,2001):①消费者的重复购买;②信息的传输足够快。高等教育服务在这两个条件的满足上都存在一定的限制。个人对高等教育投资的次数是有限的,不能像购买日常生活用品那样不断地进行“购买—消费—再购买”的反复试错过程。一旦选择了某所高校,个人中途转学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就算接受到最高层次的博士教育,一个人亲自体验高校品质的机会也只有三次。所以单个消费者与高校博弈的次数是相当有限的。不过,口碑传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博弈次数有限的弊端。这样重复购买的次数就可以通过亲戚朋友之间的信息传递产生倍数扩张的效应。但是,口碑传播的速度要受到高等教育生产的长周期性和迟效性的限制。人才的成长、劳动力的培训以及科学技术的学习和掌握都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越是熟练的劳动力和高级人才,其培养时间越长。况且,从高校毕业的人是否真正具有高生产率还必须得到用人单位的意见反馈。这些特点使得高校建立自己的声誉往往要经历一个很长的过程,北大、清华、复旦、南开等名校一般都有近百年的历史就可以证实这一点。而对于创办历史不长、尤其是那些民办高校,消费者无法及时全面地了解其服务品质,这将不利于他们作出理想的选择。
在信誉机制受限的情况下,许多学者主张必须由政府出面进行规制,建议的措施主要包括:①政府通过自己的机构直接向公众提供信息;②强制性地要求高等院校向公众提供相关的业绩数据和质量信息;③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教学质量标准;④实施教师职业资格制度。然而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对政府规制的需求必须权衡信息的生产成本与(缺乏信息时)无效交易的成本(史普博,1999)。高等教育服务的信息特征使得政府同样缺乏详细信息及评价高等教育品质的专门知识。因为政府对高校的不了解,政策制定就缺乏科学的依据并容易带来混乱。与市场失灵一样,政府规制也会失灵。所以除了第④条,上述其余措施的有效性是值得怀疑的。由此可见,对于高等教育服务的规制,仅靠“市场—政府”组合是不够的。于是,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就应运而生了。
三、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引入及其不足
对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的界定,可以总结出该组织具有的三种属性,即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季靖,2000)。专业性是中介组织存在的基本前提,高等教育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它需要评估者掌握大量的、全面的信息,所以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独立性是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行为的基础,要求评估中介机构的专业判断必须不受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左右。所以它们在组织形式和经济关系上既不能依附于高校主管部门,也不能依附于高校,而是一种外在的地位、经济和操作上的独立。客观公正性需要中介评估组织严格地恪守中间人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由此可见,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对高等教育服务市场的规制可以被视为一种组织化了的“私序”,与政府规制形成的“公序”相对应(植草益,1992)。那么,市场交易主体到底是在“公序”和“私序”之间选择还是在各“私序”之间选择呢?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这取决于各种秩序或制度下的交易成本(CT)的大小。在本文分析的案例中,“交易成本”主要由规制主体(教育评估中介或政府)的规制成本(Cr)和在相应规制安排下消费者对高教服务质量的考核成本(Ca)两部分组成。即:CT=Cr+Ca。
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教育评估中介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节约规制成本(Cr)。其一,减少规制的信息费用。高等教育中介机构拥有庞大的专家智力支持系统,为其专业权威提供了物质基础,他们比政府部门拥有更多的关于高等教育服务质量和风险的专门知识,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信息不完全而导致的政策失误。其二,降低规则的制定费用。与政府的行政体制相比,中介机构在组织形式上更富有弹性,有利于避免政府规制下漫长低效的官僚化决策程序,灵活地制定适应动态教育市场变化的新规则。其三,节约规制的实施费用。教育中介组织中的成员都是教育行业里的专家,他们有的本身就在高校中就职,对本行业的问题有着切身的体会,由此制定的规则可以增强制度的认同感,从而更易于各高校接受并遵守有关的行为准则。其四,减少规制的监督费用。通过教育中介组织之间的竞争最终生存下来的组织都拥有各自的会员,而会员之间存在外部效应。他们当中任何一个高校的服务质量都会影响到整个中介组织的信誉,进而影响到组织中其他会员的收入。会员之间自觉地相互监督是保证高等教育服务质量的一条有效途径。
纵然有着节约规制成本的优势,人们仍普遍担心教育中介机构会因为共谋的天然倾向导致消费者考核费用(Ca)的增加。如由各高校组成的利益集团可能凭借其组织上的优势俘获教育评估中介的成员,使其设置过高的壁垒,将潜在竞争者排除在外,从而为既得利益的高校创造攫取垄断租的机会。巨大的行业利益进而会给中介组织向政府官员寻租以得到或维持授权提供诱因。在以上分析中,之所以会得出教育中介组织是高等教育行业利益代言人的极端理论,主要原因是用静态的眼光来看待问题。如果将之放入动态的视野,结论会不一样。其实中介组织在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的交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就是用自己的信誉来替代生产者的信誉,所以它可以形成间接约束生产者的合约。不过,教育评估中介是否有动机去维护其信誉取决于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中介机构的数量及其竞争程度。如果高等教育行业中有多个组织相互竞争的话,建立和维护本组织信誉的动机就会非常强烈。因为在竞争中,信誉良好的中介组织能够获得更多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通过开除不合格会员、树立品牌,信誉良好的组织可以吸引优秀的服务提供者加盟,壮大本组织的力量。由此,教育中介组织的信誉就会成为消费者选择高等教育服务的“信号”,从而减少消费者对高校进行直接考核的高昂费用。而如果教育中介的数量很少,那么它们之间展开竞争的可能性就很小,成为行业垄断组织的倾向就会比较大,所以防止该类倾向的关键在于创造一个有利于各教育中介组织良性竞争的环境。在此条件下,教育中介组织的引入可以达到间接克服消费者-生产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目的。
四、必然的选择——合作规制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发现将教育评估中介机构引入高等教育服务市场的规制之后,规制框架的内涵大大地丰富了。在传统规制中,“私序”的涵义比较狭窄,主要是指市场机制,即建立在消费者个人和高校多次博弈(包括口碑传播)关系上的声誉机制。然而对于像高等教育服务这样具有信任品特征的专业化服务来说,声誉机理的有效发挥受到了严重限制。教育评估中介组织的引入,使得“私人”解决不对称信息的机制增加了。而与政府规制相比,教育中介组织有形成间接约束生产者行为规则的动机,并凭借较低的交易成本在高等教育市场的规制框架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相对应地,政府在高等教育市场上的职能应该有所转变,从直接提供信息和制定质量标准转变到间接规制上来: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委员会。该组织隶属国家教育部,经费由政府来提供,但它并不能直接对高等教育服务进行评估,而是负责对教育评估中介组织进行资格审批,或者通过特许权招标制度进行授权,要求将服务质量、具体规则及强有力的责任制度作为竞标内容,招标过程必须公开、公平、透明。该委员会必须对各教育评估中介所做出的评估结论进行不定期的复查和抽查,控制其道德风险,并根据其复查、抽查结论对评估中介进行认证和激励。要及时在各大众媒体(网络、报纸和电视等)上公布其调查的信息结果,确保监督工作的公开化。此外,政府应该为教育评估中介之间的有序竞争创造条件:健全、完善服务中介的各种法律法规,加大对提供虚假服务及不正当竞争的教育中介进行取消资格、经济或其他方面处罚的力度,使中介评估组织的退出机制成为可能。
高等教育服务的信息规制框架
由此可见,教育评估中介机构与政府规制并不能相互替代,而是相互补充的密切关系,进而形成市场、政府、独立的教育评估中介及社会监督(如大学“排行榜”)之间互补合作的规制框架。如图所示:
五、启示
对比修正后的高等教育服务的规制框架,不难发现我国的规制实践工作尚未走出传统的框架,即仍然由政府主导并直接制定标准、规划和组织评估活动。虽然已经出现了公共教育权力由政府领域向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横向转移的萌芽,出现了一些教育评估、信息服务的中介组织,但专业性教育评估机构数量还是非常有限,而且尚不成熟,不能完全发挥应有的规制作用。多数教育评估中介机构直接隶属于国家行政系统,承担的职责带有行政色彩,政府可以通过任务安排、授权、人员配备等方式对这些机构予以控制。由于对政府的依赖性大,导致其专业权威的认同度不高,难以适当地进行评估规制活动。要改变现状,关键在于切实、有效地转变政府职能,确保中介机构的独立和自治权,使其能公正客观地评价教育活动的运作效率、效果。这将是今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发展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