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与占城关系初探

宋朝与占城关系初探

邓昌友[1]2001年在《宋朝与占城关系初探》文中指出宋朝与占城的关系是宋朝最重要的对外关系之一,也是中国古代与占城关系史的重要阶段。两宋与占城一直保持着政府间的通使关系,来往频繁,内容丰富,这构成了两国友好关系的主要形式,是双方经济文化交流的基础。因此,深入考察宋朝与占城通使的全过程,是研究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在努力占有史料的基础上,以条分缕析、综合论列的考证方式,详述两宋与占城通使的基本脉络,系统疏理两国间历次使者往来的时间,并对有关史事做必要的稽考,进而对宋、占关系中的几个问题做了初步探索。希冀通过这一工作,能够较准确地展现宋朝与占城关系的基本架构,并由此引出对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关系的初步认识,为深入研究宋与占城关系史,特别是宋与整个越南关系史创奠基础。

李富森[2]2005年在《略论占城与宋朝的关系》文中研究表明占城,建国于公元192年,中国史籍最初称为林邑,唐朝后称为环王,后周、宋朝时称为占城,而它自称为占婆(Champa-pura)。占城从立国到灭亡这1500多年间,一直和中国的关系十分密切。968年是占城和中国关系史上的一个分水岭。在此以前,两国关系基本上是以朝贡和战争为主要特征的宗藩关系。968年交趾(越南)的“自主”,使得两国的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在政治关系方面,两国从此没有了战争的纷扰,和睦相处、友好往来成为主流,确立了以朝贡和贸易为主要特征的宗藩关系。占城频繁向宋朝朝贡,宋也进行回赐和册封。同时,由于交趾不断侵扰两国领土,占城与宋朝的政治关系中又增加了共同对抗交趾的内容。这样,就形成了宋朝、占城、交趾叁国之间极其复杂的叁角关系。此外,真腊和占城的关系也影响到了宋朝和占城的政治关系。占城与宋朝的贸易关系方面,宋朝和占城既有着官方垄断的朝贡贸易关系,又有着市舶贸易关系。在前者,占城去宋朝的贡使次数多,级别高,物品丰富庞杂。而宋朝回赐更是优遇有加,又有不同形式的加赐、特赐,双方不断把朝贡贸易推向高潮。由于宋朝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两国的朝贡贸易发展经历了由盛及衰的叁个阶段。同时,两国的市舶贸易又发展起来。宋朝鼓励海外贸易,这使得两国的市舶贸易十分兴盛。朝贡贸易和市舶贸易极大地推动了两国的经济文化交流。在占城与宋朝长期交往中,有很多占城人出于不同的原因,或政治避难,或经商贸易等,来中国居住,甚至定居下来。同样,宋朝也有移居占城的,其原因不尽相同。这些侨民分别在所居国参加生产劳动,促进了当地经济文化的发展。文化交流关系方面,宋朝和占城的文化交流是双向、互动的,交流的文化内涵是十分丰富的。宋朝和占城的关系有着深刻的背景和悠久的历史渊源,这种多层次、全方面的交往,坚实地构筑了宋朝和占城友好邻邦的关系大厦。

陈少丰[3]2010年在《宋代朝贡史实汇释》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依托大量的史料,力求比较精确地统计出两宋海外诸国的朝贡次数,区分朝贡和私人进贡,区分朝贡事件和未竟的朝贡事件;本文对朝贡时间、贡使、贡道、朝贡目的、贡物、回赐、封爵、接待礼仪、贡使活动作一番梳理,考订疑误之处;本文还将分析海外诸国朝贡的特点,影响朝贡次数频率的原因;最后剖析宋代海外诸国朝贡的本质。总之,本文将独立系统地将宋代朝贡作为一个完整的研究对象,初步整理宋代朝贡的主要脉络。

周立志[4]2013年在《宋朝外交运作研究》文中提出宋朝边界之内是宋朝政务运作的空间所在,边界内外也有了不同的政治行为,越界之举可能引起外交摩擦甚至是两国战争。在澶渊之盟中,真宗明确要求国书中回避辽朝诉求中的关南地(该决策得到执行),借宋朝使节之口传递宋朝对关南地的看法(非官方、不正式的手段),是失策的,这为仁宗朝辽朝再次翻出关南地埋下伏笔。真宗对两国和议及议地的最高指示,地不能割让,钱可以适量给予辽朝,最终达成了岁币外交的澶渊之盟。两朝之间存在的“禁地”、“两属地”,也使得本来明确的边界日渐变得模糊。在两朝边界问题上,辽朝作为主动一方,牵制着宋朝的交涉运作。两朝均未坚守誓约,以澶渊之盟达成的边界为基准,辽朝从宋朝一方获取了不少的土地。宋朝拥有界河,但在两朝外交往来中,宋朝边臣的态度并不统一(有懦弱、有强硬),导致在界河因捕鱼、运盐、巡马过河等发生了不少争端。宋夏景德盟约中宋朝占据主动,却因西夏不听从宋朝提出的要求“七事”,导致宋朝一一放弃,仅剩提交誓表即可。而灵州疆土被宋朝第一个放弃。众所周知,宋金绍兴和议划定了以淮水中流为界,南宋割出唐、邓二州,以邓州西南、南四十里为界。但两国实际边界并非完全是和议规定的边界,具体执行边界交割时,南宋得到了比和议规定要多的土地,即唐州沿淮区域仍以淮水中流为界,并未全部归入金朝;邓州与光化军保持原有界至,并未执行四十里的新边界。在明文记载的和议内容外,绍兴和议还涉及了陕西地界的问题,约定以刘豫、吴玠元管地界为准,并定下了商议陕西地界的时间。陕西地界的商议过程是复杂的,最后两国议定和执行了新边界。在边界议定中,宋朝获得了多于和议规定的疆土。宋朝制定了朝贡法令,涉及入境运作的有四条,其中有一条明确提出外使入境需要得到皇帝的诏令许可。在外使入境之前,仍有外国请求入境的运作。如外国请求入贡获得批准,外国遣使前来,否则不须遣使。宋朝对外国入境请求的运作结果有叁,批准入境,不准入境,两者折中(人和贡物进行拆分)。宋朝对外使身份认证的依据便是表章。宋朝亟需得知外使有无携带表章,以决定入境许可的准许与否。沿边州、路便担负着验证外使入境有无表章的任务,并将相关情况上奏朝廷。外使携带表章达成入境许可的运作流程为:外使主动投送(或外国差人送到)表章→宋朝沿边机构接纳表章→审查表章→上奏朝廷以听诏旨→宋朝诏令批准→表章从沿边机构移交外使→外使得到入境许可。外国使节在具备表章、贡物,满足贡期的条件下,方能得到宋朝的入境许可。从已知的记载来看,宋初并没有出现贡期问题。直到真宗时期,贡期问题开始列入外交与朝议的话题。天禧元年(1017),宋朝在军事惩戒抚水蛮后,抚水蛮“自是间岁朝贡,不复为边患矣。”这也是笔者发现的最早的有关限定贡期的记载。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外国使团被拆分为入贡与不入贡两种。海上诸国的使节人数在大中祥符九年得到了限定,大食、注辇、叁佛齐、阇婆等国最多23人,占城、丹流眉、渤泥、古逻摩迦等国最多13人。宋朝对外使入境路线进行限定的记载,最早见于真宗景德叁年(1006)宋朝诏令西夏使节限定从延州出入境。南宋时期在使节未能赴阙的情形,贡物的入境运作有两个方面与北宋明显不同,一是有关贡物交纳边州后的处理,一是有关贡物接纳的比例。外国表章除了从中提取有关宋朝与外国关系的信息和认识外,最重要的还在于它自身的功用。外国表章除了是宋朝验证外使身份的凭证,还具备外交诉求的功用。这是朝贡模式下最正式的外国提议手段。南宋时代从初年来看,面临着金朝强势的军事进攻,宋高宗一味的遣使卑辞厚礼祈求和议,并主动遣使寻求西夏和高丽国的支持与帮助。除了以上叁国外,对其他朝贡国并不热心。宋金之间共有叁次和议,从现存交聘文献中,我们可知宋高宗朝(绍兴后两年除外)与孝宗朝及以后的交聘运作有着明显的不同,对金朝更加谦恭,丝毫没有敌对情绪。南宋时期朝贡外交的主题并非“入贡”,而是“却入贡”,贡使进入都城已成为一件难事。绍兴二十五年、绍兴二十六年达到南宋外交的巅峰时期,究其原因,是秦桧改变了对朝贡外交的态度,推动朝贡从边境外交走向都城外交。绍兴二十七年后都城外交又宣告中断,孝宗即位颁布诏令明令禁止接纳外国朝贡者,此后外国朝贡使极少进入都城。宋朝对入宋蕃国设定了次序,以此便形成了一种蕃国秩序。此处的蕃国秩序强调的是宋朝政务系统中的一项工作(对入境蕃国进行分类,并设定相对应接待待遇和礼仪),并不一定与当时的国际秩序相吻合。蕃国秩序是以宋朝为中心展开的,宋朝对其有着决定权。宋朝的蕃国秩序并没有唐朝“蕃望”的等级制和对应品秩,系宋朝在对蕃国认识的基础上,形成了有差别的秩序。以往对相关文献的利用只限于外交史料的摘录,而对文献编撰中存在的外国及其秩序问题未予注意。经考察,真实反映宋朝蕃国秩序的记载并不多见,如礼书《太常因革礼》、《政和五礼新仪》、《中兴礼书》也只是大致的体现了蕃国秩序。其它如《宋史》、《宋会要辑稿》以及大量的私人撰述,在记述诸蕃国时,随意性很强,并不能仅依据这些文献中诸蕃国的排列顺序而断定宋朝的蕃国秩序。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宋朝的外国和蕃国秩序是如何被记载的,以及哪些国家、哪些时段又被重点关注。

沈军杰[5]2012年在《宋代广西对外交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北宋的统一岭南,广西地区也纳入宋王朝的中央统治之中,宋朝统治者实行一系列的政策来发展广西的社会经济。广西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广西对外交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开放,广西的对外交通也得到了充分的扩张。广西对外交通主要分为海路和陆路两部分:海路主要是以钦州港和廉州港为港口,主要是通向安南甚至通往东南亚,南亚国家的海路;陆路主要是以中越边境的交通道路和广西买马线路为主,这两条交通线路构成了整个宋代广西最基本的对外交通。宋代广西对外交通的发展,广西对外贸易及交通沿线的城镇也得到极大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广西边疆地区得到大力开发、西南少数民族之间的融合也得到进一步加强。与此同时,中外文化的交流也得到加强。

陈少丰[6]2013年在《宋代海外诸国朝贡使团入华之研究》文中认为有宋一代,海外诸国纷纷派遣朝贡使团入华朝贡。海外诸国派遣朝贡使团的缘由主要有四种,即贸易利益、政治意图、外交惯例和文化需求,其中贸易利益是最重要的动力。海外诸国获得入华朝贡机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宋朝的招谕,一种是朝贡国的申请。宋朝对于贡期有一定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完全执行。宋朝对于除了高丽之外的大部分朝贡国的使团人数有规定,但是人数超标的情况时有发生。海外诸国朝贡使团的贡使级别从高到低依次是正使、副使、判官。此外,使团还有一些随行人员,如防援官、叁节人从、译语、家属等。使节的成分有官员、商人(包括中国商人)、地方首领、王子、僧侣,其中官员占的比例最高。海外朝贡使团既有跟随中国海外贸易商人的船舶来华朝贡,也有使用本国船只来华朝贡。宋代中外交通海路占据主要地位,海外朝贡使团从广州、泉州、明州、钦州、登州、海州、通州等港口,邕州、秦州、渭州、熙州等陆路口岸入境。宋朝地方政府要核实海外贡使的身份,身份凭据一类是宋朝的诏书和公凭,另外一类是朝贡国本国的表章。宋朝的地方政府要负责朝贡使团的接待并履行一些管理职能。海外诸国朝贡使团赴京朝贡要获得朝廷的批准并且人数大多(除了高丽)受到限制。宋朝派出押伴官伴送朝贡使团赴京,押伴官基本上为在七品至九品之间的低级官吏,以中央官员为主,人数一般由一人到叁人不等。押伴官的身份在中央以宦官、閤门只侯和承务郎以上官员为代表,在地方以各路管库等人为代表。宋朝对于海外诸国朝贡使团赴京的日程有严格的规定,地方政府是采取逐州交替、分段护送的方法护送朝贡使团进京。宋朝的外交馆驿出现了专门化的趋势,朝贡使团的馆驿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宋代关于馆伴官官职的记载主要集中在高丽,品级主要在从四品到正叁品之间。朝贡使团在京参加朝见活动、宴饮活动、游览和文化活动时均要遵守一定的礼仪规范。朝贡使团的国书有些还透露出一定的外交信息。大体而言,宋朝授予海外贡使的官职类型主要有文散官、武散官、检校官、环卫官、寄禄官、武官阶、勋、爵等,级别高低不一。按时期而言宋太祖至宋真宗时期(960—1022)所授予海外贡使的官职级别要高于后期;按类型而言文散官、武散官、检校官、勋的级别比较高,爵的级别比较低。按国别而言宋朝授予交趾贡使的官职类型最为丰富,南海诸国的类型比较单调,多为武散官和环卫官。海外诸国朝贡使团回国启程前需要向宋朝皇帝朝辞。送伴官由原押伴官担任,在送伴出境的过程中朝贡使团的接待体例依据押伴至京的体例执行。至于那些没有获准到京师朝贡而在入境口岸就地交割的使团在完成朝贡任务后就地出境归国即可。由于各种原因,朝贡使团归国时的成员与来进贡时的成员有时候会略有变动。朝贡使团的贸易活动大体上可以分为官方的贡赐贸易和民间的私觌贸易两种。朝贡国的进贡主要有叁种形式:朝贡国以国家名义向宋朝进贡;朝贡国以国家名义向宋朝皇室成员、大臣或政府部门进贡;朝贡使团的主要成员以个人名义向宋朝进贡。宋朝的赐予主要有叁种形式:回赐;别赐、特赐、加赐;赐。宋朝对于海外朝贡国的赐予行为遵循一定的规制,主要有估价回赐制、定额赐予制、额外赐予制叁种。朝贡使团的私觌贸易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交易形式,另一种是间接交易形式。私觌贸易的管理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要从经济数据上比较准确地直接估测朝贡使团在华贸易盈亏状况是很难的,需要回归基本理性进行考察和借助于间接证据,即朝贡使团的朝贡积极性。宋朝依据朝贡国的实力大小给予朝贡使团不同的接待规格。同时,宋朝也会因为地缘政治和外交策略的转变在不同时期给予同一朝贡国的朝贡使团不同的接待规格。宋朝接待海外诸国朝贡使团的费用来源有叁:拨款、自筹和摊派。至于数额,史料记载不多。宋朝在接待海外诸国朝贡使团的过程中一般是贯彻华夏中心主义的做法,要求海外诸国服从于宋朝礼仪规制。宋朝中央政府机构负责接待与管理海外朝贡使团的政府机构可以分为主管机构、事务机构和辅助机构叁种。主管机构是起指导性作用的重要部门,主要有枢密院、中书门下省、尚书省、礼部、户部。事务机构是执行具体事务具有明显的专业化特征的部门,主要有客省、鸿胪寺、四方馆、閤门、叁司、太府寺。辅助机构是起协助配合作用的部门,主要有学士院、翰林御书院、史馆、兵部、工部、入内内侍省、编敕所、国子监、左藏库、封桩下库、祗候库、瑞物阁、象院、骐骥院。宋代的路级机构有涉外职能的主要有经略安抚使司、转运司、市舶司、监司、沿海制置司。此外,宋代的府、州、军、监级和县级机构履行着食宿接待、信息上报、押运护送、贸易管理等职能。各级各个政府机构的关系错综复杂,既有指挥命令,又有协调合作;既有各司其职,又有交叉层迭;既有主要负责,又有次要辅助。在地方政府中广南西路的地方政府比其它地方政府享有更大的外交权限。宋朝在接待与管理海外朝贡使团的过程中形成了以法令形式出现的朝贡条例和以经验形式出现的朝贡惯例,但是两者并没有得到完全的执行。宋朝对待海外贡使的态度呈现出防范与怀柔的双面原则:防范为首,怀柔为次。宋朝对海外朝贡使团的百般柔远之恩是建立在对其严加防范的基础上的。在虚幻与虚荣的朝贡盛况下,没有意义的统治集团的意淫却对事不关己的下层百姓造成了巨大的杀伤力。这是皇权社会下的悲剧。

徐世康[7]2014年在《两宋时期的翻译活动》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主要介绍两宋时期各方面的翻译活动。翻译,通常是两种语言之间的信息转换行为,两宋时期面临的翻译活动显得复杂而多样,其范围涉及外交、外贸、军事、少数民族、佛经翻译等多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翻译活动,宋王朝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不同方法来应对。第一章主要论述宋代中央翻译机构。对于较为强大,且与宋并立的辽、金两朝,宋政府在中央设有专门的机构——国信所来负责具体事务,其中设有通事、译语等翻译人员,这些人员除了从事翻译外,还需负责一些相关工作,可以说是翻译人员中地位较高的一类。其他中央涉及翻译的机构还有礼宾院、军头司以及司天监等,其所属翻译人员地位不如国信所的翻译,工作压力也相对较轻。第二章分别介绍了宋与各国间的具体外交、外贸以及军事活动中的翻译。其中外交部分主要介绍宋与辽、金之间各方面的翻译活动,以及西夏、占城、河湟吐蕃、拂菻等国与宋的翻译活动。总体来看,在外交翻译活动中,宋王朝的译者发挥主导作用,当然,这里排除了一些比较特殊的国家,如拂菻国。相比宋政府的翻译人员,诸少数民族政权的译者地位要高许多,也更容易升迁。相反,在外贸活动中,政府并不主导翻译,海外诸国的朝贡活动由其自己通过雇佣译者或其他方式来解决,通晓双方语言的商人通常是最好的选择。在军事上,从中央到地方的翻译人员,均十分欠缺,但一些军人与百姓自发学习外语,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译者数量不足的问题。第叁章介绍少数民族地区的语言翻译以及汉文化传播的问题。在宋代,大多数少数民族已创造了本民族的语言,部分少数民族还创造了本民族文字,针对各族的不同情况,宋政府在少数民族聚集区的政府机关设有相关语言的译者负责翻译事宜。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一些晦涩的方言,也在某种程度上需要翻译来解释其含义。宋代还着力建立蕃学,培养通晓“双语”的人才,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第四章主要介绍佛经翻译。因为两宋时期佛教在印度已经逐渐走向了终结,因此宋代译经在持续时间上与质量上已大不如前代,但在数量上并没有大的差距。宋代还开创了政府主导培养本土梵语人才的先例,可实际效果低于预期。宋代中印之间的交流,由于佛教的衰落转而以贸易等形式继续发展。第五章将对全文内容进行总结。

刘家兴[8]2017年在《漂流人与中外关系研究(5-14世纪)》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古代造船航海技术有限,加之海上风浪等不确定因素共同催生了“漂流人现象”的产生。史籍类书中所辑之漂流人故事生动详实,涉及到东亚海域周边诸多国家,是研究中外关系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考察由漂流人所反映出的唐代中外交通情况,可以发现,唐时期不仅登州、明州、泉州、广州在中外交往中位置尤为突出,青州、海州等地也是沟通中国与海外往来的重要据点,并且通过对漂流人故事的分析考证,唐与新罗、日本、虾夷国、琉球群岛等东北亚地区以及南海的交通情形可从中窥探一二。考察漂流人的地域特征,可见耽罗(今韩国济州岛)与其关系甚为紧密。该岛地理位置尤为重要,漂流至此或从此出海的难民亦明显较多,从中我们可以梳理出中国与耽罗海上交往的诸多联系。漂流人群体由于不成规模,分布零散,看似对历史发展进程作用极为有限,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考察其活动经历可知,漂流人对历史时期各政权、国家间政治交往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如宋元时期,东北亚地区就曾出现多起漂流人传送军事情报的情况,虽漂流人是偶然因风漂来,但其在宋金达成海上之盟、元日战争等过程中却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由此可见,漂流人与政治联系之紧密。当然,许多漂流人故事荒诞不经,其中多夹杂有神佛传说。然揭开这层神秘面纱,我们发现,这只是佛、道教传播教义,吸引信众的一种手段,但其也从侧面反映出了中外佛、道教传播的状况。通过某商客偶然漂至域外乐天院的奇异经历,我们可以进一步认识到唐时期白居易在他国的影响。分析探讨上述从漂流人事例中反映出的中外交通、政治关系、文化交流等叁部分内容,5-14世纪期中国与东亚诸国的交通交往情形可作一概览。

黄纯艳[9]2008年在《“藩服自有格式”:外交文书所见宋朝与周边诸国的双向认识》文中研究表明宋朝与周边诸国的双向认识的研究可以克服仅从中国出发导致的视野的局限,更客观地认识当时国际关系的存在形态。在宋朝的眼中,周边国家被规定为对等国家关系、宗藩体制下的国家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叁个层次。高丽本着诸侯事大的原则处理与宋朝关系,与宋朝对双方关系的规定基本吻合。在于阗、唃厮啰、回纥等政权看来,宋朝是应该尊崇的大国"阿舅";在真里富、涂渤、占城等国眼中,宋朝是强盛的大朝官家。但除了占城在一定时期视宋朝为宗主外,他们并不以宗藩和君臣的观念看待与宋朝的关系,与宋朝规定的双方关系存在很大差异。交趾和西夏在国内行皇帝制度,实际并不视宋朝为中央或宗主,但在与宋朝交往中基本能遵循宋朝的规定。

吕英亭[10]2006年在《宋朝涉外法律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学术界对法律与历史的自然分工使法制史与对外关系的研究也成为了两个不同的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古代涉外法律的研究存在很大的缺憾。但是中国古代尤其是宋代的法律建设很发达,而且涉外问题在当时又非常重要,因此本文选择宋朝的涉外法律作为对象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在当今全球一体化的格局下,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试图在学术界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外国人来华和归明人、归正人为中心,对宋朝的涉外法律作一初步探讨,并尝试提出并论证以下问题:宋朝确立了怎样的对外政策?在这些政策指导下宋朝的对外关系取得了哪些进展?宋朝对来华的外国官方人士、民间普通民众和归明、归正人分别制定了怎样的涉外法律?宋朝涉外法律体系的特征、性质是什么?与唐朝相比宋朝的涉外法律有哪些变化?能否说明唐宋社会的转型问题等等。 通过以上问题的阐述,期望可以深化人们对于宋朝涉外法律的认识,把握宋朝处理涉外事务的基本规律,从而有助于大家深入了解宋朝涉外法律与社会发展、对外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从中探寻中华民族的民族性问题。 本文全文由五章组成。 第一章“导论”,主要阐述宋朝涉外法律研究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并对学术界的研究状况作一述评,指出宋朝涉外法律研究的必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研究的资料分布、方法与思路。 第二章是对宋朝对外政策和对外关系发展状况的考察,展示宋朝处理涉外事务的整体政治背景,从而为以下涉外法律的研究作一铺垫。第一节考察了宋朝的对外政策,宋朝因为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北方少数民族政权辽、夏、金的存在和壮大使之不能占据主导地位,因而采取了“来则不拒、去则不追”的宽容政策,并鼓励发展海外贸易,使宋朝的对外关系在官方和民间都得到了充分发展。 第叁章是本文的主体,以系统考察法对宋朝的涉外法律进行了钩沉爬梳。文章将外国官方来华人士、外国普通民众和归明人、归正人作为考察对象,对他们在宋朝境内享受的待遇、宋朝对其如侨居、婚姻、经商、诉讼等各种行为制定的

参考文献:

[1]. 宋朝与占城关系初探[D]. 邓昌友. 暨南大学. 2001

[2]. 略论占城与宋朝的关系[D]. 李富森. 郑州大学. 2005

[3]. 宋代朝贡史实汇释[D]. 陈少丰. 福建师范大学. 2010

[4]. 宋朝外交运作研究[D]. 周立志. 河北大学. 2013

[5]. 宋代广西对外交通发展研究[D]. 沈军杰. 广西民族大学. 2012

[6]. 宋代海外诸国朝贡使团入华之研究[D]. 陈少丰. 福建师范大学. 2013

[7]. 两宋时期的翻译活动[D]. 徐世康. 上海师范大学. 2014

[8]. 漂流人与中外关系研究(5-14世纪)[D]. 刘家兴. 暨南大学. 2017

[9]. “藩服自有格式”:外交文书所见宋朝与周边诸国的双向认识[J]. 黄纯艳. 学术月刊. 2008

[10]. 宋朝涉外法律初探[D]. 吕英亭. 山东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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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与占城关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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