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弱势群体伦理关系现状调查与分析_群体行为论文

城市弱势群体伦理关系现状调查与分析_群体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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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9)04-0046-05

中国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结构调整和总体转型中,社会急剧变迁,社会阶层日渐分化,其结果是产生了不同的社会群体。朱镕基总理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专门提到要“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标志着这个群体的生存状况开始受到我国政府的重视。本文所探讨的社会弱势群体(Social Vulnerable Groups)是指主要由社会原因造成的、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阶层性弱势群体”(有别于因生理原因造成的生理性弱势群体、特定时期内的阶段性弱势群体)。弱势群体对相对于其他群体来说,有三个明显特征:(一)社会性资源占有量小。经济上贫困,遭遇冲击时应变力、承受力脆弱。(二)社会地位低。缺少社会保障体系的保护,无法直接表达利益诉求,维护权利的能力不足。(三)竞争力弱。依靠自身的力量一般难以改变生活状况,在社会发展中处于边缘化地位,发展机遇极少。城市中的失业、无业(或无稳定职业)人员、农民工群体、城市流动人群、下岗工人、困难企业职工等均属于这种情况。毋庸讳言,当今中国出现的许多社会问题,都与城市弱势群体的伦理状况密切相关。为了准确了解城市弱势群体的伦理关系与道德观念处于什么样的状态,这种状态下的伦理问题又当如何解决,我们在2007年10月-2008年3月在南京、苏州、盐城等市县,通过再就业培训中心、街委会、劳动密集型企业,对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的弱势群体成员进行了访谈和调研,共发放问卷800份,收回有效问卷646份。以此为基本依据,对城市弱势群体的伦理关系、道德状况作出了以下分析和研究。

一、城市弱势群体的家庭、社会伦理关系之调查

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伦理范型是“五伦”,即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其要求具体明确,涵盖了中国封建社会最重要的五对人际关系及其道德要求,以贺麟的话说,“五伦”是几千年来支配中国人道德生活的最有力量的传统观念之一,“它是维系中华民族的群体的纲纪”。而“五伦”的核心“三纲”,“由五伦到三纲,即是由自然的人世间的道德进展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有宗教意味的礼教。”[1](P51)宋代以后,“三纲”由双向互动关系演变为臣、子、妇对君、父、夫的绝对服从关系。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关系简约为“五伦”,但其“性质”是由三纲决定的。以此为参照,当今的城市弱势群体的伦理状况发生了哪些变化呢?

1.城市弱势群体的家庭伦理观念

中国传统社会以大家庭为主流,而现代社会则以核心家庭为主要形式,甚至还出现了丁克家庭等新型家庭形式。但不管如何,“家庭”依然是目前最基本的伦理实体。在弱势群体中,超过90%的被访者都认为,不管家庭负担有多大,都是支撑生活的希望;而家庭中最重要的关系,依次是“一家之长具有权威”、“婆媳关系”、“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家庭伦理关系在不同群体中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在公务员群体中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中最重要的伦理关系。[2]显然,这里表现出的是城市中核心家庭的基本伦理关系,而弱势群体的家庭伦理关系中,家长制色彩比较浓厚,认为三代人之间应尊卑有序,其伦理观念接近于传统形态。

这种传统伦理观念也表现在赡养老人方面,高达90%的被访者认为,不能将老人送往养老院,父母与子女应住在一起,由子女照顾,经济上每个子女都应分担赡养老人的费用;在另一情境中的数据表明,当弱势群体家庭中夫妻中的一方行为出轨时,65.5%的人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希望在家庭(或家族)内部或在邻里协助下解决,5.3%的人求助居委会,27%的人则表示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与其他群体解决此问题的途径(协商与法律)相比,亦是显得更看重“情理”而非“法理”。此外,对于“婚外情”的原因,弱势群体认为最重要的是“个人道德不好”(41.5%)、“夫妻感情不和”(27.1%)、“社会风气不良”(26.4%),主要强调个人的道德品质,诉诸于德性伦理。

当然,城市弱势群体的家庭伦理观念也具有“现代”的一面。调查显示,对于夫妻之间的关系,他们将“感情”、“平等”、“责任”排在前三位,有别于传统家庭中的夫唱妇随式的主从关系。同时,他们也看重家庭的稳定、代际的和谐、夫妻之间的感情。可以看出,与公务员群体、教育工作者群体、科技人员群体相比,弱势群体的家庭伦理关系、家庭道德观念比较接近传统,但同时也表现出相当的现代伦理意识。

2.城市弱势群体之社会伦理观念

数据显示,在家庭之外的社会伦理关系中,弱势群体排出的最重要的三个关系依次是朋友、同事、单位领导。其中,在处理与领导的关系时,这一群体中多数人是比较困惑的:当问及如何对待领导分配的可能会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的工作时,尽管有许多人希望做事不违背良心,但选择“无条件服从”、“服从”的人占到72%,选择与领导“据理力争”的有19.8%,还有人则把它看做“领导对自己的信任”。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对公务员群体的调查中,当遇到个人与上级意见不同时,65%的人表示会与上级进行“充分交流,发表自己的看法”,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甚至会越级反映问题,或者按照自己的方式行事。[2]

在社会公共领域,调查显示,弱势群体在处理与他人的关系时,60%的人注重礼尚往来,遵循“对等原则”,即“别人如何待我我即如何待人”。36%的人选择在任何情况下都坚持以诚待人,只有约3%的人选择利益至上的自利原则。在与此相关的问题上,弱势群体总体上呈现出较高的同情心与较强的道德主体意识,比如,在面对国内外突发性重大灾难需要救助时,80%的人有主动捐款意愿,14.8%则参照大多数人的做法,只有5%的人表示于己无关;面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25.8%的人愿意做组织者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51%的人表示不做组织者但会参与他人组织的行动。而有22%的人则表示事不关己、“做旁观者”和“说不清楚想做什么”。

3.城市弱势群体的国家观念

所谓“位卑不敢忘忧国”的爱国意识,在弱势群体身上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调查显示,对于台湾问题,认为“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人占66.6%,在此基础上更希望祖国早日统一的人占18.4%,两项相加,85%的人具有强烈的爱国情怀。而对此“漠不关心”的人则只占总人数的9.4%。另一项调查也得到了相似的结论,91%的人表示,当听到奥运会上奏响中国国歌时,会有一种自豪感。只有8.8%的人表示“没有自豪感”、“与我没什么关系”。

二、城市弱势群体伦理关系现状之分析

我们通过问卷获得的城市弱势群体的伦理关系的调研数据与通过访谈获得的典型素材,大体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伦理关系的多样化质态与价值取向的多元化

弱势群体成员的年龄、性别、职业、经历、生活区域等背景要素各不相同,具有相当大的差异性。与此相应,他们对伦理关系的看法与道德价值的取向也不是划一的。比如,在家庭伦理关系中,对“母子关系”、“夫妻关系”、“父子关系”以及“婆媳关系”何者最为重要就因人而异,没有明显统一的看法;在家庭之外的伦理关系中,认为朋友关系、同事关系、与领导关系最为重要的人都占有相当的比重,甚至还有超过一成的人将邻里关系作为最重要的伦理关系,也表现出多样化的倾向;此外,在与富裕人群的关系中,认同与仇视者都达到四成,分歧明显。

在回答个人所追求的生活目标中,价值取向以社会为本位还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分野更是表现出多元化的状态,他们所追求的依次是事业、金钱、尊重、高尚、地位、权力、贡献,而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又表现出在金钱、地位、权力等方面侧重点之不同。在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以社会利益为重、以个人利益至上、权衡具体情况再做决定者占有相似的比例,表现出价值取向的多元化。

2.伦理关系与道德观念处于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型过程中

中国传统社会中之“五伦”,属家者三,君臣视父子,朋友视昆弟,推为则四海同胞,天下一家。也就是说,伦理关系结构呈现出以家庭关系为中心而向外延伸与扩展的“差序格局”。[3](P23-29)在今天的城市弱势群体中,父母子女、夫妻、兄弟、朋友四伦依然处于重要地位,而且家庭、社会、国家的差序格局也未打破。“君臣”一伦虽然随着封建时代的终结而消失,但在职场上,上下关系事实上却是一种重要的存在。即使是个体职业者,也有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弱势群体不但在伦理关系上,而且在伦理关系的“性质”上也体现出一定程度的传统性。比如对领导的错误指令“服从”与“无条件服从”者高达70%,可视为是君臣服从关系的一种延伸。此外,认为在大家庭里,“一家之长具有权威”是家庭秩序的保证,解决婚变问题时重情理轻法理,也都表现出对传统的某种延续。

与此同时,弱势群体的伦理关系及其性质又具有现代性。这一群体“自我”观念与自尊意识相当强烈,追求独立人格的倾向比较明显;夫妻关系中强调“感情”、“平等”、“责任”,又与传统道德的“夫为妻纲”根本不同。君臣一伦则已失去“君父”对于“臣子”的意义,弱势群体虽然认为下级服从上级是必然的,但从伦理关系的重要性来说,职场中的领导被排在朋友、同事之后,也就是说,与上级和领导的关系不是最重要的。这一方面是由于弱势群体中许多人因职业原因没有上下级关系。另一方面也确实说明群己关系或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已大大拓展,不再是传统社会的具体的世界,而是现代社会的抽象的世界,不是一个边界有限的熟人社会,而是一个流动变化的宽广的公民社会。从这一意义上说,传统的五伦范型其实已不足以涵盖当下社会中主要的伦理关系。

与此相应的调查支持了这一论断,这就是现代公民社会所具有的公德意识在弱势群体中有明显的表征。费孝通先生于上世纪四十年代所著的《乡土中国》中曾言,传统中国的典型道德状况是重私德而无公德意识,各人自扫门前雪已属表现较好的了。与此相比,目前城市弱势群体对社会公共领域的关心却引人注目。如上所述,大多数人愿意捐款资助受灾地区,积极参与针对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维权活动。而在问到在公共场所看到严重违法行为如何办时,愿意挺身而出者占14%,观看与离开者占34%,报警者占52%,表现出一个成长中的公民社会或法理社会的精神状态:在一个典型的现代社会中,这三种选择也呈现出金字塔结构,但对第三种行为的选择会占到绝大多数。

3.伦理关系与道德观念的主流是健康的

这次问卷发放的主体成员(95%),是在城市工作生活的普通企业工人、下岗工人、农民工、从事临时职业的流动人口、受过高等教育的无业人员,他们在城市中处于贫困、脆弱、边缘化的地位。按照世俗的标准,这些社会角色是不受尊重的。但在问及自己的社会地位时,仍然有36.9%的人认为自己是社会的主人和重要组成部分,另有36.4%的人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28.5%的人既不愿意认为自己是弱势群体,又觉得在社会中无足轻重,处于矛盾状态。因此,这一群体有三种典型心态:一是坦然面对,二是回避现实,三是不甘现状,对未来有所期待。这种伦理角色的自我定位可能是所有群体中最复杂的。

与伦理角色定位的心态不同,这一群体具有较强的公德意识、扶贫济困意愿、民族自豪感与爱国意识,尤其是强烈的自尊意识。调查数据显示,高达70.6%的人月收入低于1500元,并且缺少各种社会保障,相比于所在城市的生活负担,他们的生存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但就是在这种状态下,当问及是否愿意“以牺牲人格尊严(比如跪式服务)来获得额外收入”时,77.6%的人“坚决拒绝”,14.1%犹豫,只有8.3%认为“只要能赚到钱就行”。我们认为,弱势群体对自己社会角色的定位其实是受到了世俗看法的强烈影响,但人格尊严却基本上是他们“自我意志”的表现。“三军可夺其帅,匹夫不可夺其志”,弱势群体的强烈自尊、自强、自立精神是他们前进的重要动力。

总之,调查数据表明,弱势群体的伦理关系在“自我”、“家庭”、“国家”、“社会”各个方面都表现出从传统到现代转换中的复杂样态,伦理关系基本上延续了传统,但各种关系的性质、地位与重要性已有所变化,如“主从”代之以“平等”,公德意识上升,“情理”让度于“法理”等等,其中既有不变的,亦有变化了的。而在社会、国家层面的关系明显具有公民社会的特征。概括来说,城市弱势群体的伦理意识虽然呈现出复杂、多样、多元的乃至良莠不齐的样态,但在总体上却是良好、健康和积极向上的。

三、城市弱势群体之伦理问题及其对策

尽管弱势群体的总体伦理观念、道德素质是良好的,但他们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却不容忽视:

1.职业伦理态度令人担忧。

调查表明,32.7%的人对职业感到满意,高达54.6%的人则对工作单位极不满意,甚至认为自己不过是“赚钱工具”,没有得到应有的关心与尊重。这一结果得到另一项调查的印证,59.8%的人认为目前从事的工作是暂时性的,最多不过锻炼一下自己的能力,有机会就更换工作。这种不满意与收入有关,46.6%的人认为自己的劳动付出“大于”或“远远大于”回报。值得注意的是,对职业不满的实际比例其实要更高,因为这一群体中包含相当比例的无业人员和个体职业者。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Marx Weber)曾断言,视工作为“天职”的新教伦理是资本主义经济的重要原动力。相比之下,弱势群体对于从事的职业缺乏热爱,缺少敬业意识,对职场的伦理氛围表示反感,这不仅影响了工作积极性与劳动效率,而且是引发伦理冲突的潜在因素。

2.对社会与分配制度的伦理评价趋于负面。

调查显示,弱势群体中有近半数的人认为自己的付出大于回报,对于原因,回答“制度不公平”的占37%,回答“社会歧视”的占13.6%,认为自己“能力不够”和“说不清楚”的分别占25.9%、20%。从中可以看出,将自己的不良生存状况归因于社会的比例相当之高。而对于与自己处境相反的社会富裕阶层的财富,36%的人认为是“来源不正当”和“不合理的分配制度”造成的。弱势群体中的“仇富心理”无疑与这种认识有关。我们应该认识到,一部分人的贫困是不能以另一部分人的富裕来抵消的,尤其是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权利缺损归因于强势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此外,弱势群体也不满意受教育机会的不公。他们对于自身现状无可奈何,但对自己下一代得不到良好教育却难以容忍。很显然,传统社会中的“身份”可以承袭,而现代社会的地位要靠知识与能力争取,只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才能使下一代有美好的未来。但是,现行教育体制中的身份歧视与受教育权利的不平等,使他们改变自己地位的希望难以实现。

3.对政府行政伦理与公务员职业伦理缺乏信任。

调查显示,城市弱势群体中80%的人认为政府的工作不解决实际问题;49.9%的人认为“集体上访”是解决问题的好方式;23.5%的人认为,即使上访也没用。与此同时,对于70%的领导干部的工作与道德持负面评价(以权谋私、只关心个人功名)。与此相应,当问及遭遇巨大困难如何克服时,33.9%的人求助家庭(族),31.3%的人求助朋友,28.3%的人“独自承受”,4.2%的人“拜佛”,而将社会、政府基本上置于他们求助的视线之外。

应该说,社会歧视、贫富差距大、公务员不作为、以权谋私等作为弱势群体的一种心理感受,并不能准确地反映社会现实。但这些感受不会凭空出现,它是在个人切身体会和现实影响下产生的。不断曝出的各种腐败、弊案已经损害了公务人员的道德形象,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而事实上的不平等、不公正也确实存在。由此产生的城市弱势群体的不平衡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也容易造成伦理关系的对立乃至冲突。不时见诸报端的城管与小商贩的流血事件正是其具体表现。社会弱势群体艰难生存的空间本来就不大,粗暴执法却挤压了这一狭小的甚至最后的生存空间。这类不应发生的冲突令人感叹,促人反省。

应当看到,城市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生活重压、贫困现状、与富裕人群的巨大反差、边缘化的社会地位,以及社会的漠视乃至歧视,都是导致这一群体疏离社会的潜在因素。道德生活与经济水平、生存状态有直接联系。特别是在现代化进程中涌入城市的部分新人群,如果长期在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缺少归属感的氛围中生活,在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制度安排不公正的情况下,更易引发与其他社会群体的矛盾。为化解这种对立与冲突,建构和谐的伦理关系,我们提出以下主要的伦理对策:

第一,在全社会普及尊重他人、平等待人等现代伦理理念,以尊重、关怀而非歧视、偏见的态度对待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身份歧视是与现代文明理念背道而驰的。他们既需要经济上的救助,也需要精神上的慰藉、社会大众的爱心、同情心。弱势群体于血缘关系之外,最珍视的是“他人的信任与尊重”、“爱情”、“友谊”。马斯洛(A.H.Maslow)把人的需要分为“缺失需要”(或者称之为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前者是每个人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的需要,其中所包含的“归属与爱”、“自尊”,正是弱势群体所缺乏的、人生存的基本需要。因此,给予他们以基本的伦理关怀,是一个公民社会亟须建构的道德文明。

第二,引导弱势群体从自尊的人格意识走向自立自强的行动。有针对性的引导弱势群体克服自卑、失衡、不满与过度自尊等不良心态,放弃“等、靠、要”的消极依赖观念,消解自暴自弃的悲观失望情绪,以乐观向上的心态直面困难,以自强不息的精神争取就业与创业;以合理的方式争取自己的权益,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理性地处理与社会、其他群体之间的关系,等等。这是弱势群体改变自己命运的精神条件。

第三,职业道德培养与专业技能培训并举。弱势群体中的大多数成员都有就业机会,除客观原因外,不少人因为轻视所从事的职业,缺乏爱岗敬业的操守而再次失去工作。因此,再就业培训应将职业道德培育列为重要内容。职业本无高下贵贱,任何岗位都需要脚踏实地的从业者。

第四,制度设计应以实现合理的伦理价值为目标。每一种社会都会分化为高低有序的结构,分层是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中国社会目前正处于转型时期,分层原则处于剧烈变迁之中。30年来的改革历程,从打破平均主义开始,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更注重公平的“和谐社会”,各种制度体现的价值目标不应只注重“物”的分配,更应体现于对“人”的关怀。虽然城市弱势群体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成为社会的弱者,但逐渐成熟的新的社会流动规则应成为他们改变生活的希望所在。因此,通过制度安排以体现“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公平与正义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使之覆盖更多的人,可以解决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问题。通过刚性的制度实现公平、公正,消除身份歧视、就业歧视、教育歧视、待遇歧视,可为弱势群体改变自身状况提供新机遇。

以上四个方面,都是消除弱势群体与其他群体、与社会的对立与冲突,建构和谐的伦理关系、实现和谐社会核心理念的根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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