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付工资”的审计_应付工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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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合理的应付工资审计目标。审计目标具体包括:(1)明确应付工资的提取和支出依据的合规性;(2)明确应付工资期末余额的真实性和正确性;(3)明确应付工资分配的合理性;(4)明确应付工资总额的合法性;(5)明确应付工资报表披露的恰当性。

(二)确定科学的应付工资审计程序。从广义上来说具体审计程序如下:(1)应付工资业务控制制度审计;(2)应付工资业务处理流程审计;(3)应付工资会计信息审计。

(三)及时对应付工资业务控制制度进行审计。具体包括:(1)是否对应付工资建立了授权批准控制。如工资单的增加、废除和改变是否在取得有关部门负责人正式签发的书面通知书,由专门规定的行政管理人员或人事部门批准的人员办理。工资单的总计是否由工资部门编制,并呈报总会计师批准后,才开具支票和工资通知单付款。加班工时和工时卡是否由部门主管书面批准,才作为计发工资的依据。工资单中的扣款事项是否做到每笔扣除

数都有书面授权,并符合政策和法律的要求等;(2)是否对应付工资所涉及事项进行了稽核控制。如工资银行账户是否每月由不参与工资单编制或分发工资的人员进行核对与调节。划入"生产"的工时是否与有关工资记录逐月核对调节;(3)是否对不相容职务实行了分离控制。如批准实际工时人员是否与编制工资单人员的职务分离。保管人事记录和工资文件人员是否与发放工资人员的职务分离。签发支票人员是否与负责编制工资单人员的职务分离。签发支票人员是否与空白支票保管人员的职务分离;(4)是否对会计记录实施了控制。如以现金支付工资时是否得到必要的收据。发放工资时是否有通知单,并是否详细列明付款总数和所有扣除数。是否逐期编制工资调节表,对重大差异和工资变化进行详细列示。

(四)重视对应付工资业务处理流程审计。应付工资业务处理流程是:考勤记录→审签→审查→分配→稽核→审定→记账发放→核对,所以应对每一环节进行审计,具体包括:(1)工资记录人员是否对职工出勤情况进行了完整性的初始记录;(2)劳资部门负责人是否对编制的工资提取表和工资发放表进行了认真地审查并签章;(3)会计人员是否对工资提取表及工资发放表进行了客观地审查;(4)会计人员是否对有关工资费用在各个受益部门之间进行了合理性分配,并填制工资分配表,填制记账凭证;(5)稽核人员是否对工资的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进行了谨慎性审核并签章;(6)会计主管人员是否对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进行责任性复核,并在记账凭证上签章;(7)会计人员是否根据记账凭证进行了合规性登记账簿;(8)有关人员是否对现金支票进行了合法性签发,并向职工发放工资;(9)会计人员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总账及有关明细账进行了公允性核对。(五)慎重地选择应付工资的审

计切入点。具体包括:(1)应付工资计算的正确性审计:①审计计时工资时,查考勤记录是否齐全真实;病事假是否按规定手续报经领导批准;②审计计件工资时,查计件记录是否齐全真实;产品完工的质量是否经检查人员检查确认;工资结算单是否与计件记录相符。③查工资结算单中的代扣款项是否正确,有无多扣、少扣或不扣现象。④查工资结算单中的实发工资的计算是否正确。(2)工资总额的合规性审计:①审计工资总额时,查其计入的各项支出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及《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规范,即工资总额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②审计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时,查其是否计入工资总额中的"津贴和补贴"项目内;③审计误餐补助时,查其是否计入工资总额并计征个人所得税;④审计住房补贴时,查其是否计入成本费用(但不能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3)工资的合法性审计:①审计效益工资时,查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是否经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手续是否合法;批准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否认真执行;1999年前挂钩企业是否以上年工资清算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并考虑调整因素),1999年后(含1999年)挂钩企业是否以上年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总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部分是否在所得税前就扣除;应提未提含量工资应计入工资储备基金而其是否以"工资结算单"的形式流入"小金库"。②审计计税工资时,查发放工资超标准部分是否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为只有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才按实际扣除);是否存在缩小工资总额,扩大职工人数达到少交所得税的目的。(4)工资发放的合理性审计:审计工资发放时,查其是否及时发放工资:工资领取人员是否在领取工资的同时,在工资结算单上签字以示领取工领;未领取的工资是否进行了会计处理;是否存在着借发工资滥发奖金、福利的现象;是否存在谎报发放工资套取现金行为;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是否专户存储。(5)工资分配的客观性审计:工资分配是否客观关键,体现工资分配时是否符合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审计工资分配是否以其发生的地点和岗位进行分配。①生产车间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工资是否列入"生产成本"科目;②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包括车间主任、车间会计及其他管理人员)的工资是否列入"制造费用"科目,并按规定的相关标准在不同产品之间,产成品与在产品之间进行客观分配;③行政管理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会计人员、行政机关的相关管理人员)的工资是否列入"管理费用"科目;④专设销售机构人员的工资是否列入"经营费用"科目;⑤对外提供劳务人员的工资是否列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⑥固定资产清理人员的工资是否列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⑦固定资产大修理和建设工程人员工资是否列入"在建工程"科目;⑧职工子弟学校、技校人员工资是否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⑨医务所、浴室等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是否列入"应付福利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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