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我国腐败问题的经济学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转型期我国腐败问题的经济学思考_市场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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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惩治腐败,已经成为我国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转型期中党的一项特殊任务。早在1982年,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这股风来得很猛,如果我们党不严重注意,不坚决刹住这股风,那末,我们的党和国家确实要发生会不会‘改变面貌’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邓小平文选》第357-358)可见,能否彻底地惩治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本文试从经济的角度,对我国转型期腐败现象危害、成因及对策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转型期腐败现象在经济领域中的主要表现及其危害

腐败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政府公职人员将人民赋予的权力资本化,以换取非法的经济利益。它的主要表现:

行贿受贿。这是政府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如信贷、基建项目承包、物资调度、招生、人事调动等的审批作为资本,非法接受行贿人的贿赂、“馈赠”的一种腐败行为。具体方式,一是“馈赠”物品。从化装品、食品、装饰品、家用电器到住房、小车、担保出国留学、考察,无所不包。在反腐斗争不断深入的今天,这种活动己经逐渐由公开转入地下,且有不断减弱的趋势。二是“呈送”红包。这是继“馈赠”物品之后的一种更为隐蔽的,使行贿受贿双方更为易于接受的贿赂方式。从人民币、美元、英镑等现钞至存折、优惠购物券等有价证券,应有尽有。这种方式在现阶段已经成行贿受贿的主要方式。

贪污挪用。这种腐败现象带有监守自盗的性质,其主体往往是企、事业单位中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理财管财人员。涂改发票,多支截收、克扣、拖延发放各种应付款项,直接提取现金、拆借,等等,是贪污挪用的主要手段。据报载,原中国煤炭运输总公司经理郭子文,刚当总经理一个多月就开始大肆贪污挪用,短短几个月时间即达190多万元,其本人作主将公司一个多亿的款项挪借出去,然后从中贪污挥霍,就是这种腐败现象的典型。

私设“小金库”。这是腐败现象直接渗透到经济生活的一种表现形式。非法截留企业生产经营利润,截留国家财政拨款,变卖国有资产,公款私存,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借种种理由向下属单位乱摊派,乱索要。这些小金库给国家的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权力入股。这是腐败现象直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又一种表现形式。它以权力作为资本的内涵,以“顾问”、“董事”等形式作为控股的外在表现,以不投一分钱的“股东”身份直接参与企业的股权分配,并从中获取非法的股息或红利。

非法集资。这是以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为主要特征的腐败现象。其作法:一是以多倍于银行同类存款利息为诱饵,哄骗持有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作为投资者上钩,然后将所集资金作为个人或小团体肆意挥霍的本钱,如无锡新兴公司非法集资32亿多元一案,当属此类;二是以兴办某种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兴建某种公共设施为借口,强行“捐款”集资,对所“捐”的款项,以相当的比例抽出现金,用于“奖励”集资有关人员,以达到中饱私囊的目的。

多吃多住多占。我国的“饮食”文化可谓渊源流长,名目众多:开工庆典,婚丧嫁娶,迎来送往,亲友重逢,升迁退职,考察验收,诸如此类,均以吃为先。据估算,每年仅公款吃喝一项,就要花国家各项经费达百亿元以上。至于多住,也是名目繁多:某处级干部强占七套共502.4平方米住房,某局用平均每户装修费超过13.5万元的标准共为24位主要领导装修了各280平方米一套的住房,这些决不是绝无仅有。还有占有的问题,工作变动了,原为工作需要而配给的小轿车,专用电话,住房等等,一律照单占归己有,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此外,傍“大款”、虚报浮夸、作假护假、以罚代刑、卖官买官等等腐败现象也大有抬头。腐败使党的威信下降,削弱了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而在经济上的危害,从根本上来说,是严重冲击了经济生活,延缓了我国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进程,延缓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具体地分析,其危害性在于:

造成了国民经济的严重损失。据有关部门公布的1992-1995年的反腐败资料及抽样测算估计,因贪污挪用,行贿受贿,公款吃喝,非法集资及截留各种款项,造成国家每年的经济损失至少在千亿元以上。

破坏了市场经济法则。市场经济要求企业在遵循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使经济资源在动态中得到优化配置。而腐败渗透市场,势必招致市场经济运行法则的破坏。譬如,在承包基建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溶进腐败行为,则会使公平竞争失去其应有的作用,并使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成为空谈。

扰乱了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国家对经济宏观间接调控的重要依据之一是经济统计。非法集资,公款吃喝,公费旅游,权力入股等,在一定程度上给经济造成一种虚假繁荣的局面;而贪污挪用,行贿受贿,私设金库,则有舍大家利小家之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会给经济生活蒙上一层“萎缩”的面纱。无论是哪一种假象的产生,都会使作假护假,虚报浮夸充扩经济统计。最终导致国家对经济的宏观间接调控的局部失误,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需要全体国民的共同努力,而腐败现象猖獗,不但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而且直接打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劳动生产积极性,这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二、转型期腐败现象的经济成因分析

腐败,归根到底,它是私有制的产物。因而,分析转型期腐败现象的成因,必须从分析这种社会现象与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入手。无庸讳言,转型期腐败现象的产生、发展,甚至猖獗,其成因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体制所具有的特征紧密相连的。形成转型期腐败现象的经济条件,主要有:

转型期经济体制所特有的新旧并存性,是滋生腐败现象的重要基础。在当前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这一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旧的体制尚未打破,新的体制正在逐步建立中,这必然给人们的思想带来极大的冲击。使一些人在认识上产生偏差,造成一部分人,特别是一部分政府公职人员的某种失落感和“紧迫感”,进而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奉为信条,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腐败现象也就随之产生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尚未成熟,是腐败现象猖獗的温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由不成熟走向成熟,是一个过程。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常常会使人对市场经济产生某种误解。譬如,市场经济是盈利经济,追求盈利的最大化,是市场经济运行的根本目的。市场经济的这种属性,使人们产生这样的误解:唯利是图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要求;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谋求盈利最大化的主要手段,为了谋求盈利的最大化,可以“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也即不择手段等等。又如: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企业享有生产、经营的自主决策权和资产、盈利的自主处分权,这又给人们蒙上了经济活动只要考虑“小家”,不用考虑“大家”,只要“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阴影。这种种误解,一旦成为某些公职人员履行公务的指导思想,就会成为腐败现象产生和猖獗的温床。

市场经济发展本身的局限性,是转型期腐败产生和发展的助燃剂。盲目性、自发性、唯利是图是市场经济发展本身所特有的局限性。而由这种局限性所派生的行业垄断、资源垄断、本位主义、个人主义、不正当竞争、基础建设失控等,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现象的产生和发展。有人编了这样一首“三气歌”:“看到别人大把大把地捞(腐败),请你别伤气,谁叫你这么不得志;知道自己没有条件去捞,不要丧气,你应该自认霉气;你有条件去捞,千万别客气,这是你的。”这首歌表达了人们对腐败现象的一种痛恨、无奈及效法的心理,从某种角度来看,也正好说明了腐败现象的产生和发展与市场经济本身的局限性和内在联系。

对“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断章取义的理解,是转型期腐败现象产生的又一个重要的经济根源。一切腐败现象的终极目的都可以归结为最大限度上的私欲的满足,而经济欲望在私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转型期分配体制尚有某种不足的情况下,一些腐败分子在道德信念上崇拜“有钱能使鬼推磨”,在行动上奉行“一切向钱看”的准则,见利忘义,不择手段地想早日“致富”,这就刺激了使腐败现象的势头疯涨。

另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要求以完善的立法、执法和督法系统去规范市场行为。但是,在我国当前的经济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督法不力,以情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经济立法、执法、督法的滞后性,特别是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律监督的滞后性,使腐败分子无孔不入,有机可乘。

三、防止和惩治转型期腐败现象的经济对策

防止和惩治转型期腐败现象的经济对策,从根本上来说,必须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快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的改革进程,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加强经济立法,执法和督法工作,树立国家公职人员的人民公仆意识,进而最终根除产生腐败的经济根源。当前,在具体措施上必须做好的几方面工作是:

第一、高薪助廉。高薪助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根据马克思提出的“复杂劳动多倍于简单劳动”的观点,谁也不会否认,国家公职人员的劳动属于繁重的复杂劳动,如果他们的劳动,(特别是各级党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劳动)在推动一个地区,一个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而他们的收入却明显不如个体工商业主,私营企业主的收入的话,在很大程度上就会诱发腐败。因而,有必要采取高薪的办法来帮助廉政建设。实行高薪助廉,必须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同时,一是要加大力度精简机构,裁减政府公职人员;二是要重新界定“干部”的内涵,在全面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上,使高薪真正发挥其助廉作用;三是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步减少直至最后取消国家财政对亏损企业的财政扶持补贴。逐步提高征收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税收的税率,以增加高薪的经济来源。应该肯定,高薪助廉在一定程度上是行之有效的消除腐败的措施之一。当前,要加紧对这一问题的可行性研究、试验,进而全面推行。

第二、实行财产登记与公开。这是防止和惩治腐败的有力措施之一。对国家各级事业、企业单位和科、局级以上的公职人员,金融、财税、保险等部门的主管人员,社会群众团体的主要工作人员,都必须实行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财产包括不动产、有价证券、各种收入、馈赠等等。这种登记和公开,有利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法律监督,从而为防止和惩治腐败设置一个高压电网安全区。

第三、重赏重罚。在防止和惩治腐败的斗争中,重赏重罚是一个重要保证。通过立法,从财政收入、社会捐款等途径筹集奖励基金,用于重赏那些“为官一任,富甲一方”而又为政清廉的公职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通过立法、执法和督法,严惩那些贪脏枉法、以权谋私的腐败分子。要修改刑法中关于经济犯罪的有关处罚条款,加大打击范围和力度,使腐败分子无机可乘,无孔可钻。

第四、建立专门的反腐机构。在反腐斗争中,完全有必要从政府职能部门,公检法司部门中分离出一个相应的防腐反腐机构,以作防腐反腐的专门力量。这一机构必须依法成立,依法办事,真正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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