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管理问题分析论文_朱跃辉

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管理问题分析论文_朱跃辉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065)

摘要: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由于产权的特殊性,在使用权变更、使用权限等方面容易出现一定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当前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介绍,重点阐述提升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管理水平的措施。

关键词: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管理问题

引言

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由于产权方面以及使用方面的特殊性,在经历学校合并以及其他方面的演变,在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下,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的相关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因此为更好地做好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管理工作,通过对目前存在问题的研究,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改善管理水平,对于进一步规范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1、高校自管公有住房概述

自管公有住房也被称为公房,属于国有住宅,通常由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投资兴建的住宅,住宅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归国家所有。高校自管公有住房指的是学校为教职工提供的住房及教师公寓,房屋产权属于学校。目前,在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中,具体可以分为常住教职工公有住房、新进教职工周转用房、引进人才安置房以及学校下属单位自管房。通过对不同员工的住房进行分类管理,可以提升住房管理工作的灵活性。

2、高校自管公有住房存在的问题

2.1法律界定不明确

目前按照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以及相关法规中对该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表述比较含糊。就本质而言,这种住房的出租人为单位,承租人为职工,但在实际中,职工对房屋的使用权力已经超出租赁关系的债权属性。产权人对于承租人的出租期限以及租金等事项无法进行协商。这种法律界定不明确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使用权主题变更问题,通常情况下,承租人主体自然身份的丧失直接会导致租赁关系的解除,使用权随即消灭,但公有住房的使用权确不会遵循这项规定。

第二,公有住房的使用限制问题。由于公有住房的使用权问题,导致无法进行自由买卖、转让或者调换,也不能进行担保抵押。在实际使用上,通常情况承租人多采用转租的方式,行使自身的权利。但这种情况是承租人对使用权力的扩大,在转租过程中对房屋的修建和管理成本考虑不充分,导致转租的市场价格失真。

第三,使用权灭失的补偿问题。公有住房使用权由于受到自然外力因素、市政拆迁等影响,会造成使用权灭失。但在实际中,对于住户的赔偿不仅包括承租人,按照相关规定还应该包括同住人等,这种使用权限与补偿范围的冲突也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

2.2高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强制执法权缺失

由于高校公有住房属于学校机构部门的后勤管理范围,没有强制执法权,因此在实际管理中,对于相关问题只能通过文件督促、劝导等方式解决。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管理通常由学校住房工作委员办公室负责,但在实际管理和工作处理中,还会涉及到水电、保卫、财务、认识以及承租人单位等主体,相关机构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关系,因此联合进行问题处理时,相关部门的配合度较差,导致推诿现象非常严重。由于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绝大部分位于学校内,因此公安部门、街道政府机构以及街道城管单位等外部协同力量对于学校住房的管理在区域范围上会受到一定限制,严重影响到协同执法管理机制的形成。

3、有效解决高校自管公有住房问题的科学途径

3.1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理清使用住房使用权的归属边界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通过结合学校实际需要,增加管理补充办法,对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进行变更,应该明确规定承租的教职工去世以后,住房归属应该有年限,具体可以体现在后代居住施工以及承租和转租上。从而强化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严格避免出现调换、转租、转借或者转让行为,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该由学校的财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的使用权灭失补偿,补偿对象以及补偿范围应该明确,具体应该包括家庭核心成员,配偶、子女,其他同住人员不应该纳入补偿范围。一旦承租人出现离异等情况,应该对补偿名额进行确定,学校机构不能干涉承租人家庭内部的划分和再分配问题。

3.2协同执法部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对于高校的自管公有住房在管理,不能仅仅停留在约束和劝导方面,还应该通过与执法部门的联合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第一,应该发挥学校住房工作委员会领导小组的作用;第二,充分发挥学校住房管理办公室的作用;第三,通过增加牵头部门权力,让保卫处、后勤水电部门、财务部门等发挥应有的配合作用。第四,应该积极联合校外的执法力量,积极协同所在辖区的公安部门、街道办等单位发挥执法作用。

3.3在校内成立机关部,建立公有住房违规使用的惩罚机制

高校自管公有住房管理工作遗留下来的问题相对复杂,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学校对共有住房的行为执法权和惩罚力度有限。因此学校在发挥内部单位力量的同时,还应该联合外部力量对公有住房的承租人进行更加严格的管理。住房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做好清查工作,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具体可以根据承租人的行为与职工福利进行关联,对于情节严重的职工,应该采取强硬措施,并做好通报处理工作。

4、结语

综上所述,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管理使用以及继承租售中,存在一定的问题。高校机构应该结合现有的情况,通过积极联合执法部门,提高对承租人员的管理水平。同时积极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增加规范协定,完善高校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管理制度。希望通过本文论述,为类似研究提供借鉴与参考,推动行业技术水平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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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晓斌,林亨斌.地方本科院校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韩山师范学院学报,2018,39(01):103-108.

[3]徐云丽,曹玉洁.高校周转住房管理的变革实践及后续思考[J].高校后勤研究,2017(02):53-55

作者简介:朱跃辉(1962.03-),四川成都人,大学专科,四川大学后勤管理处,研究方向:公有住房管理。

论文作者:朱跃辉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8年11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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