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的伦理分析_一夜情论文

“一夜情”的伦理分析_一夜情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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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本专门赞赏“一夜情”的畅销书作者又屡屡对“一夜情”问题发表谈话[1],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作者表明:“一夜情”纯粹是为了肉体快乐;“一夜情”并非道德沦丧;“一夜情”是一种权利。对这些观点,笔者不能苟同。如何看待性关系、性道德、性权利,如何对“一夜情”进行伦理认识,这是本文要阐明的问题。

一、性关系的内涵与本质

揭示性关系的内涵与本质,是我们对“一夜情”进行伦理判别的前提。

人类性关系是两性之间一种极为密切的生理、心理和感情关系,它是基于性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发生的。

性的自然属性是指人作为生物有机体所具有的性的存在方式和属性,它包括性欲、性冲动、性满足等生理机能和生理需要。性的自然属性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是人生长发育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这种本能和要求是健康成熟男女的正常生理机能和合理要求,适当地、正常地满足这种要求,是人们身心健康的必要条件。正如奥古斯特·倍倍尔指出的那样,性欲的冲动“在正常发达的人类人人都有,到了成熟之后,满足这种冲动是生理和精神健康的根本”[2]。

唯物主义者从来不否认性的自然属性,认为人的性欲要求及其满足,是一种正常的生理需求。它不仅是人类求生存和种繁衍的必要原动力,是人类“生命意志”的最高体现,而且是人类个体生理、心理发展的必备要素,对人的身心健康具有重要的影响。对健康正常性欲的合理满足,可以释放由性激素传导而产生的性动力、性张力,缓解人们心理上和精神上的压力,使人得到肉体的快感和精神的欢愉,从而促进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唯物主义认为,性禁锢、性压抑是违反人性的,坚决反对宗教禁欲主义和蒙昧主义对人性的压制和剥夺。

需要提醒的是,人类的性欲要求不只是有着与动物相同的生物生理基础,它还具有社会属性。我们在肯定人的性的自然合理性的同时,还应该对性机能中所内含的自发冲动性、本能盲目性、恣意放纵性,甚至类似动物的疯狂野蛮性具有清醒的认识。

性的社会属性是指任何人都是社会的人,任何人的性需要、性冲动、性满足都是在社会环境中,在与社会和他人的密切关系中表现和实现的,也就是说异性之间的性交往、性结合,不是以纯粹的自然方式进行的,而是以丰富多彩的社会方式进行的,人类的性关系已不是单纯的自然关系,而是高度社会化的一种社会关系,它受制于物质资料生产和人口生产的规律,折射出整个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宗教哲学思想、道德和美的文化传统以及婚姻制度和民族风情等。性的社会属性,使性本能对象化、具体化,使人们的性关系中除了性吸引、性渴求外,还具有了好感、赞赏、尊重、关心、爱护、责任、义务等思想感情和道德因素;性的社会属性,使人类的性关系脱离了自发性、盲目性,具有了社会规范性和规定性,具有了道德和法律的意义。这种社会化了的性关系,才是真实的、属于人的性关系,才是理智、道德、有益于社会和个人发展的性关系。正如黑格尔所说:“两性的自然关系通过它们的合理性而获得了理智和伦理的意义。”[3]

人类性关系的本质和内涵表明:人类性关系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基于自然属性,又高于自然属性的社会化了的两性关系,其中,社会属性是它的本质属性。人们只有尊重性的自然属性,又服从性的社会属性,才能在性关系中获得真正的自由,实现身心健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们只有牢牢把握性关系的社会属性,深刻理解性的本质,才能抑制性欲的冲动性,约束性欲的盲目性,规范性欲的放纵性,改造性欲的野蛮性,使性本能升华为人类的性意识、性行为。

“一夜情”畅谈者公开声明:“性是一种快乐的事情”,“‘一夜情’纯粹就是为了肉体快乐。”这种观点把性的自然属性作为性关系的全部基础,把满足人的生理需要作为性关系的惟一目的,完全抹杀了性关系的社会属性和社会本质。“一夜情”把具有深刻社会内涵的性关系,变成赤裸裸的肉体感官快乐;把人的性行为,还原成动物的性本能,不能不说是对人的尊严的践踏,是对人类两性关系的亵渎。

二、性道德的评价标准

如何评价“一夜情”?这是对于“一夜情”认识的焦点。“一夜情”赞赏者认为,“道德是因地而异的,没有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标准。”对“一夜情”进行道德评价时,要求人们改变“固定的道德标准”,换一个“新的思维”。用这个“新思维”来评价“一夜情”,其结论是:“一个人一生换了很多性伴侣,他也不一定就是坏的”,一夜情并非“道德沦丧”。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性道德有没有共同的评价标准?二是一个人一生换了很多性伴侣,有多次“一夜情”,是不是道德沦丧?

道德标准是指人们在进行道德评价时所持的善恶、荣辱标准。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道德作为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产物,其善恶标准具有历史性、阶级性、民族性,善恶标准是变化的,有差异的,“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4]但是,道德标准的这种变更性、差异性,并非是无客观标准的道德相对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善恶观念、善恶标准还是有客观的、共同的、绝对的标准的。这个标准就是,凡是有利于人类社会进步,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的思想行为,就是善的;反之,就是恶的。因此,善恶评价标准是变更性与继承性、相对性与绝对性的辩证统一。

性道德是人类道德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善恶评价标准也不能违背变更性与继承性、相对性与绝对性辩证统一的规律。性道德善恶标准的变更性和相对性,是说性道德的善恶评价标准不是僵化固定、一成不变的,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地区、不同阶级、不同民族,其善恶标准是不同的。比如,封建社会主张性禁锢、一夫多妻制,资本主义社会主张性解放、一夫一妻制;伊斯兰教徒可以娶四个妻子,佛教徒却要戒色禁欲;苏丹希克莱族女孩结婚时要当众宣布自己的情人,情人越多越好,但是在许多民族,少女婚前失贞则是耻辱和不道德的。性道德善恶标准的继承性和绝对性,是说性道德评价是有共同的参照系的,是有共同的、绝对的标准的。这个共同标准就是:凡是有利于人的身心健康促进道德人格全面发展的、凡是能够提高夫妻之间道德责任感和义务感有助于婚姻稳定家庭和睦的、凡是符合人类两性关系发展规律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文明进步的性关系和性行为,就是善的,应该给予肯定;反之,就是恶的,应该予以否定。因此,性道德是有明确的是非善恶标准的,否定性道德善恶标准的客观性是完全错误的。

用马克思主义道德评价标准来评价“一个人一生换了很多性伴侣”这种屡发性、多发性的“一夜情”,其非道德性是十分明显的。其一,对个人来讲,以性欲冲动为惟一动力,以肉体感官快乐为惟一目的的多性伴行为,只能激活和激化性的自然本能和生物本能,放纵性的自发性、盲目性、野蛮性,从而摧毁人的人格和尊严,泯灭人的道德感和知耻心,使行为失控、人性堕落,并使性病、艾滋病流传,直接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二,屡发性的多性伴行为,对婚姻家庭有难以修复的极强破坏力。由它引发的婚外情、婚外恋、“第三者插足”等不道德行为,破坏夫妻性关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销蚀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义务感,瓦解婚姻家庭的道德基础,并引起尖锐的不可调和的夫妻矛盾,使婚姻分裂,家庭破碎,产生种种严重后果。其三,从社会后果来看,屡发性的多性伴行为常常演化为卖淫嫖娼行为。恩格斯指出:“拿妇女当做共同淫乐的牺牲品和婢女来对待,这表现了人在对待自身方面的无限的退化。”[5]屡发性的多性伴行为和卖淫嫖娼行为是人性的退化,是对社会文明的反动。它毒化社会道德空气,破坏社会的安定团结,阻碍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尤其是通过“一夜情”、多性伴以及卖淫嫖娼所传播的性病、艾滋病,对社会、对后代更是贻害无穷。

屡发的“一夜情”和多性伴,给个人、婚姻、家庭以及社会带来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它只有生物性的欲望和冲动,没有社会性的情和爱、责任和义务、人格和尊严、荣誉和廉耻。它从根本上违反了人的全面发展要求,违反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反了人类性文明发展的规律和方向。这样的性关系不是道德的沦丧又能是什么?

我们之所以对肯定“一夜情”的道德评价标准予以坚决否定,原因是道德评价的社会意义不仅在于对某种事物做出善恶评价,更重要的是它代表了一定社会和阶级对人们的道德要求,具有道德价值、道德行为的导向作用。“一夜情”的赞赏者首先宣扬道德相对主义,混淆是非善恶的界限,继而要求人们改变“旧的道德标准”,换上所谓“新思维”,得出“一夜情”并非道德堕落,“一个人一生换了很多性伴侣,他也不一定就是坏的”这样完全错误的结论。这种道德价值和行为导向是十分有害的。如果任凭这种性道德标准来腐蚀人们的心灵,来诱导人们的行为,必然造成人们在性关系上的道德标准失衡,道德心灵失守,道德行为失范,最后造成整个社会性道德的失控。对此,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万不可掉以轻心。

三、性关系的权利

畅谈者认为,“一夜情”是人的一种权利,“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有权利和陌生人去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制止“一夜情”。

性是人的一种基本存在方式,是人性和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拥有性关系、享受性生活,确实是成年人的一种权利。但是,性关系的权利不是孤立片面的,它与性关系带来的各种义务密切联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和义务是统一和互相对应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6]。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的,不应有无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人们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同样,任何义务的履行也是以享有一定的权利为条件的,不应有无权利的义务,即不能随意剥夺人们应当享有的正当权益。性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同样是不可分割双向互动的,人们在享有性关系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由性关系所带来的相应的各种义务。这种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享有性权利,必须对性关系的异性对象,承担关心、爱护、忠诚、扶助的义务;其二,享有性权利,必须对性关系的结晶——子女,承担抚养、抚育、教育、呵护的义务;其三,享有性权利,必须对性关系的社会和法律形式——婚姻家庭,承担维系、加强、巩固、保护的义务;其四,享有性权利,必须对性关系的存在空间——社会,承担服从社会规范、增进社会安定、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义务。

“一夜情”所说的权利,就是和陌生人做“一夜情”,就是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得到肉体和感官的快乐,完全没有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及义务。这种只有个人利益,没有社会责任;只有享受,没有付出的权利观,把权利和义务完全割裂开来,形成了一种无义务的权利,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权利观的曲解,是对社会主义性道德的背离。在实践中,这种曲解的权利观,只能使人成为缺乏理智和意志自律的纵欲主义者,成为对性行为不负任何责任的极端个人主义者和利己主义者,从而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

马克思主义权利观还指出,人权作为人的利益的一种观念形态,不是天赋的,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社会历史的产物,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法律关系、道德关系对人的利益的满足程度在观念上的反映。人权具有历史性、阶级性、时代性,具有社会的规定性和规范性。性权利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同样也要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规定和制约。首先是“两种生产”,即物质资料生产和人口生产的制约,它们决定性权利的产生、形成和本质特征;其次是阶级地位、阶级利益的制约,它们决定性权利的有无、大小以及实现的程度;再次是社会法律的制约,它决定性权利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保护,并决定对损害他人性权利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此外,性权利还要受到社会道德、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和制约,它们规定性权利的善恶荣辱标准,并获得民族的、社会的舆论支持和心理认同。因此,任何人的性权利都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行为,而是有社会规定、规范和要求的。它必须顺应“两种生产”发展的规律,必须服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必须符合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一句话,性权利必须在社会规定和允许的框架内实现,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原则。

“一夜情”的赞赏者把满足人的生理需要作为性权利的全部依据,主张“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有权利和陌生人去做”。这种恣情纵欲、无视社会规范的观点,同列宁当年曾经批判的“杯水主义”如出一辙。“杯水主义”认为,满足性欲和爱情的需要,就像口渴喝一杯水那样简单和平常。列宁批评道:“自然,渴是要满足的。但难道正常环境下的正常人会爬到街上去喝那里的脏水,或者从那沾有许多人唇脂的脏杯子里喝水吗?”[7]他说:“在性生活上,不仅应该考虑到单纯的生理上的要求,而且也应该考虑到文化的特征,看它们究竟是高等的还是低等的。”[8]马克思也指出:“吃、喝、性行为等等,固然也是真正的人的机能,但是,如果使这些机能脱离了人的其他活动,并使它们成为最后的和惟一的终极目的,那么,在这种抽象中,它们就是动物的机能。”[9]

那些把“一夜情”看做是人的一种权利的人,另一个理由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一夜情”。在他们看来,“一夜情”只是道德问题,不牵涉法律问题,因此,行为者可以无所顾忌。这种观点也是完全错误的。法律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并认可,凭借国家强制力执行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法律是对罪与非罪、违法与守法事实的判定与裁决,法律确实没有对“一夜情”的具体条文限定,但是这并不等于法律允许和支持“一夜情”。法律是社会稀缺资源,只能是关于人们最重要、最基本权益的规定,不可能细微具体到“一夜情”。但是,法律对一夫一妻制的规定,对夫妻间互相忠诚义务的要求,对婚内性权利的保护,以及对破坏婚姻家庭、传播性病艾滋病的惩罚,不就是对“一夜情”、多性伴的法律否定?不就是表明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吗?事实上,“一夜情”,特别是与陌生人去做的“一夜情”,决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它引发的种种不良后果,会产生许多法律问题,比如:卖淫嫖娼、抢劫、强奸、性虐待、性暴力以及婚外怀孕、非婚生子女等等,都是法律直接干预的问题。因此在“一夜情”这里,道德和法律没有绝对的界限,行为者不仅要承担道德责任,而且也要承担由此而带来的一系列法律责任。

“一夜情”是对人的性权利的歪曲,是对法律和道德的蔑视。“一夜情”只能使个人道德堕落、心灵扭曲、良知泯灭、人性退化,给婚姻和家庭,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危害。对“一夜情”必须从道德上予以彻底否定,这一点不能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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