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电影产业平台--解读国家广电总局四项命令_电影审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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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电影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尤其是2002 年院线制改革后,电影市场开始逐步形成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格局。为深入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加快电影产业化发展进 程,根据中央对进一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做出的新部署,近期,国家广电总局以总局令 的形式陆续颁布了推进电影产业化发展的《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 定》和《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与商务部、文化部联合颁布)四份文件,分别于20 03年12月1日和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1、关于剧本(梗概)立项 电影剧情梗概和部分剧本立项审查的具体办法,是按照《电 影管理条例》之规定“(剧本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要 求制定的,借鉴了电视剧立项管理的经验。为增强创作活力,本《暂行规定》改进了以 往所有影片都需审查剧本的管理方式,规定了部分影片实行剧情梗概立项。凡属“重大 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片、特殊题材影片、合拍影片,需报剧本立项,其他类 型影片报不少于1000字的剧情梗概立项。上面所提及的特殊题材影片,是指涉及外事、 台湾、少数民族、宗教、部队、公安、司法等敏感题材的影片。这些题材政策性、专业 性强,需请省级及省级以上相关主管部门协助审读剧本。

2、关于电影片审查 部分下放审片权限,也借鉴了电视剧审查管理的经验。本《暂行 规定》明确提出,经申请,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可以实行属地审查。电影完成片属地 审查目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省市范围内实行,中央规定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为: 北京市、上海市、吉林省、广东省、陕西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四川省。

以上省市的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经向广电总局申请,可对影片进行属地审查。重大革 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涉及特殊题材的影片、中外合作摄制影片和取 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影片,仍由广电总局审查。所有完成影片需获得电影 局统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方可发行放映。涉及外事、台湾、少数民族、宗 教、部队、公安、司法等特殊题材的影片,因需请相关特邀审委参加审片,所以由总局 审委会终审。

除“重大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片,合拍电视电影外,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 节目中心(CCTV-6)对其出品的电视电影,有剧本立项权,无需向电影局报剧情梗概立项 。其他省级电影频道如拍摄电视电影,立项和审查程序同电影故事片。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随着电影业改革的步伐加快,1994年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布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 理规定》中,某些内容已经不适应电影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扩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 ,发展我国的电影产业,补充、修改和调整《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十分必要 。修订工作主要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同时研究了国家有关经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照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修订该管理规定的同时, 还制定了与之配套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暂行)。

此次修订主要调整了:中外联合摄制电影中,故事不受地域的限制;主创人员除主要 演员(国内占三分之一)外不受比例限制;合作的范围扩大到电视电影、数字电影;特别 是规定了民营影视文化公司,经批准可独立开展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业务;联合摄制的 电影片,根据影片发行的需要,除制作普通话语言版本外,允许以普通话版本为标准, 制作相应国家、地区、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版本等。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制定《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 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来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其二,电影企业既有企业的一般性属性,又有 精神文化产品的特殊性要求,因此要把握好企业的市场准入关。此次的《暂行规定》, 在原有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试点放开的基础上,又降低了准入门槛。

1、关于制片 过去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拍摄影片,是以单片报批的方式 进行。《暂行规定》放宽了限制,不仅可以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电影制 片公司,而且在连续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含两部)以上 电影后,就可以独立成立电影制片公司,享有与现有国有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制片的另一项改革内容表现在:过去和外资在影片摄制方面的合作,仅表现在单部影 片的合作拍摄上,此次《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允许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国有 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尽管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能超过49% ,但它标志着与外资合作拍片的力度进一步增大,制片领域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

鉴于目前我国电影技术方面较为落后,《暂行规定》对原来“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 外资)只能参股成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进行了 调整,允许其控股或单独成立电影技术公司;并且,在向国内公司开放的同时,也允许 外资公司参股经营。外资公司在经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经营此项业务。这一措施将加快 电影技术设备,放映设施等方面的更新改造步伐。

2、关于发行 2002年,院线制建立后,由于各地原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主要职能由发 行转向院线放映,加之不少制片公司发行影片能力较为薄弱,因此,为鼓励更多的国有 、民营公司参与国产影片发行,销售,活跃国产影片中介服务市场,今年年初,电影局 就出台了有关允许电影系统外国有,民营公司发行国产影片的试行办法。此《暂行规定 》又以广电总局令的形式再次重申了这一政策,并且将门槛进一步降低,从原来的受影 片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三部国产影片,下调到两部国产影片,并且有过发行两部电 视剧经历的公司也可申请国产影片的发行。到目前为止,电影局已向近20家公司颁发了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除了全国电影发行经营业务外,对在一个省内想从事国产影片发行经营业务的,也可 以按《暂行规定》所列的条件向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内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尽管建立院线后打破了以行政区域发行影片的传统模式,但由于省里的各级电影公司 还存在,或多或少还有电影的发行放映业务,因此,在过渡期内这些公司将不会立即消 失,如果二级电影市场开发得好,还将会有很广阔的发展天地。获得一个省内的发行许 可证,主要是获得一个平等的机会,至于将来政府肯定是不会以行政区域限定某一公司 的经营范围的。公司实力有多大,经营范围就有多大。

3、关于院线 自2002年院线制发行放映模式建立以来,尽管一年半的时间里不少院线 也进行了一些扩张,但院线数量多规模小,跨省院线延伸能力不强。省内院线存在地域 垄断的状况仍然存在。正是基于此,《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允许电影院线公司以紧密 型或松散型进行院线整合”。而整合的原则是鼓励跨省院线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 合”,而“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院线”。这一原则将按照市场规律运作与政府宏 观调控相结合,主要是为了避免因整合而使得一省(市)通过努力建立起来的竞争格局重 新归于一统。

关于院线改革;去年基本上都只是局限于电影系统内部。仅仅一年半的时间,院线改 革的观念已经同电影改革的观念一样,突破了长期以来形成的所谓“系统”的概念,院 线的开放,意味着今后院线也将成为全社会的院线,政府的管理从管直属向管社会真正 转变。当然为了使进入院线的社会力量真正在院线建设上作长远考虑,在吸引其进入时 ,政府仍然提出了一些要求,就是投资上应有的一个数量,由于参股、控股和独资的份 量不同;而相应制定3000万元、4000万元和5000万元的基数。因为目前院线或多或少还 是电影行业里较有利益的部分,院线的注册资金都不高,放开后进来的资金很容易控股 ,出于对电影行业的保护,政府希望新的进入者要承担一些长久发展的义务,因为进入 院线,终究是要建设电影院的。投资了电影院,院线的根基才会结实,才会长久。

《外商投资改造影院暂行规定》

目前制约中国电影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电影院的问题。据统计,目前加入院线的影院 不到1100家电影院,只有2000块左右的银幕,平均每家影院不到2块银幕,基本上都是 传统的需要更新改造的电影院。由于资金紧缺,近些年进行建设,改造的影院仅有60家 左右,其中外资参与改建的影院为20家,改建后的银幕数336块。影院改建的数量虽然 不多,但改建后影院的票房收入已占到全国票房的45%左右。因此,为了适应电影产业 化发展的要求,吸引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和 文化部共同修订了《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在继续强调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的同时 ;进一步放宽了外方投资比例的限制,在一些经批准的城市的影院,允许外方投资比例 达到75%。目前这些经批准的城市是: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南京、武汉。

2.根据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 关系的安排,专门加了一条关于香港、澳门投资者在内地改造影院的规定。进一步明确 香港、澳门两地投资者合资、合作建设或者改造电影院,可控股经营,投资比例可以达 到75%。

3.为了简化审批手续。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的审批权由中央下放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 ,只需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征求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 、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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