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房地产市场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一个市场要素,它的健全和完善影响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他自身的特性又决定了是我国国家干预的重要领域,在这一领域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得到了最好的体现。对房地产市场的干预必须结合房地产市场的特性,做出审慎适度的干预,以此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
关键词:适度干预;市场失灵;市场缺陷;房地产市场
国家适度干预是指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者临界点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所谓经济自主更直接的体现是在市场自主上,由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而国家统制体现在国家对经济的操纵与控制中。国家统制过多容易导致经济的死板与僵硬,经济自主不受控制则容易导致经济的崩坏和失灵。因此国家的适度干预就是在二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房地产市场中更加考验这种平衡的控制。它的发展有着自身的规律,干预的不适度极其容易导致房地产市场的崩坏,对国家的经济造成不可预料的估计。
一、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的重要性
(一)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理论基础
国家适度干预经济是经济法的本质原则,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主要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可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然而这一“看不见的手”并不是万能之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最优化的作用是在理想模式下的运作,而在现实生活中市场在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时,总是会遇见各种阻碍。这些阻碍会导致市场失灵。使经济进入滞胀或萧条状态。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体现为以下六种:1、市场的不完全。市场的不完全主要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尤其是自然垄断的情形。2、市场的不普遍。市场的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制的缺位。3、信息失灵。信息失灵是指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4、外部性问题。5公共产品供应受限。6、出现经济周期。经济周期,通常是指在市场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周期性地出现经济扩张与市场紧缩交替更迭循环往复的一种经济现象。这些原因奠定了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理论基础
(二)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必要性
首先这是由国家干预经济的目标要求所决定的,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是为了保证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社会的全面发展。这些目标的实现是离不开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其次国家干预经济的国际化趋势,当资本主义转向国家资本主义的过程中,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大规模干预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再次这是由市场自身的缺陷决定的,市场这个看不见的手并不是万能之手,它缺乏足够的自我调节机制,很容易使经济陷入混乱,这就需要国家进行适度干预,将其带回正轨,保证经济的健康发展。最后是由国家自身的只能决定的,国家从本质上来说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而经济作为与人民群众中最贴近的社会要素,必须由国家对其进行干预,使其能够最好的服务大众。
(三)国家适度干预经济的“适度”问题
国家对经济干预中最难把握的问题便是适度问题,当国家对经济干预过多,市场机制就会被国家政策所影响导致市场难以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使经济陷入僵化。计划经济时代这一现象就比较明显。当国家对经济干预过少,市场的缺陷难以被克制,市场就会陷入失灵状态,导致经济萧条现象出现。而适度干预这是在两者之间寻找一种平衡状态。这种平衡状态难以把握,我们应该从干预的正当性和谨慎性两个方面来把握。干预的正当性在于将干预放入规则的制约下,防止随意干预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干预的谨慎性是在我们认可干预的合理性之下,谨慎考虑综合衡量干预的必要性和干预带来影响和成本等问题。只有如此才能实现国家适度干预,保证国家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
二、房地产市场中国家干预的必要性
(一)房地产市场的市场缺陷
首先房地产市场的信息严重不对成,在房地产市场中,开发商掌握绝对的信息控制权,普通消费者的信息来源只能是由开发商提供的信息,开发商在通过大量的促销广告和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迷失在错误的信息中无法得到真实合理的信息,使得消费者无法做出理智的判断。其次房地产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房屋的固有属性决定不能移动且不同的房屋有着不同的价值属性,这就导致了房地产市场具有区域性,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极其容易导致垄断。并且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双轨制也造成了国家对房地产一级市场的绝对垄断。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土地价格很容易被操控。进而引起整体价格的变动。再次房地产市场中的意思自治有名无实,店大欺客在房地产市场中极为明显。房地产市场是个极其明显的卖方市场,房地产商在房地产市场中有着很强的话语权,买卖房屋统一采取的格式条款对房地产商家极其有利,而房屋作为稀缺资源,买方的议价能力极低对于不公平的房屋购买合同也只能接受。最后房地产市场中充满了投机行为,房屋除了具备居住功能外,其投资功能更被投资者所看重。这些投资客或者说是炒房客通过买进卖出的行为严重扭曲了房地产市场的价格机制,导致房屋价格的非理性上涨,而普通群众由于缺乏足够视野只能接盘,而这种接盘行为再次导致房屋的投资属性凸显。房屋的作用严重偏离居住属性使得房屋价格不断上涨,成为空中楼阁极为危险。
房地产市场的这些缺陷构成国家干预的实践基础。
(二)房地产市场的自身特性
房地产市场的缺陷也是由于房地产自身特性决定的,而这些特性也需要国家的适度干预才能防止。房屋作为一种社会生活必需的建筑商品,它自身的价格也有着与众不同的特点:首先房屋的建造成本不低,建造原料和人工成本的变动也很大的影响着房屋的价格变动,除此之外土地成本也在房屋成本之中,土地具有稀缺性和独特性,导致土地供应有限以及不同地段的异价导致房屋价格的变动极其难以预测。其次,房地产市场的周期较长,时间滞后性明显,市场调节并不能很快的反应到房地产价格上。由于房屋建造周期长,出售时间长,它的供求变动明显错位导致房地产价格难以通过供求关系调节。再次,房屋的价格也受到投资者的投资影响,通过买进卖出囤积居奇也极大的影响了房地产价格的变动,当投资者信心动摇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坍塌,而投资者信息强烈又可能导致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难以调控。最后房物价格高,普通民众难以进行消费,而住房又是生活所需。国家必须对其干预保证人民的安居乐业。
三、国家适度干预在房地产市场调控界限
(一)房地产市场的干预时机选择
通过上述论证,我们可以得知国家对房地产的干预是必然的,因此我们需要把握干预的时机。在房地产经济过热过快时提前干预使其降速;在房地产经济发展过慢时提前干预使其提速。由于房地产市场本身的滞后性,这种干预的时机尤为重要。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滞后性一部分是由于其市场特性决定的,但还有一部分是市场决策传导的失误。一方面表现在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与区域经济不匹配,一方面表现在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者的投资性难以把控。为了应付这些问题。应提前设置相应的市场预警机制,在房地产市场失灵即将到达危险指标时,国家提前下场干预,释放危机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又好又快发展。
(二)房地产市场的干预方式选择
房地产市场的干预除了法律层面的保证,还有其他的手段比如住房政策,金融引流,财政保障等各种方式。而这些方式的选择需要做到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保证国家干预方式的适度性。我国目前采用的住房补贴,房屋价格调控,贷款调控等手段都是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决定的。针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区域性,我国最近提出的一城一策制度更是体现了国家干预方式选择的适度性。针对相应的房地产问题使用相应的房地产干预方式,可以更加直接的保证房地产市场的调控。
(三)房地产市场的干预力度选择
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干预的力度要审慎。干预力度过大可能扼杀房地产市场,使得房地产市场走向僵化;干预力度过小可能起不到干预的作用,使得房地产市场机制失灵,导致房地产市场最终泡沫化然后萧条。对于干预力度的选择需要一定的前瞻性和后果的预见性。通过市场预警机制和市场各方信息的推演预算,采用合适的力度,保证收缩有力使得房地产市场平稳快速发展。突破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死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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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作者:张一帆
论文发表刊物:《文化时代》2020年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