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译系统的两个要素:功能与深层结构_制度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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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2.3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018X(2011)04-0001-08

社会科学文献中所说的“制度”,一般是指社会内部得到普遍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社会规范。这种意义上的制度是社会内生出来的对个人行为的约束,且在不依赖于外部强制的条件下,在社会内部自我实施。

所谓“解释制度”,是指我们实际观察到的“制度”必定是此时、此地、此群人的特殊现象,为了用我们的经验与逻辑体系理解这个特殊现象,需要在逻辑上将这个特殊现象与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因素联系起来。因此,在社会科学的不同学科,虽然解释制度的理论不尽相同,但是,在方法论上都遵循两项原则:其一,揭示制度背后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化因素,以此解释特殊的、具体的制度现象;其二,在“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化因素”与特殊的制度现象之间,建立逻辑联系,即说清楚这样的一般化因素通过什么机制、在什么约束条件下,引导着社会形成此种制度。只有做完了这两项工作,我们才能说在逻辑上(或理论上)解释了一个特殊的制度现象。

那么,什么是制度背后“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化因素”?我们发现这样的因素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与制度的功能有关,简称“功能的因素”;一类与制度的深层结构有关,简称“深层结构的因素”。前一类因素决定了社会成员所面临的问题是什么,后一类因素影响到社会成员在应对问题上的价值取向与共同预期。也就是说,一个研究者面对具体的、特殊的制度现象,如果能够发现它的功能何在,并揭示它的深层结构是什么,以及这两类因素如何引导人们自发地建构出此种制度,他就能清楚地解释此种制度为什么在此时此地出现,或者它为何如此演变。

本文的目的,是在梳理经济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研究文献之基础上,说明“功能的因素”与“深层结构的因素”是什么,以及如何用这两类因素解释制度,以便于研究者在不同学科之间比较制度研究方法和制度理论。

一、功能的因素

制度因人的需要而产生。无论是自发演化的制度(如集市贸易的规则),还是有意识建立的制度(如计划体制),都具有这一特征。因此,通过揭示制度满足人的何种需要,就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此种制度得以产生和延续的原因。在这一个方向上寻找解释制度的因素,即揭示制度的功能,其解释因素即是我们所说的“功能的因素”。我们用经济学家和人类学家的一些经典研究作对比,前者主要研究现代社会的市场和企业制度,后者主要研究部落社会的文化与习俗,但他们都曾用功能的因素来解释这两类差距极大的制度。

1.市场和企业里的制度

经济学家的观点是,制度是因人们应对反复面对的问题而产生的,对于每一个这样的问题,都可能形成相应的制度,此制度的功能即是帮助人们以最少的资源解决此问题。[1]因此,从制度所对付的问题入手,可以认识制度存在的基本原因。用此种观点来解释制度现象,就是揭示此制度有助于当事人解决何种问题,并分析在解决此问题上,为什么会形成此种制度——此即分析人们在制度选择上所面临的约束条件。在这里,制度所对付的问题,及当事人所面临的约束条件,即是经济学家用来解释制度的“功能因素”。

例如,市场与企业是人类组织经济活动的两种制度,从技术上看,通过市场分工与交易完全可以解决经济活动的组织问题,“企业”在市场中不是必须的。为什么“企业”这种制度仍然在市场中广泛存在呢?科斯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通过市场进行分工与交易有交易费用,“企业”能够节省市场交易费用。[2]在这里,“交易费用”是解释“企业”制度的功能因素,“企业”的功能即体现在节约交易费用上。自从科斯提出交易费用理论之后,“交易费用”就成了经济学家解释制度的“一般化因素”。由于“交易费用”的含义过于宽泛,一些经济学家就通过引入更明确的因素来替代交易费用,希望能够更明确地解释具体的制度现象。如相对于市场而言,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企业有所有者,所有者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即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为了解释企业的这种特征,阿尔钦与德姆塞茨提出团队生产理论。[3]又如威廉姆斯引入“交易专用性投资”概念,以此解释企业的纵向一体化结构。[4-5]再如,用所有权安排来解决团队生产中的激励与监管问题,及用纵向一体化解决交易专用性投资的风险问题,都是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上将所有权作适当安排。哈特则进一步问:为什么要通过所有权的安排来解决这类问题?为什么不能用市场上的合约来解决这类问题?为此,哈特引入“合约的不完备性”这一个更一般化的因素,证明“企业所有权”的基本功能是解决因合约的不完备而可能导致的事后扯皮问题。[6]

在上述例子中,交易费用与降低交易费用问题、团队生产特征与监督问题、交易专用性投资与敲竹杠问题、合约的不完备性与事后扯皮问题,这些因素是经济学家为了解释“企业”、“企业所有权”、“纵向一体化”等制度现象,从制度的功能角度提出的解释因素,故都属于解释制度的功能因素。

2.部落社会的习俗

我们再以人类学家的研究为例,说明如何从功能的角度解释部落社会的习俗。

人类学家的功能论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从人的基本生物需要入手,再扩展至派生需要,来考察制度的功能。这种观点认为,制度(乃至更广泛意义上的文化)是满足人类生活需要的手段,一项具体制度的功能即是它在人类生活及整个社会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此为马凌诺斯基提出的功能论。如太平洋群岛上一种特殊的交易制度——库拉(cola)制度,它以两种没有任何实用价值的物品(用贝壳串成的项圈和臂镯)交易为基础,形成了一整套复杂的交易规则和仪式,其功能是将散布在东新几内亚与邻近列岛上方圆300英里的数千土著居民,联结成一个紧密的贸易体系,以满足土著人交易生活用品的需要[7];又如一些民族的族外婚风俗,其功能是把性欲冲动的力量引向氏族之外,避免氏族内部的分裂和竞争,有利于氏族内部的团结和合作[8]34;再如巫术,并不是初民的愚昧和迷信之举,而是在他们的知识和理性不及之处,用来增强个人信心和组织社会活动的手段[8]53-71。

功能论的第二种观点是站在社会整体的立场上,来考察制度的功能。此为拉德克利夫·布朗所建立的功能论,也称结构——功能论。[9]如在南部非洲的许多部落,流行着表现外甥与母舅之间特殊的亲热关系的“甥舅习俗”。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这种习俗的功能是维系社会期望的甥舅之间的亲热关系;由于原始部落没有正式的法律或明文的社会规范,为了表达和维持亲热关系,外甥需要经常性地对舅父搞一些恶作剧,并按仪式化的方式放肆地对待舅父。[10]16-31

总之,马凌诺斯基和布朗都认为,一项制度的存在都有它的功能,若要解释当代制度,研究者无需追溯到远古时代或遥远的异域,只需考察这些制度的功能便可了解其起源和进化。而且,他们都认为,一项具体制度的功能往往是潜在的,未被当事人所意识到,需要研究者通过田野调查以达到对文化体系和社会生活的完整把握,才能理解和阐释这项制度的功能。

二、深层结构的因素

如果用功能的因素能够对制度作出满意解释,我们可以不必再从深层结构上找原因。但是,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当我们比较不同社会的制度差别时,从功能的角度可能无法说明差别的原因。这种制度上的差异是如何产生的?面对相似的问题,为何不同的社会采用了不相似的解决方式?要回答这些问题,就需要揭示制度的深层结构,从中找到解释制度分歧的关键性因素。

所谓“制度的深层结构”,是指在一个社会内部,虽然各个领域里的制度在功能上有别,但是,我们并不认为它们是杂乱无章地拼凑在一起的,而认为它们构成一个统一的制度体系,在它们的背后有某种共同特征,它们受到某种共同原则的影响,形成格雷夫所说的“制度的隐匿特征”。[11]因此,为了理解一项具体的制度,我们往往需要揭示它背后隐匿的共同特征和共同原则。这项工作即是我们所说的揭示制度的深层结构。在人类学和社会学的文献中,这样的深层结构的因素大致有四类,我们分述如下。

1.社会制度背后的“通则”——拉德克利夫·布朗的观点

拉德克利夫·布朗创立结构——功能论,不仅从功能的角度解释制度,还致力于探讨不同社会在文化和制度上的一般原则。他假定,在人类社会多样化的制度背后,存在着与自然规律相类似的一般规律,简称“通则”,而具体的社会制度是这一通则在具体条件下的特殊表现形式。他认为,发现这样的通则是什么,并用通则解释具体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人类学的主要任务。[9]我们再以南非的甥舅习俗为例,讨论如何用通则的方法解释具体制度。

我们在前文已说明,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甥舅习俗”的功能是以夸张的、戏剧性的及仪式化的方式,表现着社会期望的甥舅之间的亲热关系,并使得这种亲热关系得到维持和巩固。接下来的问题是,在南非部落社会中,为什么存在着外甥与母舅之间的亲热关系?拉德克利夫·布朗提出的解释逻辑是,部落社会在亲属制度上有一“通则”,即“兄弟同等原则”,甥舅之间的亲热关系只是这一通则的具体体现。所谓“兄弟同等原则”,是指在部落社会,各种各样的亲属关系都是在父子关系与母子关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个人对待父亲的态度,在无形中被推广到父亲的兄弟姐妹身上;同样,一个人对待母亲的态度,也在无形中被推广到母亲的兄弟姐妹身上。因此,一个人对待母舅的行为方式应该与对待母亲相类似,他应该把母舅看成他的“男性母亲”。在南部非洲的父系社会,父亲代表传统的权威,他是孩子的教导者,他有权斥责和惩罚孩子;而母亲通常是孩子的保护者,孩子从母亲那里得到亲切的关照,甚至宠爱。所以,根据“兄弟同等原则”,一个人从母舅处可望得到类似于母爱的体贴、宠爱和放任。因此,按照拉德克利夫·布朗的逻辑,“兄弟同等原则”是部落社会在亲属制度上的通则,“甥舅习俗”只是这一通则在父系社会的具体表现。[10]16-31

2.文化的“基本结构”——列维·斯特劳斯的观点

列维·斯特劳斯不只是关注拉德克利夫·布朗所理解的社会制度的通则,他更关注人的观念结构,也就是人类的基本认知结构。他认为,人类社会的结构是人类认知结构的产物,是认知结构的外在化,因而可以从人的认知结构来理解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12]36-54列维·斯特劳斯所说的认知结构,是指处于人类无意识层面的思维结构,具体的社会制度则是在这种“基本结构”之上发展起来的。

我们以列维·斯特劳斯所做的亲属制度研究为例,说明这种“基本结构”的含义。列维·斯特劳斯认为,虽然人类社会的亲属制度有多种类型,但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结构。这个基本结构有两个特征:第一,它由四种亲属关系组成,分别是兄弟/姐妹、夫/妻、父/子、甥/舅;第二,在上述四种亲属关系之间,有一个普遍规律,即“兄弟姐妹”关系与“夫妻”关系相对立,“父子”关系与“甥舅”关系相对立。第二个特征的含义是,如果“兄弟/姐妹”关系是无拘束的、亲热的,那么“夫妻”关系就表现出对抗的、保留的、甚至敌意的特征,反之也一样;如果“父子”关系是无拘束的、亲热的,那么“甥舅”关系就表现出对抗的、保留的、甚至敌意的特征,反之亦反是。列维·斯特劳斯认为,亲属制度的这一基本结构是乱伦禁忌之直接结果,即一个男人必须在血缘集团之外的另一个男人那里获取他的女儿或姐妹为妻。所有的亲属制度都是在这一基本结构之上,通过吸收新的元素使其扩大和发展而建立起来的。[12]36-54

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主义理论受到不少学者的批评,其中,最著名的批评者是布迪厄(Bourdieu)。布迪厄认为,结构人类学家作为一个外来者,试图在各种奇风异俗的背后寻找统一的思维模式,这似乎是把研究异文化当作解码练习,研究者把找到的密码强加给当事人身上,而那些身处其中的当事人则稀里糊涂地接受着密码的操纵。为此,他提出研究者应放弃这种“结构实在论”,进入“实践活动本身”。[13]不过,布迪厄的实践理论,其核心概念是“惯习”(habitus)。所谓“惯习”,是指习得的、持久的、和生成的潜在行为倾向系统,它是生成、建构实践活动与社会表象的组织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惯习”是布迪厄用来解释制度现象的“深层结构的因素”。

3.心理文化倾向

“心理文化倾向”首先由人类学家本尼迪克特应用于文化的比较研究。她认为,一种文化是人类思想与行动的一种特定模式,它自成一格,并且蕴含着其他文化类型不必然具有的、独特的动机与意图。[14]许烺光用类似的观点,解释中国、印度与美国在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上的差别。许烺光认为,这三个社会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中间地带,其组织结构迥然相异。在这个中间地带,中国人最重要的组织是宗族,印度人最重要的组织是种姓,美国人最重要的组织是社团。许烺光把导致这种差别的基本原因,归结为三个社会的人民在心理文化倾向上的差别。[15]2-11

许烺光认为,中国人具有情景中心的价值取向,相应的发展出相互依赖的世界观,倾向于在家庭这种人类原初社会团体中,解决其生活问题;当他必须冒险离开家庭时,他依然会不断寻求并设法建立一种亲族性质的联结,以便根据他的位置和互惠原则,确定他的报酬和义务。因此,许烺光认为,在中国社会中居支配地位的组织原则是“亲族原则”,亲族不仅是宗族的基本原则,而且是中国人相互依赖的支柱。[15]2-11

与中国社会相对照,许烺光认为,美国人具有个人中心的价值取向,由此形成美国人的自我依赖世界观及在社会组织方式上的“契约原则”。契约不仅是美国人组成社团的基础,而且是自我依赖者彼此发生紧密联系的最重要方式。印度人具有超自然中心的价值取向,由此形成印度教徒的片面依赖世界观及在社会组织方式上的“等级原则”。等级不仅是支配种姓的基本原则,而且是印度人片面依赖的根据。[15]2-11

依据许烺光的理论,从中国人情景中心的价值取向,到中国人的相互依赖世界观和亲族原则,再到中国的宗族和宗族之外的社会组织,此为解释中国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的基本逻辑;从美国人个人中心的价值取向,到美国人的自我依赖世界观和契约原则,再到美国人的社团,此为解释美国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的基本逻辑;从印度人超自然中心的价值取向,到印度人的片面依赖世界观和等级原则,再到印度人的种姓,此为解释印度社会制度与社会结构的基本逻辑。

4.共享观念——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学派

深层结构因素的第四种类型是“共享观念”(shared beliefs),社会学家用这个概念解释组织中的制度现象,形成组织社会学的新制度学派。这一学派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在现代社会中,为什么各种组织的正式结构和组织内的规章制度越来越相似?此所谓“组织的趋同性问题”,也称为“制度的趋同性问题”。例如,在美国,教育管理是每个州政府的责任,联邦政府没有管理教育的权力。但是,迈耶和罗恩观察到,尽管教育管理是分散进行的,各州的教育体制却非常相似,表现出明显的制度趋同现象。[16]

对于“组织的趋同性问题”,新制度学派提出的解释逻辑名为“合法性机制”(legitimacy)。简言之,合法性机制是指,当社会的法律制度、社会规范、文化观念或某种特定的组织形式成为“广为接受”的社会事实之后,就成为规范人的行为的共享观念,能够诱使或迫使组织采纳与这种共享观念相符的组织结构和制度。[17]

关于共享观念如何影响组织的制度结构问题,新制度学派有两种解释。一种解释对应于强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认为共享观念塑造了人的思维方式;另一种解释对应于弱意义上的合法性机制,从人的利益动机解释共享观念的影响。

从强意义上来说,共享观念塑造了人的思维方式,从而也塑造了组织的制度结构。不过,并非所有的共享观念都能塑造人的思维方式。这里所指的“共享观念”,是那些已经被人们神圣化了、自然化了的基本理念,是人们毋庸置疑就加以接受的天经地义的道理。如果我们追溯这些共享观念的起源的话,它的根源不在于功利性和实用性,而可以追溯到斗转星移的自然规律,或者芸芸众生的生活法则。这些共享观念是构成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人们讨论、争辩和思考其他问题的框架。

不过,虽然强意义上的共享观念确实是存在的,但从这一角度来研究组织的趋同性问题,往往只能停留在思辨的和定性的层面上。迈耶和罗恩在1977年发表的论文是此类研究的代表作。[16]自迈耶和罗恩之后,新制度学派的学者一般不在强意义上使用共享观念和合法性机制,而是在弱合法性机制的框架内做实证研究。从弱意义来说,共享观念并没有达到塑造人的思维方式的程度,人们的行为之所以仍受这些共享观念的影响,不是因为失去了选择能力,而是出于利益的考虑。关于弱意义上的共享观念如何影响组织的制度结构,迪玛奇奥和鲍威尔提出了三种影响方式:[18]

第一种方式是强迫(coercive)。在一个组织领域中,当大家都把某种组织形式、某种规章制度、或某种做法视为理所当然时,将迫使该领域的组织依此仿效,否则,将受到大家的歧视或惩罚。

第二种方式是模仿(mimetic),即各个组织模仿相同领域成功者的形式和做法。产生这种模仿现象的一个重要条件是,组织的技术环境是模糊的、不确定的。例如,大学的主要产出是“知识”,但是,何为“好的知识”,何为“知识创新”,如何才能有效地生产“知识”,人们却又非常模糊。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为了评价大学的优劣,往往简单地取成功大学的做法为标准,这就形成了什么是“一流大学”的共享观念。大学为了争取资源,只能模仿“一流大学”的做法。

第三种方式是规范(normative)。在那些专业性很强和专业要求很高的组织领域(如大学和医院),通常有一些不成文的专业规范,这些规范是通过专业教育进入从业人员的大脑,进而影响组织的制度结构。

三、如何将功能的因素和深层结构的因素结合起来?

在前面讨论功能的因素和深层结构的因素时,其实已经包含了某种解释逻辑。如经济学家用功能的因素解释市场和企业里的制度,采用的解释逻辑是“效率原理”:即假设交易当事人在约束条件之下,会寻求和采纳有效率的交易治理结构;所谓“有效率”,可以用交易费用最小化或资产价值最大化、利润极大化来衡量。人类学家和社会学家用深层结构的因素解释制度,则提出了相应的文化理论和社会理论,如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结构——功能论、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主义、本尼迪克特的文化人格理论、组织社会学的“合法性机制”等。

上述理论的局限是,要么只强调个人单方面的理性选择(如经济学家的效率原理),要么看不到个人的选择,个人只是社会结构里的玩偶(如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结构——功能论和列维·斯特劳斯的结构主义)。总之,这些理论都没有从互动的观点理解制度。用互动的观点来解释制度的社会建构,起源于现象学社会学许茨、伯格和卢克曼等人,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运用博弈论将这一思想模型化,推进了制度理论的发展。[19-20]

从博弈论的观点来看,“制度”是为了解决社会成员所面临的问题,在博弈过程中形成的均衡的行为模式和行为规则;而且,由于这类博弈有多重均衡,我们所观察到的“制度”只是多重均衡中的一种均衡结果。因此,用博弈解释制度,需要回答两个问题:第一,这项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或者说,博弈参与人为了解决什么问题,才导致此项制度的出现?第二,在博弈的多重均衡中,为什么实际的均衡恰好落在此项制度上?

回答第一个问题,即是找制度的功能,回答第二个问题,是揭示制度的深层结构。换言之,功能的因素决定了博弈参与人所面对的共同问题,它界定了一个特定的博弈领域;深层结构的因素则是影响博弈参与人进入特定均衡的“聚焦点”(focal points)。按此种观点建立博弈模型,即是由萨格登等人发展的聚焦点理论,用于解释惯例和习俗是如何自发形成的。[21-22]

惯例(或习俗)是自发产生的。一项惯例开始产生,是指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遵循这项惯例。问题在于,在多种潜在的惯例中,为什么某项特定的惯例被确立下来?萨格登认为,人们为了协调各自的行为,需要尽快确立惯例,能够被自发挑选出来的惯例应该是所有潜在惯例中看上去最“自然”、最“显著”的那一个,故也是最有可能快速确立和传播的那一个。最“自然”、最“显著”的特征,就是博弈均衡的聚焦点。如在英格兰一个渔村,有一项打捞漂木的惯例:谁在暴雨过后第一个登岸,谁就获得打捞漂木的权利,他可以将漂木堆在涨潮线以上某个地方,放上两块石头,这堆漂木就归他所有。萨格登说,这项惯例得以确立的原因,是村民们对“先到先得”的预期与认可。这就是说,“先到先得”规则是村民们形成打捞漂木惯例的聚焦点。[21]其实,“先到先得”不仅是打捞漂木博弈的聚焦点,而且是许多类似场景的聚焦点。如两船相向而行在小桥下相遇,离桥较近的船先通过,较远的船自动靠岸让路;公司裁员时,老员工优先留下,新员工最早解雇;在二战后期,美苏军队瓜分欧洲版图,一方先进入一个地区,另一方就承认对方的占领权等。所以,萨格登认为,一个社会的惯例不是杂乱无章、任意拼凑起来的,而是往往有“亲族”关系,可以追溯到共同的聚焦点。[21]

我们在第三节讨论的“深层结构的因素”,即是博弈中的聚焦点。如拉德克利夫·布朗提出的“兄弟同等原则”,是部落社会处理亲属关系的聚焦点,因而是形成甥舅习俗的聚焦点;许烺光所说的“情景中心的价值取向”,是中国人处理人际关系的聚焦点,因而也是形成中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的聚焦点,等等。

四、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在上述博弈模型中,“聚焦点”或者说制度的深层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外生的。用一个外生变量解释博弈多重均衡中的某一个特定均衡,容易招致的批评是,这种解释似乎是武断的,缺乏逻辑的彻底性。因此,一些经济学家尝试将聚焦点在博弈模型中内生化。如果这种尝试能够成功的话,我们只需要用功能的因素来解释制度,深层结构的因素就成为多余的。

将“聚焦点”内生化,是基于这样一个思想:制度是由众多个人在长期互动过程中自发建构出来的,当互动不断重复发生时,一个人过去的行动信息,塑造了其他人对他的未来行为的预期,这种预期可能稳定下来,并引导每个人形成均衡的行为模式,此时“制度”就产生了。培顿·杨等学者通过建立演化博弈模型,提出随机稳定均衡(the stochastically stable equilibrium)概念,推进了将“聚焦点”内生化的研究。[23-25]培顿·杨等人的观点是,虽然演化博弈有多重均衡,但并不是每一个均衡都有相同的稳定性;其中,有一些均衡能够经受持续的、小规模的随机冲击而不会偏离均衡路径,此类均衡即是“随机稳定均衡”。博弈参与人一旦进入随机稳定均衡,就很难再偏离此均衡而转向其他均衡;反之,从非随机稳定均衡转向随机稳定均衡的可能性,相对而言要大得多。按此种观点,一项惯例之所以长期延续下来和广泛存在,不是因为有一个外在的“聚焦点”在协调参与人的选择,而是因为这项惯例是博弈的随机稳定均衡,故在历史上最常见,才使得它构成当前博弈双方的聚焦点。[24]

如农业上的分成租佃,世界各地地主与佃农的分成比例大致有三种惯例:25∶75、50∶50、75∶25,其中,50∶50分成是最常见的惯例。[26]为什么五五分成(即“对半分”)是最常见的惯例?一种解释是,“对半分”最符合人们的公平观,或者说是最显而易见的一种分法,故它是地主与佃农谈判的聚焦点。培顿·杨认为,这种解释过于武断,地主与佃农对生产的贡献不相同,各地的自然条件也很不一样,“对半分”是否是当事人认为最公平或最显而易见的分法,难以确定。他的解释是,在地主与佃农之间的博弈中,“对半分”是随机稳定均衡,其他分成惯例则不是。[24]假设在一个村庄每年共有12对分成租佃谈判,每次谈判时,当事人都有ε=0.1的概率偏离现行惯例随机地提出其他的分成要求。按上述假设条件,如果现行惯例是50∶50分成,那么,该村庄要脱离50∶50分成惯例、转到25∶75分成或75∶25分成惯例,需要6个当事人同时偏离50∶50分成惯例,其概率是ε[6]。反之,如果现行惯例是25∶75分成或75∶25分成,要转到50∶50分成惯例则只需4个当事人同时偏离现行惯例,其概率是ε[4]。显然,ε[6]比ε[4]小得多。所以,50∶50分成惯例比25∶75分成和75∶25分成更普遍、更常见。因此,类似于“对半分”这样的聚焦点,不是在博弈模型之外产生的,而是博弈过程内生的结果。[24]

将“聚焦点”内生化的努力,无疑在理论上具有很大的诱惑力,但是,这可能是一个难以完全实现的目标。这是因为,在演化博弈模型的多重均衡中,即使只有一个均衡具有随机稳定的特征,也不能说这个均衡一定会成为现实的惯例,因为仍有许多随机因素可能导致非随机稳定的均衡成为现实。因此,将“聚焦点”内生化的努力,只是在解释制度时,以随机因素替代深层结构的因素,最终将制度演化的结果推演到无可言说的随机因素。

此外,培顿·杨等学者的演化博弈模型在方法上有一个缺陷,那就是将某一个特定领域内的博弈与社会的文化传统和其他领域的社会制度割裂开,把特定领域的制度演化看成是这个领域内的孤立现象。显然,无论是现实的制度演化,还是个人之间的互动行为,都不是在一个孤立的领域内独自进行,而是不可避免地受到文化传统和其他领域内的社会制度的影响。如社会学家伯格和卢克曼所论述,个人要理解外部世界并对其作出行动,必须依赖一个意义系统;但我们很难设想每一个人都各自建构其解释现实世界的意义系统,这种意义系统是由社会历史传承的“世界观”(或称之为“社会预制的解释范式”)所提供的。如果社会成员都运用社会预制的解释范式来理解并预期他人的行为,并据此决定自己的行为,那么这些行为所构成的连续过程,便是一个不断使解释范式由观念转化为社会实在的过程,每个人的行为也因此变成可以预期的制度化行为。[20]所以,萨格登认为,一个社会的诸多惯例和习俗往往有“亲族”关系,它们形成一个相互支持的整体,可以追溯到共同的聚焦点。[21]此共同的聚焦点,即是在一般意义上所说的“文化的深层结构”,它们影响到每一个博弈领域内的制度演化结果,但又不可能在一个博弈模型中完全内生化。

可见,运用演化博弈论将经济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的理论融合起来,以理解制度的社会建构逻辑和制度演变,仍然是理论探索的一个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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