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的思考_股份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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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和资本经营效率之间的关系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中的主要矛盾之一。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投入只有国有资本、企业法人资本和外商资本,而没有集体、民营及个私资本,这种固定的资本结构限制了保险资本的经营效率。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在我国现有经济体制和市场条件下,选择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是提高资本经营效率、优化保险及其他相关资源配置、促进保险业发展壮大的有效措施。

一、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的可行性分析

目前,我国共有保险公司31家,按组织形式分为国有独资公司4 家、股份制公司9家、中外合资公司8家、外资保险分公司10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凭借其先进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体制和大胆的保险创新,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已初步具备了上市的基础。

1、股份制保险公司是依据现代保险公司模式组建的。 从股份制保险公司的特点中我们不难看出,股份制保险公司不像其他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那样,必须经过股份制改造方可上市,这使股份制保险公司在上市之初便具备了其他企业无法比拟的优势。

2、股份制保险公司业务规模扩展迅速。 股份制保险公司异军突起,与国有保险公司展开公平竞争,打破了国有保险公司的垄断格局,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以1999年为例,增长率较高的前5名保险公司均为股份制保险公司。 股份制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中的地位基本确立。

3、资产质量状况良好。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 而资产质量的高低是公司能否顺利上市的关键。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开业时间晚,没有历史遗留的不良资产包袱,注重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者结合,内控制度比较完善,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的意义

1、提高股份制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根据《保险法》第98、99 条,保险公司的自留保费不得超过实有资本金与公积金之和的10%。而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资本金普遍较低的现状显然制约了他们的承保能力。此外,保险公司经过常年经营,坏账时有发生,风险有所累积,偿付能力现状不容乐观。因此,通过上市发行的股票,保险企业可以筹集新的资本金,取得优质资产注入企业,从而大幅度提高承保能力和偿付能力,显著增强企业的综合实力。

2、提高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目前民族保险业的资本总额只有200亿人民币, 而最早进入中国的美国国际集团,其股东权益是271亿美元, 至于在中国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德国安联和法国安盛公司,其股东权益分别是261亿美元和150亿美元,实力悬殊可见一斑。面临对外开放的巨大压力,股份制保险公司必须知难而上,利用3至5年时间快速发展成为规范经营、善于在市场中竞争搏击的强者。利用上市方式筹资,可以使股份制保险公司迅速增强资本实力,提高资本充足率,增强其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主动迎接“入世”挑战。

3、提高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强化外部监管。 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后,要受到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各种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分析员的监督;审计、会计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督。在广泛的监督下,任何一个重大失误都会立即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减少公司价值;任何一次违规操作,都会随时有可能被发现和公开,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甚至被驱逐出证券市场。公司必须加强管理,以减少各种浪费和成本;必须科学决策,认真分析产品市场,评估投资风险;必须注重财务结构,保持利润稳定增长,保持企业的稳健经营。上市也有利于股份制保险公司本身商誉的提高,使客户对保险公司的知名度有所认可,有利于股份制保险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扩展业务范围,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4、促进证券市场的多样化和多元化发展。目前, 金融业在证券市场所占比重还相当低,而真正的银行股只有深发展、浦发银行两家,我国保险公司则没有一家取得上市交易资格。这与金融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以及第三产业中的地位极不相称。股份制保险公司的上市可以填补空白,改善金融服务类企业的上市结构,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为金融体制改革树立良好的典型,进而提高金融服务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整体地位和形象。

三、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受各方面因素制约,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经营管理有待规范,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还没有完全建立,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内部控制体系不够严密等。因此,股份制保险公司的上市之路并不平坦。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迫切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所有者缺位问题。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 总经理的选派多为行政任命,与股东几乎没有资本联系。从制度安排上看,由行政安排董事长和总经理,在对行政负责和对投资者负责两者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所有者缺位使股份制保险公司在制度安排与人事安排上产生磨擦,影响了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

要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关键在于政府必须按市场规则依法办理,彻底消除官本位思想,消除对企业行政控制的习惯作法,利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企业,使企业按《公司法》规范人事任免行为,使公司法人真正受到法律、市场、资本、绩效以及股东大会约束,从制度上形成董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向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向董事长负责的机制。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 管理科学”为基本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已成为我国企业改革的既定方向。它能反映社会化大生产特点,适应市场经济要求,遵守资源优化配置规律,以规范与完善的企业法人财产为主体。要使股份制保险公司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保险公司,就要完善企业制度,建立严密有效的企业组织结构、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完善的财会控制体系、按专业化分工的业务部门和明确的岗位职责分工,以及严格的授权代理程序、高度独立的电脑化管理,形成有效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规范化经营。

3、上市保险公司的破产处理。保险公司上市从某种角度上讲, 不仅意味着机会,还会面临着挑战。保险公司既然成为上市公司,在其企业化的运作中,就存在破产的可能。我国《保险法》虽然对保险企业破产问题有规定,但所作规定比较笼统,在保险合同转移方面只谈到寿险,并且含有强制意味,缺乏实际操作性。笔者建议借鉴日本对破产保险公司处理实行的“相互转移制度”,由中国保监会作为保险管理人,各保险公司按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作为援助资金,实行公开兑标的方式,使多家公司参与竞争并找到最优转移方向。

4、取得管理层的支持。我国股市中金融板块迟迟未能形成, 这与管理层在制度上市政策时重工商、轻金融的态度是分不开的。因此,要使股份制保险公司顺利上市,必须最大限度地消除上市过程中的政策面和人为因素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的不利影响,争取管理层更加积极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允许经营良好、社会信誉高、经营效益显著的股份制保险公司早日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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