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观察与评价_农民论文

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观察与评价_农民论文

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观察和评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经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笔者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也有人提出异议,或者未予理睬。同时,实践总是发展的,需要进行追踪研究,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经验作出恰当的概括,对一些异议给出合理的解释。这就是本篇“观察和评论”的动机。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起步较晚,现在仍处于初始阶段。我们在过去著述中所阐明的原理性观点经受住了时间的检验,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发展中出现的所谓“新现象”和“新经验”并没有超出我们先前提出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理论体系和运作框架的范围。因此,本文的“观察和评论”遂仍以前述基本原理为指导,综述笔者在近几年的一些观点,但不全是老调重弹。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面对两个市场

我们所说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方式,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比起产加销割裂、买断卖断的交易方式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以产加销一体化表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自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开始,经过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到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计划调节退缩到极小范围,市场调节已占绝大比重;农产品短缺始成过去,卖方市场开始转变为买方市场,农业发展进入一个新阶段。新阶段面临着突出矛盾和挑战,主要表现在:(1)超小农户分散经营规模不经济, 不能直接进入社会化大市场;(2)农产品供给的品种结构和质量结构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结构和质量结构;(3)农业产加销各环节割裂,交易成本高,整体效益低,初级产品生产效益低,不能适应农民增加收入的需求。要解决这种矛盾,除必须出台相应的宏观政策外,发展农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农业发展新阶段的任务是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增进农产品的附加值。这样,不仅要进一步解决初级产品生产与销售的链接问题,而且必须将生产、加工和流通各环节联为一体,使相关环节运作内部化,构成产加销一体化的经营体系。正是这样的农业一体化组织和服务系统,能够引导和帮助农户的商品生产走上专业化、社会化和集约化之路,形成规模经济,整体进入社会化大市场;依靠农业一体化经营系统,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实现加工增值,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业产业的比较效益;依靠一体化经营系统将部分外部经济变成内部经济,发挥组织协同和产业协同效应,构造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共同防范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提高各参与主体的经营效益,实现共赢。

农业产业化经营从一开始就面向两个市场: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以其成批量、标准化的鲜活产品、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供应两个市场,在融入国内国际供应链的同时,延长自己产业系统的价值链。这样,自然地要应对来自两个市场竞争对手的挑战。入世谈判时,中国承诺开放农产品市场,开放幅度远大于其他国家,使中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2004年8月1日,WTO147个成员签署了多哈回合框架协议。发达国家承诺,全球逐步取消农产品出口补贴,要为取消不合理的出口补贴限定一个期限,把农业补贴削减20%,并通过谈判为出口信贷设置期限。据称“框架协议”将为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贸易上与发达国家平等竞争创造机会(刘映花,2004)。笔者认为不要把事情看得那么简单。新一轮谈判或许更为艰难,不能设想富国会与穷国讲平等。表面上看,运行规则是平等的。例如中国可用WTO黄箱蓝箱政策空间可达3500亿元,但你用不起,事实上并不平等。必须看到,发达国家早已预先做好准备,在WTO框架内变换其农业支持和保护的手法, 通过实施所谓“反倾销”和“绿色”壁垒,对中国农产品进入设置障碍。美国、欧盟和日本都分别采取过类似的措施,贸易磨擦层出不穷。我们能否赢得更多贸易机会,关键取决于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竞争力,要看我国的品牌信誉、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能否赢得国际市场的青睐。

针对我国入世后贸易环境的变化,2001年笔者就开始研究如何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持久竞争力问题,同年11月在广州一个研讨会上笔者提出“入世后中国农业发展的国际化战略”,随后又探讨了“在WTO框架下加强中国农业的国内支持政策”,其中回答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何以提高持久竞争力的战略与策略。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态势

(一)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必备条件

较早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并获得成功者多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领域,随后向中西部扩散,呈现出发展的不平衡性。这证明我们的“条件论”并不多余,这些条件是:(1)商品生产已有相当的发展。(2)市场机制已有的发育。(3)当地或邻近地方已有正常运作的农业企业。(4)已经建有或者能够建立某种农民组织。(5)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需有政府的支持。这5个条件的性质和作用是不相同的,其中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也有关键性和保障性的,而且不是同时具备的。例如农民组织化进程滞后、发展缓慢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条件不均衡、主体不对称的重要原因。

(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基本特点

从山东省潍坊市及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的省份出现农业产业化经营到现在只有十多年,目前仍处于初始阶段。不能把家庭承包经营和“商品经济大合唱”*1 算作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阶段,也就是说,不能把农业的一般商品生产与农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相提并论。按照我们的理解,根据农业部多次调查的资料,作出如下的分析和判断:

1.发展是快速的、健康的。截至2002年底,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到9.4万个,分别比1996年(第一次调查年)和2000年增加近7倍和41.6%。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农户达到7265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0%,分别比1996年和2000年增加20.5个和5个百分点。从产业化组织数量及其覆盖农户比例来看, 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是快速的。考虑到部分龙头企业与农户联结机制不完善,不少地方仍停留在买断关系上,这些“快速增加”的数目不免有夸大成分。所谓发展是健康的,是指在指导上是积极稳妥的,坚持了正确的方向,没有采取“运动式”硬性推进,因而没有发生大的明显的偏差。这与主管部门的认知程度、引导、监督和规范是分不开的。

2.不同地区产业化经营组织发展不平衡。据农业部多次调查表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地区分布很不平衡,具有明显的发展不平衡性,总的来看,从东到西呈递减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地区条件的差异,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相吻合。从1996年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第一次调查起的7年间,各地区农业产业化组织数目都有大幅度增加,但区域比重发生了显著变化,其中东部和中部所占比例分别下降10.7个和6.5个百分点,西部所占比例相应增加16.2个百分点(见表1)。这种变化从一个侧面表明,东、西部农业产业化发展不平稳性开始逐步缩小,但要达到大体均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表1 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地区分布状况 (个,%)

年份和分布 东部 中部西部 合计

1996:组织数目 6613 4334877 11824

地区分布比例55.9 36.77.4 100

1998:组织数目 1458813588

2188 30344

地区分布比例48.0744.78

7.15 100

2000:组织数目 3234421198

1314666000

地区分布数目48.3 31.819.70100

2002:组织数目 4300029000

2200094000

地区分布数目45.2 31.223.6 100

资料来源:根据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各次调查汇总资料整理

3.组织模式和联结方式多样性。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模式取决于谁在其中起组织主导作用。按照这一标志,农业产业化经营主要有三种组织模式,即龙头企业带头型、合作社等中介组织带动型、专业市场带动型。近7年来, 各种发展类型的组织数目都明显增加,但不同类型所占比例则呈轻微波动变化态势,其中专业市场带动型和其他类型的比例相应下降(见表2),这表明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结构在发生微小的变化。

表2 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类型和联结方式占总数的比例 (%)

类型和年份 1996 1998 2000 2002

组织类型:

龙头企业带动型 45.5149.934144.40

合作社等中介组织带动型 28.6226.443334

专业市场带动型 12.2615.89129.70

其他类型13.617.65 14① 11.90

与农户联络方式:

合同(契约)关系70.8455.684961.90

合作制关系 13.26② 9.20 1412.60

股份合作制关系 15.90③ 11.191313.30

其他方式—

23.93④ 2412.20

注:①为运销商和专业大户带动型所占比例,与其他各次调查不可比;②利润返还或二次结算关系;③按股分红关系;④有文字备案的协议关系

资料来源:根据农业部产业化办公室各次调查汇总资料整理而成

龙头企业带动型和合作社等中介组织带动型占到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总数的74.4%。先前我们以“公司+农户”表示龙头企业带动型,其中的“+”号是联结的代号,是说公司通过某种制度、组织、机制等方式作为中介与加盟农户实现联合。如果以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社)为中介,则可以合作社∈农户*2 来表示龙头企业与加盟农户的联合。以前使用的“公司+农户”表达过于简化,容易引起一些误解。但我们一再说明,没有以任何方式实现联合的,一边是公司,另一边是分散的农户,各行其道,买断卖断,不能算是“公司+农户”,有的人将并未“加”起来的公司和农户塞入“公司+农户”之列是不对的。我们承认,龙头企业带动模式是公司和农户两种异质主体的联合,在很大程度上是资本与劳动的联合,具有主体不对称的缺陷,在利益关系上是对立的统一。而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型“合作社∈农户”,则是同质主体之间的联合,本质上是劳动者之间的自愿联合,属于农民组织,其利益关系较易达成一致。笔者认为,合作社带动型比起公司带动型更进一步,将来有可能发展成为自由劳动者联合体。笔者研究较少的是专业市场带动模式。专业市场不仅从事产品集散交易,而且应在组织产地市场和销地市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甚至在有消费规模的城镇发展超市贸易。

与组织结构相联系,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内联结方式也是多样的(见表2)。一直居第一位的是合同(契约)关系,其次是合作制关系和股份合作制关系。各种联结方式的组织数目都有明显增加,但各占比例变动则有不同情况:合同关系所占比例逐年明显下降,合作制关系和股份合作制关系所占比例则呈波动变化。到目前为止,合同这种初级联络方式最为普遍,在数量上仍占优势。

4.带有明显的初发特征。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和组织规模小,实力薄,国际竞争力不强。在现有龙头企业中,年销售收入上亿元的企业仅占龙头企业总数的4.7%,中小企业和组织居多。从事初级产品加工者较多,从事精深加工者较少。

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和组织与加盟农户利益联络机制不完善、不稳固,尤其是“公司+农户”模式在利益联结上问题较多。合同关系作为龙头企业联结加盟农户的一种制度安排,是相关主体实现联合的初级形式。尽管合同关系、合作制关系和股份合作关系在联结方式中已达到77.8%,也不可高估龙头企业与加盟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完善和紧密程度。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内主体地位不对称是初级发展阶段最为突出的问题。虽然加盟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已占到30%以上,但是实际参加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者不过占农户总数的4%左右。 这两个比例如此大的反差足以说明加盟主体发育不良。尤其在“公司+农户”模式中,公司企业与加盟农户远不是平等的合作伙伴,两者在谈判、签约、运作和利益分配上的主体地位很不对称。此外,扶持政策落实不力,农业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一些地方追求发展速度而忽视质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业产业化经营持续健康发展。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主体地位不对称与国家政策

前面已经指出,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内主体地位不对称,主要是龙头企业与加盟农户的主体地位不对称。相对而言,作为龙头企业的公司处于强势、主动和制导地位,而加盟农户则处于弱势、被动、从属地位。形成这种状况,有来自相关主体本身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从相关主体发育的状况来考察,龙头企业与加盟农户之间存有很大差异,后者在许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见表3)。

表3 龙头企业与加盟农户不对称性表征

状态表征龙头企业(公司) 加盟农户

法人地位独立企业法人 自然农牧户

经营制度集中化企业经营分散的准个体家庭经营*

规模较大 超小(大户较小)

经济实力有一定资本实力资本很缺乏

组织化程度 组织严密,公司或集团公司行业成员 分散,无组织状态,组织化程度很低

人文素质员工受教育程度较高,建有企业文化 受教育程度低,家族文化

信息源流来源广泛,快捷,顺畅 来源不广,迟缓,不顺畅

与大市场的关系 能单独进入现代大市场,受公司法保护和约束 不能单独进入现代大市场,没有农户法

注:*表示不具土地所有权,不同于“社会主义改造”前的私有制个体农户再从政策层面来考察。加盟农户的劣势状况,一方面源于自身的先天不足,同时与国家政策有着密切关系。长期以来,国家对农民只取不予或多取少予,造成农户贫薄,多数缺乏扩大再生产能力。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缓慢、发育滞后,除了农民自身原因外,主要是政府支持不力,迟迟没有出台明确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专门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些地方如山东、北京、重庆等省市倒是采取了支持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农民组织化,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培育农业产业化经营对称主体的需要,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需要。先前笔者曾多次指出,农民组织化,发展农民合作社,应当是21世纪头十几年中国“三农”发展的一大战略。笔者认为这是一个绝对绕不过、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如果考察一下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态度和政策,则可以发现另一种景象。政府按照“五有”标准,培育龙头企业和企业集团,按照“申请标准”①,选拔认定国家级龙头企业作为关注的对象,给予税收优惠、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等重点支持。这样一来,国家认定“重点龙头企业”和给予重点支持的政策,不能不说是支大不支小、支强不支弱的政策。说“支持龙头企业就是支持农民”,这要看龙头企业与加盟农户的利益关系处于什么状态,要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早在研究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刚刚出现时笔者就指出,龙头企业不是自封的,也不是政府赐封的,而是在组织带动农民发展农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市场竞争中涌现出来的。龙头企业之所以被称为龙头,是因为它们在发展农业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系统中处于中心枢纽地位,起着组织、引导、带动作用,至关重要的是应当得到加盟农户的认可,得到市场的认可。至于政府认定,那不过是享有优惠政策支持的门槛。而为跨进这一门槛需要企业自己“申请”,尽管有一套看来严密的申报、认定、监测程序,但在没有加盟农户参与并认可的情况下,恐怕很难识别判断“申报材料”的虚实真伪。

三、农业产业化经营:多元主体利益联合体

关于共同利益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得以成立和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我们在先前的许多文章和专著中是讲清楚了的。现在老话重说,是因为运行实践中许多没有达到“共赢目标”,甚至有扭曲和蜕变,很值得注意。

(一)农户的两种选择

如今中国农业商品经济中,存在两种交易方式:一种是一般的市场交易,自由购销,并无共同利益联结;另一种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共同利益为基础,形成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系统——多元主体利益联合体。这两种交易方式在许多领域内将长期并存,于是农民便有两种选择。无论作出哪种选择,都是农民的经营自主权,谁都不能强制农民。

在一般市场交易、自由购销方式下,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是分离的,孤立的农民与孤立的企业进行商品—货币交换,自然带有市场自由交易所固有的盲目性、不稳定性和难预测性。对于农民来说,这种交易方式比较自由,只受供求关系的制约,不受别的规则约束,但须独自承担市场风险;在短缺经济卖方市场情况下,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定价收购,农民抓住了有利的价格机会,就能获得自由交易利益。

在规范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条件下,采用“市场导向+非市场安排”相结合的运行机制,将部分市场关系内部化,可以克服一般市场运行的盲目性,共同规避风险,降低交易费用,提高整体经营效益,可使各参与主体合理分享经营盈余。是否选择加盟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民的尺度是指望获得比不加盟更高的预期收益,或者加盟收益大于加盟成本。与此同时,农民选择加盟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与龙头企业共同遵守签订合同的约束,从而丧失一般市场交易那种“自由”。

(二)共同利益是多元主体联合的基石

在相当多的人看来,公司企业和农户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都是要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它们之间是互竞关系,怎么能够实现利益联合呢?这从一般市场交易的角度去看似乎是难以理解的,但换一个角度,从产业化经营角度来看,则是容易理解的。我们曾经指出,公司企业和农户的利益是对立的,而在一定条件下又是统一的,叫做对立的统一关系。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组织)与加盟农户联合发展,是出于相互的需要和共同的利益。诚然,公司和农户的经营行为都是在自身利益驱动下追求利益最大化。但是,不论公司还是农户,谁也不能仅仅通过一般市场交易而单独达到这一目的。因此,它们必须联合起来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依靠加盟农户作为第一车间稳定地提供合格的初级产品或原料,而不必自己租用土地创办农场、畜牧场和水产养殖场,省去大量资金和成本。条件是,“龙头”企业要向加盟农户提供所需服务,并与之分享联合经营的利益。加盟农户则依托“龙头”企业将其初级产品经过加工销售出去,等于有了稳定的市场,而不必担心产品卖难,并有望分享部分增值利益。条件一定,加盟农户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初级产品或原料的生产和供给。这样,“龙头”企业和加盟农户因相互需要而相互依存,谁也离不开谁。将这种关系说成企业托着农民,政府托着企业②。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相关产业链条的连接和相关主体的利益联结之统一。共同利益是龙头企业与加盟农户联合发展的基石。龙头企业和加盟农户联合,需要一个预期,就是联合收益明显大于联合成本,在实现全系统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系统内各个主体的个别比较效益最大化。这个共同的增值利益最终聚焦于产业化经营系统的税后利润。既然产业化经营中龙头企业与加盟农户联合经营,龙头企业理应通过保护价格和利润返还来给加盟农户以补偿,使加盟农户能分享到部分加工增值和销售利润。这样的利益分割是合情合理的,不存在谁“占”谁的便宜,或让企业“保护”农户。

何为“合情合理”?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的利润分配仍然以平均利润率为合理尺度,这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要求。不论是初级产品生产还是加工销售环节都应当得到平均利润。这是保证产业化经营各相关环节均衡发展的重要条件,哪个环节长期得不到平均利润,迟早就会萎缩,整个系统就会失衡、不能持续。把这放大到全国市场,农业产业经济也应大体如此*3。

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则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里,“共担”是“共享”的前提,“共享”是“共担”的预期。为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必须建立和完善保障体系,包括稳定的制度、机制保证,例如合同(契约)、风险基金、利润分配制度,以及农民合作社之类的组织保证。在系统内部须采取一系列“非市场安排”:按合同规定,龙头企业向加盟农户提供全程系列化服务,加盟农户则保证向龙头企业交售产品或原料。至关重要的是建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来源于产业化经营系统的利润,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出一定比例。政府财政支农资金亦应划出一部分作为风险基金的补贴。有些地方,由政府和龙头企业共同建立风险基金,设立风险基金委员会控制使用。这些“非市场安排”,将部分市场机制内部化,将它转换成为内部运作机制,好处是可使加盟农户免受市场波动的直接影响,并增进产业化经营系统运行的主动性,减少盲目性,提高竞争力。我们坚持认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机制,单靠市场交换关系不能形成,而只能靠“市场机制+非市场安排”相结合来确立。尤其是在起步和初级发展阶段,系统内这样运作是必需的,这种运作机制正是产业化经营比一般市场交易的一大创新。

现在,不少地方所谓“产业化经营”仍停留在买断关系上,利益机制很不完善,农民获利少(郑文凯,2004)。源何农民获利少?说到底,在于农户不具有与公司平等的主体地位,即主体地位不对称。笔者一向认为,农民组织化,发展合作社,以确立与公司企业相对称的主体地位,是产业化经营利益合理分享的重要前提。同理,全国各类社会群体中,农民收入低,经济不平等,是因为权利不平等,要真正缩小各类居民过大的收入差距,逐步接近或达到收入大体均衡,必须给农民以平等的国民待遇,实现权利平等。

(三)公司与农户关系的再透晰

这里指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内公司与加盟农户的关系。关于此点,我们讲了许多,因为不同看法,故须再加透晰。

我们反复讲过,“公司+农户”这个“+”号为联结之意,是龙头企业采取某种制度、组织、机制、手段联结加盟农户的代号。有人说,“公司+农户”那个“+”号,是市场交换关系,并以此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机制③。这种定位不准确,有失偏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中,龙头企业和加盟农户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特殊的联合合作关系,互为稳定的合作伙伴,它们之间既有市场交换关系,更有内部化“非市场安排”运作关系。在目前我国,舍弃系统内“非市场安排”,只有一般的市场交换关系,所谓“公司+农户”就无从谈起。

在农业产业经营系统中,龙头企业和加盟农户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同的。龙头企业是产业化经营的组织者,营运中心、信息中心、服务中心、技术创新主体和市场开拓者,在经营决策中处于主导地位,起着关键枢纽作用。加盟农户作为产业化经营的第一车间——初级产品(原料)生产者而发挥基础作用,在经营决策中处于次级或被动地位。加上其他一些原因,形成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中主体地位不对称格局。而要改变这种不对称状态,需要加速农民组织化、合作社发展成长过程。因此,指望靠市场交换关系形成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平等自由关系”,只能是空谈,不切实际。

正是由于龙头企业具有组织带动加盟农户发展市场农业的功能,在产业化经营中起着关键枢纽作用,政府才特别关注龙头企业成长,给它们以重点支持。不能不指出的是,有一些所谓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越来越变成一般的市场交易关系,以至于损害农户的利益,诸如此类的扭曲、蜕变现象,应当引起特别注意。

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行为道德

本文以合同为例来说明问题。这里仅指“公司+农户”模式下的经济合同,不涉及一般市场交易那种买卖合同。合同亦称契约,是平等主体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重要的联结方式和纽带。当事人是否诚信签约履约是行为道德的试金石,这也是我以合同关系来说明问题的原因。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合同关系的性质和原则

龙头企业与加盟农户之间的合同,规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内当事主体自愿联合的契约联结关系。它与一般买卖合同有一定区别。一般买卖合同,出卖者将其产品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买方向卖方支付价款,价格随行就市,卖断买断,属于一般市场交易行为,还不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系统内契约联结关系。

农业产业化经营“公司+农户”模式下的合同关系有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产销合同,签约双方基本上是买卖关系,合同规定最低保证价格,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保证价格时,买方承诺随行就市即按市场价格支付。第二种类型是长期经济合作合同,规定最低保护价格,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保护价格时则按市场价格支付,公司承诺向农户提供生产、加工、销售等系列化服务,农户承诺按合同规定向公司交售初级产品或原料,并规定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等权利和义务。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同关系,体现着当事主体初级联合的伙伴关系。对于加盟农户来说,签了合同等于有了稳定价格的市场,其生产的初级产品或原料不愁卖难;对于起“龙头”作用的公司来说,有了合同就等于有了稳定合格的原料来源。龙头企业与加盟农户运用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避免一般市场供求和价格波动的负面影响,有助于保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稳定性、均衡性和连续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产业化经营系统的市场信誉。合同关系有助于降低交易费用,获得较好的权益,对双方都有利。

龙头企业与加盟农户依法签订的合同,作为系统内的契约联结关系,除须受一般经济合同原则指导外,强调如下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1)诚信原则。诚实信用是龙头企业与加盟农户建立持久联合合作关系的基础,也是现代商业运营的普遍原则。诚信,意味着龙头企业和加盟农户相互忠诚、认同、合作,通过合同体现出来。签约双方坦诚相待,沟通相关信息、关于权利和义务的表达,以及如何应对环境变化和如何规避风险。合同一旦签订,就要忠诚履约,兑现承诺。(2)对等原则。在“公司+农户”模式下,本来就存在当事主体不对称状态,签约对等至关重要,不能将合同变成向一方倾斜的“通知单”;向某方倾斜的“合同”是不可能被履行的。(3)互惠原则。合同必须对签约双方权利和义务作出明晰的规定,第二种类型的合同应当体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保证双方增加收益。保证签约双方具有增加收益的预期,互惠互利,是合同的核心要求,是双方履行的基础。(4)自主合意原则。合同作为经济行为契约,全部条款均应由当事双方自主合意、认可、约定,自愿签约,不应存在保留和谁勉强谁的不合意现象,或者一方对另一方的“通知单”。(5)约束效力原则。合同不是法律和指令, 但依法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签订,双方必须不折不扣地履行承诺的义务和分享权利。

(二)当事主体作为“经济人”:自利与守德

据前几年报道称,农业产业化经营“公司+农户”模式中违约事件屡有发生,其中公司占7成,农户占3成。签约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承诺,损害对方利益,被视为违约行为。

缘何部分龙头企业和一些加盟农户均有违约行为?原因有三:一是诚信观念淡薄,违约“不吃亏”,“无所谓”;二是制度缺陷,使违约不可避免;三是受环境条件和难料偶然事件的影响。

首先,一些龙头企业和加盟农户违约,当然是诚信观念淡薄的表现,但并非“无所谓”。违约是当事主体的理性行为,是有所谓的。在实践中,如果违约“不吃现亏”,违约收益大于违约成本,当事主体倾向于违约;反过来说,如果违约成本大于违约收益,则当事主体倾向于履约。相当多的案例证明,在我国处理合同违约行为要付出很大成本,且很麻烦,难料预期,无论龙头企业还是加盟农户大多不主动对违约行为付诸法律,甚至面对违约行为进行法律调查时倾向于表示“沉默”(张兵,胡俊伟,2004)。

除了部分龙头企业和加盟农户诚信观念淡薄外,违约行为与人们对“经济人”的理解有偏差不无关系。在现代商业行为中,“经济人”的“利己”与“利他”是不可分割的两面,对立的统一。但是,前几年有些人在讲解“经济人”的理性行为时,只讲其追自利——追求利益最大化一面,而将行为道德抛在一边,这种分裂在实践中造成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不论龙头企业还是加盟农户作为“经济人”,欲利己必利他,履行合同承诺,也就是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以遵守商业道德为前提条件:自利与守德不可分割。不讲商业道德,缺乏道德支撑的信誉,任何商业经营都是难以维持和发展的。

其次,由于制度缺陷和环境条件的影响,也使合同当事人有机会违约:(1)合同本身不完全性,例如某些条款规定含混不清、模棱两可,或者双方疏漏而对有些事项未作规定;(2)由于信息不完全和环境的不确定性, 无法预见未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3)双方或一方隐藏知识信息、行为,而又难以观察证实或者观察、证实须付出太高成本,使信息不对称而发生机会主义行为;(4)合同对如何分担风险未作明确规定,对违约如何处罚也未作规定,这样一来,合同缺乏刚性约束,有可能引致违约。

(三)守信履约:正常运营的重要保证

农业产业化经营行为道德约束通过自律和他律来实施(张兵,胡俊伟,2004)。不论龙头企业还是加盟农户,都应树立利己与利他统一、自利与守德统一的价值观,信守合同承诺,不受他人如何为之的影响,这是道德自律的基础。要把行为道德自律提高到企业战略高度来认识,将商业道德贯彻于产业化经营运行全过程,渗透于企业文化和有效的制度安排,以此来克服市场失灵现象才能实现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行为道德约束光靠自律是不够的,还需有他律。他律,就是通过社会公道、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的约束,使经营活动按市场规则运行,在市场竞争中争得优势。农业产业化经营要规避违约行为,必须加强如下的制度、组织建设:(1)规范和完善合同。(2)发展和引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农业产业化经营持久健康发展的必备条件。(3)共同进行专项投资。设置专项投资,对于双方都是一种约束, 有助于促进双方的长期合作。(4)建立风险基金分担机制。农业产业化经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不仅要在合同中得到体现,而且要有公正有效的制度安排——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在“公司+农户”模式下,在合同中大多有这样的规定:“公司对农户交售的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保护价格时随行就市,即按市场价格收购。”履行此项规定的简便有效的办法是建立风险基金。

为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健康发展,政府应当做好四件事:一是帮助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培育和增强核心竞争力;二是积极支持农民组织化,尽快制定《农村合作社法》;三是完善和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内部利益机制,适时制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条例》;四是按照农业产业一体化原则,改革国家和地方农业行政管理体制。

注释:

*1 20世纪80年代后期,山东等提出各部门共同促进商品生产发展,重点解决农产品销路问题,那还不是农业一体化经营,充其量算作是它的准备

*2 式中“∈”系数学上的属于号,表示合作社属于入社农民所有。合作社作为劳动者的经济联合体,与其成员不是相加关系

*3 先在每个产业化经营系统内形成平均利润,再扩大到全国统一市场条件下农业产业的平均利润

① 刘喜军.要做龙头,先拿尺量.中国农业产业化,2002(2):13~14

② 丁力.以市场为导向——形成产业经营利益机制.中国乡镇企业报·农业产业化周刊,2001(22)

③ 丁力.以市场影响——形成产业化经营利益机制.中国乡镇企业报·农业产业化周刊,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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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观察与评价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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