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应实行何种审计定期轮换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我国论文,轮换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对于在我国实行审计定期轮换制,理论上并不存在分歧,但是具体该如何操作还存在很多问题,争论最多的一个问题是究竟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轮换,还是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作者认为,我国目前还不宜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轮换,原因如下:
1.不利于我国发展大型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事务所的定期轮换实际上破坏了优质取胜的市场经济原则。如果优质的服务得不到稳定的客户源,就会挫伤我国会计师事务所不断提高审计服务质量的积极性,这将不利于我国事务所信誉的提高和规模的扩大。
2.掩盖"购买审计意见"等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一些公司常常以变更事务所为手段,以达到获取对己有利的审计报告的目的。如果审计师与客户之间发生意见分歧,且不肯做出妥协,客户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寻求支持其会计处理的审计人员。研究发现,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与变更前最近会计年度的非标准审计意见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轮换制,一些公司将以此为由随意"炒会计师事务所鱿鱼"。加拿大和西班牙曾采用过轮换事务所制,但后来都放弃了,因为有调查证明,公司的欺诈行为与轮换事务所有关。我国在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方面的监管还并不完善,实行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轮换,将给监管机构的监管带来更大的难度。
3.造成相关成本的上升。相关的成本包括三个方面,会计师事务所的效率损失成本、客户变更事务所的交易成本及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会计师事务所首次接受委托与连续审计在效率方面是不一样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审计一家不熟悉情况的客户,如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联系和交流。因此,实施会计师事务所的定期轮换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事务所的审计效率。从客户变更事务所的交易成本来看,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定期轮换后,客户在重新寻找满意的事务所方面将花费更大的成本。如前所述,定期轮换会计师事务所也使得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加大,从而造成监管成本上升。
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实施事务所内签字注册会计师或项目负责人的定期轮换制。这一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如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最新修订的操守指南,建议每7年更换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但不一定要转聘另一家事务所,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德勤也宣布将全面实施签字注册会计师每5年轮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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