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国初期中、英、藏三国的谈判_中国近代史论文

论民国初期中、英、藏三国的谈判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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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以后,中国整个局势出现了新的政治大动荡。帝国主义列强在承认民国问题和善后借款的交涉中,一方面联合起来向袁世凯施加压力,夺取共同的侵华利益;另一方面又单独行动,恣意进行敲诈,谋取各自的殖民特权,其中英国阴谋分裂西藏的侵略活动,逼迫中国参加西姆拉会议和签订西姆拉条约,就是典型的事例之一。本文试就民国初年中国政府和英国老牌殖民帝国主义关于西藏问题的交涉及西拉姆条约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

辛亥革命一爆发,英国在西藏的侵略分子,便蛊惑煽动西藏上层集团中的反动分子,公然举行大规模的叛乱事件,宣布西藏脱离中国而“独立”,并要中央的驻藏官员和军队退出西藏。英国为进一步控制整个西藏地区,1912年6月把达赖喇嘛十三世从印度送回拉萨,充当英国在西藏地区的傀儡。针对这种情况,北京政府发表声明,庄严地宣告西藏为中华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下令调派川军和滇军分路入藏平定叛乱,并任命四川都督尹昌衡为征藏总司令,负责平叛事宜。英国侵略者见川滇各军屡战屡胜,就出面干涉,1912年8月17日,英驻华公使朱尔典向北京政府外交部送节略一份,提出英政府不允中国干涉西藏内政等五点要求。接着英又正式宣称,中国如不与英国就此节略进行商洽,英就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并悍然表示,英国将与西藏地方当局直接缔结条约。①这是英国横暴干涉中国内政,公然侵犯中国独立主权的侵略行径。英此举的险恶用心,就是企图使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并进而把西藏置于英国殖民势力的控制之下。

袁世凯北京政府对英国的侵藏活动,采取了迁就退让的妥协态度。但英对此不满足,无理拒绝北京政府官员经印赴藏,北京政府外交部被迫于1912年12月23日对英国的无理要求进行了驳复,并表示希望英能以中英睦谊为重,率先承认中华民国。②

尽管北京政府对英国作了让步讨好的表示,但英并不以此为满足,特别是对北洋政府的答复极为不满。为了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英驻华公使再次威胁北京外交部说,如果中国政府拒绝英国所提议订新约的要求,英国政府将派代表和西藏地方当局直接进行谈判,并且缔结条约。袁政府因在承认与借款诸事上有求于列强,再加上又不能以武力解决西藏问题,所以不敢得罪英国,同意和英国就有关西藏事宜举行会谈,议订关于解决西藏问题的新约。

从1913年1月上旬开始,驻京英使与外交部会商,历时半年,磋商达九次之多。在会谈即将开始时,英国又节外生枝,在会议地点和参加代表两个问题上进行纠缠,与中国发生了分歧。

在会议地点问题上,中国主张会议召开地点应确定在北京或伦敦;英国为便于实现它预拟的侵藏计划,无理拒绝中国的合理建议,而坚持双方的会谈必须在印度进行,其目的是想使中国代表处于英国印度殖民当局那种狂热的侵藏气氛的包围之中,以便利用地主之便,对中国代表直接施加淫威。在与会代表问题上,北京政府认为西藏只是中国所属的一个地区,不同意有西藏地方当局正式代表参加,主张一切先由中英会商,订议后再通知西藏地方当局。英国蓄意达到分裂西藏的目的,坚决主张必须有西藏地方当局的代表以“平等地位”参加会议,参与谈判。英国此举目的,显然是蓄谋借此机会,充分利用这个傀儡工具,以便在谈判中上下其手。英政府的这一险恶用心,北京政府也看得很清楚,故而表示拒绝。但由于英一再纠缠,坚持必须有西藏地方当局代表参加方可开议。在这关键的两个问题上,袁世凯作了让步,顺从了英帝国主义的意志,但同时表示,西藏地方代表仅是“随同与议”,只能在中英条约上“附签”。

中英关于召开西姆拉会议的交涉可以清楚地表明,所谓西姆拉会议完全是英国一手策划并强迫中国政府参加的。英国的目的是想利用中国局势的动乱,控制西藏,并给这一阴谋披上一层法律外衣。

1913年10月13日,所谓的“中英藏三方会议”在印度的西姆拉开始举行。中国首席代表为西藏宣抚使陈贻范,副代表为副宣抚使王海平;英国首席代表是英属印度的外务大臣麦克马洪;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为亲英分子伦兴香托拉。

会议刚一开始,英国就唆使西藏代表提出一个要求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六项要求:“(1)西藏独立;(2)西藏疆域欲包括青海、里塘、巴塘等处并及打箭炉;(3)光绪十九年及三十四年之印藏通商章程,由英藏修改,中国不得过问;(4)中国不得派员驻藏;(5)中、蒙各处庙宇向认达赖为教主,均由达赖委派喇嘛主持;(6)所有勒收之瞻对税款及藏人所受损失,一律缴还赔偿”。③这些要求,说出了英国代表想说而不便说的话。

11月1日,中国代表提出了七点驳议,在关键问题上坚决抵制了这些无理要求:(1)西藏为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其向为中国领土之关系,继续无间;(2)中国可派驻藏长官驻扎拉萨,并有卫队两千六百名,分驻拉萨等处;(3)西藏的军政外交事宜,均应听候中英政府的指示,然后行事;(4)被西藏地方当局非法监禁、查封的所有爱国官民及其财产,一律释放发还;(5)西藏代表所提第五款可以商议;(6)前订之通商条款,如须修改,须由中英双方商议;(7)西藏的范围,不能包括当拉岑、江达等处。④

正当中国中央政府与西藏地方当局因方案相悬太甚,相互争持不下之时,1914年2月17日,麦克马洪以“调停者”的姿态,乘机抛出侵略方案,主张分内外藏界线,中国于“内藏”倘有“若干之权”,对“外藏”须承认其“自治权”,以达分裂中国西藏的目的。3月11日,英方代表复正式提出计有十一款具体内容的“调停约稿”⑤,其主要内容和目的是要排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把西藏变成英帝国主义卵翼下的保护国。

英国代表强迫中国代表承认英国抛出的方案,并限七天内答复。对于麦克马洪在地图上任意勾画内外藏划分线和英国如此赤裸裸地侵犯中国主权的行径,就连顺从英国的袁世凯也认为不妥,未便接受,因此北京政府外交部对英方的这一“调停约稿”表示异议,电令陈贻范与英方代表逐款磋商。“英方代表坚持不让,并限于一星期内,以允否两字见复,否则即行决裂”。⑥北洋政府虽在英国侵略者的威逼下怀有妥协的意向,但考虑到全国人民舆论的巨大压力,始终坚持争取保持中国西藏有主权的基本立场,对西藏主权问题不肯退让,态度异常坚定,从而迫使英方代表不得不将其“约稿”上的“西藏为非属于中国统治权”的字句删去,并且表示同意把“西藏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这项关键性的内容,明确载于条约的附件里。

在英方代表作了上述修改之后,就勒逼中方代表签字,并威胁如再不通过,英就直接同西藏当局径行订约。1914年4月17日,英方代表复正式通知中国代表说:中国代表若不于本日在“约稿”上画行,“则英国将与西藏单独订约,不再与中国磋商”。⑦陈贻范等在英方威胁下,迫不得已,乃于是日会同西藏地方代表,与英方代表在“约稿”及界图上草签。同时陈又郑重声明:草签与签押应是两回事,“签押一层,必须奉有训令而后可”。⑧北京政府鉴于其中条款规定使中国损权失利过甚,且恐遭全国上下的反对,乃于4月28日电示陈贻范等:所签草约,“政府不能承认,应即声明取消。”⑨与此同时,北京外交部还电示驻英公使刘玉麟向英国政府声明:“陈使为势所迫,以个人不正式之画行,中国政府不能承认。”⑩因中方代表没有正式签押,所以,当麦克马洪接到陈贻范关于撤消画行的通知后,也只得宜布画行归于无效。

但英帝国主义并不甘心,6月7日,朱尔典向北京外交总长发出一份措词十分强硬的照会,指出中国不在4月27日西姆拉草约上签押,则将由英藏两国专员单独签行,但“中国自不能享三面条约所思及之利益。”(11)6月13日,北京政府在“内藏”界限上又作退让,但英并不以此为满足,朱尔典于6月25日复照指出:“内藏境界须距拉萨三百英里,如中国再不正式签字于条约,英国即与西藏单独缔约,并援助西藏以抗中国之侵伐”。(12)英国对待中国政府以训示其附属国的口气在此表现无遗,足见英帝国主义推行其吞食中国领土的扩张政策,已达到狂妄地步。1914年7月3日,英方代表麦克马洪公然违反国际法原则,不顾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的反对,同西藏地方当局代表单独签订了所谓“西姆拉条约”,并以秘密换文方式,擅行划出所谓“麦克马洪线”作为中印之间东段的边界,把原属中国西藏地区的九万平方公里领土,并入英国殖民统治下的印度。

对于英诱胁西藏地方代表非法签订的彻头彻属分裂西藏分裂中国的所谓“西姆拉条约”,中国政府采取了坚决否认的态度。陈贻范在英国代表与西藏地方当局代表非法订约的当天,就向会议庄严声明:“凡英国和西藏本日或他日所签订条约或类似文件,中国政府一概不予承认。”(13)7月6日,中国驻伦敦公使刘玉麟复受命正式照会英国政府,声明“中国政府不能擅让领土,致不能同意签押,并不能承认中国未经承诺之英、藏所签之约或类似之文牍。”(14)不久,陈贻范奉令回国,西姆拉会议至此宣告完全破裂。

英帝国主义是侵略中国的急先锋,在民国初年蓄意分裂西藏,由于中国政府坚持中国主权,致使英侵略野心未能得逞。从民国初年中英西藏交涉中可得到以下几点粗浅认识:

首先,英帝国主义是老牌殖民帝国主义的典型代表,老谋深算,手段圆滑。如在西姆拉会议召开的地点、代表资格等问题上,与中国政府发生分歧,蓄意达到分裂西藏的目的,把会议地点设在英属印度,以便对中国代表施加淫威,另外又主张西藏地方代表以“平等地位”参加会议,参与谈判。在这关键的问题上,袁世凯北京政府作了让步,顺从了英帝国主义的意志。这是一个深刻的历史教训。在西姆拉会议上,在英预谋下,西藏代表首先在会议上抛出六项要求,中国代表认为不能接受,双方争执不下,此时英以“调停者”身份,乘机抛出侵略方案。此可谓狡猾!实际上西藏地方代表和英国代表提出的东西完全是一路货色,目的都是要排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把西藏变成英帝国主义卵翼下的保护国。

其次,对中华民国政府在民国初年的这一外交事件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单是“卖国”二字不能概括出当时北洋政府在此事件上的所有态度、主张、政策。应充分认识在帝国主义以是否承认民国、借款问题相要挟、国内政局不稳的情况下,袁政府在某些问题上有妥协、有退让,但在涉及中国主权、领土完整、维护统一这些原则问题上始终不肯退让。

最后,所谓“西姆拉条约”及“英藏换文”不能作为划定中印边界东段的条约根据。从法律意义上说,这两个文件“根本不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的条件,因而也就谈不上是什么条约根据”。(15)国际法规定,国家或国际人格者是条约的基本构成要素。西藏仅是中国一个行政区划,根本没有与其他任何外国签约的权力,因而西藏地方当局私自同别国达成的协议,在国际法上没有国际条约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条约。就是单就1914年的所谓西姆拉条约和英藏换文本身而言,这两个文件也不能成为划定中印边界的条约根据。根据条约法,草签和签字(正式签署)所产生的法律意义是不同的。草签条约文本只能证明条约文本是“作准定本”,正式签署才能“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西姆拉条约本身也规定“本条约自签字(而不是草签)之日施行”。可见仅经过草签的所谓西姆拉条约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效力的。更为重要的是,所谓西姆拉条约和英藏换文均未得到中国历届政府的签署批准或者承认,因此从法律上讲,与中国根本无关,对中国没有任何拘束力。就英国政府来说,他们对所谓的西姆拉条约和英藏换文的非法性,也是十分清楚的。英帝国主义多年未敢公布这两个文件,所以就连西藏和印度一般官员都不知道麦克马洪线的存在。直到1936年,英又弄虚作假,进行篡改,后被美国和印度学者所揭露。(16)真是欲盖弥彰,条约和换文的非法性,更加明显。

注释:

①⑦张忠绂:《中华民国外交史》(一),正中书局民国三十四年版,第101、104页。

②《东方杂志》9卷,第8号,中国大事记,第6页。

③《西姆拉会议逐日议事日程撮要》(附件一),《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296页。

④《西姆拉会议逐日议事日程撮要》(附件二),《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297页。

⑤⑥参见《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298-299页。

⑧《陈贻范西姆拉会议记录》,《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299页。

⑨《外交部致陈贻范电》(1914.4.28),《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第301页。

⑩(11)吕秋文:《中英西藏交涉始末》,台湾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254、157页。

(12)郭廷以:《中华民国史事日志》第1册,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9年版第146页。

(13)《陈凤范致北京外交部电》(1914.7.4)

(14)《北京政府外交部致驻英公使刘玉麟电》(1914.7.6)

(15)(16)程道德主编:《近代中国外交与国际法》,现代出版社1993年版第156-157、160-1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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