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成果共享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学习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论证_邓小平南方谈话论文

劳动成果共享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学习邓小平同志的重要论证_邓小平南方谈话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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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A8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08)04-0015-03

劳动成果共享是实现社会和谐、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如何更好地实现劳动成果共享是邓小平同志一直考虑的问题。他认为,“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民收入分配要使所有的人都得益,没有太富的人,也没有太穷的人,所以日子普遍好过。”[1](p161-162)1992年他在南方谈话中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共同富裕。

在这样思想指导下,他对新形势下劳动成果如何共享诸多方面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提出一整套有关劳动成果共享的理论观点与政策主张。邓小平劳动成果共享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宝贵的精神财产,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发掘其内涵,掌握其精神实质,是理论工作者的重要职责。本文试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发表的讲话、论文、著作中,探讨其劳动成果共享思想。

劳动创造价值是邓小平劳动成果共享的立论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主要分析物质生产领域,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实体,是创造价值的重要源泉,劳动的二重性(具体劳动、抽象劳动)决定了商品的二重性(使用价值与价值),从而创立了劳动价值论。

邓小平同志全面继承这一思想,结合时代特征,阐述劳动创造价值的新认识,从而发展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劳动成果共享思想的确立奠定了基础。建国以来,特别是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尊重劳动、劳动光荣成为社会的风尚。但由于长时期受“左”的影响,对劳动内涵认识与理解过于狭窄,认为只有体力劳动才创造价值,其结果导致对知识与知识分子的轻视和忽视。邓小平认为,这一认识问题不解决,劳动成果共享理论基础就难以建立起来。为此,他在改革开放之初指出:“不论脑力劳动,体力劳动,都是劳动。从事脑力劳动的人也是劳动者。将来,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更分不开来。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有许多工人的工作就是按电钮,一站好几小时,这既是紧张的、聚精会神的脑力劳动,也是辛苦的体力劳动。要重视知识,重视从事脑力劳动的人,要承认这些人是劳动者。”[2](p41)承认上述观点,也必然承认体力劳动创造价值、脑力劳动也创造价值的结论。

在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一日千里的情况下,科技劳动和管理劳动等脑力劳动,不仅作为一般劳动在价值创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且作为更高层次的复杂劳动创造的价值要大大高于简单劳动。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同样数量的劳动力,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可以生产出比过去多几十倍几百倍的产品。社会生产力有这样巨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有这样大幅度的提高,靠的是什么?最主要的是靠科学的力量、技术的力量。”[2](p87)此外,邓小平认为,非物质领域劳动虽然不是直接生产物质产品,它的产品是以“劳动服务形式”存在,但它可以通过劳动服务转化为生产力,同样可以创造社会财富。基于这样的认识,他提出:“中国还有一个广阔的大地没有开发,就是第三产业。”[3](p1117)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1983年作出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1992年6月作出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自此以后,第三产业劳动者劳动得到社会的广泛承认,第三产业在我国得到很大的发展。

实现劳动成果共享既要有先进理论的指导,更要从中国实际出发,邓小平同志认为,实现劳动成果共享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重体制机制建设等原则;只有坚持这些原则,才能真正做到劳动成果共享。

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各族人民的共同选择。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都能普遍享有劳动成果,“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1](p64)社会主义是实现劳动成果共享的制度保证,因而也是实现劳动成果共享所遵循的首要原则。邓小平反复强调,贯彻社会主义原则,首先必须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所谓主体地位,是指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着主导作用。这样会使私人资本的膨胀受到有力制约,为实现劳动成果共享提供制度保障。其次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根据这个原则,评定职工工资级别时,主要是看他的劳动好坏、技术高低、贡献大小。”[2](p87)针对当时存在过于强调政治态度的认识偏差问题,他指出:“政治态度好主要应该表现在为社会主义劳动得好,作出的贡献大。处理分配问题如果主要不是看劳动,而是看政治,那就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政分配了。总之,只能是按劳,不能是按政,也不能是按资格。”[2](p101)

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是劳动成果共享所遵循的第二个原则。公平是指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劳动者享有劳动成果的相等权利。邓小平认为,无论是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职工;无论是物质领域的劳动者,还是非物质生产领域的劳动者,都有相等的享有劳动成果的权利。效率是指经济生活中的劳动数量、质量同劳动成果的对比关系,如果少投入,多产出,则效率高;反之,多投入,少产出,则效率低。由于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邓小平同志十分强调必须坚持效率原则,通过适当拉开差距,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通过少投入,多产出,不断提高劳动效果。邓小平认为,劳动成果共享必须贯彻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就是一方面要严格实现按劳分配,打破平均主义,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充分调动人们从事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必须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个人之间、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过于悬殊。

重体制机制建设是劳动成果共享所遵循的第三个原则。体制是制度外在表现形式和实施形式,机制是制度系统内部组成要素按照一定方式的相互作用实现其特定的功能。由于体制机制带有长期性、根本性问题,因而它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劳动成果是否真正为全体劳动者所共享。邓小平从对历史、现实的反思总结中认识到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对于实现劳动成果共享的极其重要性。他认为,贯彻重在体制机制建设原则,就是要不断深化改革,从根本着手,建立经济责任制,切实建立健全共享体制机制,使劳动成果为全体劳动者共享的愿望得以实现。

实现劳动成果共享的途径,是邓小平同志一直思考的问题。他认为,在世界日益开放的情况下,应当大胆地吸取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从中国实际出发,通过经济、法律和政府转移等途径,构建起劳动成果共享的实现途径体系。

经济途径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途径。它主要有发展生产与分配两个方面。发展生产是最基本的方面,“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提高人民的收入,必须建立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2](p101)他要求必须把共享要求体现在发展目标中,指出:“建设目标,一定要反映人民生活在哪些方面受益,不能只讲平均工资每年增长百分之几,必须把经济的发展使人民生活得到的改善反映出来。人民生活要有相当增长,人民才能满意。”[4](p657)分配是另一重要方面。由于长时期以来,受“左”的影响,我国许多企业提倡精神鼓励,实际取消了奖金制度,他批评这一做法,提出必须恢复奖金制度,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针对改革开放过程中一度出现一些企业滥发奖金、造成新的苦乐不均问题,他提出“多劳多得,也要照顾整个国家和左邻右舍”。[2](p258)他举出北京电视厂的例子来说明,对群众要加以一定引导,千万不能不负责任地许愿鼓动,企业增加的利润主要“用之于扩大再生产,用之于基本建设,进一步加快我国发展经济的速度”。[2](p259)此外,价格调控也是重要的手段。改革开放以后以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代替长时期实行的农产品统派购制度的做法增加了农民收入,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得到邓小平同志的充分肯定。

法律途径是第二个方面重要途径。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邓小平认为,必须建立健全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行、违法必究。“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2](p147)由于我们自己缺乏经验,立法工作量又很大,他主张“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逐步完善。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试搞,然后经过总结提高,制定全国通行的法律。修改补充法律,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2](p147)1979年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立法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1982年制定了新宪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各种政治与社会权利,为实现劳动成果共享提供根本保障。五届、六届和七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38部法律,对10部法进行了修改,进一步保障劳动者各种权益,为实现劳动成果共享畅通了法律渠道。

财政转移支付是第三个方面重要途径。为了使贫穷、落后的地区人们尽快发展起来,共享发展成果,政府必须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财政转移按照转移方向划分有两种模式,一是纵向转移支付,主要是上级财政向下拨款。另一种是横向转移支付,也就是同级政府间的资金转移,如富裕地区向穷困地区提供资金援助。邓小平同志重视上述两种方式运用,他提出:第一,要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增加中央财政在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特别是少数民族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通过国家帮助与自力更生相结合,发挥少数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第二,妥善处理“两个大局”的关系,促进沿海地区与内地经济共同发展。他认为,改革开放之初,利用沿海地区较好的条件加快发展,是符合实际的,但沿海地区发展起来以后应当帮助内地经济的发展。在这样思想的指导下,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6年10月23日颁布《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确定沿海发达省市对口帮扶西部贫困省区的具体安排,通过对口帮扶,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使全体劳动者更好地共享发展成果。

为了更好地促进劳动成果真正为劳动者所共享,必须要有相应的政策,邓小平认为,“只有政策才能管得长、管得宽。”[4](246)只有采取一定收入政策、税收政策,才能确保这一目标实现。

在收入政策方面,针对林彪、“四人帮”散布的“宁肯要穷的社会主义”谬论,他深刻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强调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1](p116)从这一思想出发,邓小平同志提出了富民政策。富民政策首先指勤劳致富,即通过劳动者自己诚实劳动,靠发展生产而富裕起来。他多次强调指出:“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2](p23)“要让一部分地方先富裕起来,搞平均主义不行。这是个大政策,大家要考虑。”[1](p52)其次是指科技致富,即通过科技成果的转化,提高劳动生产率,靠科技作用发挥而富裕起来。1985年3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高兴地说:“现在连山沟里的农民都知道科学技术是生产力。他们未必读过我的讲话。他们从亲自的实践中,懂得了科学技术能够使生产发展起来,将生活富裕起来。农民把科技人员看成是推动自己摆脱贫困的亲兄弟,称他们是‘财神爷’。‘财神爷’这个词不是我的用语,是农民的发明。”[1](p107)农民科技致富的“亲兄弟”和“财神爷”是邓小平同志对科技人员的形象说明。

税收政策方面,邓小平主张通过征求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鼓励先富起来的人捐款办社会事业。他指出,“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1](p111)在上述思想指导下,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1981年,确定800元作为起征点。1980年职工平均工资为762元,以月收入800元作为起征点,对少数富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挥税收对收入的调节作用。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即起征点)降低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这样,就形成了对内、对外两套个人所得税制。为了避免过去不是右就是“左”,甚至极“左”的历史重演,不把人们刚刚被调动起来的一点积极性再次打下去,邓小平还强调:“当然,决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1](p111)

总之,上述四个方面构成邓小平劳动成果共享思想的完整框架,邓小平劳动成果共享思想体现着时代性、创新性和实践性等特点。所谓时代性,就是指邓小平劳动成果共享思想反映着人类追求“大同”、追求“和谐”的时代精神;所谓创新性,就是把马克思主义劳动成果共享理论与中国实际结合起来,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所谓实践性,就是对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提升。邓小平劳动成果共享思想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有重大的实践指导意义。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者收入水平随着生产的发展得到普遍提高,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的格局已经基本形成。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645.2亿元,提高到2006年的209407亿元,2006年与1978年相比增长了56倍。同时期职工工资从1978年的568.9元,提高到2006年的21001元,2006年与1978年相比增长了36倍;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从1978年的343.4元,提高到2006年的11759元,2006年与1978年相比增长了33倍;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从1978年的133.6元, 提高到2006年的3587元,2006年与1978年相比增长了近26倍。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在当前,重温邓小平劳动成果共享重要思想,掌握其精神实质,可以增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与主动性,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大力建设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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