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十五大关于所有制和分配结构论述的几点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有制论文,五大论文,几点论文,论述论文,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同改革开放20年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紧密相连、相互推动而向前发展的。没有伟大的理论就没有伟大的实践,而正确的理论源于实践并随着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所作的报告是在总结走向新世纪时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经验的基础上,从理论上决策上回答实践提出的新问题,集中体现邓小平理论创新成果的重要文献。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领会其精神实质,进而全面正确地理解十五大精神,更好地贯彻落实十五大决策,是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20周年最有意义的纪念。本着这一认识,本文谈谈笔者学习十五大关于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论述的几点认识。
第一,十五大报告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和完善分配结构的论述,是丰富发展邓小平经济理论的突出成果。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度和分配制度,邓小平同志在他的著作中多次作了论述。他反复强调:“一个公有制为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共同富裕的反面是两极分化,所以他也多次说过:“我们的改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1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与此同时,邓小平一再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方面,只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才能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达到使人民共同富裕。另一方面,发展社会生产力,是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前提。而要发展生产力,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就既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又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既要坚持个人收入方面按劳分配为主体,又要实行多种分配方式。这些是邓小平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结合上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问题的理论思想核心内容。十五大就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和分配结构作出的理论阐述和决策部署,正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的。报告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是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出发对所有制结构从总体上作出的定位。以往的提法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成份为补充;十四大以后,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现在提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把“方针”提为“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不是根本性的改变,但也不是一般的提法上的变化或一般意义上的进一步强调。在这里,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没有丝毫的动摇和改变;既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始终处在非主体地位这一点就没有改变。事情恰恰是,正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不改变,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才具有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经济相互区别的特征(所以说它们是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才有了与公有制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广阔天地,才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定位。因此,认为十五大的精神是鼓励私有化毫无根据。而所谓新的思想解放是要冲破姓“公”、姓“私”之类的提法,对于我们准确理解十五大精神没有益处,相反容易引起思想混乱。总之,从“方针”到“基本经济制度”提法上的变化,不仅使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更具有长期稳定性,而且使之更带有根本性。在这种层面上的定位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治、法律上层建筑和人们的思想观念上的变化一起,必将推动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进而大大推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第二,十五大报告明确透彻地阐述了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含义,用新的理论观点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关系的学说,为调整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奠定了理论基础。关于公有制经济的含义,报告特别指出,它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例如,关于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同外国人合资经营,也有一半是社会主义的。合资经营的实际收益,大半是我们拿过来。”(注:《邓小平文选》,第3卷,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又如, 在股份制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其中的国有成份、集体成份,都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成份占主导地位情况下,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是公有资产支配其他资产、利用社会资金的形式,这样的企业也属于公有制企业。这些本来是常识性的问题,但我们不要小看十五大报告点明这一点。在此之前,许多统计报告是只把国有独资企业、集体企业算作公有制经济的,在不少场合记者提问也引述的这种类型的数字,在学术界存在着把股份制看成私有制、把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看作是私有化的观点等等。十五大报告澄清了在这些问题上的思想混乱,对我们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有重要意义。
关于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作了精确界定,指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十五大报告沿用《决定》的科学概括,对公有制和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所作的分析,从理论上讲是科学的,从观念上讲破除了不注重质的提高、主导作用的发挥、控制力的增强,尤其是不从最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基点出发,而只是机械地简单化地注重百分比来看待公有制地位的僵化倾向。在此基础上,报告对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作了原则规定和部署。在这个调整过程中,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出发,国有经济的比重会有所减少。对此,报告强调:“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经济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一论述,明确了国有经济比重减少是有前提有条件的,不是为减少而减少,不是要改变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国家控制国民经济的要求而减少,而是要在坚持这种原则、符合这种要求前提下为了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质量、控制力和竞争力,作出必要战略调整这种积极意义下的减少。归根到底,这是要从发展生产力的需要出发,以“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衡量。因为,一方面,中国只有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前提下才能从总体上保证生产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也只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经济命脉的社会主义原则下才能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国家综合实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从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只有在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使多种所有制成分各自所占比重适当,才有利它们的共同发展,从而更快更好地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因此,在笔者看来,忽视坚持社会主义原则而从别的什么标准(例如,简单地与某些外国某些数字类比;例如,依据国有公有就注定没有效率等缺乏科学根据的观点)出发,认为国有、公有经济比重越小越好,或者忽视初级阶段国情认为国有、公有经济比重越大越好,都是不符合十五大精神的。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中同时有“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两种提法。在这里,“国有经济控制”和“国家控制”以及二者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之间的关系,值得我们深入思考。至少可以说,这里包含着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国家控制整个国民经济的最重要物质基础的深刻含义。
第三,十五大报告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化的理论和实际问题。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这是社会即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经济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首先是一个实物概念,所说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和与土地相连的自然资源和经过人的劳动加工制成的机器、设备、原料、材料等等,而这些加工而成的实物中既包含自然资源又包含人的劳动,人的劳动既包括体力劳动又包括比重越来越大的技术、信息、知识因素。另一方面,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实物生产资料可以用价值形态来表现。但我们不应该只看价值形态即只看用货币量表示的资产(资金数额),以为用价值形态表示就是一切。事实上,只有实物生产资料以及与之相结合的劳动力才是现实的生产要素,货币本身是非现实的生产要素,货币只是在它能够转化(购买)为现实生产要素的的意义上才是生产要素。因此,例如把一个公有企业卖给私人,如果经资产评估价格合理,不叫公有资产流失,但也不能以等价值货币仍为公有为据(所谓不过是实物形态变为价值形态)不叫所有制性质改变。这里发生了生产资料由公有变成了私有,相应的人与人之间的所有制经济关系也会改变。至于说在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中把某些公有企业出售给私人是否必要、是否合理(合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之理),那是另外一回事。因此,笔者认为,无论从总体上认识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国有经济控制力,还是研究企业资产重组、结构调整等等,都既要看资产货币价值形态,又要看实物生产资料;既要看二者的统一性,又要注重研究二者在概念上区别和这种区别在实际生活中的意义和作用。还是举例来说,我们的土地属国家和集体所有,这在货币资产计算上是反映不出来或反映不足的,但这种土地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在影响社会经济关系方面,在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方面,在发挥公有制经济主体作用等等方面有着重大而广泛的影响。又如,有这样一种议论,国家投资建立某一企业,经过几十年以后,该企业的劳动者创造的价值以利税形式上交给国家的已是当初投资的许多倍,能不能说该企业应该归本单位劳动者集体所有呢?这样的问题,如果只就货币价值形态讲,可以是纠缠不清的,但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度来说,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不存在若干年后可以因这种“价值补偿”而改变所有制关系的理由。相反,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社会的再生产不仅是产品的再生产,而且是生产关系的再生产,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不会在再生产过程中改变的。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是一回事,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则是另外一回事。现代经济生活现实告诉我们,一种所有制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例如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有业主独资的、合伙经营的、股份制的、国有制的等等。另一方面,不同的所有制可以采取相同的实现形式。正如十五大报告所说,股份制是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不能笼统地说股份制是公有还是私有,关键看控股权掌握在谁手中。十五大报告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都可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论述,是邓小平同志关于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规律的先进经营方式、管理方法可以为社会主义所用,应该和必须吸收借鉴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思想的发挥和发展。这些论述,为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而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加快大中型国有企业的改制和改组步伐,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步伐,奠定了理论基础,破除了在这些问题上混淆所有制性质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思想障碍。正象当年邓小平同志作出关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关于计划和市场都是发展生产力的方法等论断,解除了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看作属于社会基本制度范畴的思想束缚,为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奠定了理论基础和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一样,十五大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的论述,对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是具有开创新局面重大意义的。
第四,十五大报告在作出国有经济战略调整部署的同时,对集体所有制经济,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给予高度重视,进一步强调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这些都是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问题中应有之义。
按照十五大报告的论述,无论是国有、集体企业,还是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都处于平等地位。国家一视同仁地保护它们的财产权利和合法权益,对它们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使它们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处于竞争的平等地位。在这里应该区分,在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结构中,公有制经济处在主体地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处于补充地位,这是一回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各类所有制企业处在公平竞争的同等地位,这是另一回事。不能因为强调在市场经济中各类企业平等地位而要求削弱和放弃在基本经济制度层面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也不能因为强调在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处于主体地位而在市场经济体系层面上人为制造不平等不公平的竞争,对非公有经济采取歧视政策等。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好这两个层面上的关系,是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探索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增强公有制经济的实力和竞争力。
在认识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意义时,始终会遇到一个如何认识各种经济成份的性质和特征的问题。对此,人们的认识还存在差异,因而需要进一步探讨。马克思说过:“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2卷,24页,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三方面的认识:其一,一切社会中都是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从历史上看,在奴隶社会存在自由民个体经济,晚期有封建生产关系的萌芽;封建社会有奴隶制的残余、个体经济,晚期有资本主义的萌芽;资本主义社会初期有封建制生产甚至奴隶制的残余,有个体经济,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则有垄断私人资本、非垄断私人资本、雇员股份制、工人合作制、个体经济以及国有制成份等等。由此可见,我国现时有存在于不同生产领域的多种所有制经济,并不是有违社会常规的现象。就一般的意义讲,这也不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才有到高级阶段会消失的现象。初级阶段和未来高级阶段的不同,可能是在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具体形态、类别、各自发达程度以及总体结构上的区别,而不是在有没有多种经济成份上的区别。其二,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生产及其关系居于支配地位,是它构成不同社会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进而决定社会的性质,这正是因为它决定着其他一切生产及其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并且赋予它们不同的特征。例如,在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是私人垄断资本控制的垄断性工业的生产,决定其它经济成份的地位、影响和特点变化。所以这些国家的国有制经济在实质上是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工人合作制也不是什么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在我国,按照十五大报告的论述,在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支配地位和在其他领域占一定份量的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居支配地位的生产及其关系。我国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经济,由这样的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才决定了我国的集体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由此,这样两种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才决定了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具有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个体、私有经济不同的特点;所以个体、私有、外资经济虽然本身是非公有制,但能够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其三,在一切社会形式中一种生产及其关系的支配地位,既取决于它的数量优势,更取决于它的质量和对其他一切生产及其关系的支配力、控制力。在这里,数量优势是必要的。没有一定的数量优势,就不能取得支配地位,也就谈不上它决定社会基本经济关系和社会性质(所以笔者认为,要求把我国国有经济比重降到与某些西方国家国有经济成分相当的比重,是有由量变引起质变,成为类似它们的国有经济处于私人垄断资本附属地位的可能性的)。但是,居支配地位的生产在数量上居优势之所以重要,在于它是其支配力的前提。要有支配力,它还必须更具有高的质量,有控制能力。在这个意义上,质量和控制力更为重要。
第五,十五大在关于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的论述中,重申和进一步阐明了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鼓励“部分先富”又防止两极分化的原则等。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社会的分配关系是由所有制关系决定的,同时,分配的形式、方式又与一定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经营管理方式紧密相关。我国在所有制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结构,决定产品分配是公有制的分配制度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公有制范围内,产品销售后收入可分为三部分,属于补偿已消耗生产资料的部分仍留在国家或集体手中,这是资产“保值”部分;属于利润的部分也归劳动者集体(国家代表的全民可视为最大集体),这是资产“增值”部分。再就是作为劳动者个人收入的部分,是依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劳动者之间分配。所以,公有制为主体,在个人收入分配上的表现必然是按劳分配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中,除了向国家交税和给劳动者发工资以外,业主的收入包含由雇佣关系决定的剥削成分。但只要合法,是允许存在的。公有制范围的按劳分配,有两层含义,第一是说,除了提供劳动,个人不能以其他任何权利参与产品分配,这是所谓“不劳动不得”的意思。第二层含义是说,按照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笔者认为,按劳分配为主体,第一是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社会大多数劳动者依按劳分配原则获得个人收入;第二是就各个劳动者来说,劳动收入是其收入的主体,其他收入(如股息、利息收入等)不是主要的(否则他就不再是劳动者了)。在这种情况下,即在按劳分配的收入差距有限情况下,即使出现社会上有极少数人获得特别高的收入和少部分人只有很低的收入,也可以不发生社会大多数成员向两极分化的情况。
“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是作为党的重要文献的十五大报告首次使用的提法。所谓按生产要素分配,笔者理解是指按生产要素的产权分配。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生产要素即经济资源,包括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人力(劳动力、人才)资源、生产资料、技术、信息、资金等,是要经过市场来配置的。但这些资源又都是“有主”即有产权问题的,要配置利用必须依产权关系付出相应经济代价。在这里,产权包括可以相分离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由此,在市场经济中就形成了拥有土地所有权者获取地租,使用土地者获得经营收入,提供劳动者得工资,拥有资产者得利润,借贷资金所有者得利息,有股票者得股息,有技术、信息、知识者依知识产权获取收入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这些形式获得收入还有什么分配呢?从初次分配角度看,没有了。所以,笔者认为,就分配的表面形式而言,市场经济中的全部分配都是按生产要素产权分配。此其一。其二,作为分配的对象的是劳动创造的价值。就是说,上述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产品使用价值的创造,但创造价值的只是劳动。这是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关于商品及所含劳动的二重性学说告诉我们的道理。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依据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产权参与分配,就是以分配价值即占有劳动为手段占有物质财富。以上两点,对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样的、共同的。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区别是在于,由不同的所有制决定,同样的分配形式体现着本质不同的分配关系。依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获取的地租、依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获取的利润、利息、股息等是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这里存在的是剥削关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或集体依据土地公有制获得地租(一定时期内土地使用费),国有企业利润归国家(留在企业的部分所有权仍归国家),国有资本得利息,国有股得股息,集体所有制下获得的利润、利息、股息等都归劳动者集体,总之用马克思的话说是工人群众共同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关于技术、信息等,所有权为公有的,使用收入仍为公有,归个人的其中包含着创造、开发者的劳动收入。关于工资收入,在资本主义社会属雇佣劳动关系决定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形式;在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是对作为生产资料主人的劳动者实行按劳分配的形式。懂得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按劳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在其所体现的经济关系上本质不同,在理论数量界限上也不一样。
以上所说,是从整个社会分配来看的情况。十五大报告中所说的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看来是就我国社会成员个人收入分配这个范围讲的。从个人角度来说,作为公有制经济中的劳动者,对于他们共同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在按劳分配之外,以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存款、债券利息、以及知识产权收入等)。作为其他人员,私人投资者、知识产权拥有者等,以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只要合法也应得到允许和鼓励。
这里有一个关于劳动价值论和按生产要素产权分配的关系问题。在一些人看来,如果承认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就应该认为唯一合理的分配是劳动产品全部分配给劳动者。由此引出好几种在笔者看来是不正确的议论。让我们举出三种加以评述。其一是说,既然唯有劳动才创造价值,资本主义下少数人自己不劳动而无偿占有广大劳动者创造的大量价值就是不合理的。不合理的就应该灭亡,所以资本主义必然灭亡。有些人实际上就是这样理解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出发得出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结论的。但这恰恰是误解了马克思主义。从道义上批判资本主义,从抽象的“正义”、“道德”、“合理性”观念出发评判社会经济形态的优劣和判断其历史命运,这恰恰是与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精神背道而驰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是从彻底的劳动价值论出发,揭示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和实质,在此基础上分析整个资本主义围绕剩余价值生产、实现和分配这个轴心展开的运动,抓住资本主义基本矛盾,进而阐明资本主义发展和最终灭亡的内在机理的。其二,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就应该分到“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这正是上世纪德国工人运动中由拉萨尔提出的、在《哥达纲领》中得到反映的口号。马克思写了《哥达纲领批判》,严肃批判了这种机会主义的观点。正是在这中间,马克思阐述了他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社会总产品分配和个人消费品按劳分配的著名思想。他论述了在对社会总产品作了用于扩大再生产、社会发展、集体福利等7 项“扣除”之后说:“‘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已经不知不觉地变成‘有折有扣的’了,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利益。”(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文版,第3卷,3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正如我们在前面说到的,这种扣除实际上是劳动者集体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是劳动者共同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所谓“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是看来维护工人利益、实则损害工人根本利益的空想。为了寻找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不少论著提出这样一种论点:各种生产要素都对产品的生产作出了贡献,所以各生产要素都应该参与产品分配。这里的问题在于混淆了产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进而必然混淆价值的创造和价值的分配。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使用价值的源泉是两个,即劳动和自然物质。用马克思引用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弟的话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但是,一旦涉及作为人与人社会关系体现的商品价值,情况就不同了。价值的唯一源泉是劳动。从根本上说,凡直接对人具有使用价值的自然物质如空气、阳光等,都不构成社会的物质财富;凡社会物质财富,都经过人的劳动才形成。因此,人对物质财富的关系,就其社会关系方面而言,就是对劳动的关系,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就是对价值的关系。经济学家常说,人们是拿着货币去占有物质资料的。货币是什么?货币是价值的代表。这说明,占有劳动是社会中的人占有物质资料的条件,而占有的劳动或者是自己的劳动,或者是以自己的劳动交换别人的劳动,或者是自己不劳动而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这第三种情况就是在一定制度条件下的剥削。至于说劳动以外的生产要素,与其说它们有什么贡献,不如说一方面是使用价值制造的必要物质条件,另一方面是人们以对它们的产权关系作为占有劳动的权利,是它们对其“主人”的贡献。产权关系最终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的。社会分配关系的“合理性”依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即全部生产关系的合理性决定,归根到底依其对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作用来评判,这才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决定按生产要素产权分配,其合理性在于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那种认为承认劳动价值论就不能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承认按生产要素分配合理性就要否定或“修改”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是包含着对马克思主义不少误解的不正确观点。
由此笔者进一步看到,全面深刻理解十五大报告关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的统一的科学体系的论断是多么重要。我们今天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应该在着重学习和运用邓小平理论的同时,进一步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各发展阶段的理论及其相互联系,继承马克思主义理论遗产,真正领会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由此才有助于真正懂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来龙去脉、精神实质,有助于全面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十五大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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