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监督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民主监督_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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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在抓惩治的同时,加强教育,发扬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这对新世纪新阶段做好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提出了总体的要求,同时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指明了正确的方向。这对于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的事业的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当前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近年来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各地围绕实现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目标,以贯彻执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为着力点,促进了各项监督工作任务的落实。但是从监督的实际效果及其在整个干部工作中的地位看,干部监督工作仍然是当前干部工作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许多深层次的矛盾和监督中的新问题,需要加以研究解决。

(一)从表面上看对监督的认识似乎统一了,但深层次的思想障碍依然存在

随着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对干部监督工作的日益重视和大力宣传,各级干部对监督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形成了一些基本的共识。但是当监督一旦真正进入权力的运行之后,一些领导干部的思想顾虑和真实的心态就这样或那样地表露出来了。这说明对于监督工作的认识,浅层的思想好统一,深层的共识难形成,思想上的障碍并未真正排除。从被监督者方面说,有的认为监督妨碍决策,影响效率;有的认为监督限制人、束缚人;有的认为监督是“看的盯着干的”,是“没事的找有事的”,是“少数人跟多数人过不去”;甚至有的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多地强调干部监督工作是在唱“高调”,是在揭露干部工作的阴暗面,会影响干部形象,会影响人们对领导干部的信任,甚至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改革的信心,等等。从监督者方面说,有的认为是“无权的管有权的,管不了”;有的认为监督是“软件”,解决不了多少实际问题,搞不好还会影响关系,弄得里外都不是人。总之,现实情况表明随着干部监督工作的逐步深入,对干部监督工作的认识问题需要进一步强化和深化,如果不及时纠正和克服这些不利的思想观念的束缚,干部监督工作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二)从表面上看权力好像是“阳光操作”了,但公开的内容却往往避重就轻

公开是监督的舞台,知情是监督的前提。为了加强对干部选拔作用工作的监督,各级领导机关都提倡并实施了政务公开制度,强调“阳光操作”,但是如果对各地、各项工作环节的这种“阳光工程”作一个解剖,就会发现目前政务公开的水平与层次还比较低,“阳光”下的“阴影”依然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许多可以公开能够公开应该公开的都没有向群众公开,少数地方和单位甚至是把公开视为迫不得已的应付,为的是向上级好交差,向群众好交待,搞“小问题大公开、大问题小公开、实质性的东西不公开”。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被“克扣”,有效的监督难以到位。

(三)从表面上看扩大民主的要求落实了,但党内民主的进程显然滞后

民主既是监督的前提和条件又是实施监督的重要途径。没有充分的民主就没有有效的监督。近年来,民主政治作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不断提高,力度逐步加强。各类民意测验、民主表决、决策听证活动得到推广,民主程序越来越被广泛重视与运用,但是暴露出来的问题是民主进程缓慢、质量不高,往往是民主的程序走了,决策的民主“含金量”并不高。比如,现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一系列的民主要求,但是“群众公认”的用人原则并非落实得尽如人意。我们认为,这与党内民主的进程滞后,与之不相适应有很大关系。因为党的领导具有决定性作用,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上的民主状况不仅关系到民主的实际效率,而且影响着整个社会的民主进程。

(四)从表面上看是“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但实质的问题在于缺乏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一把手”既是权力运行的中心,又是监督工作的重点。“一把手”比班子其他成员拥有更充分的权力是合理的应该的也是必须的。现在对“一把手”在用权上出的问题,往往过多地归咎于“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因此目前有不少的观点是设法削减“一把手”的权力。我们认为,权力的腐败与权力的大小并无必然联系,而与监督密切相关——只有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当前一把手在用权上的种种问题,突出的原因是监督的缺失。一是由于授权不明导致无法监督。在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等方面缺乏对“一把手”法定权力的明确界定,一方面导致了“一把手”用人权的随意性,往往“代行”或干预了下一层次甚至是群众的民主权力;另一方面,也因为没有明确地“赋予”,就难以有针对性的、理直气壮地对其实行行之有效的监督。二是由于授权不当导致不受监督。过去一个时期我们往往不适当地强调什么事情都要“一把手”负总责,这样做强化的并非是“一把手”的权力,而是变相地强化了“官本位”,强化了个人说了算的“家长制”,使得有些“一把手”的个人主义膨胀,惟我独尊,听不进批评,容不得约束,成了党内的“个体户”,因而他们不愿接受监督并失去监督。三是由于管理不严导致无人监督。少数上级党组织对“一把手”重用轻管,教育不力,使“一把手”实际上成为下级不敢监督、同级不能监督、上级不去监督,游离于监督之外的特殊群体。

二、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监督机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紧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紧紧围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着眼于巩固党的执政权力和地位;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务求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方面,取得新的突破和实效。

(一)有进有退,上下互动,创新监督工作思路

要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干部监督的实际成效与水平,必须在遵循监督工作的自身规律和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督工作的职责、任务和目的,切实改变职能泛化、主体单一、行为被动的运行模式,努力创新监督工作思路。

1.把握监督工作的职能定位,形成正确导向。干部监督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既不可或缺和替代,又不可能“包打天下”。一方面,不要把干部工作和领导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都归结于监督,认为当前领导干部中的问题都是监督不力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不要认为只要做好干部监督工作,其它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希望通过监督解决干部工作中的所有矛盾。监督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建立权力制衡机制,为公共权力的公正行使和规范运行提供保障。同时,必须认清干部监督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把干部选好、把权力用好、把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保护好、调动好,而不只是去把各级干部“管住”和“盯住”。

2.抓住监督工作的主要矛盾,坚持有进有退。当前干部监督工作力度不强、效果不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监督的职能有所泛化,包揽了许多监督本职以外的事务,监督了许多不该监督的方面,从而冲淡和弱化了监督的主攻目标和主要矛盾。比如,对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的监督,其本意是为了防止领导干部的权力异化,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但是领导干部合法的财产来源是具有多样性的,除了工资等显性收入以外,还有遗产分割、亲友的馈赠等,这都属于公民合法的隐私权。不加区分地把所有干部的家庭财产都纳入监督的范围,不仅分散了监督的精力、浪费了监督的资源,而且偏离了监督的目标、转移了监督的视线,同时也侵犯了领导干部家庭的合法权益,容易导致监督对象对监督工作的逆反心理。因此,在强化对领导干部权力行使行为监督的同时,监督工作应当从自身职能以外的工作中退出来,从“盯人”、“盯事”、“盯家庭”的行为方式中退出来,从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益中退出来,从而紧紧抓住对“权力的监督”这个主要矛盾,加大力度,务求实效。

3.实现监督主体的重心下移,促进上下互动。监督本身应当是一种互动行为,所有的“社会人”都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监督的对象。良性的监督工作过程应当是监督的主、客体之间的相互转化和互动过程。在干部监督工作中上级领导既是监督下级和群众的主体,又是接受下级和群众监督的客体,而且更重要的是作为客体。在当前的干部监督工作中,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是有力、有效的,而下级对上级的监督、特别是群众对干部的监督则显得苍白薄弱、乏力低效。这恰恰应当成为监督工作的重心与着力点。因此,在工作的思路和着力点上必须实现监督主体重心的下移,真正把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发挥出来。一是要积极为广大群众参与监督创造条件,通过大力推进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决策公开等措施,为群众监督构筑平台;二是要真正实现还权于民,要把人民群众所享有的监督权与依法行使罢免与选择、授予的权力结合起来;三是要通过建立激励机制,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干部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扩大公开、推进民主,夯实监督工作基础

公开与民主是干部监督工作必不可少的“两大基石”。它们既是监督的条件又是监督的途径;既是监督的手段又是监督的目的;既是监督的形式又是监督的内容。

1.实施权力透明运行。要进一步提高在用人、决策等方面的透明度。公开本身就是一种有力的监督,少数地方少数领导干部之所以热衷于搞“权力神秘化”,很重要的原因是夹带“私念”,逃避监督。实践证明权力“暗箱操作”的领域往往就是权力“运行事故”的高发地段。因此,要把实施权力的透明运行作为监督的首要“关口”,使权力的不公正行为成为“日月之蚀”。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方面;一是发布用人信息。党委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及时把空缺的领导职位和担任这些职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条件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公之于众。二是公布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的结果。让参与推荐和测评的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民主权力的作用,并监督民主成果的转化运用情况。三是公布考察结果。应当在比考察谈话范围更广一些的知情群众中,公布考察报告,进一步征求群众意见,并可请群众对考察材料的“认可度”作出评价,对于“认可度”过低的考察材料必须重新修改。四是公布各类选举的得票情况。对人代会、政协会、党代会以及全委会等各类干部选举中的得票情况,应适时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这既是对民主的信任,又是对干部的激励、鞭策和警醒。

2.优先发展党内民主。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十六大强调,要发挥党内民主对人民民主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优先发展党内民主。切实贯彻落实十六大的这一要求,是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一项治本之举。一是积极试行并逐步实施党代会常任制。党代会作为一级党组织的权力机关,对它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在每年召开的例会上对党委的工作进行审议,并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情况特别是用人权的情况进行评议。要公布评议结果并对结果的处置做出相应的刚性规定。二是改革党内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党的领导干部的任免方式。与修订和完善党的组织制度相结合,逐步减少委任制干部,扩大选举制干部的比例。三是积极探索实行党内质询、弹劾、罢免和不信任投票等制度,使党员的监督权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3.不断推进民主政治。推进民主政治是贯彻落实十六大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我们必须按照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国,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目标要求,不断加快民主政治的步伐,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构筑干部监督工作的良好环境。一是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功能。依法保障人大代表的民主监督权力,对发现有重大问题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人大代表可依法通过联名方式,提出弹劾、罢免等动议。二是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协在干部监督中的作用。可以通过建立信任投票制度、领导干部权力行使评议制度,实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三是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干部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建立群众举报、公民投诉制度和舆论监督制度,并努力运用有效的保障、保护机制和激励机制引导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监督氛围,使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地发扬和体现。

(三)通盘运筹、科学设计,提高制度建设水平

制度建设是干部监督工作的基本依据和保证,制度建设的水平直接影响着监督的效果和效率。当前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通盘运筹,对干部监督工作的相关制度做出全面规划。应当针对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提高制度建设的主动性,克服“灭火式”的制度建设现象。通过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的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实现对权力的公正运行的有效监督。第二,严密设计,确立科学的制度理念。监督制度的实质就是实现有效地制约,其逻辑起点是一切可能发生的不规范、不正当行为,而不是监督对象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平,更不是共产党人的党性基础。因此监督制度必须对监督对象的“行为底线”做出刚性规定。只有这样的制度才会是有效率的。第三,突出重点,抓紧出台《党内监督条例》。《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监督工作的一项最高法规性文件,对各项干部监督制度起统领作用,为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基本依据、基本规章和权威性保障。第四、讲求实效,对现有制度进行清理、修订与补充。相关干部监督机构应对近年来已经出台的干部监督制度的运行情况逐一进行分析,对那些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制度及时废止,对一些需要进一步修改与完善的制度进行修订。同时,根据目前干部监督实践的需要,分别轻重缓急做好有关制度的制订。特别是对各地在近年来探索的一些富有实效的新经验新举措如谈话诫勉、函询回复等,应当进行统一与规范,形成制度规定。

(四)明确界定、权责对称,强化“一把手”的监督

首先,必须把明确授权与规范用权统一起来。“一把手”应当比班子其他成员拥有更加充分的对人、财、物的支配与决策权,对于这一点必须明确进行科学界定。因为只有明确授权才有利监督。比如,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一把手”的权力应当包括:“动议权”——选择并确定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时机、范围等;“提名权”——对相关岗位的合适人选提出一种或多种建议;“选择权”——对组织部门的考察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主导性意见;“决定权”——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做出用人的最终抉择;“否决权”——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行使“一票否决”。“一把手”在行使上述用人权的同时,必须按照一定的“规范”并接受监督:第一、“一把手”用人权的行使,必须建立在严格履行《党政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各项程序的基础上,不得有任何程序外的干扰和程序内的变通;第二,“一把手”行使用人的动议权、提名权、选择权、决定权和否决权,必须在党委会或常委会上进行,并且要对权力行使的目的、原因和理由做出说明,党委会或常委会与会成员进行认真地讨论,并对说明与讨论情况做出详细记录,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档案作永久性保存。第三,对“一把手”行使的否决权,必须在一定时期内进行专项审议,如果实践证明否决权使用不当,必须进行纠正并追究“一把手”的用权责任。第四、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必须首先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其次,建立“一把手用人权评议制度”,把对“一把手”的监督权切实交给党员、干部和群众。“一把手”每年都要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调整、提拔、使用情况,向党员、干部、群众做出报告,对用人权的行使情况作具体说明与自我评价。党代会常任制推行后在党代会上报告,推行前可在全委扩大会上报告。换届前要通过民意调查、民意测验等方法进行专项考核。让广大群众对“一把手”行使用人权的满意程度进行书面评议,并做出定量分析,对群众满意度较低的,要酌情做出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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