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不良心理犯罪行为的实证研究_自我分析论文

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行为实证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未成年人论文,犯罪行为论文,心态论文,不良论文,实证研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提出:未成年犯心理健康与其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深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而这一特殊群体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则成为学者们剖析其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有的学者致力于从未成年人这一群体的认知结构、情感结构、意志结构和需求结构等方面分析和探讨其犯罪的一般心理特点及其规律性;①有的学者主要对未成年人个体品德心理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探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与其品德之关系和相应的矫治措施;②有的学者着重于从我国社会转型期这一社会现状对未成年人成长所造成的影响出发,探讨其犯罪心理形成的外在因素;③也有学者对外来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并进而分析其犯罪的主要心理诱因;④还有不少学者把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与其违法犯罪行为联系起来,尝试归纳未成年人主要存在哪些心理问题最易引发其犯罪行为。⑤纵观现有的研究成果,在未成年人犯罪和矫治领域,心理学与法学之间的学科藩篱正逐步被突破,对相互研究成果的借鉴在很大程度上开拓了彼此视野,人们得以更为深刻地了解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进而在诉讼过程和矫治过程中得以有针对性地做出调整。

      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大多数学者始终将未成年人基于不良品格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作为研究对象,却一直忽略了未成年人在不良心态影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基于不良品格与基于不良心态而实施的两类犯罪行为,可能具有极为相似的外在表现,也因此一度被混为一谈,但若深入剖析不难发现二者之间的巨大区别,这些区别的存在也许不会对定罪有本质影响,可是在矫治措施的设置和选择上却不得不对此加以考量,这也是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落实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之基本理念的关键所在。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我国和世界范围内出现的大量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尤其是未成年人一手造成的家庭暴力、校园暴力和社会暴力事件,都显示出未成年人在不良心态影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正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严重程度和危害性震惊社会。⑥现有的刑事司法体制中却一直缺乏针对性的矫治措施,过度强调品德教育而忽视心理健康辅导,对于这些品德良好却心理不健康的未成年犯罪人而言,不仅无法获得有效的矫治效果,反而可能因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繁琐和压力而加重其心理问题。⑦因此,明确未成年人基于不良心态的犯罪行为之特征并以此为依据设置相应的矫治措施应当是当务之急。

      基于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例的调研与分析,本文提出:应该按犯罪根源将未成年人犯罪分为品德不良犯罪与心态不良犯罪两大类型:第一类,基于不良道德品质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形成了不良的品德与人格,在这些不良品格驱动下发生犯罪行为。长期以来,人们所关注所探讨的实际上就是这种类型的犯罪;第二类型,基于不良心态而导致的犯罪行为,这类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并没有发生品德堕落,而只是由于心理处在不良状态,由不良心态驱动实施的犯罪。⑧

      大量迹象表明,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已经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据相当的比例,因此,本课题采用实证研究,深入调查未成年人不良心态犯罪行为的状况、性质、特点,并据此提出对这类犯罪的未成年人应该采用的矫治措施。

      二、实证研究:未成年人心理状态不良犯罪的状况与特点

      (一)研究目的与方法

      本调查目的是通过调查与数据分析,探讨在未成年人犯罪群体中,属于心理状态不良的犯罪人员所占的比例及其犯罪特点。

      整个实证调查研究分为三步。首先,第一步,通过调查与数据分析,区分未成年人两类不同性质的犯罪及其比例。第一类是本质犯罪,所谓本质犯罪,是指犯罪人已经品德堕落,行为不端,具备了作案犯罪的品格,进而实施犯罪行为,成为罪犯;第二类是非本质犯罪,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个人表现一般甚至较好,没有较严重劣迹或错误的记录,不具备犯罪的特质,而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犯罪。

      第二步,通过调查与数据分析,分析非本质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区分出非本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属于心理状态不良犯罪的人员与属于其他原因(如强烈诱因)犯罪的人员的状况及其比例。心理状态不良犯罪是指实施犯罪的直接原因是因为个体遭遇生活事件心理处于不平衡状态或危机状态而导致的犯罪。

      第三步,通过调查与数据分析,分析心理状态不良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与特点。

      根据上述研究目的与设想,本研究设计了一份调查问卷,问卷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者进行调查:初犯还是重犯(二次或以上);首次犯罪(包括重犯者的首次犯罪)前在学校或工作岗位的表现情况;直接导致首次犯罪行为的原因;首次犯罪的类型以及犯罪时的心理状态;对自己的认同。每个方面的调查都有1-4个题目。

      (二)调查样本与人员

      选取某省少管所全体18岁以下未成年犯罪人进行问卷调查,共391人,其中男性323人,女性68人。实发问卷391份,收回问卷391份,有效应答率为100%,调查问卷采用实名制,平均填写时间约1个小时。

      整个调研过程分为三步,第一步是问卷调查,未成年人犯罪者分批完成;第二步是审查犯罪人问卷中部分主要内容的真实性,由犯罪人的管教人员逐个核对问卷的重要信息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地方还可以找填写人核对;第三步,对核实后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三)调查结果与分析

      对完成人回答的问卷进行各项统计并经核实,我们对未成年人的犯罪状况进行四个层面的分析:第一层面是进行未成年犯罪人首次犯罪的本源分析,根据未成年人首次犯罪前的表现及有关情况,将他们犯罪根源分为本质犯罪与非本质犯罪两类,重点考察未成年人首次犯罪属于非本质犯罪的人数比例;第二层面是进行未成年非本质犯罪人首次犯罪的原因分析,重点考察未成年非本质犯罪人首次犯罪属于心态不良犯罪的人数比例;第三层面是进行未成年非本质犯罪人首次犯罪的心态特点分析,重点考察未成年心态不良犯罪人首次犯罪时的心态特点;第四层面是进行未成年非本质犯罪人首次犯罪的类型分析,重点考察未成年心态不良犯罪人首次犯罪的类型;第五层面是进行未成年非本质犯罪人目前的自我认同情况分析,重点考察未成年心态不良犯罪人将自己认同为通常意义的“罪犯”的人数比例。

      1.未成年犯罪人首次犯罪的本源分析

      问卷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本源或性质的问题有四个项目,根据完成人的回答并经核实的结果,将未成年犯罪人首次犯罪分为本质犯罪、非本质犯罪及难以确定三种类型:第一类,本质犯罪,犯罪人首次犯罪前在学校或在单位表现较差,品行不端、好逸恶劳、追求享受、寻衅生事,或者受过处分,有比较严重的缺点与毛病,熟人(家人或朋友、老师等)对他(她)犯罪有一定的思想准备,这类未成年犯罪人列为本质犯罪;第二类是非本质犯罪,犯罪人首次犯罪前在学校或在单位表现好或一般,没有受过任何处分,有的还获得奖励,没有比较严重的缺点与毛病,熟人(家人或朋友、老师等)对他(她)犯罪感到意外,这类未成年犯罪人列为非本质犯罪;有些犯罪人根据有关信息难以确定是属于本质犯罪还是非本质犯罪,为了慎重起见,将他们列入难以确定类型。表1根据调查问卷列出未成年犯罪人首次犯罪三种类型的人数分布。

      

      对表1的数据进行几项统计分析,首先,所有的未成年犯罪人(包括初犯与重犯)中,首次犯罪属于非本质犯罪人数达到190人,占总人数的48.6%,而首次犯罪属于本质犯罪只有153人,占总人数的39.1%,

检验结果差异显著(

=277.8,P<0.001)。第二,未成年人初犯属于非本质犯罪142人,占总人数的51.5%,属于本质犯罪102人,占总人数的36.8%;未成年人重犯在首次犯罪时属于非本质犯罪48人,占总人数的42.1%,属于本质犯罪51人,占总人数的44.7%;对两类未成年犯罪人首次犯罪的本质犯罪人数与非本质犯罪人数进行

检验,差异不显著(

=2.688,P=0.101),也就是说,无论是初犯还是重犯,其首次犯罪的非本质犯罪的人数都与本质犯罪的人数大致相等。这个结果值得注意,未成年罪犯中首次犯罪属于非本质犯罪的人数占了一半左右,也就是说,约有一半左右的未成年犯罪人在首次犯罪时并不具备人们通常所认为的犯罪本质(如道德堕落,游手好闲之类),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既然这些人不具备犯罪的品质,那么什么原因导致这类未成年人犯罪呢?下面根据问卷调查数据做进一步分析。

      2.未成年非本质犯罪人首次犯罪的原因分析

      在问卷中我们对未成年犯罪人首次犯罪的直接原因进行了调查,问卷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调查项目共有四项,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直接起因、犯罪根源、是否可以避免、犯罪行为的准备情况等方面分析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直接原因。根据犯罪人的回答并经核实的结果,将第一层面分析中得出的190名非本质犯罪未成年人的犯罪直接原因归为三类型,第一类型是心态不良犯罪,即由于遭遇生活事件,引起心理不平衡或危机,从而直接引发犯罪,例如与别人争吵产生冲突而严重伤人,恋爱不成伤害对方,认为受不公正对待而进行报复等;⑨第二类型是诱因犯罪,即由于诱因十分强烈难以控制而导致犯罪,如强奸幼女之类;第三类是其他,包括由于无知或青春期某些特点失控而导致犯罪,如讲哥们儿义气出手伤人,好奇或无知去吸毒、帮助贩毒,等等。表2列出了未成年非本质犯罪人首次犯罪的各种原因的人数。

      

      表2的数据可见,非本质犯罪的初犯未成年人中,属于心态不良犯罪的占了71.8%以上,而诱因引发的犯罪只占了18.3%,其他原因占了9.9%;而对于重犯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中非本质首次犯罪属于心态不良引发的也占了52.1%,诱因引发的犯罪占22.9%,其他原因占了25%。对两类未成年犯罪人首次犯罪不同原因的人数进行

检验,差异非常显著(

=47.78,P<0.001),这个结果表明,对于非本质犯罪未成年人来说,无论是初犯还是重犯的首次犯罪,直接原因是心态不良犯罪都占了多数。进一步统计,心态不良犯罪的人数(127)占了总人数(391)的32.5%,而本质犯罪的人数(153人)也只占总人数的39.1%,两者差异不显著。这个结果明确提示,未成年犯罪人群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属于心态不良犯罪的,这类人占了总体未成年人犯罪人数的三分之一,与整个本质犯罪的人数差不多。这个情况非常重要,如前所述,由于心态不良犯罪人并不具备犯罪的特质,其犯罪行为是可以避免的,如果能够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等方式预防此类犯罪,很可能大大减少未成年人的犯罪率。

      下文进一步分析非本质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类型以了解心态不良犯罪与其他原因犯罪在罪行类型上是否有差异。

      3.未成年非本质犯罪人首次犯罪前的心态特点分析

      在问卷中我们对未成年非本质犯罪人首次犯罪前的心态特点进行了调查,问卷中关于首次犯罪前心态特点的调查项目共有1项,直接询问了未成年非本质犯罪人首次犯罪的心态状况。本研究综合前人研究的结果,将犯罪前的心态分为5类,其中前三类“压抑发泄”、“怨恨报复”与“烦躁不安”属于典型的心态不良犯罪的心态特点,而后两类“紧张”与“担心后果”是典型的一般犯罪的心态特点。根据犯罪人回答的结果,我们对未成年人非本质犯罪人首次犯罪前的心态进行了统计,结果见表3。

      

      对三类不同原因犯罪的非本质首次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前的心态分布进行

检验,差异非常显著(

=93.182,P<0.001)。据表3的数据可见,对于心态不良犯罪群体来说,他们犯罪前绝大多数是处在“压抑发泄”、“怨恨报复”与“烦躁不安”这样的心理严重不平衡状态或危机状态,而对于诱因犯罪群体或其他原因犯罪群体来说,他们犯罪前主要就是紧张,或担忧被发现受到惩罚等,这与本质犯罪的心态基本相同。这个结果也是非常符合本文对心态不良犯罪的性质与特点所进行的分析。

      4.未成年非本质犯罪人首次犯罪的类型分析

      我们对未成年非本质犯罪人首次犯罪的罪行类型进行了问卷调查并进一步核实了调查结果。问卷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调查项目有1项。根据犯罪目的及手段的不同,本文将罪行类型划分为以下几类:(1)暴力伤害型犯罪,此类犯罪通过暴力手段触犯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2)暴力侵占型犯罪,此类犯罪特点在于通过暴力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包括绑架、抢劫、勒索等;(3)强奸流氓型犯罪,包括强奸、猥亵、流氓等;(4)财产占有型犯罪,此类犯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犯罪人好逸恶劳贪于享受故而实施犯罪,但是犯罪手段不涉及暴力,比如:盗窃、诈骗等。

      表4列出了对未成年非本质犯罪人首次犯罪的各种罪行类型的人数。

      

      对非本质首次犯罪未成年人中三类不同原因犯罪的各类犯罪人数分布进行

检验,差异非常显著(

=185.6,P<0.001)。据表4的数据可见,心态不良犯罪的群体暴力伤害罪最高,而诱因犯罪的群体主要集中在财产占有型犯罪与强奸流氓型犯罪,而其他原因犯罪的罪行类型分布比较平均。这个结果是符合本研究对心态不良犯罪的性质与特点的分析的。因为,心态不良犯罪就是在由于生活事件使个体进入不平衡状态的情况下发生的,在这种情况下,个体最容易实施冲动型的反社会行为,故而心态不良犯罪中暴力型居多;而诱因情况下,更多是生理冲动或一时利欲熏心而导致盗窃、强奸等财产占有型与强奸流氓型犯罪行为。⑩

      5.未成年心态不良犯罪人自我认同情况分析

      我们进一步通过问卷对未成年心态不良犯罪人对自我犯罪性质的认同情况进行了调查。问卷中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调查项目有1项,要求他们判断认为自己与其他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本质以及应该采用的改造方式的差别程度,进行四级评定,一级是“相同,可以统一的方式进行改造”;二级是“基本相同,基本可以统一的方式进行改造”;三级是“有差异,应该适当改变改造方式”;四级是“差异加大,应该采用特殊改造方式”。

      表5列出了未成年非本质犯罪人对作为犯罪本质的判断情况。

      

      首先对心态不良犯罪人自我认同各类型人数分布进行

检验,差异非常显著(

=212,P<0.001),“相同”的人数(55人)与“基本相同”的人数(40人)显著多于“有差异”的人数(13人)与“差异很大”的人数(19人)。进一步对非本质首次犯罪未成年人中三类不同原因犯罪人各类型自我认同人数分布进行

检验,差异不显著(

=16.363,P=0.06)。也就是说,未成年心态不良犯罪人与诱因犯罪及其他犯罪人对犯罪的自我认同情况基本相同,都是将自己认同为一般的本质犯罪人。心态不良犯罪人这种把自己归入普通“罪犯”行列的自我认同,对于其改造是不利的。

      三、结果讨论: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的状况与启示

      上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调研及数据分析的结果,对于我们认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有三方面重要启示:

      (一)应当正视和重视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

      当前,我国各界都高度重视与关注未成年犯罪问题,学术界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大量的探讨。然而,目前我们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未成年人品性不良犯罪,而对未成年人另一类根源引发的犯罪即心态不良犯罪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探讨,因此即便处处强调要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却始终未能体现在未成年人刑事体系之中。(11)对于那些因为心态不良而失去自控能力继而犯罪的未成年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因各种原因无视其存在,以至于他们的心理问题不仅无法及时得到有效的矫治,反而在诉讼过程中被打上了品德不良、凶残成性、极度危险等标签。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体制的悲哀。

      根据本实证研究的结果,我们认为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的严重态势,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的危害性及其特点,从而充分提高对防范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重要性的认识。

      1.清醒认识当前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的严重态势

      本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当前在未成年犯罪群体中,首次犯罪属于心态不良犯罪的人数与属于本质犯罪的人数几乎相等,大约都占三分之一左右,由此可见,心态不良犯罪已经与品性不良犯罪并列,成为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两个主要根源。由于在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罪犯不分区别的矫治方式的情况下,首次犯罪属于心态不良犯罪的未成年人,再次犯罪一般都会转变成为本质犯罪,因此,从表面来看,似乎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都是品性不良犯罪,实际上并非如此。本研究表1、表2的结果表明,如果只分析首次犯罪的根源,属于心态不良犯罪的未成年人人数(127人)与属于品性不良本质犯罪的未成年人人数(153人)相差不大。因此,我们应该意识到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这种严重的态势,高度关注这类犯罪的性质特点,有效地进行预防与矫治。

      2.深入了解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的特点

      实证研究结果表明,心态不良犯罪与本质犯罪不同,心态不良犯罪属于非本质犯罪,犯罪主体不具备犯罪的特质(品德堕落),是由于生活事件引发的心理不平衡状态影响其自控能力进而实施的犯罪行为。根据本研究调研的结果,从表1可见,心态不良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无论犯罪前是学校学生还是已经参加了工作,他们属于表现好或较好的占了42%,而属于表现一般的占了58%,犯罪前没有劣迹,老师同学或周围的人对他们的犯罪都感到很惊讶。实际上他们是不具备犯罪特质的。如果简单地以“坏人”与“好人”进行区分,这个群体犯罪前可以划归“好人”之列。正是因为如此,这种由于生活事件引发的心理不平衡状态或危机状态是没有必然性的,是可以避免的。(12)

      此外,从本研究结果来看,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是犯罪人处于心理失衡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带有报复他人、报复社会的性质,多数属于暴力型犯罪。根据表3的结果,这类罪犯犯罪时的心态是“压抑发泄”,“怨恨报复”或者“烦躁不安”占了绝大多数(78.7%),而同样是非本质犯罪,诱因犯罪或其他犯罪的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心态则是“紧张”与“担心后果”居多(诱因犯罪80%,其他犯罪74%)。

      从表4的数据可见,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的犯罪类型多数是对社会危害性较严重的暴力型犯罪,“暴力伤害”犯罪人数占了48.8%;而其他两类非本质犯罪的犯罪类型多数是“财产享乐”犯罪与“强奸流氓”犯罪。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人为了疏解内心的抑郁,发泄自己的情绪,他们采取的手段往往比较极端,行为方式上往往表现为恶意伤害他人或者毁坏财物等严重的暴力行为,通常不考虑后果,因此这类暴力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整体来看,仅从犯罪后果来看,心态不良犯罪产生的后果往往比其他原因犯罪还严重,这一点值得我们重视。

      (二)加强社会治理,有效防止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

      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不是其价值观、道德水平或人格特点的必然产物,而只是在特殊的心理状态下发生的,只是因为适应问题产生心理失衡而导致犯罪,很多情况下都是一时冲动,行为带有偶发性。正是由于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不具有必然犯罪的特质,因此,加强社会治理,对未成年人给予心理关怀,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此类犯罪。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学校、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门的机构与专门的人员,做好本单位的未成年人心理危机的“预防”、“预警”与“危机干预”工作。“预防”就是要注重日常进行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注重培养他们良好的心理素质与理性平和的心态,让他们学会遇到生活事件时自我调节或寻求社会支持。“预警”是要注重把握未成年人的心态变化与心理危机发生状况,采用有效的措施与方式对未成年人心理危机进行实时监测,一旦未成年人由于生活事件心理进入危机状态,就要及时发出预警信息。“危机干预”就是对于进入严重心理危机的未成年人要及时进行疏导,充分给予关照,使之尽快回复到正常状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竞争激烈、矛盾激化,极易引发人们心态变化从而导致犯罪行为,加之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期,这个阶段由于身心发展的特点,最容易进入心理困扰或危机状态而又最不容易自我调节或寻求社会支持走出心理困境。(13)因此,整个社会应该重视加强社会治理,给予未成年人充分的心理关怀,有效地防止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的犯罪。

      (三)完善矫治措施,对未成年心态不良犯罪人进行针对性矫治

      目前未成年犯的矫治措施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不同犯罪根源的未成年人采用相同的教育矫治方式,这是不恰当的,甚至会产生比较严重的消极作用。当前这种统一的矫治方式,会使心理状态不良犯罪的未成年人将自己认同为本质犯罪的“罪犯”。表5的数据提示,心理状态不良犯罪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都自我认同为与本质犯罪的未成年人一样的罪犯(自我认同为“相同”与“基本相同”的人数占74.8%)。这种自我认同不利于未成年心态不良犯罪人正确认识自己的罪过,明确改造的方向,树立走出犯罪阴影的信心。同时,这种自我认同会产生消极的暗示,使未成年心态不良犯罪人容易与品格不良犯罪的未成年人发生情感交融,通过交叉感染,接受腐朽的价值观与品格,发生真正意义上的质变。

      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应当正视并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本质犯罪与心态不良犯罪不同的区别,并将这一认识贯穿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系统的构建之上,不仅在刑事追诉的几个阶段将二者区别对待,针对心态不良犯罪的未成年人设置相应的诉讼程序,及时发现其心理健康问题并予以矫治,减少诉讼过程中对其心理健康造成的二次伤害;更应当针对此类犯罪人设置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改变当前单方面强调品德教育的做法,帮助此类未成年犯罪人正确认识犯罪原因,注重情绪的调节与心态的调整,并且掌握自我调节和自我排解的基本技巧,以便在今后生活中能够对自身不良心态的出现及早意识及早调整。因此,对心态不良犯罪的未成年人矫治应更加偏重心理辅导而不能只进行品德矫正或道德教育。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明确,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主要是两个方面:基于品性不良犯罪与基于心态不良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矫治方面都应当高度重视这两类犯罪的区别。在预防上应当注重发现未成年人的心理困扰与危机状态,为其及时排解和疏导;在矫治措施方面,对于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不能沿用以往的模式,只强调与注重对未成年人道德品行的教育,而忽视对其心理健康问题的关怀和疏导,应当注重对其心态调整能力、自我疏导能力和行为自我控制能力的培养。本研究对未成年人犯罪根源的深入剖析,能够有助于勾勒出未成年人心态不良犯罪的基本状况与性质特点,进一步研究探讨对于不同类型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应当如何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预防、诉讼和矫治措施,构建更为科学的未成年人司法系统工程。

      ①李晓杰.青少年违法犯罪与心理和谐[J].中国青年研究,2007,(2).

      ②胡俊文.未成年人犯罪品德心理原因分析与对策初探[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3).

      ③马洁,朱传芳.天津市犯罪青少年个性特征研究[J].中国慢性病预防与控制,2009,(5).

      ④狄小华.社会转型期的未成年人犯罪与防控[J].江苏社会科学,2005,(3).

      ⑤马慧.透析未成年人犯罪中团伙现象的成因[J].前沿,2010,(9).

      ⑥向巍,周勋.海南省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状况调研报告[J].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4).

      ⑦兰基山,江世法.青少年常见心理问题与违法犯罪[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4,(6).

      ⑧李允江.未成年人犯罪的内部动因与外在影响研究[J].东岳论丛,2009,(2).

      ⑨李家兴,金小红.关于流动青少年犯罪类型的社会学解读——基于迪尔凯姆《自杀论》的思考[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6).

      ⑩安文录,曹坚.未成年人刑罚体系轻缓化研究[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4).

      (11)杨建,金小红.流动青少年犯罪类型的社会学解读:社会冲突论的视角[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3,(1).

      (12)Linda A.Teplin,Karen M.Abram,Gary M.McCelland:"Psychiatric Disorders in Youth in Juvenile Detention",Arch Gen Psychiatry vol 59,DEC 2002.

      (13)谭京生,赵德云,宋莹.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调研及建议[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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