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性——学术研究的基本准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研究论文,基本准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208(2002)01-117-07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教授强调提出学术研究的原创性,这在当前学术领域,尤其 是法学研究中提出了一个迫切的课题。
原创性不是一个创导性号召,而是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是学术研究的宗旨,是学术评 价的根本依据,是学术编辑、学术传播的价值取向。坚持原创性,才能在已有成就的基 础上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前进,才能不断攀占学术制高点。只有富于原创性的成果,才 具有传播力,才能在传播中实现学术理论的价值。但是,对原创性的内涵尚缺乏具体界 定,因而存在诸多误识,直接影响学术成果的质量。我们试以自己的理解,对原创性原 则提出初步的认识和解释,期以寻求准确的共识,祈使当代的学术研究活动更具前沿性 、创新性,祈愿当代的学术编辑活动更富信息性、效率性,以有限的出版资源,反映、 激发无限的学术创造力,使学术创造与学术传播在最佳契合中,积极回应时代的需求。
一、遵循原创性原则的必然性。
原创性是学术研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当前,高扬原创性旗帜,更是所有学人,特 别是法学理论工作者的迫切职责。
(一)原创性是学术的本义
《辞海》对学术的解释是:“指较为专门、有系统的学问。”《辞海》的解释是对“ 学术”的根本定位,这种“专门的、有系统的学问”,正是无数学人的创造性学术活动 累积、完善的结果。从这一根本定位出发,曾经对“学术”有过更为具体的解释。1901 年《原富》①出版时,严复在在按语中用知与行的关系来解释学与术:“盖学与术异。 学者考自然之理,立必然之例。术者据既知之理,求可成之功。学主知,术主行。”19 11年,梁启超在一篇题为《学与术》的文章中说:“学也者,观察事物而发明其真理; 术也者,取所发明之真理致诸用者也。例如,以石投水则沉,投以木则浮。观察此事实 以证明水之有浮力,此物理学也。应用此真理以驾驶船舶,则航海术也。”与严复的解 释“所见略同”。他们的解释,至今仍对我们具有经典性的启示意义。由此,我们对“ 学术”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学术,可分解为两方面:学,是指学理,讲究渊源、承继、 发展、创新,自成严密的体系;术,是指方术,探究方法、技术、应用,具有实践性。 概括地说,学术就是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学理与方法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学术 的本质,在具体的学术研究活动中,由于课题的不同,或是偏于理论探究,或是重于实 际应用,各有所侧重,这是学术研究的实然状态。无论是理论的阐释、开拓,还是理论 的实践、应用,无一例外,都是创造性劳动的过程。创造性,或曰原创性,是学术的本 义,这应该是不争的结论。
----------------------------------------
注释:
①严复翻译英国亚当·斯密所著《国富论》,译本书名为《原富》。
----------------------------------------
(二)理论创新是新时期的迫切命题
原创性,从来就是学术活动的目的、意义、价值所在,而在当代,原创性更是一个急 迫的时代命题。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为我们提供了新的手段,但同时伴生了新问题, 例如网络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也衍生了网络犯罪和网上著作权保护等新问题。我国改革 开放的新时期中,国内各种社会关系急剧变化,亟需新的调整对策。国际关系中交往、 协作的新格局,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WTO对我国经济、教育、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都 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形成了巨大的推动力,尤其是对行政法治的影 响更是全方位的。21世纪是创新的世纪,创新精神是21世纪的时代精神,这是一个恰当 的断言。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提出:“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马克思主义的发展的本质,也指出了创新是历史的必然。当前, 新的情况需要应对,新的问题需要解决,新的观念需要建立,新的机遇需要把握,我们 必须不断研究新形势,探索新思路,采取新措施,以铸就新的成就。这一系列“新”课 题,必然引起学术理论的积极回应。也就是说,学术研究必须面对新课题,寻求新的答 案。原创性,是学术的本义,更是当代学术的急切使命。
(三)理论创新是当代我国法学研究者肩负的重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革,各种社会关系,包括政 治关系、经济关系,乃至婚姻关系,等等,亟需法律调整;改革成果需要法制加以巩固 ;新时期中制度创新、观念更新、乃至技术创新,都有赖法制的保障和保护;我国入世 后,法律的国际接轨问题更是一个新的挑战。所有这些,都需要法学理论去分析、解释 、指导,各个部门法学都有无数新课题召唤着法学工作者去关注、研究、阐释,例如, 宪法司法化,WTO与我国的法制建设,制定民法典的理论准备,婚姻法律关系的新趋势 ,行政法制的改革与完善,司法体制改革,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法史学的现实借鉴和认识作用,等等,现实为法学研究提出了无数新课题,也就为法 学成果的原创性提供了广阔的天地,营造了客观的契机,或者说,也使法学研究的原创 性更具有时代的必然性、可能性。
(四)理论创新是当前亟需高扬的旗帜
自1976年,特别80年代初期以来,随着政治思想上的拨乱反正,“百花齐放,百家争 鸣”方针的贯彻,以及改革开放的进展,清除了极“左”倾向对学术的禁锢和干扰,学 术界思想活跃,新人辈出,各种学术信息载体和学术成果在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的良性 运行中空前增长,学术领域呈现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但学术上的消极支流也以不容忽 视的势头蔓延,表现为:
(1)剽窃、抄袭现象严重。中外学术交流的发展,80年代以来发展起来的学术传播载体 的空前增长,网络技术在信息传播业中的应用,使窃取中外学术成果的抄袭行为,拥有 更为便捷的条件和手段,抄袭和变相抄袭现象大量发生。一个流传的学术笑话是:“什 么是论文?论文就是WORD的复制与粘贴!”由于学术信息的载体从纸介质发展到电子介质 ,广阔的信息空间,使编辑视野难以穷尽,抄袭作品犹如漏网之鱼,得以出刊,它们优 哉游哉,广为流传,甚至洇灭了被其抄袭的原创作品,其结果很可能是消蚀了原创作品 的精华,扭曲了学术研究的进程。新近报载的北京大学青年博导王铭铭所著《想像的异 邦》,抄袭哈维兰的《当代人类学》竟达10万字,占全书的2/3,成为抄袭的典型[1]。
(2)重复信息充斥。这种重复信息的形成有多种情况,除剽窃、抄袭别人作品外,还有 “自我克隆”,将自己的已有作品改头换面,复制成“新作品”,本质上是“自己抄自 己”;一稿多投更形成不折不扣的重复信息;拾人牙慧,鹦鹉学舌,这大多是思想贫乏 ,缺乏科研功力,“参考”别人成果而成;重复众所周知的基本理论、基本结论,言之 无物,这大多是误解讲稿和论著的区别所致。上述这些重复信息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出版 资源,也常常淹没了真正有价值的论著,并且也掩护了抄袭作品,因为许多重复信息和 抄袭作品的区别,只是成因不同,结果是一样的。
(3)低信息量作品泛滥。学术成果的低信息量,已成为严重的症结,其表现更是形形色 色的。例如:将自己的原本不乏学术价值的研究所得,拆散搭配,抄成“几盘菜”,使 研究成果犹如兑水饮料,冲淡了原有价值;有些史学论著只是已知史料的不同排列组合 ,最后提一句“对今天富有借鉴意义”,权算是联系实际、古为今用。这种所谓借鉴只 是贴个标签,并非深入研究的逻辑结论。这种标签式论著的产生,其中原因之一是对史 学研究现实意义的僵化理解。史学研究并非要时时、事事“联系现实”,纯史料研究本 身就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史学的借鉴意义应是宏观的、自然而然而非牵强附会的;不少 涉及国际问题的论著,大量介绍国际法规范,复述国际关系现状,通篇无一自己的研究 结论和见解;有的法学论著罗列国外法制实践,照搬国外法学理论,借以提出“立法或 司法建议”,实则违背国情,脱离现实,缺少实事求是的科学研究态度;人云亦云,大 同小异,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这类论著,从论述、行文、结构看,彼此不尽相同, 但并没有不同的见解,缺乏新信息,只能是一篇作文而已,而非具有原创性的论文;有 的以译代著,译著不分,还出现了名为“译著”的“新品种”。翻译作品本具有不容置 疑的学术价值,但如果以译充著,那末该“著”只不过是国外已有成果的照搬,性质蜕 变,沦为抄袭作品。
学术领域中的上述问题,导致论著数量激增而信息含量降低,学术泡沫膨胀,制造虚 假繁荣,使许多问题的研究在低水平下进行,甚至原地踏步,其结果是严重影响学科发 展,乃至败坏学风。探究其成因是多方面的,例如缺乏科研功力,理论素养欠缺,却急 于求成;思想浮躁,轻狂浅薄,浅学辄成文,以致“著书未立说,论文无立论”;名利 心切,目的错位,迷失了“淡薄功利”的学界传统和“厚积薄发”的学术箴言。客观上 也存在制度原因、政策原因,如量检比质检易于操作,由之职称评定、年终奖、鼓励奖 等重数量考察而疏质量考察等,这些客观成因亟待专论。
综上所述,无论是基于学术本质、学术肩负的任务,还是学术的现状,原创性,都是 急切的命题。
二、对原创性的误识
学术活动中,无视、摒弃原创性准则的现象并非个别,但更多的是出于误识,例如:
1.原创性仅指“零起点”。从零开始的开辟性研究活动及其成果,无论是在社会科学 或自然科学史上,都是不胜枚举的。类似加速度定律的发现,计算机汉字输入法的创造 ,法学新学科的理论创建,等等。但这是原创性的最高层次,大多数研究活动是在前人 已有成就的基础上向前推进,这也正是科学发展的一般规律。将原创性仅指“零起点” ,必然导致两种结果:要么是取消原创性,因为绝大多数学术研究难以达到这一高度; 要么是降低“零起点”标准,正如有人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撰文指出的:“学术不规 范中最突出的是‘我第一次提出’、‘国际国内一流’的说法。即随意性的主观自我评 价。”①这种自我肯定为“零起点”的,除了有意识妄自抬高外,也源于对原创性的误 识。
----------------------------------------
注释:
①见2001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海外版,张一兵文。
----------------------------------------
2.不同的表述等于原创性。这种误识及其表现是大量的。目前不少学术论著,彼此同 属一个课题,所论内容同一,论据以至材料类同,结论相同。并无实质上的开拓,只是 表述不同,是同一思想、相同论点的不同排列组合,或者说,是不同人所写的类同的“ 作文”而已。严格地说,这虽非文字上的抄袭,却是思想上的抄袭。
3.宏观课题等于原创性。富有卓见的宏观课题的论著,其学术价值是毋庸置疑的,例 如有关立法体制、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等的论说,自然是重要的课题,但关键在于“出 新”。宏观课题本身并不等于学术价值。如果虽是宏观课题,却缺少高屋建瓴的驾驭功 力,没有新的建树,未能超出该课题的已有成就,则所拥有的信息量等于零,谈不上原 创性。相反,如果对一个已有概念作出新表述,甚至只是提出质疑,只要言之成理,富 有启迪,就具有原创性。目前,学界似乎重长文,似乎只有长文才显示分量与水平,这 与“宏观课题”的误识在认识上是一脉相通的。如果行文繁琐、从基本概念谈起的讲稿 式长文顶戴着“有分量的论著”的光环,而一个小至概念的精雕细刻的探究,却被轻视 ,这将是对原创性准则的扼杀。
4.周至等于原创性。补已有论著之不足,作出更为全面周至的论述,这是原创性表现 之一,但如果是毫无开拓的“周至”,则只不过是已有成果的集大成而已。曾有一陕西 学人,每写著述,他都力求穷尽既有相关成果,目的在于看别人说过些什么,以便说别 人所未说。但很多人搜集资料,就像蜜蜂采蜜,把别人酿的蜜集中起来,形成面面俱到 而无一创见的论著。这种“全面周至”只是无价值的重复信息。
5.联系实际等于原创性。用既有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本是“学术”的题中之义,应该 说是原创性的较高层次。但对理论联系实际不能作庸俗理解,不能贬低理论思辩的意义 ,如果对“理论”与“实际”两方面都没有深入把握,理论和实际两张皮,所谓联系实 际只不过是贴标签,既无理论创新,亦无应用创新,也只能算是学术泡沫。
对原创性的误识,当不止这些,表现在著述中,更是形形色色,不易尽述,这里仅择 要作如上归纳。
三、原创性的内涵
究竟何谓原创性?原创性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为了说明原创性的涵义,我们从“新 ”、“深”、“争”三方面来涵括解释。
(一)新。学术的本质就是求新求异,以期发现前人所未发现,推进科学的发展。新, 可以体现在学术活动的结果——研究成果上,即具有创新内容的论著;也可以体现在学 术活动的过程中,即运用新的方法从事科学研究,即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包括研究手段 的革新。但这种方法、手段上的革新,最终都归结、表现为原创性成果。从传播角度说 ,这种成果即是首次信息。我们对“新”的具体阐释是:
第一,零起点。即对一个新的领域进行开创性研究。例如,编辑界在80年代初开始的 为创建编辑学而进行的艰难探索,就是在前无古人的攀登路上摸索前进,无论是宏观的 编辑学体系的建构,还是微观的编辑思维的探究,每一个问题的研究都从零开始。20年 来,编辑学已有了一个基本框架,这是一代编辑的群体接力的结果。我国法学中的许多 新学科的建构、繁荣,也是从事各新学科教学、研究工作者的创始性研究的结果。当然 ,严格地说,“零起点”是相对的,人类文化源远流长,零起点研究成果也蕴含着不同 时期、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不同学科的相关成就和思想营养。但零起点研究成果的特 点是不容否认的,即开创性的起点,开创性的体系,开创性的论述,开创性的结论,等 等。
第二,新课题。即对尚未有人论及的,或是因科技、社会的发展而孕生的崭新课题进 行探讨。例如,网上著作权保护,西部开发的法律保障等等大量法学新课题,先后在《 政法论坛》上得到反映。当前,我国在法律制度的创建发展过程中,要求法学理论先行 ,提供制度设计和论证;对于既成法律制度,需要理论阐释和理论评价;在法律制度的 贯彻执行中,需要理论检视和理论校正,总之,制度创新必然要求理论创新,应该说, 法学领域中的新课题比比皆是。但是,题目新不一定就等于原创性,如果不能在深度上 超越同题论著,不能在时间上先于同题论著,同样是重复信息。只有具有发现新课题的 敏锐性,把握新课题的敏捷性,才能获取原创性成果。
第三,新观点。即对某一学术问题提出与现有共识不相同的观点。新观点必须是针对 现有通说的,而不是针对非通说。如果针对非通说,则属于不同观点的争论。论争式论 著当然是一种新信息,但与“新观点”属于两种类型。新观点还必须是与现有通说针锋 相对的,而不是本质相同、彼此相补的。例如著作权必须得到保护,这是无庸赘述的共 识,如果有人提出“新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应依法受到限制。这种论说 并非是异于通说的“新观点”,因为法律权利本身就是有限制的权利。因此,这种“新 观点”只是通说的题中之义,是一种相补论说。相补论说同样具有学术价值,不必冠以 “新观点”的帽子,否则只能是唐·吉珂德式的“假想敌”。这里所举当然是一种假设 ,但现实中这种“假想敌”的“新观点”论著并非少数。作者对学术成果的自我定位, 是当前亟待探讨、建立的学术规范问题,它呼唤着科研工作者的学术品格,也呼唤着科 研工作者的明智,将上述作品正确自我定位为相补论著,更能彰显其价值,而妄自定位 为“新观点”,恰恰是对作品价值的消减和戕害。更严重的后果是可能搅混了学术是非 ,扭曲了学术发展的进程和轨迹。
第四,新立论。即针对现有通说,作出不同的论述,由此而成立了一种新的学说。例 如,编辑界对于编辑本质多持文化传播说,1988年,有人提出了“文化缔构观”,认为 编辑活动是在精神、物质转化的中间世界里,以物质世界为基础,以精神世界为主导, 缔造着、记录着整个文化结构及其历史。这一观点从更深层次上发现了编辑活动的本质 不仅是传播,而且是缔造、记录,从而从根本上揭示了编辑活动的意义、价值和作用, 大大深化了编辑学研究,建立起了新的被肯认、被推崇的编辑本义说,在国内外引起很 大反响,被称为“王氏缔构说”。①新立论也是一种新观点,但层次有所不同,新观点 只是一种新的观点、看法,新立论则有比较完整的体系,常常成就了一种新的学说或学 术上的派别。
----------------------------------------
注释:
①“王氏缔构说”指王振铎的“文化缔构编辑观”,见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主持 、潘国琪、胡梅娜主编:《润物细无声——社科学报编辑家耕耘录》(河南大学出版社1 995年版,第153页)中收录的《滚动的转笼——记<河南大学学报>主编王振铎教授》。
----------------------------------------
第五,新总结。即对某个研究对象作出新的总结;或是对某一全新的研究对象首次作 出总结、界定。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政法论坛》发表《行政诉讼的基本 原则》[2],对《民事诉讼法(试行)》所规定的行政诉讼实践进行总结,提出我国行政 诉讼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其中特殊原则包括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复议前置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人民法院不享有司法变更权原则、行政机关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等 等。文章首次论说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及其意义、影响因素等,为以后制定我国行政 诉讼法提供了经验总结和理论参考。
第六,新角度。即对研究对象从全新的角度去探析,从而为充分把握该对象的全部提 供可能。例如,同是对犯罪心理研究,可以从心理成因、性质类型、行为表现等多角度 进行研讨。研究对象的无限性,研究角度的多维性,正是学术繁荣的对象原因,它使学 术研究的原创性有了现实的可能性,原创性决不是不可企及的空想命题。有的新角度研 究还形成为一种学说,例如,从结构模式、叙事机制、形式技巧的角度去研究分析文学 作品,开拓了文学批评、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逐渐发展成为叙事学。叙事学最初源 起法国,很快扩展到西方各国,并引起了中国学者的关注,开始建构中国的叙事学理论 。
第七,新主张。即主张采用某种既有办法解决某一现实问题,或主张以某种已有理论 来解释、分析某一学术问题。这种办法或理论是既有的,并非作者创见,作出提出的只 是一种主张。例如,前一阶段提出我国刑事诉讼中应实行沉默权原则,沉默权是西方已 有的司法原则,并不具创造性,但首次在我国主张沉默权的论说,就具有首次信息的价 值。当然,提出新主张必须是基于对现实的深入研究,必须陈述相当的理由,自圆其说 ,言之成理,而不是信口雌黄的标异立新。至于与现实的贴近程度如何,最终是否成为 共识,这是另一个问题,即理论的共鸣效应和理论的实现问题,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 题,并不单纯是个学术问题。
第八,新应用。即在理论上并无创新,但应用该理论首次解决了某一现实问题,或是 对如何认识新问题,提供了解说。例如,用管理学原理来改革人事管理制度,用心理学 原理来考察、分析犯罪现象,等等。理论的本质在于应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情况可 以说是普遍存在的,有的还由此引发了跨学科的研究、应用,在应用中发展了理论,甚 至创建了新的学科理论。这是高层次的理论应用。
第九,新质疑。即对已有理论提出质疑,包括对立论的科学性、论点的准确性、论据 的可靠性、概念的周延性、资料的确凿性、结论的信服性提出怀疑、否定、排除、诘问 等等。质疑只是提出问题,并不提出自己的立论,由此区别于“新观点”。质疑的意义 是发现矛盾,从而推进理论的完善与发展。有的质疑后即提出自己的见解,则属“新观 点”。
第十,新资料。即凭籍新发现的资料得出新的研究结论;或是证实尚未证实的科学断 想;或是否定了原有结论。新资料的发现,有多种情况,如社会调查;分析统计资料推 演出新数据;发现孤本;发见私人藏本;在已有资料的比对中检索、突显出有用资料; 利用其他史实印证待证资料,或证伪了虚假资料;墓葬资料的新发现,等等。各种墓葬 、竹简的发掘,使法史学领域中产生了一批具有新信息的科研成果,这是法学界熟知的 事例。
第十一,新方法。在学术理论的发展中,始终伴随着研究方法的探究、寻求、创新。 例如,80年代引进的三论——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无疑具有方法论意义。又如, 量化方法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兴起,也是更新、完善研究方法的一种尝试;比较研究方 法已被社会科学各学科普遍采用。又如,80年代中期,在我国的文艺理论和文艺批评中 兴起了“方法热”,译介了西方的一些理论,激活了创造性思维,在认真反思原有的批 评意识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种文学批评方式:外延批评和内延批评,前者注 重从文学创作的社会历史生成背景去认识作家和作品;后者强调作品文本内在的分析, 包括其叙事层次、视角、结构等等[3](P.405)。任何新的研究方法的探索,都属原创性 的新信息,当然,该新方法是否科学、适用,则决定这种方法的生命力。
第十二,新文体。即对体裁、语言、风格的创新。例如,学术著作是规范性很强的语 言、文体,已经成为传统,而北京广播学院学报曾提倡人文性的阐释学,试探开展发散 式的文化批评,在语言、文字上自由挥洒,不拘一格,形成独特文风。对这一尝试,难 免见仁见智,但学术思维凭借语言进行,学术成果依赖文字表现,语言文字的完美,始 终为历代学人所关注、探求。目前,许多论著文字粗糙,语言枯燥,甚至枝蔓芜杂,辞 不达意,此外,还有“新新人类”式的晦涩文风,使人难以卒读。美化语言,精炼文字 ,使理论著作更富文化底蕴,更具有审美作用,应该是理论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应负的 示范职责。
以上十二种是“创新成果”的基本类型,是“新”的基本内容。当然,任何分类都是 相对的,不同类型之间也许有包容和交叉,其意义是提供一种认识事物的思路和方法。
(二)深。即是在已有研究成就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掘。包括两方面:即在广度或 深度上的新的推进,或是两者兼而有之。
广度是指在全面、周至方面,有所拓展,有所突破,有所超越。它也许与已有论著结 论相同,部分论点、论据相同,但另有新的成分;其相同部分也不是简单重复,而是在 论说、演绎上更胜一筹,同时形成了完整的或较为完整的有序体系。它不是已有论说的 采撷综合,不是已有成果的集大成,是对已有成果的胜出。1997年,《政法论坛》发表 《制订民法典的几点宏观思考》[4],文章立足全局,俯瞰式地从基本法和单行法、大 陆法和英美法、私法和公法、民法和商法、主体法和行为法等方面作宏观论述,可以说 ,既是广度的开拓,也是深度的开掘,同时,也是全面论说民法典制订的首次信息。
深度的开掘也是多方面的,有资料的开掘,如资料证伪、资料鉴真、资料钩沉、资料 补遗等等;有认识上的开掘,如认识的深化、论说的完善,以及提高结论的精确度等。 科学研究的继续深化,除了要深刻把握已有研究状况,详细占有相关资料外,更需要有 建立在深厚功底基础上的敏锐和“灵性”,即所谓“心有灵犀一点通”,能见别人所未 见,悟别人所未悟。例如青年法学家郝铁川教授对WTO与法律观念变革问题,总结四条 :第一,在立法方面,将从“先市场,后规则”转变为“先规则,后市场”,立法先 行,而不是摸着石头过河;第二,执法方面,政府要从权力本位转变为责任本位。第三 ,司法方面,司法活动要从平民型转变为精英型,即对司法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四,守法方面,公民、法人要从义务本位转变为权利本位[5]。这四点概括,是准 确的切入,深入的把握,精致的阐释,显示了作者的感悟力和聪灵。应该说,这是研究 者的重要素质。
(三)争。即论争,是质疑、推翻已有结论,提出针锋相对的新结论。论争性著述可以 是全面论说自己对某一课题的不同见解,也可以针对既有观点中的某一点,进行论辩。 总之,是在与对立面的交锋中展开。无论是全面的,还是“攻其一点、不及其余”的, 都必须是一种新的论争意见。如果对某一问题,已经有过争论,那么必须是新辟蹊径, 展开新一轮的争论。例如郭沫若和范文澜关于中国历史分期的争论,是众所周知的经典 式论争,如果没有新的资料支持,没有新的分期方法或分期意见,就不必再就分期问题 重复论争,否则,只能是零信息量的学术垃圾。论争必须针锋相对,是基于寻求真相、 真知、真理的交锋,而不是假想敌、擦边球、制造新闻效应。论争应该是在同等背景下 展开,如同样的时代背景、同样的具体环境,等等,而不是关公战秦琼,以今天的认识 去和前人论争,如果以今天的思想认识的高度去反思前人的不足,那正是站在前人的肩 膀上攀升,是对前人研究的完善,而不是论争。这正是科学发展的逻辑轨迹。1990年, 正值刑法面临修改之际,针对刑法中反革命罪的存、易问题,在《政法论坛》上展开了 一场论争,一种意见认为取消反革命罪“是一个危险的抉择”,“它必将极大地削弱我 们同反革命的斗争,从而给人民民主专政带来危害”[6]。另一种意见认为,“从刑法 本身的科学性以及现实需要来看,将‘反革命罪’易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一个 更为科学、合理的选择。”[7]十多年过去了,这场争论早已见分晓,但在当时,双方 都胜负未卜,都出于完善我国刑事法律的愿望。论争性著述的价值,就在于辨伪存真, 发现真理。即便是最后被否定的意见,也是科学研究中的独立见解,它的贡献正是为后 人排除了歧路,从另一面推进了学术发展。也许有些争论问题难以有一边倒的明确结论 ,那末,这时学术论争的意义是使创造性思维更加周密,学术认知更加全面,更有利于 接近或发现真理。
任何创造都源于对已有结论、已有成就的反思、审视,而不是迷信已有成就和墨守已 有结论,但是,反思和审视必须旨在发展科学,必须建立在科学思维的基础上,要排除 一己因素的干扰,排除反科学的任意性;必须是在学习并尊重前人的前提下,达到新的 超越。如果脱离历史条件,无视科学发展的演进规律,贬视已有成就,轻视学术前辈, 缺少学人应有的思想素质,难于成大器。江泽民同志指出:“继承是创新的前提,创新 是最好的继承。只有坚持这样做,才能真正顺应时代和实践的呼唤,体现与时俱进的要 求。”这对我们认识、理解科学研究的原创性原则、实现科研创新,是一个很好的教示 。
收稿日期:2002-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