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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美,家庭暴力是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妻子或同居女友或同性恋夫妻中扮演妻子角色的一方,遭丈夫或男友或同性恋夫妻中扮演丈夫角色的另一方殴打虐待的事屡见不鲜。受虐待的一方在得不到法律帮助而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伤害或杀死施暴人的事,也时有发生。由于这些施暴力很难受到处罚,而因反抗而造成施暴人伤害或死亡结果的原受害妇女却往往被判有罪。女权主义者和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这些女性被告受到了司法不公正的对待,因而各种理论和研究成果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中,受虐妇女综合症(Battered Woman Syndrome)的理论和它作为证明妇女长期受虐待而被迫杀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在法律上的运用,笔者认为,非常值得我国理论界和立法部门借鉴。故介绍如下,以飨读者。
理论研究
虐妇女综合症是由暴力周期和后天无助感两个概念组成。它最早是由研究家庭暴力的先驱、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博士提出的。
家庭暴力周而复始地循环下去,且不断升级,使受虐妇女长期过着提心吊胆、担惊受怕的日子。
暴力周期指的是婚姻或同居关系中暴力的周期性变化。它分为气氛日趋紧张、恶性暴力和温馨甜蜜充满爱意三个周期。
第一周期持续的时间较长,伴有经常性的轻微的暴力。施暴丈夫对受虐人不断地表现出莫名的敌意和愤怒。受虐妻子为了避免挨打,拚命设法迎合他的意思,满足他的任何不合理要求,逆来顺受。这种紧张气氛一直持续到第二周期。
在第二周期,夫妻之间严重暴力频频发生。施暴丈夫的脾气完全失控,动辄将妻子往死里打。研究发现,这一周期暴力的严重程度和失控的性质与第一周期的暴力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这一周期严重暴力的发生与受虐妻子的行为没有根本关系,而只是与暴虐丈夫自己的心境和他在外面碰到的不顺心的事情有关。有的时候,当受虐妻子意识到第二周期的暴力不可避免地要爆发时,她甚至会有意识地提前“引爆”,以便赶紧过这一关而进入第三周期。
在第三周期,夫妻之间重归于好,可谓雨过天晴,温馨甜蜜。施暴丈夫真心地忏悔自己的暴力行为,甚至给受虐妻子买来鲜花或贵重礼品,或带她去饭店吃饭等等,以求得原谅。他真诚地保证永远不会再伤害她。受虐的妻子愿意相信他,相信这一周期丈夫所表现的是真正的他,是自己当初嫁的人。虽然妻子知道第三周期的好日子很快会被第一周期取代,但是这一周期施暴丈夫表现出的爱和温柔,使妻子有了留下来继续与他共同生活的理由。另外,大多数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妻子都对婚姻抱有传统的观念:即爱情和婚姻要从一而终。他们往往情愿留在这种时好时坏的充满暴力的婚姻关系中,无望地企图帮助暴虐的丈夫改掉“坏毛病”。
受虐妇女从无数次的挨打中“认识”到,她们无力阻止丈夫或男友对她们实施的暴力,她们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了。
后天无助感是沃柯博士为了解释受虐妇女不能主动终止暴力婚姻的原因而提出的。后天无助感这一词最初来源于心理学家马丁·沙利格文在60年代的一次试验。沙利格文将几条狗放在一只铁笼子里,每天不定时地电击铁笼子的各个部位。开始,狗们在笼子里不断左右跳跃,试图躲避电击,但它们很快便发现无处可躲。狗们于是停止了积极的躲避行为,而改为采取尽量减少痛苦的方式(如受到电击时,就脸朝下趴在铁笼子里一动不动,以尽量减少痛苦)。狗们似乎明白了,与其无望地躲避,不如静静地忍受。沃柯博士认为,受虐妇女对家庭暴力的反应,与狗们在铁笼子里受到电击后处于无处可躲的状态中的反应是相似的。受虐妇女长期遭受暴力后,在心理上就会处于瘫痪状态,她们从无数次的挨打中“认识”到,她们无力阻止丈夫或男友对她们实施的暴力。每一次来自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都使她们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无助。久而久之,她们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变得越来越被动,越来越顺从,也越来越无助了。大多数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专家证据,都着重描述和解释受虐妇女的这种无助感现象。
司法实践
1987年,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可采证据最早用于加拿大的司法实践。
22岁的琳·拉娃莉长期受同居男友的谩骂和毒打,身心备受折磨。在一次晚会上,男友又无端对她拳打脚踢。拉娃莉逃到楼上卧室,躲到衣橱里,但男友追来,把她拖出来又打了一顿,并威胁说待客人离去后,要宰了她。在极度恐惧中,拉娃莉在男友离开卧室时,从背后开枪杀了他。她因而受到谋杀罪的指控。审理此案时,辩护律师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她的男友在同居期间经常打她。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明拉娃莉患有明显的受虐妇女综合症。一审法官采纳了专家证据,裁定正当防卫的辩护成立,拉娃莉无罪释放。公诉人不服,提起了抗诉。上诉法院的多数法官认为,一审法官采纳这种专家证据是不合适的,故裁定撤消原判,重新审理。1990年此案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们一致同意受理此案的上诉。经审理,该专家证据被裁定为可采证据。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们认为,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专家证据有两个可以互补的作用。
第一、证明根据刑法规定,受虐妇女以暴力进行自我保护的行为是合理的。成为被告的受虐妇女要给自己作正当防卫的辩护,首先要证明自己使用的是合理的力度,她对自己正遭受严重伤害或死亡的威胁的担心是合理的,以及她确信对自己的致命的攻击已迫在眉睫。专家证据可以解释上述所有方面的合理性。例如:专家证人可以向陪审团解释,由于长期受暴力侵害,受虐妇女很善于接收施暴者的言语举止所发出的信号,知道暴力迫在眉睫。同样的行为,在一个不了解家庭暴力的人眼里,可能不会觉得有什么异常。专家证人还可以向陪审团解释:当受虐妇女奋起反抗时,许多人会用武器作为杀人工具。这是因为她们在体力上与施暴力相差悬殊,使用致命武器是她们与施暴者对抗时能获胜的惟一方式;受虐妇女觉得只有杀死施暴者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这是因为家庭暴力不同于普通人之间的暴力侵害,它不会因一次侵害就停止。事后施暴人往往会变本加厉地进行报复。
第二、澄清社会对受虐妇女的误解。不了解家庭暴力的人往往认为受虐妇女长期受丈夫殴打是自作自受,是自找的。她们肯定喜欢挨打,是受虐狂,否则她们会离婚或结束与施暴人的同居关系。专家证人可以向陪审团解释为什么离开施暴者对受虐待妇女来说并非是一种“合理”的选择,这是因为无数案例证明,即使婚姻或同居关系终止了,暴力仍不会停止。专家证人还可以解释为什么有的受虐妇女因不堪忍受,几次出走,但最后又回到暴虐的配偶身边的现象,这是因为对许多妇女来说,特别是那些自身缺乏谋生技能的妇女,很难靠自己独立生活。加上施暴者对她们的长期打骂虐待,摧毁了她们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她们相信自己一无所用。专家证人可以证明受虐妇女不是因为喜欢挨打而是由于后天无助感才无法离开充满暴力的婚姻或同居关系的。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认为,如果没有受虐妇女综合症这种专家证据,陪审团就无法理解受虐妇女杀人行为的合理性,因为合理的人首先是不会让自己长期挨打,其次,“合理”的人如果无故挨打,会立刻逃离打人者。因此,没有关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有关知识,陪审团就无法公正地判断杀死施暴人的受虐妇女当时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受虐妇女综合症作为杀夫被告正当防卫的辩护理由,并不是证明受虐妇女长期挨打,所以就可以杀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而是要证明她们杀夫是由于对施暴丈夫发出的死亡威胁感到极度恐惧,因而对暴力作出的过激反应是合理的。在此前提下,她们才能够得到司示公正的审判。
受虐妇女综合症成为正当防卫的可采证据后,在北美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不少被迫杀夫的受虐妇女因此得以无罪释放、减轻或从轻处罚。沃柯博士在她的《可怕的爱:爱虐妇女为何杀夫,社会应如何看待她们的杀夫行为》一书中提到:作为专家证人,她曾出庭为许多被控杀夫的受虐妇女作过证。在她的当事人中,25%的杀夫妇女获无罪释放,2/3的被告妇女没坐过一天牢。
为了使所有那些有受虐史的杀夫妇女都能获得司法公正的对待,1990年美国俄亥俄州的州长赦免了20位因杀夫入狱的受虐妇女,其中包括一位死刑犯。1991年马里兰州长赦免了8位此类女犯。这些女犯在受审时都没有机会聘请专家证人向法庭证实她们患有受虐妇女综合症或曾长期遭受丈夫或男友的殴打和虐待。此后,其他州也纷纷仿效。有报告说,至1990年,赦免此类妇女的浪潮已在美国20多个州掀起。
加拿大也不例外。加拿大联邦政府在1995年决定彻底复核在该判例之前被判入狱的女犯的案件。1997复核工作结束后,2名女犯获无条件赦免,2位女犯减刑,1名女犯的案子被移送至上诉法院重新审理,以确定她杀人时是否有犯罪故意。
笔者认为,借鉴北美的司法实践,在审理受虐妇女杀夫案过程中,将受虐妇女综合症采纳为证据,在我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一是能够使受虐妇女能获得司法公正的审判;二是能够使社会重视并了解家庭暴力的性质、特点及其给受虐妇女带来的身心伤害,在打击家庭暴力的同时,帮助家庭暴力受害人摆脱暴力侵害,过上没有恐惧没有暴力的正常生活;三是可以减少那些因施暴的父亲被杀、以暴抗暴的受虐母亲被绳之以法而失去家庭的温暖和监护而成为实际上的孤儿或沦为少年犯的孩子;四是能够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声望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