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离伦理形态下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伦理预设--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法论分析_经济学论文

脱离伦理形态下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伦理预设--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法论分析_经济学论文

西方主流经济学在与伦理学分离的表象下蕴含的伦理预设——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法论的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方法论论文,经济学论文,伦理学论文,表象论文,在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西方主流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

       (一)西方主流经济学与伦理学分离的思想和方法论基础

       科学与伦理学的分离主要是近代西方自然科学及启蒙运动等发展影响的结果。启蒙运动在反对宗教信仰、高扬科学与人性、主张“把上帝与科学分开”的同时,将科学与伦理学也分离开来,这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第一,“是”与“应该”的分离。由于科学所反映的自然规律是借助于观察和实验的结果,因而是“纯描述性的”,“揭示的是‘什么’而不是‘应当是什么’”,因此“试图从自然科学提取一种道德规范是无望的”①。培根、霍布斯等指出,科学的道德问题不能产生于科学本身,而只能产生于由人们提出并运用科学结论来实现的最终目的②;洛克区分了表现为“纯粹思辨的真理”的物理学和“以求得良善”而非“对于真理的知识”的伦理学③;休谟认为“理性或科学只是观念的比较和观念关系的发现”,以判断这些经验关系的真或伪,但不能提供超经验的伦理评判,因而不能从“命题中‘是’与‘不是’”变为“‘应该’或‘不应该’”④。第二,必然与自由的分离。启蒙运动在反对宗教权威、追求自由的同时,产生了新的必然与自由的分离,即自然法则的必然性与其反映人的自由的不可能性并存,如伊利亚·普利高津所说:“将我们与自然界分离开来,是现代精神难以接受的一种二元论。”⑤这种科学与哲学的分离导致表现确定性规律的科学与有关人的道德自觉和责任的伦理学的分离,如法国的雅克·莫诺指出,当把自然科学的科学性标准“当作真正知识的必要条件时,就已经在伦理学同知识这两个领域之间,划定了为探求真理所必需的根本区别……本质上是非客观性的伦理学,则永远排除在知识的范围之外”⑥。

       经济学成为独立的研究领域的专业化进程即是在这种思想背景下发生的,因而这也影响着经济学方法论的形成,因“方法论是关于研究经济学的方法,构建经济知识体系的方式以及关于经济理论地位的理论”⑦,涉及经济学的相关假设、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等。科学与伦理学的分离对经济学来说意味着它要符合科学性标准就不能拥有伦理学内涵。这种科学性标准主要源自自然科学,意指科学应具有独立于人的认识和价值观念的客观性,西尼尔、韦伯等基于此标准提出了社会科学的所谓客观性原则。体现这种客观性原则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可还原性和可实证性。可还原性是指,“如果关于某一对象的一切语句都可翻译为仅仅讨论其他一些对象的语句,那末我们就说这个对象‘可还原’为其他一些对象”⑧,如将高级、复杂的运动形式还原为低级、简单的运动形式,从而可用后者来解释前者。可实证性即借助于低级、简单的运动形式,通过客观的认识程序和方法对关于高级、复杂运动形式的理论进行经验检验。依据这种科学性标准和方法建立经济学知识体系的努力主要始于17世纪的威廉·配第,经济史学家荣卡格利亚称配第所采用的“新的方法论的根本特点”即为“科学与伦理学的明显分离”⑨。配第认为,经济研究必须“用数字、重量和尺度的词汇”⑩,只考察可诉诸人们感官的原因,而不探究超验的道德问题。此后,经济学家们依据这种科学性标准在经济主体行为的动机和目标假设、研究对象和方法等方面追求“价值无涉”,以形成与伦理学分离的经济学知识体系。

       (二)西方主流经济学与伦理学分离的形成

       实际上,从古希腊至近代,经济研究与伦理道德是密切结合的。经济学成为独立学科始于20世纪初,并最终发展为现代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西方主流经济学,这主要根源于经济学研究的方法论的变化。具体而言:

       1.为增强关于人的行为和经济规律认识的确定性和可实证性,将经济现象还原为只具有追逐财富动机的“经济人”的活动。

       倡导理性精神的启蒙思想家相信,“人类的本性展示与物理世界一样的统一性,它的原则和运作‘在所有国家和时代’保持不变,相同的动机产生相同的行动”(11),这是建立确定性的社会科学的人性前提。在经济科学中满足这样的人性特征的即是只具有追逐财富动机的“经济人”。较早阐述“经济人”特征的约翰·穆勒指出,“这并不是哪个政治经济学家是如此荒谬,以至于假定人类确实如此,而是因为这是继续探索政治经济学的必要模式”(12),因为如约翰·内维尔·凯恩斯所说,除追逐财富外,道德等动机的影响“是散在的、不确定的和不可靠的”(13)。这种还原分析方法为单维度地衡量行为效果和数学在经济学中的应用、实现不同个体行为效果的可加性以及从微观分析过渡到宏观分析提供了前提。这样,“经济人”在经济学中的作用就如同万有引力定律在物理世界中的作用,能够与物理学相媲美的、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西方主流经济学理论由此形成。

       2.与单维度的追求财富动机相应,人的行为目标的效用标准也是单维度的。

       源自边沁效用理论的行为标准以快乐或痛苦的数量,而非性质差异来评价行为效果,其道德哲学基础源自古希腊的享乐主义,后者的内涵如苏格拉底所说:“事物只要是愉快的就是好的,而事物只要是痛苦的,那就是坏的”(14),这里快乐即是善和幸福。对行为的效用最大化标准来说,这意味着:(1)行为目标的伦理性质不是影响行为选择的变量,如瓦尔拉斯所说,“一种药品,是一位医师要用来救治病人,还是一个凶手要用来谋害他的家属……从我们的观点来看,是全然无关的问题”(15);(2)效用标准并非一定意味着自私动机,因为也可将他人的利益作为效用函数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实质上是拒绝对行为的利己或利他的心理动机进行探究,如米塞斯所说,“经济学是从心理学结束的那一点上开始的”(16);(3)效用实质上只是表示偏好满足程度的指数,并非行为选择的目标,如科斯所说,“最大化效用理论并没有告诉我们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目的,也没有对人们为什么做他们所做的事给出任何有价值的洞见”(17)。因此,琼·罗宾逊指出,效用理论“是一种终结各种意识形态的意识形态,因为它完全排除了道德问题”(18)。

       3.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和主题从伦理内涵丰富的财富转变为与伦理无关的稀缺性和行为选择的关系问题。

       财富的基本内涵是能够满足人的需要的产品,但财富除具有效用这一特征外,还具有社会性和主体性,即在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体现相关主体的社会地位和价值观念,以及财富与福利和幸福的关系等财富伦理内涵。从古希腊到中世纪的思想家,以及主要研究财富增长和分配的古典经济学家都对这些财富伦理内涵给予了深切关注,如丹尼尔·贝尔所说,“从亚里士多德、阿奎那、约翰·洛克到亚当·斯密,传统道德哲学家都未曾割裂经济学与道德的联系,或宣称财富创造的本身即是目的”(19)。但此后为增强经济学的所谓科学性,财富所蕴涵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伦理观念被逐渐弱化,其体现人与物的关系的效用特征被更多强调。但人类对效用的欲求是无限的,用以满足的手段是有限的,财富的本质因此被归结为效用及其满足手段的稀缺性,由此产生了迄今仍存在于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财富生产(效率)与分配(公平)问题的分离,即财富的生产或资源配置解决稀缺性问题,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的技术关系,而财富的分配则涉及人与人的关系。瓦尔拉斯认为,这“是一个伦理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问题”,而“纯粹的”经济学不研究涉及公道与否的分配问题(20)。

       马克·布劳格指出,在经济思想史中,“‘效率’和‘公平’可以设法分开的信念代表经济学的一个最古老的梦想”(21)。这种梦想随着对财富稀缺性特征的强调,在20世纪30年代罗宾斯将经济学主题确立为稀缺性与行为选择的关系问题而得以实现。经济学的任务由此转变为研究目的和手段之间的替代关系,但不对这种替代进行伦理评判。因在罗宾斯看来,“经济学涉及的是可以确定的事实;伦理学涉及的是估价与义务。这两个研究领域风马牛不相及”(22)。这样,在研究对象和主题上经济学与伦理学分离得更为彻底,这也充分地体现在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标准中。在该标准中,经济学意义上的资源配置的优化与伦理学意义上的财富分配状况无关。

       4.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数学化割裂了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内在联系。

       首先,数学方法的运用消除了经济变量的伦理性质问题。经济学之所以能够运用数学,如马歇尔所说,是因为与经济行为“有主要关系的动机的力量能用货币价格来衡量”,从而经济投入和产出都可表现为货币价值。但货币衡量的是动机的力量,“不是动机本身”,因为“不论是高尚的还是卑鄙的动机,在性质上是无法衡量的”(23)。因此,以货币表示成本或收益实质是将相关物品或财富视为本质相同的东西,而未必是对人类有害或有益影响的度量,其道德相关性是模糊的,如货币收益不能显示出其可能是销售伪劣产品的结果或伴随着环境的污染。其次,经济变量间的数量关系难以揭示经济内在的因果必然性及其中蕴含的经济伦理。科学哲学家罗姆·哈瑞认为有两种因果关系理论,即发生论和相继论,前者需要产生结果的内在原因和必然性的解释,后者则不需要,只是表明先后出现的事件间的稳固顺序(24)。西方主流经济学采用的主要是相继论因果研究的方法,其所发现的经济变量间的数量关系主要反映的是经济现象层面的因果联系,但正如托尼·劳森所指出的,它不能揭示“表面现象”背后深层的“结构、机制、力量和趋势”(25)。这对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即消除了从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必然性中探寻伦理道德发展规律的可能性;进而导致在方法论方面,否定非经验命题存在意义的实证主义方法论及其派生物,如操作主义和描述主义等更易被主流经济学家接受,而伦理价值等所谓形而上学问题则被彻底排除在经济学研究范围之外。

       二、西方主流经济学蕴含的伦理预设及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法论的解析

       根据弗雷格(G.Frege)的语义或逻辑预设的概念,“预设”是指蕴含在命题或话语中的,没有明确和直接表达出来的信息或“隐前提”(26)。经济学的伦理预设主要存在于相关的假设前提和研究方法之中,因而与经济学的方法论特点密切有关,如琼·罗宾逊所说,“对经济问题进行观察的道德和政治观点,往往同所提出的问题甚至同所使用的分析方法那么不可分割地纠缠在一起”(27)。如前所述,西方主流经济学与伦理学的分离主要表现为通过运用相关假设和还原分析方法等来消弭伦理变量,其中体现出如下的方法论,即:静止的和唯心主义的社会历史观与效用价值论,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个人主义和单维度人性分析方法。西方经济学的伦理预设即蕴含于其中。运用马克思主义基于辩证唯物史观和劳动价值论的社会关系分析和人的全面发展分析的经济学方法论,对这些伦理预设进行解析,可以充分认识西方主流经济学在“无伦理”表象下并非价值中立的实质,以及其伦理预设的非科学性的理论和方法论根源。

       1.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伦理预设之一——资本主义私有制是非历史的永恒的存在。

       西方主流经济学从抽象的经济人、效用和稀缺性等假设出发来理解经济现象及其变化的原因,反映出其社会历史观是静止的和唯心主义的,而基于上述假设的自由竞争均衡和效率分析的制度前提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因此其伦理预设在于将此前提视为非历史的永恒的存在,即资本主义私有制这一制度范畴被赋予了如经济人、稀缺性等非历史的形式化的范畴所具有的永恒的特征,并被视为“自然的”存在(28)。这一伦理预设关系到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正当性,以及西方主流经济学应用的时空局限性问题。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对特定时代的一定制度、占有方式、社会阶级产生的历史正当性的探讨占着首要地位”的经济理论(29),这种“历史正当性的探讨”的方法论基础即辩证唯物史观。“这种历史观和唯心主义历史观不同,它不是在每个时代中寻找某种范畴,而是始终站在现实历史的基础上,不是从观念出发来解释实践,而是从物质实践出发来解释各种观念形态”,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的发展规律(30)。这使得马克思主义的经济伦理分析建立在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的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即从物质资料生产和从社会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中揭示出社会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客观必然性,并将其作为伦理道德发展和进步的本体论或自然法基础,亦即符合这种客观必然性的道德观念才具有合理性的依据,才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性。正是在此意义上。列宁指出,“马克思主义本身从头至尾没有丝毫伦理学的气味,因为在理论方面,它使‘伦理学的观点’从属于‘因果性的原则’”(31)。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真理原则即道德原则,“合乎理性的准则只能从事物的本性中取得”(32),因此经济学仅仅表达“道德的愤怒”是不够的,而应致力于“证明现在开始显露出来的社会弊病是现存生产方式的必然结果”,并“发现未来的、能够消除这些弊病的、新的生产组织和交换组织的因素”(33)。马克思主义基于对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科学揭示实现了经济学的科学性与价值判断的统一。与此相应,作为科学性标准的客观性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并不具有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所谓客观性原则蕴含的“独立于人的认识和价值观念”的特点,而是如达斯顿所指出的,具有社会本体、伦理等多重意蕴(34)。在本体论意义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揭示的客观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律,在价值论意义上反映出广大劳动者追求公平正义和全面发展的伦理诉求。

       基于上述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方法,对社会经济制度进行伦理评判的原则在于,一方面,只有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济关系和制度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因而就特定的经济关系和制度而言,其“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35);另一方面,社会生产方式的矛盾运动产生的从低级到高级的社会形态发展决定了一定经济关系和制度所具有的公平正义的历史暂时性,即其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被更有利于人的发展的社会制度所代替,并失去其历史正当性。

       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伦理预设只是来自于资本主义生产和私有财产的存在这个事实,但不能科学地说明这个事实产生和发展的依据。马克思从物质资料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出发。指出私有制的实质在于“对他人劳动的支配权”(36),资本主义私有制则在于资本对工人劳动的支配权,并决定着人们之间在分工、分配中的相对地位和社会关系,因而必然会反映一定的经济伦理。一方面,作为“对个人的、以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正义性表现为,其支配他人劳动和榨取剩余劳动的方式和条件比以前的所有制形式更有利于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发展,以及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的各种要素的创造。因此,恩格斯指出,“马克思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历史正当性”(37)。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的逻辑会越来越成为生产力发展的阻碍,资本主义必将为一个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实现所有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所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历史正当性也将失去。此外,资本主义私有制成为跨时空的抽象预设会导致不顾各国的历史、伦理和经济特点而推行某种经济政策主张的后果,如上个世纪末在拉美等一些国家广为传播的主张私有化和自由化的所谓“华盛顿共识”。因此,对于西方主流经济学这种在特定的时空中产生,但自我标榜具有超时空的永恒性的经济理论,我们在将其应用于中国实际时必须看到其制度前提所带来的局限性。

       2.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伦理预设之二——财富生产和分配中的劳资关系是自由和平等的。

       根据前述西方主流经济学关于财富的本质规定,财富的价值源于效用及其满足手段的稀缺性,反映效用与稀缺性的需求与供给决定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进而决定最佳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格局。但这里的供给不同于生产及其过程,只是表明待售商品的存在,需求也不等于分配和消费,只是表明愿意和能够购买的量,从而供求分析实际上是将财富的生产与分配等同于市场交换。这种思想方法及其结论蕴含着以下伦理预设:(1)财富生产和分配中人与人的关系是自由和平等的,因生产和分配被转变为市场交换问题,而“市场的伦理意义在于其所进行的各种交换是自愿的”(38),自愿交换主体间的关系必是自由和平等的。(2)财富分配是公平的,因在供求均衡时各要素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各要素所有者所取得的即其所投入的。这是体现平等和正义的“分配的自然规律”(39)。

       在马克思看来,这种自由和平等观实际上根源于效用与稀缺性观念,因为效用和稀缺性关注的是使用价值,不同的使用价值使交换成为必要,从而是使从事“自愿的交易”的交换者发生自己被“等价交换”“证明为平等的人的那种社会关系的动因”,亦即交换既“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也“确立了自由”(40)。但这种基于抽象观念的自由和平等观也是抽象和表面意义上的,不能反映出马克思所强调的从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而非供求产生的价格、从生产而非交换来理解人与人的关系的思想。稀缺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面对的一个基本制约,马克思也承认这一点:“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是必须通过生产活动获得“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41)。但马克思基于劳动价值理论指出,在解决稀缺性问题的过程中,劳动虽“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却“是价值的唯一源泉”(42),因而应从生产劳动和价值运动,而非反映效用和稀缺性的供求和价格运动来理解人与人的关系,生产和价值运动是供求关系发生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在这一“基础得到说明以前,供求关系绝对不能说明什么问题”。如在产品为资本的产品的情况下,产品的“供求还以不同的阶级和阶层的存在为前提”,因而价值和收入分配,以及由此形成的需求“本质上是由不同阶级的互相关系和它们各自的经济地位决定的”(43),而效用价值论所反映的实质是表面上的供求和交换关系,其会对竞争中内在的、本质的人与人的关系及其伦理内涵产生颠倒的反映。

       具体来看,首先,价值源于生产,因而分配关系及其性质决定于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在生产中“工人丧失所有权”必导致在分配方式上的“资本占有他人劳动”,二者“只是在对立的两极上表现了同一关系”(44),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因此,长期以来西方主流经济学将财富生产(效率)与分配(公平)问题分离,其方法论根源在于脱离生产关系及其中体现的价值创造和占有关系来理解收入分配。其次,供求均衡状态和“等价交换”所体现的所谓交换正义,实际上掩盖着因生产和分配中资本对劳动的占有而产生的劳资之间的不平等交换,因而马克思指出,“商品表现为价格以及商品的流通等等,只是表面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的背后……个人之间表面上的平等和自由就消失了”(45)。再次,生产和分配中自由和平等的状况从根本上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只有在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并占有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自由和平等。否则,劳动者的自由只能是选择将劳动力出卖给哪一个资本家,或在被饿死和不好的工作之间只能选择后者的自由,此即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的伦理意义在于交换的自愿”或自由的实质。

       综上所述,将生产和分配关系等同于交换关系实质上反映出抹煞劳资冲突、为以资本为中心的财富伦理进行辩护的理论需要。从西方主流经济学开始形成的19世纪后期的社会特点来看,当时“社会冲突的焦点……转向工人和资本家的对立”,于是“暗示阶级冲突的学说不再是可取的了,而把人们的注意力从社会阶级对抗移转开来的理论则马上受到了欢迎”(46)。在这种理论中,劳资双方的收入决定于各自的边际生产力而互不影响,从而劳资对立和冲突不见了,人与人的关系变为供求分析中的交换关系,而“从交换角度进行的经济分析在遮掩利益冲突方面似乎相对更有效一些。因为双方都必须从自愿的交换中获益”(47)。可见,以科学性自居而回避伦理评判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实质是在回避资本主义生产和再生产中的矛盾和冲突,以为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辩护。

       3.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伦理预设之三——个人与社会利益是天然同一的。

       将经济现象还原为经济人的行为的研究方法形成了经济学研究中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其认为“只有个人才有目标和利益;社会系统及其变迁产生于个人的行为;所有大规模的社会学现象最终都应该根据只考虑个人……的理论加以解释”(48)。在这种方法论下,为能够评价资源配置效果,需假设“每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且因动机和利益的衡量是单维度、可加总的,据此可自然得出以下结论: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能自动实现社会利益。这一结论蕴含着以下伦理预设:(1)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是理性的,也是与社会利益一致的,从而是合理的,即行为的“正确”与“善”是统一的。(2)自动实现社会利益的机制——自由放任——既是经济运行的最佳机制,也是具有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如约翰·穆勒所言,“‘自由放任’……应该是一般的惯例……任何违背这一惯例的做法肯定都是恶行”(49)。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上述伦理预设存在的根本问题在于将社会现象还原为抽象的没有任何社会规定性的个人行为,因此看不到社会关系和制度因素对个人行为及其社会效果的制约。首先,人的本质在于社会关系的总和,因而个人利益的内容和实现方式依赖于其所处的社会关系。马克思不否认个人利益对行为选择的作用,因为“把人与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个人利益”(50),但个人利益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因此“私人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设定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51)。个人的这种社会规定性在经济学意义上表现为,“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52),如资本家是资本的人格化。因此,必须基于经济范畴所涵盖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历史的规定性来分析个人的经济行为及其社会效果。

       其次,作为资本的人格化的资本所有者的行为及其社会效果是与自由放任条件下行为的理性与善统一这一伦理预设相矛盾的。马克思指出,自由放任和自由竞争的实质是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的自由发展,因此“自由的并不是个人,而是资本”(53),而资本及其人格化的资本家的本性在于获取剩余价值,而不是他人的利益,这是一些西方主流经济学家也承认的。如米尔顿·弗里德曼提出,企业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应承担社会责任(54);威廉·鲍莫尔认为,“有道德的企业主”是会被挤出市场的(55)。其实,罗宾斯对此已说得很清楚,“理性行为这个概念包含有合乎伦理的行为这个意思”,但在“经济分析中丝毫没有这样的意思”(56),亦即理性是一个规范概念,但未必是一个道德概念。但“不以道德为动力的行为,也能达到道德的结果”(57),这一伦理信条在现实中被证明是不能实现的。自由市场竞争产生的市场势力或利益集团对社会公平的影响、经济危机对社会福利的巨大冲击等都表明了这一点。个人和社会利益天然同一与现实中个别资本的追求和社会利益的冲突表明,这一经济伦理悖论的方法论根源在于从抽象的人性,而非社会关系来理解现实中个体的行为。显然当其所分析的个体是处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的资本所有者时,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与不顾社会利益的伦理的个人主义就会产生内在的关联,尽管熊彼特、哈耶克等都强调这两种个人主义的不同(58)。

       再次,个人与社会利益统一的基础在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完善,而非抽象的人性。西方主流经济学认为,基于经济人的利己心的自由市场竞争就能实现个人与社会利益的统一,因此在现实中即使发生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也主要源于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搭便车”行为等影响竞争市场效率发挥的技术方面的因素,如奥斯特罗姆认为,导致个人与公共理性冲突的“中心问题都是搭便车问题”(59),从而解决这些市场失灵问题就可实现个人与公共利益的同步增进。与西方主流经济学不同,认为个人具有自利和同情等多重动机的斯密、约翰·穆勒等则将个体对他人的同情心作为协调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基础。但不论是从经济人的利己心还是同情心引出道德都是不够的,因为它们都是从抽象的人性出发的结果,恩格斯在批判费尔巴哈时曾指出这种思想方法的“贫乏和空泛”(60)。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市场及其中的个人行为的性质和作用取决于社会关系和制度特征,个人与社会利益统一的根本基础和前提在于由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的生产关系的发展,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为协调个人与集体和国家的利益提供了基本前提,而只有“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个人与社会利益的真正统一(61)。

       4.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伦理预设之四——人类的幸福等同于财富的增长。

       研究“快乐经济学”的理查·莱亚德指出,“幸福,就是感觉良好——享受生活,并且想要维持这种感觉的意思”(62)。幸福与财富的关系取决于对财富及其在人的需要满足中的作用的理解。西方主流经济学将财富的本质归结为效用与稀缺性,人的行为目标为效用最大化,但效用,这一表面上“无伦理”的范畴实质上蕴含着一种经济伦理观。因西方经济理论中消费者理性的假设是“非餍足性”,即多多益善,因而行为的效用目标其实意味着“效用是个好东西,经济生活的目标和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获取效用”(63)。相应地,稀缺性实质上是表示财富与“欲望”,而非“需要”的关系的范畴,欲望的实质在于将需要的满足表现为无界限的量的特征,而忽视需要满足的质的状况所决定的需要的合理性限度。上述思想观念在实践中演变为以增长为核心的经济伦理——产量或财富的增长即福利的增进,财富的数量即人的幸福的尺度。因此,理查·莱亚德不无讥讽地指出:“经济学是把一个社会中幸福程度上的改变与它的购买力画上等号的学科。”(64)这种经济伦理已经在实践中受到质疑,20世纪70年代理查德·伊斯特林发现的当代社会的“幸福——收入悖论”已表明了这一点(65)。

       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全面发展观,幸福是人的全面发展,即确立人的价值和主体地位,实现人的能力和需要的充分发挥和满足的结果。在财富与人的发展和幸福的关系上,马克思反对财富本质的效用规定,指出,“财富的本质就在于财富的主体的存在”(66),即财富除能给主体带来效用外,更重要的是,财富的价值源泉是主体的劳动,财富是物化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财富作为人的劳动的对象化结果承载着人的本质力量,人在劳动中形成肯定和彰显人的本质力量的社会关系,使创造财富的劳动与人的发展统一成为财富的增长与人的发展和幸福统一的前提和基础。依此才能揭示出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上述财富伦理在实践中产生悖论的理论和社会根源,而只是单维度地以效用来界定行为目标和财富的本质,囿于人与物的关系不能真正解决人的世界与物的世界的统一问题。因此,科学理解人的财富与幸福统一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必须依赖于马克思主义基于劳动价值论的全面发展观,而非西方主流经济学基于效用价值论的单维度人性分析。具体言之:

       第一,财富本质的效用和稀缺性规定会导致割裂财富的创造与劳动作为体现人的本质力量活动的内在联系,忽视财富所满足需要的社会性质。一方面,如马克思所指出的,财富的“效用的尺度”只是与重量、体积等一样的“自然尺度”,这“同产品由人的活动来创造这一点没有关系”(67)。西方主流经济学正是因此认为劳动只是在财富增长中产生负效用的“辛苦和麻烦”,由此产生了现今西方经济学教科书中劳动与闲暇或劳动时间与自由时间在人的发展中的对立。另一方面,财富本质的稀缺性规定会将财富及其数量本身作为目的,而忽视财富所满足需要的性质和合理性限度的社会制约。马克思指出,“我们的需要和享受是由社会产生的;因此,我们在衡量需要和享受时是以社会为尺度,而不是以满足它们的物品为尺度的”(68),即需要的增长是否与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在根本上依赖于社会和制度因素。

       第二,需要及满足需要的财富的增长与人的发展和幸福相悖的社会和制度根源在于资本统治下劳动的异化。在资本统治的社会中,不断获取货币价值增殖这一资本的逻辑使得“产品和需要范围的扩大”屈从于“非自然的和幻想出来的欲望”(69),屈从于对财富和作为欲望的代表的货币的追逐,从而作为劳动结果的财富并未促进入的全面发展,而是成为同人的本质和生命活动对立的异己的存在物,使得“物的世界的增值同人的世界的贬值成正比”(70)。因此,在现实中扬弃资本及其对劳动的统治,实现资本的增值要求与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统一,才能使得财富和经济的增长不以人的生存环境和幸福为代价,而只有在劳动者完全占有自己的剩余劳动的条件下,生产劳动才能成为人的第一需要和幸福的源泉,财富的创造才能与人的幸福在根本上一致起来。这时,创造财富的“直接的劳动时间本身不可能像从资产阶级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所看到的那样永远同自由时间处于抽象对立中”(71),劳动和闲暇的对立也不存在了。

       西方主流经济学与伦理学的所谓分离是近代以来,西方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将自然科学的原则和方法应用于人与社会的研究中产生的科学与哲学、人与自然分离的结果,但从学理层面来看,从根本上说,不存在“不讲道德”的经济学。从实践层面来看,财富和经济增长与环境质量和人的幸福感受、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等经济发展的道德尺度问题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首先,经济学应关注人的存在的意义,并以人的幸福和全面发展为落脚点,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本质力量所体现的感性意识和感性需要“必须是一切科学的基础”(72)。经济学应是与伦理、生态等问题结合的,充满人文关注的学科。其次,马克思主义为经济学与伦理学的统一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论基础,其基于辩证唯物史观和劳动价值论的社会关系和制度分析方法等为分析和解决现实的经济伦理问题提供了方法论指南。当然,包括西方主流经济学在内的新的理论和方法,如强调人与人之间相互联系和依赖的均衡分析方法对于经济政策和行为的伦理影响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应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克服西方主流经济学脱离现实、为技术而技术的研究方法和倾向。再次,经济学的生命力和实践价值在于对现实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而非抽象的数学化和形式化,因此中国的经济学研究要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公平与效率、人与环境、短期利益与长期可持续发展等的冲突的解决,为体现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实现贡献应有的力量和智慧。

       注释:

       ①托马斯·汉金斯:《科学与启蒙运动》,任定成、张爱珍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②罗兰·斯特龙伯格:《西方现代思想史》,刘北成、赵国新译,金城出版社2012年版,第46页。

       ③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720~721页。

       ④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8~509页。

       ⑤伊利亚·普利高津:《确定性的终结》,湛敏译,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页。

       ⑥雅克·莫诺:《偶然性和必然性:略论现代生物学的自然哲学》,上海外国自然科学哲学著作编译组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130页。

       ⑦谢拉·道:《经济学方法论》,杨培雷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⑧鲁道夫·卡尔纳普:《世界的逻辑构造》,陈启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67页。

       ⑨荣卡格利亚:《西方经济思想史》,罗汉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

       ⑩威廉·配第:《政治算术》,陈冬野洋,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8页。

       (11)托马斯·汉金斯:《科学与启蒙运动》,第165页。

       (12)约翰·穆勒:《论政治经济学的若干未定问题》,张涵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107页。“经济人”假设并非源自斯密。斯密深受苏格兰启蒙运动将人视为拥有多重动机的“社会动物”(不同于法国启蒙运动更强调理性主义,将人视为机器)思想的影响,认为人的行为动机有两种,即自利和同情,从而个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是由利己心推动,并考虑到对他人影响的行为。因此,斯密强调个人作为基于同情心的“公正的旁观者”对行为的自主控制,以协调与他人的利益关系,所以斯皮格尔认为,“斯密的伦理学与经济学统一于相同的自主或自助的原则”(参见亨利·斯皮格尔《经济思想的成长》,晏智杰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

       (13)约翰·内维尔·凯恩斯:《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党国英、刘惠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14)埃德蒙·惠特克:《经济思想流派》,徐宗士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0页。

       (15)莱昂·瓦尔拉斯:《纯粹经济学要义》,蔡受百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7页。

       (16)冯·米塞斯:《经济学的认识论问题》,梁小民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

       (17)罗纳德·科斯:《经济学与经济学家》,罗君丽、茹玉骢译,格致出版社2010年版,第51页。

       (18)琼·罗宾逊:《经济哲学》,安佳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61页。

       (19)丹尼尔·贝尔:《资本主义文化矛盾》,赵一凡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21页。

       (20)莱昂·瓦尔拉斯:《纯粹经济学要义》,第65页。

       (21)马克·布劳格:《经济理论的回顾》,姚开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62页。

       (22)莱昂内尔·罗宾斯:《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朱泱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120页。

       (23)马歇尔:《经济学原理》上卷,陈良璧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4页。

       (24)罗姆·哈瑞:《科学哲学导论》,邱仁宗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23页。

       (25)马克·布劳格:《经济学方法论的新趋势》,张大宝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5页。

       (26)参见夏年喜《语义预设的合理性辩护》,《哲学研究》2012年第8期。

       (27)琼·罗宾逊、约翰·伊特韦尔:《现代经济学导论》,陈彪如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页。

       (28)熊彼特指出,“自然的”这一源自古希腊自然法思想的概念,意指事物发展符合自然,而非人为生成的趋势和状态,且具有伦理内涵,即“公正的等于自然的,自然的等于正常的”(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一卷,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0页)。这一思想在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关于交易性质等的分析中就已体现。西方主流经济学认为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符合“分配的自然规律”,均衡状态下的价格和失业率为“自然价格”和“自然失业率”等,这些判断实质上隐含着对资本主义制度及其运行结果的伦理价值肯定。

       (2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557页。

       (3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4页。

       (31)《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82页。列宁的这一论断并非是指马克思主义理论没有伦理内涵,而是针对当时伯恩施坦等民主社会主义者认为伦理学可以消除阶级冲突,而社会主义只是一种伦理目标,不是源自“内在的经济必然性”的思想而提出的。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页。

       (3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56页。

       (34)L.Daston,"Objectivity and the Escape from Perspective",Social Studies of Science,1992(22).

       (35)《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9页。

       (3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6页。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557~558页。

       (38)库尔特·勒布、托马斯·盖尔·穆尔编:《施蒂格勒论文精粹》,吴珠华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2页。

       (39)克拉克:《财富的分配》,陈福生、陈振骅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4页。

       (40)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94~195页。

       (4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531页。

       (4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57页。

       (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202页。

       (4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08页。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200页。

       (46)琼·罗宾逊:《现代经济学导论》,第46页。

       (47)迈克尔·佩雷曼:《经济学的终结》,石磊、吴小英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48)卢瑟福:《经济学中的制度》,陈建波、郁仲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49)转引自乔治·施蒂格勒《经济学家与说教者》,贝多广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21页。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82页。

       (5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50~51页。

       (5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10页。

       (5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79页。

       (54)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胡雪峰、武玉宁译,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页。

       (55)转引自彼得·科斯洛夫斯基、陈筠泉主编《经济秩序理论和伦理学——中德比较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页。

       (56)莱昂内尔·罗宾斯:《经济科学的性质和意义》,第76页。

       (57)巴斯夏:《和谐经济论》,许明龙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8页。

       (58)参见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朱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08~210页。

       (59)奥斯特罗姆:《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集体行动制度的演进》,余逊达、陈旭东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18页。

       (60)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1~292页。

       (6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874页。

       (62)理查·莱亚德:《不幸福的经济学》,陈佳伶译,中国青年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63)琼·罗宾逊:《经济哲学》,第56页。

       (64)理查·莱亚德:《不幸福的经济学》,第5页。

       (65)R.Eaterlin,Does Economic Growth Improve the Human Lot? Some Empirical Evidence,New York:Academic Press,1974,pp.89-125.

       (6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81页。

       (67)《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176页。

       (68)《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729页。

       (6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24页。

       (7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56页。

       (7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第203页。

       (7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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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离伦理形态下西方主流经济学中的伦理预设--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方法论分析_经济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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