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经济特征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森林资源论文,违法犯罪论文,特征论文,我国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在巴西、喀麦隆等南美与非洲国家,被非法盗伐的林木已经占到全部林木生产的80%以上,而在印度尼西亚等部分亚洲国家,非法盗伐林木所占的比重也超出了50%(Smith,2002)。为了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东亚森林法执行与监管部长会议(The Forest Law Enforcement and Governance East Asia Ministerial Conference)”于2001年9月11日至13日在印度尼西亚举行,会上东亚各国相互交流森林法执行和监管的经验,并对进一步加强这一领域的国际合作达成了共识。
在我国,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虽然没有南美、非洲、东南亚的一些国家那样严重,但是,在国家正致力于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工程的同时,各地违法占用林地、超限额砍伐、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频繁发生,显然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障碍(陈火金,2001)。
Callister(1999)对非洲、南美等国家森林犯罪的类型、影响和原因进行了归类分析。王纯(2001)和蒋成树(2001)则分别对我国东北和湖南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特征作了简要总结。本文的目的,就是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统计资料,对2000年至2002年3年间全国森林公安机关查处的各类破坏森林违法犯罪案件的基本经济特征进行分析,为国家根据违法犯罪的特征,调整相应的林业经济制度与政策,从根本上减少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提供依据。
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的定义及处罚
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是指不按法律规定利用森林资源或者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行为,主要包括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故意毁坏林木、苗木,盗窃、抢夺、抢劫木材,人为引起森林火灾,伪造、倒卖林业票证等。同时根据破坏森林资源的数量,又可把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划分为林业行政案件、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
1.盗伐林木
盗伐林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林木的所有权和林木管理秩序。
依据《森林法》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行政案件,除依法赔偿损失以外,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2~5m[3]以上),构成盗伐林木刑事案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20~50m[3]以上),构成盗伐林木重大刑事案件,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100~200m[3]以上),构成盗伐林木特大刑事案件,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滥伐林木
滥伐林木是指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方式,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林木管理秩序。
依据《森林法》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行政案件,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依据《刑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10~20m[3]以上),构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50~100m[3]以上),构成滥伐林木重大刑事案件,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经济危害程度特征
2000年至2002年3年间,全国森林公安机关共受理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433621起,其中刑事案件28740起,治安案件41351起,林业行政案件363530起(表1)。
表1 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类型(2000~2002年)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 林业行政案件
合计
发生破案发生
查处
受理处理发生处理
总数 28740 26639
41351 40706 363530 359743 433621 427088
盗伐林木 11870 11161
7837
7657
72175
71475
91882
90293
滥伐林木 7921
73872616
2580
63071
62274
73608
72241
小计 19791 18548
10453 10237 135246 133749 165490 162534
占总数% 68.9
69.625.3
25.1
37.237.138.238.1
资料来源: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分年度看,案件持续上升的趋势虽然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案件总数居高不下。2000年、2001年、2002年分别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141116起、150096起、142409起,其中2000年比1999年上升6.36%,2001年比2000年上升6.36%,2002年比2001年下降5.12%。
从案件的经济危害程度上看,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分别占了查处案件的6.24%、9.53%和84.23%(表1),林业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占了绝大部分。这说明,从总体上看,小案件多发是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一个特点。
6.24%的刑事案件虽然从比例上看不太高,但是危害巨大。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的资料,2000年至2002年3年间,在刑事案件中,发生重大案件5759起,特别重大案件1185起。全国平均计算,每天发生5起重大案件、1起特别重大案件。例如,相继发生的云南省贡山县边贸有限公司盗伐林木28224.34m[3]、新疆巩留林场盗伐林木9000m[3]、黑龙江省密山市二龙山林场滥伐林木6000m[3]等大案要案。
从案件类型来看,盗伐林木、滥伐林木仍然是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要形式。如表1所示,3年间全国共查处盗伐林木案件90293起,占各类案件总数的21%,共查处滥伐林木案件72241起,占各类案件总数的17%,两者合计占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38%。特别是在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中,盗伐与监伐林木案件的比例更大,几乎达到了70%。
从表1中,还可以看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破案率或者处理率相当高。总体上看,达到了98.5%,其中刑事案件的破案率为92.7%,治安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的处理率也分别达到了98.4%和99.0%。盗伐与滥伐林木案件的破案率与处理率,与其他案件基本相同。
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经济损失特征
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表2所示,在2000年至2002年3年里,案件使得13.51万hm[2]林地受损,损失林木397万m[3],折款约4.6亿元,损失幼树和竹子6221万株,折款6257万元,其他损失4535万元,损失总计达到了5.68亿元(不含林地)。
表2 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经济损失情况(2000~2002)年
林木幼树、竹子 其他损失
项目 林地面积 折款
(万hm[3]) 数量(万m[3]) 折款(万元) 数量(万株) 折款(万元) (万元)
合计 13.51
397.32 46001.66 6220.71 6257.38
4534.98
盗伐林木 0.2571.30 6374.74
105.49
280.4149.92
滥伐林木 1.07101.92 16259.06 216.66
459.2546.71
小计 1.32173.22 22633.80 322.15
739.6696.63
占合计% 9.8043.60 49.20 5.20 11.80 2.10
资料来源:同表1。
在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造成的损失(不含林地)中,最主要的损失是林木损失,占了总损失的81%。而造成林木损失最严重的是盗伐和滥伐林木案件,两者占了林木总损失的49.2%。特别是滥伐林木案件造成的损失更为巨大,仅此一类案件的林木损失就占了全部林木损失的35.3%。
通过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破获和处理,挽回了巨大的损失。如表3所示,2000年至2002年3年,全部挽回的损失高达7.3亿元,其中林业行政罚款最多,近3.3亿元,占了45%,其次为收缴林木222万m[3],折款2.7亿元,占了37%。而无论是哪个项目中,盗伐和滥伐林木案件挽回的损失都占有相当的比例。特别是林业行政罚款和赔偿损失两项,约有47.1%和46.5%来自盗伐和滥伐林木案件。相对来说,盗伐和滥伐林木案件收缴的木材占总收缴木材数量的比重确不高,只占19.5%。
表3 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收缴财物情况(2000~2002年)
项目 收缴木材 治安罚款林业行政罚款
赔偿损失 其他财物折款
合计
数量(万m[3])折款 (万元)(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合计 222.27
27345.2
669.96257.4 5704.7 72623.6
盗伐林木 11.074
3246.1135.51778.3 409.3 10661.6
滥伐林木 32.209
4177.9117.91132.1 683.5 16352.2
小计 43.283
7424.0253.42910.4 1047.8 27013.8
占合计% 19.5 27.1 37.8 46.518.4
37.2
资料来源:同表1。
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犯的经济特征
2000年至2002年3年里,抓获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案犯情况如表4所示。全国共抓获有关的案犯总数超过了5万人。值得注意的是:①从身份类别上看,农民占有最大的比重。这3年的案犯中农民近4万人,约占了案犯总人数的80%。②从案犯历史情况来看,初犯是主要的。这3年初犯人数4.8万人,占了案犯总人数的95.5%以上。③上述特征在盗伐和滥伐林木案件中,也显得非常突出。前述两个比例分别达到了86.1%和95.4%。
表4 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案犯情况(2000~2002年)
案犯的身份类别案犯历史情况
项目抓获案犯总数
干部
工人 农民 个体经营者 流动及闲散人口 其他
惯犯 初犯
合计 50004 1052
2077 39627404123948132238 47766
盗伐林木 18612 233891
15949389 882 268993
17619
滥伐林木 13563 628339
11769489 241 97 492
13071
小计 32175 8611230 27718878 11233651485 30690
占合计% 64.3
81.8
59.2 69.9 21.746.944.9
66.4 64.3
注:查获犯罪团伙1333个,共5475人。资料来源:同表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抓获的案犯当然要受到处罚。如表5所示,2000年至2002年3年里,全国共处罚各类案犯54万人次,其中接受罚款处罚的人数最多。接受林业行政罚款的35.9万人,接受治安罚款的3.25万人,约占了总接受处罚人次数的72%。就盗伐与滥伐林木案件而言,占最大比例的同样是罚款处罚,但是与其他案件相比,由于盗伐与滥伐林木案件中刑事案件比例相对较高,所以其逮捕和劳教的案犯人数也相对较多。2000年至2002年3年逮捕的盗伐林木案犯9416人、滥伐林木案犯4891人,两者合计占了全部案件总逮捕人次数的75.4%;被判刑劳教的盗伐林木案犯751人,滥伐林木案犯318人,合计占了全部案件总劳教人次数的54.2%。
表5 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处罚情况(2000~2002年)
项目 逮捕
劳教 治安拘留 警告 治安罚款 林业行政罚款 其他处罚 合计
合计 18966 1971 1881213711 32530 358776
98422543188
盗伐林木 9416
751
5519 2641
5529 7585717062116775
滥伐林木 4891
318
1686 1634
3192 767861120599712
小计 14307 1069 7205 4275
8721 152643
28267216487
占合计% 75.4
54.2 38.3 31.2
26.8 42.5 28.7 39.9
资料来源:同表1
总结及其政策意义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2000年至2002年3年我国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经济特征总结归纳如下:
第一,案件持续上升虽然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案件总数居高不下。虽然每年也发生相当数量的大案要案,但是在数量上占绝对多数的是由林业部门授权处理的经济危害程度相对较轻的行政案件。
第二,从案件类型来看,盗伐林木、滥伐林木仍然是破坏森林资源的主要形式。
第三,案件造成巨大的损失,其中林木是最主要的损失。通过处理可以挽回一部分损失,其中最主要的是罚款挽回的损失。
第四,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主要案犯,是初次作案的农民。
上述结论表明:一方面,面对案件大量发生、造成损失巨大的局面,说明迫切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努力减少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必须针对盗伐与滥伐林木案件案犯类型主要是初犯农民的特征,适当调整有关的林业制度和政策,促进林区经济的发展。这一经济特征表明,并不是只要增加警力就一定能够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初犯农民选择盗伐与滥伐林木,一定有其适宜经济环境,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是在特定经济环境下的具有一定合理性的选择结果。增加警力和处罚,由于不能改变适宜于此类违法犯罪案件产生的经济环境,因而仅能起到非常有限的作用。减少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更需要从调整林业经济制度和政策、促进林区经济发展着手,通过改变违法犯罪者面临的经济环境,来从根本上降低一般农民违法犯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