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末期知识分子创业环境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知识分子论文,春秋论文,环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DOI编码:10.3969/j.issn.1672-884x.2014.05.001 中图法分类号:C93;K2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884X(2014)05-0625-09 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司马迁介绍了2位活跃在春秋末期的著名知识分子:范蠡和子贡。范蠡的事迹不仅在《货殖列传》中有所体现,还见于《吴太伯世家》和《越王勾践世家》。根据《越绝书·越绝外传纪策考第七》的记载,“范蠡其始居楚也,生于宛橐,或三户之虚”。他曾经求学于计然,掌握了岁星变化和粮食收成之间关系的一些知识。此后入仕于越,官至“越之上将军”。在勾践灭吴之后,范蠡“乘扁舟浮于江湖,变名易姓,适齐为鸱夷子皮,之陶为朱公”;他在齐国经商时,“齐人闻其贤,以为相”,范蠡“乃归相印,尽散其财,以分与知友乡党,而怀其重宝,间行以去,止于陶”。此后,范蠡定居在陶并成为一名专业的商人,“十九年之中三致千金”。子贡是孔子最重要的弟子之一,根据《史记·仲尼弟子列传》的记载,孔子困于陈蔡之间时“使子贡至楚,楚昭王兴师迎孔子”,最终孔子一行得以平安到达楚国。孔子回到鲁国之后,田成子打算攻打鲁国,“子贡一出,存鲁,乱齐,破吴,强晋而霸越”。孔子去世之后,子贡从事商业活动,《史记·货殖列传》中记载他“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诸侯,所至,国君无不分庭与之抗礼”。通过上述简介可知,范蠡和子贡具有几个方面的共同之处:①先后担任过非常重要的官职;②曾以不同身份出现在吴越争霸的舞台上;③春秋末期著名的成功商人。 在那个商人社会地位相对低下的时代,为什么范蠡和子贡要选择商业而不是仕途这条道路?在什么样的环境中士大夫阶层选择创业而不是继续走仕途是合适的?前者属于政治环境和士人心态范畴的问题,政治环境可以通过相关典籍和出土文物进行分析考证,士人心态属于心理学范畴的内容,很难通过史料予以证实;后者则属于环境与创业选择的问题。 根据相关学者的研究,春秋末期的社会环境在中国历史中具有典型性,蕴藏着创业机会。 (1)政治上,卿大夫阶层成为执政的主体 如孔子所在的鲁国,其国政由季氏、孟氏和叔孙氏把持,《史记·孔子世家》中记载了三家共击鲁昭公的事迹,最终以昭公的失败而告终。齐国的国政由田氏、高氏和国氏把持,晋国的国政则由智氏、范氏、赵氏、魏氏和韩氏等把持。这些卿大夫阶层把持国政之后,大量招募为自己服务的人才,由此为平民阶层从政提供了可行的路径。于是,在春秋末期开始出现了平民阶层的社会流动,主要具有2个特征:①社会流动的地理范围在扩大;②平民阶层从政的比率大幅度增加。这种社会流动意味着一部分平民摆脱了土地的束缚,开始凭借自己在某些方面的才能谋生,其中可能蕴藏着创业机会。 (2)法律上,中国的成文法发端于春秋末期 具有代表性的历史事件是昭公6年郑国的子产铸刑书。子产与孔子同处春秋末期,是郑国的执政大夫。根据《左传·襄公三十年》的记载,他执政3年之后郑国国民对其的评价为“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可见当时子产已经开始保护国民的财产权利。与此同时,随着财产权利的确立,财产的价值也在增加。从这个角度看,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与财产价值的提升是共生的历史现象,由此为提高商人获利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保障,可见,春秋末期的成文法可能有助于提高创业活动的合法性。 (3)经济上,税收制度发生了变化 《左传·宣公十五年》记载“初税亩”,也就是鲁国明确废除了井田制。根据杜预的注疏,实行初税亩的结果是农业税按亩产的20%征收。税收制度的变化意味着财产权利和契约形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结合张五常的研究可知,政府农业税增加的结果是耕地上农民的集约程度下降,由此导致的结果便是少量农民可能参与到社会流动中。同时,如果农民的集约程度下降,那么每个农民租赁的平均亩数上升,有可能提高土地的地租。土地的相对价格变化会影响农作物的相对价格和市场上其他产品的供需水平,这可能为创业活动提供了某种机会。 (4)文化上,受中国古代贵族文化发展的影响 范蠡和子贡从事商业活动,要达到聘享诸侯和分庭抗礼的地步,需要熟练掌握春秋时代的一系列礼仪规范,这些规范性知识有助于范蠡和子贡适应与贵族文化相关的商业氛围,从而提高他们商业活动的绩效。由于,儒学典籍中包含一些与人沟通的基本方法与技巧,如《论语·尧曰》中记载“不学礼,无以立;不学诗,无以言”。在中国传统文化氛围中,这些沟通技巧既可以提高新创企业的绩效,还可以帮助商人获得与商业活动相关的信息。 (5)商业活动逐步向城市集中,城市规模逐步扩大,功能日趋完善 根据相关考古发现,春秋末期的大城市如临淄(齐国故城)和曲阜(鲁国故城)等面积都超过10平方公里,而且这些城市遗址中有大量的手工业作坊和商业遗迹。从创业环境的角度看,大城市的出现为商人的活动提供了空间,同时可以获得有熟练技能的劳动力和产品供需的信息,从而使创业活动变得可行。 综上,范蠡和子贡生活的时代政治、法律制度和经济等多方面均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如果延续创业管理早期的文献,将环境看作给定的因素研究个体的选择行为,可能很难获得稳健的研究结论。何况,政治方面的分权、卿大夫执政并主持立法、社会流动与税收制度变革等因素之间存在着比较复杂的关系,可能的猜想是环境因素协同演化蕴育了知识分子的创业机会。由此,可以通过研究春秋末期社会环境的演进路径考察其中蕴育的创业机会,并由此明确对知识分子创业选择的环境要素。当然,在此之前国内的不少学者曾结合经学和史学典籍对范蠡和子贡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上述学者的研究为本研究提供了比较全面的资料,但是仅仅着眼于人物而不去考察长周期中历史环境的演进可能很难对环境因素与人物职业选择之间的关系有更深入的分析。 综上考虑,本研究将对范蠡和子贡所处的春秋末期社会环境和制度背景进行研究,分析诸要素协同演化过程中蕴育的创业机会。当然,这种困难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为以下2个方面:①跨学科研究过程中的研究方法选择问题。本研究聚焦社会环境与个人的职业选择,从管理学研究方法论的视角看,比较适用的研究方法为案例研究。然而,案例研究要求收集第一手资料,而面对几千年前的历史人物,这种困难是难以逾越的。此外,历史学研究方法讲究“先收集事实,后研究因果”。在无法获取第一手资料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相关史料对春秋末期的社会环境进行还原。②资料的翔实程度和断代问题。根据《史记》的记载,范蠡居于陶,子贡后来居于齐,因此,本研究需要对齐国春秋末期的农业生产、社会生活和制度背景进行分析。对齐国情况进行研究较多参考《管子》。但《管子》成书于战国早期,根据郭沫若先生考证一部分为春秋时期齐国的历史档案,一部分为稷下学官相关学者的论文。这要求本研究在引用《管子》中与历史事件相关的资料时认真辨识哪些是历史档案,哪些是稷下学官其他学者的研究成果。 1 春秋末期的农业生产考证 根据邓拓的研究,东周时期尤其是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前5世纪周王朝统治的疆域内,自然灾害明显少于相邻的其他时期,爆发的大规模自然灾害相对较少。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中,从事农业生产可能会有稳定的收成。 (1)生产工具的改进 铁制工具和耕牛。从考古发现来看,春秋早期在中国西部如甘肃和陕西地区在农业生产中已经开始使用铁制工具;春秋晚期用于农业生产的铁制工具在山东临淄、湖南常德和长沙等地也有陆续出土。此外,《国语·齐语》中曾记载“恶金以铸鉏、夷、斤、劚,试诸壤土”,《管子·地数》中记载了“出铁之山三千六百九山”,约在鲁成公十三年铸成的叔夷钟铭文中也记载了大规模冶铁的情况。王巍根据考古发现,推断铁制工具在春秋早期主要集中在中国西部,到春秋晚期的时候在长江流域和齐鲁开始普及。通过上述证据可知,在范蠡和子贡生活的年代,铁制农具已经在齐鲁和长江流域广泛使用。另外,《论语·雍也》中载有“犁牛之子骍且角”;而在《国语·晋语》中记载了在鲁昭公时期晋大夫范氏“今其子孙将耕于齐,宗庙之牺为畎亩之勤,人之化也”。由此,郭沫若等认为春秋晚期耕牛已经在农业生产中被广泛使用。 (2)粮食产量 根据《通典·食货》的记载,春秋时期每个农夫“挟五口,治田百亩”。《管子·轻重甲》中记载的产量是“然则一农之事,终岁耕百亩,百亩之收不过,二十钟”。目前可参考的是吴慧对战国前期粮食产量进行的测算,百亩之田年总收成为粟6750市斤。假设从春秋末期到战国早期,粮食亩产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按照每人每月消费50市斤粟计算,一家5口每年消费粟约为3000市斤。考虑税收因素,在《国语·齐语》中曾记载管子提出了“相地而衰征”的税收政策,而《管子·大匡》中记载了齐桓公19年的税收政策为“赋禄以粟,案田而税;二岁而税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岁饥不税”。此后在鲁僖公15年和宣公15年,晋国“作爰田”,鲁国开始“履亩而税”。如果按照最高的征收比例“什取三”计算,农业税约合粟2000市斤,于是家庭剩余约为粟1750市斤。 由于春秋末期自然灾害较少,农业产量相对稳定,诸侯和贵族可以在其食邑获得稳定的税收,因此出现了贵族争夺土地和在自己治下界定土地所有权等历史事件。贵族在通过武力手段获得土地所有权之后,便向农民征收农业税,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为了使自己治下的农民能够安心从事农业活动,贵族们开始界定土地所有权。新生产工具的普及使用提高了农业的产量,同时税收制度的变化和农业税的提高导致从事农业活动的人口下降,因此在春秋末期出现了剩余劳动从事非农业活动。 由此可见,农业生产技术和税收制度协同演化的结果是土地产出的增加和从事农业活动人口的减少,不从事农业活动的平民阶层需要用自己的产品交换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如粮食等,于是市场粮食和其他产品的交换范围逐步扩大。此外,生产技术的变革和税率增加使得贵族财富数量剧增,他们也需要将储存的粮食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增加自己的效用水平。这可能不仅仅意味着市场存在,也要求商人熟悉贵族的生活习惯和思维方式,由此节约必要的交易成本。 2 春秋末期商品经济考证 商人的出现和商业管理政策在春秋之前就已出现。在西周时期,王室贵族主要的商业管理政策为工商食官制度,王室所属的商人主要为满足贵族的生活需要开展贸易活动。到了春秋早期,商人地位仍然相对低下,《国语·周语》记载“庶人、工、商各守其业以共上”。春秋末期,与商业相关的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 (1)贵族专用的礼器逐步开始流向民间 根据《周礼·春官宗伯》的记载,早期的玉器是王公贵族专用的礼器。到了春秋早期,玉器的专用性开始下降,所标识的贵族等级也出现了模糊化的趋势。如《左传·庄公十八年》记载“虢公、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皆赐玉五瑴,马三匹,非礼也”。也就是说公侯并非同一等级的贵族,按照《周礼》的规定,需要赐不同质地和尺寸的玉,但“皆赐玉五瑴”,所以《左传》的评价是“非礼也”。与此同时,在授玉的仪式方面也出现了偏差,根据《左传·成公六年》的记载,郑伯“授玉于东楹之东”。按照《仪礼·聘礼》记载的授玉仪式,需“授玉于中堂与东楹之间”。在春秋中期时,玉器逐步成为诸侯之间相互馈赠的礼物。《左传·昭公七年》中记载了“燕人归燕姬,赂以瑶瓮、玉椟、斝耳,不克而还”的事件;《左传·昭公十六年》记载了郑国商人从事玉器买卖的事件。根据希克斯的研究,贵族之间的商业交换始于相互馈赠。从这个角度看,在春秋中期玉器已经作为可以交易的商品出现了。到了春秋晚期,玉器已经逐步流向民间。《诗经·卫风·竹竿》和《诗经·郑风·有女同车》中记载了平民女足“佩玉之傩”和“佩玉琼琚”的情形。与儒家文献记载相一致的是考古发现。根据孙庆伟的研究,春秋早期的玉器主要出自于贵族墓葬,而春秋晚期平民墓葬中也有玉器出土。由此,玉器在春秋末期是介于非专用和专用性资产之间的商品。根据威廉姆森的研究,与上述商品交易相关的合同关系需要引入竞争性的交易结构以降低交易成本。 (2)工商食官制度发生了变化 春秋早期商人的职业相对稳定,表现为“商之子恒为商”的世袭特征,负责政府采购的高级官员也是贵族。到了春秋中期,贵族世袭地位出现了动摇,政府聘任商业官员的原则也发生了变化。根据《左传》的记载,昭公2年,郑国大夫子皙因为作乱未成而自杀之前,曾请求子产“请以印为褚师”,杜预注释为“印,子皙之子;褚师,市官”。子产的回答是“印也若才,君将任之。不才,将朝夕从女”。即政府任命官员时不再考虑其贵族身份,而是依照才华进行选聘,贵族世袭制度开始崩溃。如果进一步分析,子皙做为郑国的市官,负责国君等贵族日用物品的采购和交易,而国君使用的物品都有明确的官方规定,因此可以将子皙和国君之间关于物品采购的契约看作是纵向一体化的内部契约。然而,在郑国政权交替过程中,子皙为了获得更高的事后剩余而参与政治投机活动,也就是世袭商人在交易过程中机会主义动机增强了。综上,鲁昭公在位期间国君使用物品的专用性在下降。由此,采用竞争性的交易合约可以有效地抑制机会主义动机,节约交易成本,并提高事后剩余。由于商人世袭制度出现了动摇,政府可以根据商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选择,在春秋末期独立从事商业活动的商人阶层开始出现。同样,世袭制度的动摇为范蠡和子贡等知识分子创业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基础。 (3)交易的货币媒介及利率 在春秋早期,粮食可以充当交易媒介,到了范蠡和子贡生活的春秋末期,齐鲁之地主要货币为齐刀和贝币。在货币利息方面,《周礼·地官司徒》中提到设有“泉府”一职负责与信贷相关的业务,根据郑玄的注解,借贷的利息为“近郊十之一,远郊二十者三,甸稍县都之民,万泉期出息二十”。即在近郊居住的居民借贷的利息为10%,在远郊居住的居民借贷利息为15%,在更远的县都居住的居民利息为20%。当然,距离国都越远,信息不对称程度越高,居民与“泉府”官员相遇的概率就会越低,失信引起的预期损失越大,因此利息越高。在春秋中期,《管子·轻重丁》中曾记载了利息情况:西方居民从事渔猎活动,借贷粮食的利息为100%;南方居民从事田猎活动,借贷粮食的利息为50%;东方居民从事渔猎活动,借贷的利息为50%;北方居民从事盐业活动,借贷的利息为20%。从借贷利息来看,渔猎活动的利息最高,盐业活动的利息最低。结合金融学的知识推断,可能从事渔猎活动的风险最大,从事盐业生产的风险最小。此外,在春秋末期,贵族已开始从事借贷业务。根据《左传》的记载,文公14年,齐桓公之子“贷于公,有司”;襄公九年,晋侯“谋所以息民”,于是“输积以贷”;昭公3年,晏子和权向的对话中提到了齐国田氏借贷的过程。由于存在借贷的机构和与风险匹配的利息率,这构成了从事商业活动资本的来源,因此在春秋末期的商业环境为创业提供了基本的金融支持。 范蠡曾在齐国创业经商,子贡曾相鲁卫,因此他们并非四处漂泊的负贩,而是居住在城市中的大商贾,现在来看春秋末期城市的情况。许宏对春秋时期城市经济的发展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他认为在春秋末期临淄城中商业活动非常频繁,城南发现了铸钱的遗址,城北桓公台附近经考古分析为晏子的住宅。鲁国国都曲阜的商业活动在《史记·孔子世家》和《孔子家语·相鲁》中有相关的描述,如“粥羔豚者弗饰贾”和“鬻牛马者不储价,卖羊豚者不加饰”;而考古发现鲁国曲阜故城有手工业作坊,这也是城市商业经济的佐证。 由上述分析可知,随着一些重要贵族使用的礼器如玉器等专用性的下降,国君和其他贵族运用竞争性交易结构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以提高其交易的事后剩余,这为春秋末期商人的出现提供了有利空间。世袭工商食官在政治斗争中不再保持中性的立场,为了提高事后的剩余而采取政治投机行为,由此引起世袭制的动摇,使自由商人能够与国君等贵族开展商业活动。此外,在贵族与商人交易时,也要遵循相关的礼仪,这为接受过相关教育的知识分子从事商业活动提供了机会。货币的出现和市场中存在的利息率则为创业活动提供了最基本的金融支持,而城市构成了商人活动的固定场所。 3 春秋末期商业活动的法律制度考证 根据一般的法律史常识,中国古代的成文法颁布于昭公6年3月。此后,在昭公29年,晋国赵鞅和荀寅“鼓铁以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当然,如果假设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的特点,那么成文法的颁布可以看作是制度变迁的结果。 1975年,在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出土了著名的“裘卫四器”,其中3件青铜器分别记录了西周时期一位名字叫卫,职位为司裘的官员与他人交易的相关信息:①3年卫盉记载的内容。在周共王3年,矩伯为了参加懿王的典礼向司裘卫提出用自己的“十田”交换玉器和皮制品,然后再用自己的“三田”交换卫的其他皮制品。卫将矩伯的交易请求告知伯邑父、荣伯和定伯等5位贵族。5位贵族经合议之后请官员司徒、司马和司空作为见证人参加土地交易。②5年卫鼎记载土地交易。在周共王5年,邦君厉提出以“四田”交易卫的“五田”,卫将此事告知邢伯、伯邑父和定伯等5位贵族。5位贵族合议之后请司徒、司马、司空和内史勘定土地,办理土地交割手续。根据《周礼·春官宗伯》的记载:“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诏王治”,这意味着土地交易已经成为“王治”的内容之一。9年卫鼎记载礼器交易。为了参加共王9年庆典,矩伯提出以林地交换卫的车马等相关礼器。与上2次交易情况不同,这次交易并没有官员参加,也没有宴请相关人士。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可以将9年卫鼎中的交易看作是“言而有信”的交易,在双方前2次交易获得互信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可以节约交易成本。 若假设西周交易的签约过程内含着节约交易成本的要求,那么此后的土地交易的交易成本应该逐步减少。在共王之后的周厉王时期,出土的青铜器鬲从簋则记载了发生在鬲从与章氏和复氏之间的土地交易,王派小臣友、内史和太史去处理相关事宜。在交易结束之后,内史和太史记录了交易情况。由此可知,在周厉王时期土地交易可能是内史和太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要内容是登记土地转让情况。从这个角度看,鬲从簋记载的土地交易较3年卫盉和5年卫鼎记载的交易情况减少了行政费用,如请“伯”这个等级的贵族参与商议,并且不必再请重要行政官员如“司徒、司马和司空”参加,也没有宴请相关人士的记录。据此,可以获得最基本的假设是西周制度变迁的过程遵循了节约交易成本的路径。 当然,交易成本还包括信息成本和由于不公平交易导致的其他损失。如召伯虎簋曾记载了琱生通过向召伯虎的父母行贿玉器而在土地诉讼中获得优势地位的事件。如果法律没有明确颁布,司法尺度也不清晰,类似行贿事件会导致交易成本较高。由此,通过铸铜鼎的方法颁布法律可以有效地节约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成本。根据《孔子家语·相鲁》的记载,孔子在相鲁治理商业的结果是“卖羊豚者不加饰”,也就是节约了“羊豚”交易中的信息成本。从这个角度看,从西周到春秋末期的立法和司法活动满足节约交易成本的假说。再结合《史记·齐太公世家》中记载的“修政,因其俗,简其礼,通商工之业,便鱼盐之利”事迹看,交易中的“礼”可以在3年卫盉和5年卫鼎中找到佐证,简其礼意味着节约交易成本。在此基础上可以通商工,便鱼盐之利。此后管子“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通齐国之鱼盐于东莱,使关市几而不征”,节约了交易中的相关成本。鉴于此,前文中假说制度变迁具有路径依赖特性的假设是成立的。由于齐国的交易成本相对较低,范蠡“浮海出齐”,子贡居于齐地最终“卒于齐”也是理性的选择。 根据3年卫盉和5年卫鼎的记载,在与交易相关的契约法设立之初,并没有掌刑律的司寇参加,相反参加的官员为司徒、司马和司空。其中司徒掌邦教;司马职责为“掌建邦国之九法,以佐王平邦国”“制畿封国,以正邦国”和“制军诘禁,以纠邦国”,也就是对违反王命的诸侯用兵;司空的职责在现存的《周礼》中无记载,但是在《尚书·舜典》中大禹为司空,职责为“平水土”。由此可见,在契约法设立之初便是由行政体系主导而非由司法体系主导的。根据路径依赖假设,此后与契约相关的法律也会由行政体系主导。郑国的子产和晋国的赵鞅都是执政大夫,那么他们主导铸刑书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而且,在子产立法过程中也对政府与商人的关系进行了界定,根据《左传·昭公十六年》的记载,子产将政府的商人和关系描述为:“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即郑国政府与商人签订契约之后,商人不能随便违约,政府也不能强买强卖或者随意夺取商人的财产;如果商人有比较贵重的商品,并不需要告知郑国政府,这种关系可以有效的保护商人的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 通过上文对春秋末期法律演进的分析可知,由西周到春秋末期的法律演进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性,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①立法和司法活动满足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假说,且这种路径依赖满足节约交易成本的特性。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交易成本的降低有助于市场规模的扩大,而市场规模的扩大意味着某个诸侯国或者某个城市可以容纳更多的商人从事商业活动。②立法由行政管理机构和官员主导,范蠡和子贡都有曾任高官的经历。在行政体系主导的立法和司法环境中,这种身份的认可有助于提高创业活动的合法性。③西周末期主导立法的行政官员开始保护商人的财产所有权,间接说明商人逐利行为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具有正当性。 4 吴越争霸的历史背景考证 范蠡和子贡生活的年代为春秋末期,在这个时期最重要的历史事件是吴越争霸。在吴越争霸的过程中,范蠡入仕越国,并随越王勾践一起赴吴国服侍吴王夫差。子贡则受孔子之托出使吴越等国,最终的结果是“子贡一出,存鲁,乱齐,破吴,强晋而霸越”。他们的这些经历可以看作是创业前期的累积学习过程,而吴越争霸可以看作是创业准备过程中的关键性学习事件。由此,需要对吴越争霸的历史背景和过程进行考证。《春秋》和《史记》中记录了吴越争霸的过程,《国语》、《吴越春秋》和《越绝书》对相关细节也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这些史料为本研究提供了基本的素材。 不少学者曾对吴越争霸中的相关人物进行探讨,具有代表性的研究如韩愈撰写的“范蠡招大夫种议”和苏轼撰写的“论子胥种蠡”等。这些学者的探讨主要是臧否人物,忽略了吴越争霸过程中的经济因素,而且与社会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中性原则并不一致。为了更清晰地获得范蠡和子贡创业前期累积学习的经济学知识,本研究将在这个部分对吴越争霸的经济因素进行简要的考证。 吴越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尚书·禹贡》中记录的扬州基本吻合,现在先来看《禹贡》中关于扬州的相关记载。根据《尚书正义》的记载,《禹贡》中的扬州北据淮,南据海。扬州生活的居民在金属冶炼、狩猎以及动物加工、野蚕驯化和丝织及水果种植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这种比较优势的背后是分工的初步形成。荆州和徐州的居民与扬州居民的比较优势不同,这意味着分工的不同。在社会分工形成之后,商品交易活动会随之开展。鉴于此,可以推断大禹治水之后,在确定九州岛贡赋制度的同时,中国不同区域的社会分工已经初步形成,并且已经开始存在贸易往来和市场交换。 在明确了扬州与荆州和徐州之间可以通过贸易和市场交换互通有无之后,再根据地方志书籍分析吴越两国疆域内的经济地理情况。根据《大清一统志》记载,吴国疆域包括清代的苏州府、江宁府、松江府、常州府、徽州府和宁国府等州县。其中苏州府为吴国国都,“有三江五湖之利”,“三江雄阔五湖腴表,有陆海之饶”;松江府“平畴沃野”,“勤耕织之劳,务鱼盐之利”;常州府“有海陆之饶”,“物产丰富,足衣食之供”。春秋末期在吴越之地已经运用铁制工具从事农业活动,《管子》中记载了春秋时期沿海居民的渔猎活动,再加上前文《尚书·禹贡》中关于扬州物产的描述,可以推断《大清一统志》中记载的农业和渔猎活动出现的年代应该不会晚于春秋末期。越国的疆域包括清代的绍兴府、台州府、金华府、杭州府和宁波府等州县。其中绍兴府“带海傍湖,良畴数十万顷,亩一直千金”;台州府“会三江之蜿蜒,东际滨海,百姓习樵猎”;金华府“勤耕织”,“地广力完,土田沃衍”;杭州府“有海陆之饶”;宁波府“有鱼盐珠蚌之错”。通过细心的比较不难发现,吴越两国的物产几乎完全相同,均有“海陆之饶”和“鱼盐之利”。 若将吴国和越国看作是2个生产相同产品的厂商,那么他们默契合谋垄断市场的条件为折现因子大于0.5或者收益率小于1。根据《左传》的记载,可推测楚国与吴越结盟的相关内容。根据朱红林的考证,这些盟约为商人跨国经商提供保护,提高各国之间粮食和相关产品的流通效率。在商人的产权能够获得跨国保护的前提下,从事商业活动的收益率会有所提高。对于同质性的厂商而言,当收益率高于1时,等价性的条件是折现因子会小于0.5。根据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原理,此时的博弈均衡将由默契合谋转变为双寡头厂商竞争均衡;且谋求经济霸权可能是引发战争的导火索。那么,对于吴越两国而言战争可能是由默契合谋均衡向竞争均衡转折的关键点。根据《左传·昭公三十二年》的记载,越王元常将吴越之争的原因归结为“吴不信前日之盟,弃贡赐之国而灭其交亲”。其中“贡赐之国”是指两国通过贡赐制度互通有无,进行商业贸易往来。在动态条件下,竞争性均衡一旦形成,就会沿着非合作的路径一直延续下去。然而,当非合作博弈由经济领域的竞争转型至军事领域的对抗时,就演变成了零和博弈。由此,伍子胥将越国看作“心腹之患”,范蠡入仕于越的原因则是“非吴则越”。 现在再来对吴越争霸的过程进行简要的经济学分析。根据《吴越春秋·王僚使公子光传》的记载,吴国与其他国家因为经济因素引发战争的记录最早可以追溯到昭公24年。战争的起因是吴国和楚国养蚕的女子争夺两国边界上的桑树,导致这2个女子所属的家族相互攻击,最终导致“吴怒,故伐楚,取二邑而去”。由此可知,在当时的情况下吴国和楚国都为其疆域内居民的财产所有权提供保护。根据诺思的理论,政府为这种所有权提供保护可以有效的增加税收,从而使国君获得更多的经济剩余。此后,由于贸易收益率的增加以及由此带来的国民财富水平的增加会使君主获得的剩余增加。于是战争就成为国家扩张的主要手段,其背后是君主追求自身收益的增加和奢侈消费带来的效用。 从大国争霸的角度看,通过武力讨伐如果能够获得足够的经济剩余,那么这种军事扩张就可能持续下去。如果从演化博弈的角度看,吴国与其他国家在经济方面的竞争可以用鹰鸽博弈来描述。显然,运用战争而不是外交或者政治手段进行扩张是鹰派策略,但是鹰派策略可能对其自身不利。从这个角度看,这场战争的背后也包含着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通过对吴越争霸过程的经济学分析可知,吴越两国博弈过程中支付函数的折现率非常高,这意味着两国国家税收收入增长速度比较快。在春秋末期税收主要包括农业税、关税和市税等,在土地总量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农业税很难快速的增加,因此可以推断关税和市税的增长速度非常快。相对于平民阶层而言,士大夫阶层更容易获得这些方面的信息,这也是范蠡和子贡能够选择创业的一个重要条件。从这个角度看,与其说是他们士大夫阶层的身份提高了创业的合法性,不如说是低廉的信息成本为他们的创业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5 研究结论与展望 基于环境诸要素协同演化的视角,本研究对春秋末期的社会环境演化路径进行了探索性研究,并且尝试分析其中蕴藏的有助于知识分子创业的机会。获得的研究结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农业生产技术和税收制度协同演化的结果是土地产出的增加和从事农业活动入口的减少,不从事农业活动的平民阶层需要用自己的产品交换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于是市场中粮食和其他产品的交换范围得以扩大。②西周时期重要的专用性物品到了春秋末期其专用性逐步下降,成为可以交易的商品。同时,由于政治投机活动的盛行,春秋早期的工商食官世袭制度开始崩溃。由此,春秋末期的贵族需要从竞争性的市场中采购其需要的商品,为商人和贵族进行商业活动提供了机会。此外,贵族参加商品交易需要遵循一定的礼仪和程序,知识分子相对于普通商人更熟悉相关的贵族礼仪。从这个角度看,重要礼器专用性的下降和工商食官世袭制度的崩溃为知识分子从事商业活动提供了必要的机会。③延续路径依赖的分析框架,本研究分析了从西周早期到春秋末期法律的演化路径。结果表明,立法和司法活动满足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假说,且这种路径依赖满足节约交易成本的特性;交易成本的降低同样有助于市场规模和范围的扩大。由于西周早期关于土地交易的法律事件与财产权利密不可分,到春秋末期,子产铸刑书发布后对商人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更加关注。从这个角度看,立法和司法活动的路径依赖为春秋末期商人活动提供了合法性保障。此外,立法由行政管理机构和官员主导,范蠡和子贡都有曾任高官的经历,这种经历为他们从事商业活动提供了身份认同方面的合法性。从个体行为选择的角度看,市场规模的扩大为获利行为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熟悉与贵族交易的礼仪为获得可观的收益提供了机会,法律演化的路径依赖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为交易提供了合法性,并间接减少了个人保护产权的成本。据此,运用“成本-收益”思维方式计算得失的商人很容易观察到环境协调演化过程中孕育的创业机会。然而,将这些机会转化为财富需要足够的信息,并且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得到行政官员的身份认同。于是,范蠡和子贡在这个过程中脱颖而出便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从范蠡和子贡的经历来看,吴越争霸过程中他们扮演了重要的角色。通过对吴越争霸过程的经济学分析可知,吴越两国博弈过程中支付函数的折现率非常高,这意味着两国国家税收收入增长速度非常快,而谋求经济霸权可能是引发战争的导火索。相对于平民阶层而言,士大夫阶层更容易获得国民财富和市场情况的相关信息。由此,从事政治活动的相关经历可能使范蠡和子贡以更低的成本获取信息。结合范蠡和子贡掌握的知识进一步分析,可以挖掘他们身上的企业家特质。根据《汉书·艺文志》的记载,范蠡著有《范蠡》二篇,属于右兵权谋类书籍,具有“权谋者,以正守国,以奇用兵,先计而后战,兼形势,包阴阳,用技巧者也”的特点;子贡著有《子贡杂子候岁》,属于杂占类书籍,具有“纪百事之象,候善恶之征”的特点。而且范蠡所学的“故岁在金,穰;水,毁;木,饥;火,旱”,与五行和中国传统纪年方法具有密切的联系。根据《尚书·洪范》的记载,五行既与自然历法相关也和治理国家相关。子贡在孔子晚年一直陪伴左右,《史记·孔子世家》记载孔子“晚而喜易,序、彖、系、象、说卦、文言。读易,韦编三绝”。根据一般的常识,周易具有占卜的功能,因此子贡根据所学撰写《子贡杂子候岁》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由此可以推断,范蠡和子贡均掌握了认知和预测风险因素的经验性知识,这种知识可以为他们搜寻创业机会提供支持。从史料来看,范蠡和子贡在政治活动中均表现出愿意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根据奈特的理论他们愿意承担风险并且在处理风险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这意味着他们更有可能成为企业家。同时城市已经成为商品交换的重要场所,这为范蠡和子贡从事商业活动提供了最基本的舞台。 当然,本研究的主要问题是“环境给知识分子提供了什么样的创业机会”,上述研究主要以环境因素的协同演化展开,没有延续中国传统典籍对个体行为及其后果展开深入细致的分析,这可能是论文研究的不足。根据ZACHARAKIS等的研究,中国文化背景下创业者个体特征是利益相关者关注的重要因素。当然,本研究在聚焦与环境因素的同时,也考虑到个体因素的作用。然而,活跃在春秋末期的知识分子非常多,历史典籍如《春秋》和《史记》等都是一笔带过,所以需要对知识分子个体特质进行深入研究。与此相关的问题是“谁是创业者?”可能从目前的研究来看这个问题有些过时。然而,“孔子以诗书礼乐教,弟子盖三千焉,身通六艺者七十有二人”,于是就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孔子这么多弟子中为什么做商人的恰好是子贡?此外,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社会资本和社会网络会影响新创企业的绩效,《史记·越王勾践世家》记载范蠡与楚国的知识分子“庄生”存在社会联系,而且孔子的许多弟子在东周列国为官,上述社会关系对范蠡和子贡从事商业活动的影响却不得而知。标签:范蠡论文; 商业分析论文; 创业论文; 贵族等级论文; 管子论文; 吴越争霸论文; 国学论文; 商业论文; 儒家论文; 左传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