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与西藏的繁荣进步--纪念西藏自治区成立40周年_藏族论文

民族区域自治与西藏的繁荣进步--纪念西藏自治区成立40周年_藏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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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33.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738(2005)03-0023-06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四十年的实践证明,这一项政策和制度既符合中国的国情,也符合西藏的区情,不仅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而且大大促进了西藏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全面进步和发展。

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

西藏自治区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五个省级自治地方之一,也是我国的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历代中央政府根据当时的交通通讯条件和西藏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对之都采取了与内地有所不同的管理方式。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自公元13世纪成为元朝直接治理下的行政区域以来,元、明、清、民国等历代中央政府在规定西藏地方行政机构、决定和直接处理西藏重大事务的前提下,基于保持当地原有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统治机构,广泛任用当地僧俗上层管理地方事务,给予西藏地方政府和官员较大的自主权。这在历史上对于维护多民族国家统一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封建制度的本质决定,其民族政策渗透着民族歧视和压迫,没有也不可能真正解决西藏人民民族平等和当家作主的问题。

和平解放为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从近代以来,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西藏同祖国一起沦为半殖民地状态,而晚清政府、北洋军阀政府和国民政府实行的对外屈膝投降、对内专制压迫的反动政策,给帝国主义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分裂以可乘之机。从清末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数十年间,帝国主义一方面武装侵入西藏,一方面利用西藏人民对旧中国中央政权实行民族压迫的不满情绪进行离间活动,妄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变成帝国主义的附庸和殖民地。这些罪恶行径,大大加深了西藏人民的灾难,严重损害了西藏与祖国的关系,使西藏内部的爱国力量也长期受到压抑。根据历史和现实的状况,为使藏族人民免受战争的创伤和损失,中央人民政府在命令解放军进军西藏,巩固国防的同时,提出了和平解放西藏的方针,这一方针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于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原西藏地方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和平解放为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奠定了基础。《十七条协议》规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早在新中国成立初制定的具有临时性宪法地位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作了专门规定,《十七条协议》又进一步明确了西藏人民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但是,在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进程中,党却采取了十分缓慢、极为谨慎的态度和政策。1954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和西藏的其他代表一起出席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之后,毛泽东主席提议在西藏不再成立军政委员会,而成立自治区筹备委员会,为贯彻《十七条协议》正式成立自治区做准备。经过在北京的西藏各方面代表充分协商,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成立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的报告,经国务院批准于1956年4月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原西藏地方政府、班禅堪布会议厅、昌都地区解放委员会三方面的许多上层人士、僧俗官员在筹委会担任了一定职务和工作,把原有的贵族官员锻炼、改造、培养成为国家工作人员。为对西藏的旧政权进行和平改造,使之和平过渡到自治区的人民政权做了准备。

自治区筹备委会的成立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施奠定了组织基础,民主改革的顺利进行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扫清了道路。自治区筹备委会成立后,广大农牧民群众无不载歌载舞、热烈欢呼。但一些上层反动集团妄图永远维持封建农奴制的统治,发动了武装叛乱。我党根据西藏人民的意愿,坚决平息了叛乱,进行了民主改革,彻底摧毁了西藏地方政府的反动统治,解散了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自治区筹委会正式行使地方政府的权力。至此,西藏进入了人民掌权的时代。此后的几年中,筹委会在培养藏族干部,建立和健全人民政权,巩固和发展平叛、民主改革的胜利成果,发展生产和加强经济建设,发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事业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党中央关于“稳定发展”方针的贯彻,充分调动了广大农牧民的生产热情,他们积极兴修水利,改革农具,改良土壤,改进生产技术,扩大耕地面积。经过几年的努力,农、牧、手工业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生活有了明显改善,人口有了显著增长,出现人旺财兴的新局面。同时,基层政权组织建设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地、市、县、乡各级政权组织相继建立,党群关系也变得更加密切,民族团结进一步得到加强,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的条件已经成熟。经过九年的筹备,西藏自治区于1965年9月在拉萨召开了成立大会。它的成立,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在西藏的光辉胜利,是西藏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正式确立。

二、民族区域自治是西藏繁荣进步的制度保障

自治区成立以来,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西藏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党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在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从而使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培养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问题。和平解放后,中央和区工委都十分重视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通过兴办干校,选送藏族青年到内地院校学习等办法,培养了一批批民族干部。在平叛斗争和民主改革运动中,各地涌现出的大批积极分子,在各级党组织的培养下,也成长为合格的党政干部。特别是在稳定发展时期,随着各项事业的发展,民族干部队伍逐步壮大,专业技术干部大大增加,到自治区成立时全区已有22818名干部,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7608人。这些民族干部绝大多数是劳动人民出身,他们热爱祖国,密切联系群众,经过革命斗争的锻炼,已成为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骨干力量。大批藏族和区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被选为各级人民代表参与国家和地方大事,决定重大问题,直接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充分履行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自1965年自治区成立以来,自治区历任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政府主席都由藏族公民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主要领导都是藏族干部。西藏自治区各级检察院和法院的主要领导也均由藏族公民担任。目前,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中占87.5%;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占69.23%;在自治区主席、副主席中占57%;在自治区政协常委和委员中分别占90.42%和89.4%。藏族和区内其他少数民族公民占自治区、地(市)、县三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77.97%,分别占三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干部总数的69.82和82.25%。[1]此外,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专业技术干部,也已占全区专业技术干部总数的69.3%。[2]以藏族干部为主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为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的行使和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随着自治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和西藏自治区的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在西藏得以实行。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日趋完善,西藏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愈来愈充分。西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相继制定了符合西藏实际、维护西藏人民利益、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220多件[3]。如《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西藏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西藏自治区学习、使用和发展藏语文的若干规定》、《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既充分行使了西藏人民当家作主的自治权利、维护了西藏人民的特殊权益,又为西藏经济社会的全面繁荣进步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经济、文化等事业得到长足的发展。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事业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首要任务,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最终目的。众所周知,旧西藏处于封建农奴制度社会,是单一的农牧经济,手工业还没有完全从农业中分离出来,基本没有现代工业,商业也不发达,以物易物的交换方式还较普遍。生产落后,粮食不能完全自给,交通闭塞,加上庄园制和部落制形成一种封闭性的自然经济,使社会经济发展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三大领主占有西藏的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及大部分牲畜,占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农奴却没有土地,没有生产资料,没有人身自由,农牧民群众处在水深火热之中。和平解放为藏族人民走出苦难,争取平等的人身权利带来了希望。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践,百万农奴翻身解放,成为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人。半个世纪来,西藏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持下,使西藏社会跨越了几个历史阶段,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使西藏的面貌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对西藏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特殊政策和扶持措施,西藏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农牧业生产取得长足进步,民族工业得以继承和发展,电力、矿业、毛纺、印刷、制革、食品、建材、森工等现代工业从无到有,发展迅速。工业基础大为增强,乡镇企业不断壮大,现代商业、旅游、邮电、饮食服务、文化娱乐、IT等新兴产业迅猛发展。近40年来,西藏在经济制度、经济结构和经济总量上均实现了重大飞跃,彻底告别了封闭的庄园制自然经济,正在向现代化市场经济迈进。西藏的国民生产总值从1965年的3.27亿元增长到2004年的211.54亿元;人均GDP由1965年的241元增长到2004年的7779元。此外,交通、航空、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得到不断加强,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蒸蒸日上,广播电视、图书出版等文化事业有了长足发展,藏语文得到广泛的学习、使用和推广,传统文化得到及时的抢救和较好的继承、弘扬。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自由等各项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和保障。因此,在大力推进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西藏精神文明建设同样硕果累累,二者相辅相成,促进了社会的全面繁荣进步。西藏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三方面和谐发展的最明显标志,是人民安居乐业、生活水平明显改善,各族人民积极进取、团结友爱,到处呈现出生机勃勃、欣欣向荣的景象。

“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得到不断加强。自治区为了贯彻和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维护祖国统一与民族团结”的精神,还出台了《关于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反对分裂活动的决议》等法规,从制度上保障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实现。民族区域自治是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作为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仅拥有一般地方政权机关的职权,而且还有比一般地方政权机关更多更大的自主权和自治权。这就充分体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为各民族当家作主,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提供了制度保证。既维护了祖国的统一,又促进了民族的团结。在西藏除藏族外,还有珞巴、门巴、纳西、僜人、夏尔巴人等少数民族,自治区在立足民族平等,加快西藏发展的同时,还特别重视扶持和帮助区内少数民族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为了使区内这些少数民族更好地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自治区政府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先后批准建立了门巴、珞巴、纳西等八个民族乡。民族乡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建立的乡级行政区域,乡政府配备的工作人员也主要是本民族干部。民族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民族特点,因地制宜地发展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同时,在交通、能源、农牧业发展、教育、卫生事业等方面给予了较大的帮助和扶持,从而使区内少数民族经济生活也得到了较大的改善。民族乡作为中国特有的、散杂居少数民族依法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基层政权形式,是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对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促进散杂居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有着重要作用。

西藏各族人民在共同推进西藏革命和建设的四十年当中,紧密团结,共同战斗,以自己实际行动维护了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和边防巩固。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始终将民族团结工作摆在首要位置来抓,及时妥善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从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自治区把每年五月定为“民族团结月”,并在全区内开展此项活动,采取各种方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干部职工和青少年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三个离不开”的宣传教育。使全区各族群众都懂得党的民族政策和“三个离不开”思想的重要意义。在反分裂斗争中,西藏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中国共产党周围,彻底粉碎了达赖等人的分裂阴谋。在社会主义建设和反分裂斗争中,使藏、汉民族和区内各民族之间形成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相互支持和帮助的社会风尚。全区各条战线还涌现出了大批民族团结的先进典型。“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得到不断加强。

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较好地履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职责。民族区域自治法不仅把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条文化、具体化、规范化,而且把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帮助、照顾等方面规定得更加详细和明确。自治区成立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直十分关心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不仅给西藏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而且还专门召开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从人力、技术、财政、物资等多个方面加以援助。几十年来,先后在西藏工作的有汉、藏、满、蒙、回、壮、朝等二十几个民族的干部11万多人,甚至还有数千名内地进藏的优秀儿女为西藏的革命和建设事业献出了宝贵的生命。在财政方面的支持力度更大,据统计,自治区成立的近四十年间,西藏财政支出共计875.86亿元,其中94.9%来自中央补贴,[4]从而为西藏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再加上国务院各部委及兄弟省市之间的援助和支持,特别是43项工程和62项工程的完成,使西藏的农牧、工商、能源、交通、文教、医疗、卫生、市政等事业有了长足发展,从而使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的生活有了明显的提高,使西藏人民与全国人民共同走上了富裕之路。

三、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经验

回顾西藏发展的历史,感受西藏进步的现实,笔者认为,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党和国家统一领导下创立和实施的。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以存在的前提和正确贯彻实施的根本保障。离开了党的领导,藏族人民就没有当家作主的机会和条件,也不会有“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更不会有各民族经济文化的共同发展和繁荣。中国共产党是真正为西藏民族谋幸福的党,毛泽东、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都非常重视西藏工作,亲自指导西藏工作,对西藏民族的发展繁荣给予亲切的关怀。四十年来,党中央不仅为西藏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而且还专门组织召开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从多方面支持和帮助西藏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使西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要继续加强党对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保证宪法、法律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施。作为民族自治地方,既要维护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权威,维护党和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又要充分行使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贯彻执行党中央的方针政策,立足于民族地区的优势,确定适合民族地区特点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自主地管理好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并实现跨越式发展。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必须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有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率领本民族人民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另一方面,一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国家和自治地方的关系,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因此,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必须坚持进行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祖国的斗争,必须坚持进行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大民族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斗争,牢固树立西藏是祖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和“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正确处理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处理好聚居少数民族和散居少数民族的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充分信任和依靠各民族干部职工、农牧民群众。任何以“民族”、“宗教”、“人权”等问题来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的行为都是逆历史潮流的,是西藏人民和全国人民坚决不答应的,其结局必将是失败的。分裂与反分裂的斗争在西藏是长期的、复杂的。对此,我们一定要有足够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一定要把反分裂主义的斗争进行到底。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西藏在祖国的大家庭中同兄弟民族一起共同发展、共同繁荣和共同进步。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充分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就是自治权,没有自治权,就没有民族区域自治。在充分保证少数民族自治权的问题上,西藏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误的教训。1961年平叛改革胜利后,广大农奴群众第一次分得了土地、牲畜,迫切希望能够享受民主改革带来的好处。根据农牧民的意愿,毛泽东同志指出:“西藏同内地不同,社会制度经过改革,从封建农奴制变成了农民个体所有制,要安定一个时期”。我们党坚持执行毛泽东同志的这个指示,在西藏实行了“稳定发展”的方针,让群众享受到了自治和自主的权利,得到群众的热烈拥护。这段时期被西藏人民称之为解放以来西藏历史上的第一个“黄金时代”。但是,在十年“文革”中,由于受“左”的影响,在这一段时间内没有注意充分尊重群众的自主权,没有注意一切从西藏的实际出发,而是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照抄照搬内地的经验,使民族区域自治流于形式,群众意见很大。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党中央在西藏实行了一系列保证少数民族自治权的方针和措施。如规定在坚持土地、森林、草场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多种经营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免除农业税,农畜产品销售以市场调节为主;牧区牲畜归户,私有私养,自主经营,长期不变;农区土地归户使用,自主经营,长期不变。使西藏出现了历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上述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一定要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有充分的自治权和自主权。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首要任务。如果经济得不到快速发展,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的目标就难以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最终目的也就难以达成。西藏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就是中央和地方对经济建设高度重视和全区各族人民共同努力的结果。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把自治制度的优势和自治区的优势两方面有机地结合起来,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促进地方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尽快摆脱贫困和落后,走向富裕和文明。只有这样,才是对自治制度的有效实施,才能真正实现与兄弟民族事实上的平等。四十年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实践证明,只有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民族区域自治才能很好地贯彻实施。反之,民族区域自治就不能很好地贯彻实施。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实施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才能全面发展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自治区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立足于民族地区的优势,确定适宜西藏特点的发展战略和相关措施,自主地管理本地区的经济事业,而不要盲目照搬别的省区的经验。这是西藏自治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的一条重要经验。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是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现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的标志。也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多民族共同繁荣的迫切需要。四十年来,我们党十分重视选择和培养西藏的本民族干部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这些少数民族干部在西藏的民主改革、平叛斗争、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拉萨发生的多次骚乱中,经受了锻炼和考验,为西藏的政治经济建设起了重要的中坚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西藏的确立与发展,当地的民族干部和专业人才无论从数量、质量来看,还是从结构、分布等情况来看,都显得不足。大力培养包括各种专业技术干部在内的民族干部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如果没有大批民族干部成长起来,民族区域自治中少数民族自己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因此,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措施,大力发展民族教育事业的同时也要重视民族干部队伍的教育培养工作,提高各级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在干部的结构上,既要重视民族干部的培养,也要重视汉族干部的培养,既重视从事党政工作的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也要重视从事经济管理和科技工作的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同时,还要重视少数民族妇女干部的培养。

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自治区不仅享有省级国家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而且有权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决定本地区的事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西藏地方实际情况的,西藏自治机关可以报请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从1965年自治区成立以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已制定、实施了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其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文化教育、语言文字、司法、文物保护、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保护等许多方面。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西藏人民依法享有管理本地区和本民族事务的自治权利,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特殊权益。例如,在执行全国性法定节日基础上,将“藏历新年”、“雪顿节”等藏民族的传统节日列入自治区的节假日。又如,根据西藏特殊的自然地理因素,自治区把职工的工作时间定为每周35小时,比全国法定职工周工作时间少5小时。对国家法律政策的依法变通执行,有效地保障了西藏人民的特殊利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深入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要在加大地方性法规制定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民族立法工作。根据西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起草并尽快出台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自治条例”及一大批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自治法规。通过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确认和保护那些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手段,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全面发展,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得到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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