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透明度原则的理论与实践_wto论文

WTO透明度原则的理论与实践_wto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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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06 )9 —111—03

透明度原则又被称为“阳光原则”,这源于著名学者帕格瓦蒂教授的“德拉库拉原理”。他借用十九世纪英国作家BramStoker《德拉库拉》小说中的一句名言来说明这一原则的作用:阳光照到之处,问题就会消失。WTO 机制通过透明度这一“阳光”,照耀着各国的贸易政策法规,让每个成员方都能对其他成员方境内所有影响国际贸易的措施和动向了若指掌,从而为WTO 规则的顺利执行铺创了一条阳光大道,让所有与WTO规则不符的政策阴霾无处藏身。充分而透明的法律环境,是促进各成员严格遵守WTO规则、义务和承诺的制度基石。

一 GATT、WTO中透明度原则的形成

二战后,为了消除国际贸易中的非透明因素,各国在达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之初,便在其第10条对贸易透明度制定了专项条款,要求各成员必须公布并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实施有关的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措施。1964年3月,缔约方通过了“关于贸易信息和贸易促进咨询服务的报告”和“在贸易信息和贸易促进领域进行合作的建议”,提议缔约方立即向秘书处提交法律、条例、决定、指令、有关协议。1979年11月东京回合结束时,通过了一项“关于通知、磋商、争端解决和监督的谅解”。谅解要求,缔约方在采取影响总协定运作的贸易措施时,应尽可能通知秘书处;缔约方应在这些措施实施前进行通知;如果事先通知不可能,则应于事后迅速通知;一缔约方可以向另一缔约方索取有关措施的资料。1983年,通过了总干事“关于通知和监督的建议”,要求缔约方按照一个时间进行通知。该建议还要求每半年一次举行会议,专门审查贸易制度的进展情况。1989年4月,通过了“关于加强GATT制度的决定”,编写《国际贸易环境发展概览》,总结GATT的主要活动,集中报告影响贸易制度的重要政策问题。该项活动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一起,取代了上述开会审查的制度。鉴于透明度的普遍适用性和重要作用,1995年成立的WTO也将其纳入其他多边贸易协定, 广泛适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等。而且,在WTO中又建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使透明度原则得到继承和加强。现在, 透明度已成为实现贸易自由化,增强多边贸易体制的稳定性的最佳保障制度。它设置的目的在于,为发展多边贸易创造公平稳定的条件,消除有碍自由贸易发展的歧视性因素,特别是要求WTO成员应该尽量用关税来管理进口,避免使用非关税措施, 以最终实现各成员方之间的透明关税体系,减少隐性贸易壁垒的存在,以期建立一个以透明关税为主要约束机制的公平的国际贸易新秩序,达到世界贸易组织的最终宗旨。

二 透明度原则的理论基础

透明度原则首先由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提出,后经乌拉圭回合谈判纳入了各个多边贸易协定,现适用于国际贸易的所有领域,笔者认为,此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层次的经济学、法学和哲学理论基础。

(一)经济学理论基础

从某种意义上讲,WTO的法律规则是将国际经济关系法律化的结果, 透明度原则也不例外。从经济学上来看,信息与经济的关系是支撑透明度原则的理论基石,透明度原则正是信息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在法律上的表现。

1.信息失灵。传统经济学一般认为,资源得以最佳配置,经济效率最高的市场结构为完全竞争状态,其充分要件包括市场的普遍性、收益的递减性、市场完全性及信息的完全性。同时,传统经济学还有一个假设,即经济行为者——厂商、消费者、投资者和政府也都是具有“完全信息”的智者,具有完善的信息接收和处理能力以支持其选择和决策行为,信息是完全的,就如阳光、空气、水一样易得,是一种没有成本的公共资源。事实上,与此假设相反,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市场信息失灵现象比比皆是,主要表现为信息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信息失灵对市场效率有着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首先,信息失灵会导致决策不当或失误。众所周知,市场主体必须在充分信息下才能以“经济人”理智做出正确的决策。在信息不充分或错误的情形下,就会因为缺乏事实基础而判断不当或失误。其次,信息失灵会增加交易费用。在纯粹的市场机制中,如果没有其他制度的支撑,经济主体掌握的初始信息是有限的,不完全的,其行为面临着极大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导致信息劣势主体为作出最优决策、增强防御而对相关信息进行有成本的“搜寻”,从而加大交易费用。因为在没有制度支持的情形下,信息失灵会使经济主体只在已知信息范围内和熟悉的对象进行交易关系,即人格化交易。这虽然也是确保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减少交易所需信息的一种有效途径,在自然经济中相当普遍,但它与市场体制的要求不相一致。关系交易的弊端在于交易范围很窄,使市场被人为分割,虽然关系主体间的交易成本很低,但与关系外主体之间的交易成本却很高,支撑交易的信息量要求也很大。在市场体制建立和完善中,人格化交易很容易成为克服信息失灵的首要选择,但它是反市场的,是一种历史的倒退。长此以往,市场就会萎缩甚至消亡。

2.国际贸易中的信息失灵。上述经济学原理在国际贸易中亦有所体现。各国政府在对待国际贸易的态度上,历来有贸易自由化与贸易保护主义之争。各国出于保护本国利益的需要,通常采取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来管制进口贸易。相对于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透明稳定的关税税率让出口商易于获取,而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却往往不公开或者规定繁琐,变动频繁,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所以客观地造成了国际贸易市场的信息不完全。此外,国际贸易中的信息不对称也是完全存在的。一国商品在进入另一国市场首先面对一个严峻问题,即出口国企业对进入国贸易信息的知晓程度。很显然,在一般条件下,进口国企业在这方面的优势是出口国企业无法比拟的,进口国企业占天时、地利、人和等众多因素,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本国的贸易信息和贸易做法,这就使得进入国企业在与其他国家企业竞争时占据有利地位。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和信息不充分构成了国际贸易市场中的信息失灵。依信息经济学原理,就必然会导致国际贸易商或是耗费大量资源去对各国的贸易法规和贸易前景进行调查研究,增大了交易成本,或是几经努力仍难以搜寻到充分的政策法规信息,从而使出口商的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例如,某些国家对某些商品的质量、规格、性能和安全等规定了极为严格、繁琐和特殊的标准,检验手续复杂,且经常变化,公开程度不够。出口商的商品往往会由于某一规定不符,就不能进入对方的市场销售,从而损失巨大,也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更可怕的是,严重的信息失灵还会导致国际贸易商趋于人格化交易,最终影响国际市场的健全和发展。

3.国际贸易中信息失灵的制度克服。既然国际贸易中的信息失灵会给国际经济市场带来如此不良后果,而且这种信息失灵又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所以就必须要求建立某项制度予以克服。GATT/WTO透明度原则应运而生。信息是个外延很广的概念,国际贸易中的信息有两种,一种是一般政策法规信息,主要包括各国有关管理对外贸易的各种法令、条例、行政决定、司法裁决等;另一种是特殊政策信息和商业机密信息。对于前者,“法不公开不为法”,政策法规必须对其所调整的市场主体公开、透明,才能起到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的规范作用;而且这种政策法规信息的公开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克服国际贸易中信息失灵对国际经济的消极影响。所以透明度原则将其纳入公开的范围内。对于后者,因为信息资源本来就具有稀缺性,不是所有的信息都要无条件的公开,所以透明度原则设置了相当的例外情形,允许成员方保留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和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此外,基于信息的一种性和准确性等特点,透明度原则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政府公布,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正实施;基于信息的时效性特点(过期的信息毫无价值),透明度原则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及时地公布相关贸易政策法律法规;针对信息的传播途径广泛性特点,透明度原则还具体规定政策法律的公开方式。由此可见,透明度原则围绕国际贸易中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公开时间、公开形式等详细展开,无一疏漏,其基于政府提供信息的公信力,通过要求各国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有关贸易法律法规,确保国际贸易信息的充分性,以实现贸易自由化和保证国际贸易的稳定发展,不愧为克服国际贸易信息失灵的一项可行性制度。

(二)法学理论基础

透明度原则的法学基础涉及以下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为何要用法律原则的形式将透明度确立下来?二是“透明性”的法理基础是什么?对于问题一,众所周知,许多法律规则都是由道德、宗教、经济规则或习惯演进而来,透明度最初也是萌芽于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一种经济规则,而后,随着GATT到WTO的转变,世贸组织一扫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与非正式国际组织在法律上的尴尬处境,在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明确规定了其法律地位,以各成员方的赋权为其法律人格的源泉,各项规则都具有了法律上的效力。透明度也随之由执行经济规则的功能转向执行法律原则的功能,具有法的意志性,强制力,普遍适用性,并以相应的法律责任为违法后果,避免了单纯经济规则因为缺乏法的强制性和违规后果而难以实现的弊端。同时,透明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加以认可,能实现法特有的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避免了经济规则的模糊性、隐蔽性和滞后性。简言之,法律规则相对于经济规则的特性是WTO透明度原则的法律基础之一。 对于问题二,透明的透明度原则的核心内容,其主要着眼于国际贸易的相关法律规则的公开,就法理角度而言,“法不公开不为法”,公开是法的基本特性,不能设想,一条不对相对人公布的法律规则却要求相对人遵守。所以,国际贸易中各国的相关法令、条例等的公开理所当然。法的公开性是透明度内容——“透明性”的法理基础。

(三)哲学理论基础

从哲学角度来讲,任何事物都必须处于平衡状态中。事物一旦失衡,就会处于十分混乱无序的状态。如果一国的贸易法律法规及做法都已经公开,而该国却不能知晓他国的贸易法律法规和做法,那么他国的贸易商就可以根据该国的法律法规选择最佳的贸易手段,而该国的贸易商却没有机会,这对该国的贸易商是不公平的,并会使国际贸易秩序处于一个不平衡的状态中。为维持国际贸易领域的公正及公平,在一国公开其贸易法律法规时要求他国也公开其有关贸易法律法规及各种做法是符合哲学的公平理论的。透明度作为WTO的基本原则被采纳, 并要求各成员方遵照执行,这样就能避免各成员方为贸易法律法规的公开争论不休。维持成员方之间的平衡,也是WTO制定透明度原则的根源所在。

三 实现透明度原则的途径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WTO经过多年努力, 在乌拉圭回合中确立了比较完善的政策透明度制约机制。主要举措有:规定设立“通知登记中心”;完善贸易政策查询,规定广泛建立咨询点;在诸多协议中推广使用反向通知程序;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TPRM),尤其是其中包含的贸易政策报告制度;在其他各协议中也规定了报告义务和程序。下面分析其中重要的两种。

一是各成员方贸易政策的通知义务。由WTO秘书处负责, 建立一个“通知登记中心”,该中心的任务是,接收各成员方的通知;每年告知每一成员下年必须履行的定期通知义务;就成员尚未履行的通知义务提请其注意。任何有资格的成员可以请求该中心提供有关某成员通知的消息。据统计,在整个WTO多边协议中, 有关货物贸易的通知要求达175项,加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共计215项通知义务。

二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WTO对其成员方贸易政策审议有两种方式,即WTO各专门委员会在各方政府通知的基础上,对具体的政策措施进行详细审查;以及由“贸易政策审议机构”对每一成员阶段性的全面的贸易政策和做法的审查。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经常性监督,增强各成员方贸易政策和做法的透明度,以及对它们的理解程度。所有成员方的贸易政策都须接受定期评审,评审周期以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和做法对多边贸易体系的作用及影响大小来决定,对主要四大贸易国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的贸易政策,每两年全面审议一次。对其他国家,根据其在世界贸易中的份额,相应增加审议的间隔时间。这种审议方式通过提高贸易政策与体制的透明度大大提高了国际贸易的可预见性与稳定性。WTO贸易政策审议使多边贸易体制确立的透明度的基本原则具有可操作性。 通过这一机制, 不仅可以使WTO能随时了解各成员贸易政策措施的发展变化动态, 从总体上加强对世界贸易整体环境和发展趋势的了解和把握,而且可以增进各成员对其他成员贸易政策与实践的动向了解,从而有助于减少贸易摩擦。

四 透明度原则在我国的实践

自我国进行“复关”和“入世”谈判以来,贸易法规、政策的透明一直是谈判的重点。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我国政府已认识到实施透明度的利益所在,在确保透明度上作出了不懈的努力。首先,我国政府加快了经济立法的步伐,根据世贸组织的要求和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中所做出的承诺,中国政府要确保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在全国得到统一实施。自1999年以来,我国开展了对有关或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清理工作,2001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适时公布了废止的有关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同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经济法律行政法规,共审议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20件。与之同时,我国政府进一步强调了经贸政策法规的透明性、统一性、一致性。其次,近年来我国政府也十分重视国内经贸法规的公开出版工作,经贸政策法规已通过法规汇编、公报、文告等形式公布,许多政府网站的开通也使贸易政策法规信息得到了最为广泛、便捷的传递。

由此可见,我国对WTO透明度原则已经有了卓有成效的实践和充满希望的前景。但由于我国几千年传统文化中注重“人治”和权力,忽视法治观念,以及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仍然带有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等原因,我国仍被国际社会看作是一个透明度较差的国家之一。而且在事实上,我国的确也还存在着这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应当认识到我国在严格实施透明度上仍然任重而道远,结合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增强国内透明度。WTO之所以重视国内透明度,主要是因为国内透明和国际透明有着密切的联系。依WTO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一般情况下, 各成员方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一成员方内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同等地享有获悉本国贸易法规、政策的权利。而且国内透明对国际透明有支持和促进作用。两者的对象都是贸易法规政策;其目的都是对抗贸易保护主义;其利益都同时惠及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在预防保护政策的出现方面,国内透明可弥补国际透明之不足。为增强国内透明度,除一般性的促进国内经济民主化以外,一种很有代表性的方式就是建立国内贸易政策透明机构,即实行行政公开制度。确立行政公开原则,并统一规定各种公开制度,包括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和信息获取制度,同时,这也有利于促进我国的依法行政和国内经济活动的公平公开。

2.参照WTO透明度原则的保障机制即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借鉴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相应的国内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其具体机构可作为商务部的职能机构,负责对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法律规章等进行收集、通报、公开和协调等。经贸大国大多建立了此类机制,极大地促进了本国贸易法规、措施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3.完善公开的形式和渠道,改善政策法规信息传递的技术条件。例如,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其经贸政策传播渠道分为政府的、民间商务性的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三个层次,并积极推进电子化建设。类似地,我国也应顺应网络化、信息化潮流,利用网络提供贸易法规、政策信息,这样就极大地降低了信息的传播成本,且迅捷、易得。

总之,我们面临着加入世贸组织的巨大机遇和挑战,应当借助透明度这一“阳光原则”的穿透性,一扫我国原有的“暗想阴霾”,创造一个澄清明亮的对外贸易环境,同时也全面推进我国的法治、经济、行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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