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魏北齐王的遗赠与元代君王的“子爵准法治化”_元氏论文

论东魏北齐王的遗赠与元代君王的“子爵准法治化”_元氏论文

论东魏北齐王爵的封授及元氏诸王的“准例降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元氏论文,王爵论文,东魏论文,北齐论文,诸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6)06-0074-11

      东魏北齐时期,王爵为一品高爵,因而,受封王爵就具有了显赫的身份地位,并能获得丰厚的经济利益。正因如此,东魏北齐国家很重视王爵的封授。并且,由于当时能够受封王爵的对象不同,所以国家封授王爵的方式也有差别。可以说,东魏北齐国家是以多种方式保证实现王爵的封授。而且,东魏北齐国家为了加重受封王爵者的地位,还实行了别封。在北齐禅代东魏后,又对当时拥有王爵者的爵位进行了调整,主要采取降低元氏诸王爵位的措施。实际上,当时国家的这些做法涉及东魏北齐拥有王爵的阶层的形成及其变动,因此,这就是很有必要考察的问题。可是,前人却没有就此做深入的研究。所以,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一些探讨,以就教于方家。

      一、王爵的直接封授及其进封与追封

      东魏北齐时期,国家将王爵的封授作为重要的事务,因而,要保证实现王爵封授,就需要实行相应的授爵方式。然而,确定王爵封授的方式,是与受封王爵的对象联系在一起的。从当时受封王爵的对象来看,东魏与北齐有很大的不同。因为东魏国家承袭北魏后期的做法,使能够受封王爵者,只能是北魏道武帝的后裔,也就是与东魏孝静帝有亲缘关系的元氏亲属。至于高欢、高澄被封授王爵,则是因为他们是东魏国家的实际控制者,所以,他们能够以异姓身份受封王爵,当然,这只是特殊的情况。可是,北齐禅代东魏后,齐文宣帝对东魏元氏诸王实行“准例降爵”①的措施,并且使高欢、高澄以及高氏皇帝的子弟都能够受封王爵。并且,还将王爵封授范围扩大,使皇帝的姻亲外戚以及与皇帝血缘关系疏远的宗室也可以受封王爵。更值得注意的是,北齐国家又开始封授异姓王。这些受封的异姓王,大部分是国家的任职官员。很显然,从东魏至北齐,不仅封授的对象有变化,封授的范围也不完全相同。尽管如此,东魏和北齐在封授王爵的具体做法上,却多有相同之处。因为从东魏北齐的受封王爵者情况来看,主要存在受封王爵前,拥有爵位与没有爵位的区分以及是在世受封,还是不在世受封的差别。由于受封王爵者具有这些不同的情况,因此,也就使东魏北齐国家在封授王爵上,主要采取了直接封授、进封与追封的不同方式。

      1.王爵的直接封授。这种封授方式的特点,就是由国家授予没有爵位者王爵。东魏时期,以这种方式封授王爵的对象,主要是东魏皇帝的直系亲和旁系亲。《魏书·孝静帝纪》:“(兴和二年)封皇子景植为宜阳王,皇弟威为清河王,谦为颍川王。”在孝静帝封授的这些王爵者中,皇子为直系亲,皇弟则为旁系亲。然而,孝静帝封授的旁系亲,并不只限于皇弟。《魏书·孝静帝纪》:“(武定元年)封彭城王韶弟袭为武安王。”《魏书·孝静帝纪》:“(武定元年)封前员外散骑侍郎元长春为南郡王。”这些记载提到的元袭、元长春都是以元氏支子的身份受封王爵的,因此,他们是与孝静帝血缘联系比较疏远的旁系亲。尽管这些受封王爵的直系与旁系亲在与东魏皇帝的血缘联系上有差别,但他们却有相同之处,就是他们在受封王爵前,都没有获得任何种类和等级的爵位。这说明,东魏国家可以使与皇帝有亲缘关系的直系和旁系亲,都能够直接受封王爵,从而由无爵者直接成为拥有最高等级爵位的权贵。东魏孝静帝实行的这种封授王爵的做法,实际是从北魏承袭来的,其特点在于,可以无条件地使皇帝的直系和旁系亲获得王爵的封授,进而体现这些皇亲在受封王爵上具有受到皇权特殊庇护的特权。

      北齐建国后,开始将封授王爵的范围扩大。但是,北齐皇亲依然还是受封王爵的重要对象。对这些皇亲来说,他们受封王爵,主要是采取直接封授的方式实现的。据《北齐书·高祖十一王传》和《北齐书·文襄六王传》载:高欢之子高湝、高湜、高凝、高润、高洽以及高澄之子高孝珩、高孝琬、高长瓘、高延宗、高绍信,都被直接封授了王爵。文宣帝、孝昭帝和武成帝诸子的王爵,也同样是由直接封授实现的。②可见,北齐国家依然将高欢、高澄和北齐皇帝的直系亲作为直接受封王爵的对象。对于皇帝的旁系亲,也同样如此。例如,高思宗“神武从子也。性宽和,颇有武干。天保初,封上洛郡王。”③与东魏不同的是,北齐国家还使一些宗室也能直接受封王爵。如高显国“神武从祖弟也。无才伎,直以宗室谨厚,天保元年,封襄乐王。”④这说明,北齐国家对一些无爵的宗室,也能够无条件地直接封授王爵。也就是说,他们受封王爵,实际获得了很大的优待。除此之外,北齐国家还将皇帝的姻亲外戚也包括在直接封授王爵的范围内。例如,胡长仁“武成皇后之兄。……世祖崩,预参朝政,封陇东王。”⑤李祖勋“显祖受禅,除秘书丞。及女为济南王妃,除侍中,封丹阳王。”⑥这些外戚在受封王爵前都没有爵位,因而他们受封王爵也是因国家的优待而实现的。

      由上述可见,东魏国家明确将直接封授王爵的对象,限制在皇帝的直系和旁系亲的范围之内。而北齐则与东魏不同,直接封授王爵的对象,既有皇帝的直系和旁系亲,还有皇帝的宗室和姻亲。显然,北齐国家扩大了直接受封王爵的亲缘圈,因此,也就使更多的皇亲可以获得受封王爵特权。换言之,北齐国家不仅以皇帝为中心而划定的亲缘圈作为确定受封王爵的对象,而且,在皇权控制下的亲缘圈也能牢固地庇护这种特权,并使之难以动摇。

      北齐时期,国家开始将一些官员纳入到受封王爵的范围内。由于北齐国家内部矛盾尖锐,派系斗争激烈,因此,国家统治者为了安抚和笼络一些任职官员,也采取直接封授他们王爵的做法。《北齐书·斛律羌举传》:“(斛律少卿)频历显职。武平末,侍中、开府仪同三司,封义宁王,知内省事,典外兵、骑兵机密。”又《北齐书·叱列平传》:“(叱列长叉)武平末,侍中、开府仪同三司,封新宁王。”斛律少卿、叱列长叉在受封王爵前都没有爵位,可是,北齐国家却使他们直接受封王爵。北齐国家实行的这种做法,显然要表达对这些官员的旌宠,从而实现吸引和安抚他们的目的。这就是说,北齐国家直接封授官员王爵,并不顾及这些官员所建树的功劳,而是以符合皇帝的政治需要为标准的。因此,对官员的这种封授,实际完全是由国家施政的目的决定的。正因如此,北齐后期,由于国家政治极为腐败,因而,也就将官员受封王爵,与他们能够忠实地迎合皇帝统治意志的行为更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因此,北齐国家对一些恩悻官员,一般都实行直接封授王爵的做法。例如,高阿那肱“后主即位,累迁并省尚书左仆射,封淮阴王。”⑦韩凤“后主即位,累迁侍中、领军,总知内省机密。……封昌黎郡王。”⑧北齐皇帝还使他们宠幸的宦官,也以这种方式受封王爵。正如《北齐书·恩悻·韩宝业传》称:“唯长颙武平中任参宰相,干预朝权。后宝业、勒义、齐绍、子徵并封王,不过侵暴。于后主之朝,有陈德信等数十人,并肆其奸佞,败政虐人,古今未有。……又皆封王、开府。”由于北齐后期的政治统治具有腐朽的皇权与低能的恩悻官员相结合的特点,因而,就使这些恩悻官员,实际成为可以左右朝政的政治力量。在这种政治环境中,北齐国家赋予恩悻官员具有直接受封王爵的特权,因而,也就更突显了这些官员是受皇帝宠幸的特殊身份的权贵,进而使他们能够凭借这种身份极大地破坏了国家正常的统治秩序。实际上,这正是在北齐后期的腐败政治影响下,对恩悻官员的王爵实行这种封授,所带来的不能忽视的极为消极的政治后果。

      2.王爵的进封。这是对在受封王爵前拥有爵位者所采取的一种封授王爵的做法。实际上,这种封授王爵的方式,在北魏时期就已经实行。如孝昌二年,北魏孝明帝便“进封广川县开国公元邵为常山王。”⑨东魏北齐国家,则继续沿袭北魏的做法。尤其北齐时期,当时国家更多地采取这种进封王爵的做法。如潘乐“拜司空。齐受禅,乐进玺绶。进封河东郡王,迁司徒。”⑩高岳“留镇邺。天保初,进封清河郡王。”(11)这种进封王爵的方式,在文献记载中,也可以称为进爵。例如,慕容俨“除赵州刺史,进伯为公。……(天统)五年四月,进爵为义安王。”(12)由此可见,所谓进封王爵,就是通过提高爵位等级的方式,使原来有爵位者能够实现受封王爵,因此,实行这种方式,是要有比较明确的限定范围的。

      从当时进封王爵的范围来看,应该说北齐要广于东魏。因为北齐国家扩大了封授王爵的对象。其实,在这些由进爵而获得王爵者中,一些北齐皇帝的直系、旁系亲都包括其中。《北齐书·高祖十一王·平阳靖翼王淹传》:“(高淹)神武第四子也。元象中,封平阳郡公,累迁尚书左仆射。天保初,进爵为王。”又《北齐书·文襄六王·河南康舒王孝瑜传》:“(高孝瑜)文襄长子也。初封河南郡公,齐受禅,进爵为王。”这就是说,高欢、高澄之子可以通过进封的方式实现受封王爵。北齐国家对高欢的一些旁系亲,也采取了这种进封的做法。如高琛“高祖之弟也。……魏兴和中,袭爵南赵郡公。……显祖受禅,进封爵为南赵郡王,邑一千二百户。”(13)至于与北齐皇帝血缘联系疏远的宗室,也在进封王爵的范围内。《北齐书·平秦王归彦传》:“(高归彦)神武族弟也。……天保元年,封平秦王。……以讨侯景功,别封长乐郡公。”可见宗室高归彦就是在拥有开国郡公之后,以进封的方式获得王爵的。

      北齐国家所以要对这些与皇帝有亲缘关系者以进封的方式实现受封王爵,这与东魏北齐的政治形势有密切联系。就东魏的情况而言,尽管高欢、高澄控制东魏的朝政,他们是东魏的实际统治者,但是,他们毕竟没有称帝,所以,在爵位的封授上,就不能做特殊的规定,而只能受当时规定的封爵制度的制约,因而,他们的儿子受封爵位的最高等级也就是开国郡公。但北齐禅代东魏后,北齐国家赋予皇亲有受封王爵的特权,所以,也就需要使一些在东魏时期获得爵位的皇亲通过进封获得王爵。因此,北齐国家使皇亲进封王爵,也就成为他们在爵位封授上所具有特权的一种体现。

      北齐时期,国家还将一些官员作为受封王爵的对象。这些国家官员,在受封王爵之前,大部分都拥有爵位,所以,他们受封王爵,主要是以进封的方式实现的。例如,韩轨“频以军功,进封安德郡公。……齐受禅,封安德郡王。”(14)又如杨愔“改封华山郡公。九年,徙尚书令,又拜特进、骠骑大将军。十年,封开封王。”(15)赵彦深“河清元年,进爵安乐公,累迁尚书左仆射、齐州大中正、监国史,迁尚书令,为特进,封宜阳王。”(16)既然这些国家官员受封王爵前,多数人拥有爵位,因而,就要说明这些官员能够进封王爵,与他们原来拥有的爵位等级的关系。为阐释这一点,则要依据《北齐书》《北史》中的相关记载,分别统计这些人受封王爵前拥有爵位的情况。统计情况表明,受封王爵前,他们拥有的爵位是: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县伯、开国县子和散爵男。其中高浟、高涣、高淯、高叡、高孝瑜、高岳、段昭、娄叡、厍狄干、韩轨、斛律金、高隆之、潘乐、侯莫陈相、慕容俨、杨愔、綦连猛、赵彦深、皮景和,共19人拥有开国郡公;麴珍、可朱浑元、阳休之,共3人拥有开国县公;张保洛、斛律羡,共2人拥有开国县伯;厍狄回洛、鲜于世荣、元景安,共3人拥有开国县子。还有厍狄伏连拥有散爵男。这说明,北齐国家进封王爵,主要在原爵位为实封的开国爵范围内进行。可以说,这是北齐国家进封王爵,对原有爵位者拥有爵位性质的一种限制。

      北齐国家所以要进行这种限制,是由当时爵位等级序列的特点决定的。应该说,北齐国家承袭北魏后期的做法,将实封爵与虚封爵整合为统一的爵位等级序列。《隋书·百官志中》记北齐爵位等级:王一品;开国郡公从一品;散郡公、开国县公二品;散县公、开国县侯从二品;散县侯、开国县伯三品;开国县子四品;散县子从四品;开国县男五品;开国乡男、散县男从五品。可是,这一实封爵与虚封爵统一的等级序列,只起到爵位品级与职官品级比照的作用。而实际爵位等级的进升和贬降,却是将实封爵与虚封爵严格分开的,二者并不能混淆。也就是说,实封爵的进升和贬降,只能在实封爵的范围内进行。例如,斛律光“武定五年,封永乐县子。……进爵为伯。……皇建元年,进爵巨鹿郡公。”(17)由于北齐的封爵等级的这种特点所决定,就使进封实封的王爵,只能限制在实封爵的等级范围内。这正是北齐国家只能使原来拥有开国爵者才能进封王爵的原因。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因进爵而获得王爵者,他们原有开国爵的爵位等级是高低不同的。但是,原来拥有开国郡公者人数最多,而原有爵位为开国县公、县伯、县子者则远远低于开国郡公的数量。这种情况说明,北齐国家使原来拥有开国爵者进封王爵,在爵位等级上的限制是不严格的。但是,国家还是将原来拥有开国郡公者作为进封王爵的主要对象。也就是说,北齐国家确定进封王爵对象的标准是,既要把握原来拥有爵位为开国爵的最高等级的原则,同时也对原来拥有开国爵的等级不做严格的限定,因而,也就为按照皇帝的意志来确定受封王爵者留有很大的余地。

      至于北齐国家使原有虚封散爵者进封王爵,则属于特殊的情况。关于这一情况,《北齐书·慕容俨传附厍狄伏连传》:“(厍狄伏连)后从高祖建义,赐爵蛇丘男。世宗辅政,迁武卫将军。……天保初,仪同三司。四年,除郑州刺史,寻加开府。武平中,封宜都郡王。”从厍狄伏连受封王爵来看,似乎与他原有的散爵蛇丘男有关。但厍狄伏连能受封王爵,却并不是因为他原来拥有散爵的缘故。如前所述,由于北齐国家是将实封爵与虚封爵的进升与贬降严格分为两个序列,因而,进升实封的王爵,只能在实封的开国爵范围内进行,是不可能与虚封的散爵有关联的。实际上,对厍狄伏连进封王爵有影响的是,他受爵前,曾担任郑州刺史,并加官开府,按北齐的职官品级规定,至少在四品以上。而北齐国家规定受封王爵的职官品级下限为从五品。(18)这就是说,他的这种职官品级正在可以受封王爵的规定范围内。因此,可以确定,厍狄伏连能够进封王爵,并不是以他原来拥有的散县男为前提条件的。

      由上述可见,北齐国家实行进封王爵的做法,是以原来拥有开国爵者作为封授对象的。由于这种方式的实行,就使原来拥有开国爵的皇亲,仍然可以进封王爵,进而使他们在受封爵位上的特权也由此体现出来。而且,因为北齐国家可以封授异姓的国家官员王爵,所以对这些官员来说,进封王爵的方式就尤为重要。因为这些官员在受封王爵前,大部分都拥有开国爵,所以,这就成为他们获得王爵的主要方式。因此,可以说,进封王爵的做法,不过是在实封爵范围内的爵位等级调整,但这种爵位等级调整与北齐国家的王爵封授结合在一起,也就更加突出了这种方式在封授王爵上,实际起到的不能忽视的特殊作用。

      3.王爵的追封。这种王爵的封授方式,实际是一种特殊的做法。因为受封王爵的对象,只是一些亡故的官员。对亡故的官员,实行追封王爵的做法,在北魏时期就已经出现。尤其在北魏后期,多有追封王爵的记载。如元义兴“永安中,追封义兴燕郡王,邑五百户。”(19)又如元湛“追封渔阳王,食邑五百户。”(20)可以说,北魏国家的这种封授王爵的做法,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实际上,北齐国家对亡故官员追封王爵,正是从北魏沿袭而来的。事实上,北齐国家在王爵的封授上,很重视对亡故官员的追封,并且在具体实行追封王爵的做法上,也有很明显的特点。《北齐书·娄昭传》:“(娄昭)武明皇后之母弟也。……从破尔朱兆于广阿,封安喜县伯,改济北公,又徙濮阳公,受领军将军。……薨于州。齐受禅,诏祭告其墓。封太原王。”据此可见,北齐国家追封王爵,受封爵者应该有特殊的身份,而且他们生前要拥有开国爵。应该说,亡故官员的特殊身份和拥有开国爵,是他们被追封王爵的重要条件。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即便一些亡故官员满足这些条件,也并不是轻而易举地就能实现王爵的追封。例如,尉景为军功勋贵,但文宣帝开始并没有使他获得王爵的追封,只是由于其子尉粲的一再争取,“文宣亲诣其宅慰之,方复朝请。寻追封景长乐王。”(21)这说明,北齐国家对追封亡故官员,控制的是比较严格的。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追封王爵能够使亡故官员受到很高的尊崇,而且追封的王爵不同于赠爵,还可以为后世继承。这些亡故官员爵位的继承者,也能由此获得显赫的地位和丰厚的利益。

      尽管北齐国家对追封王爵有所限制,但是出于笼络官员的目的,仍然实行这种做法。甚至为了实现对一些亡故官员王爵的追封,还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北齐书·广平公盛传》:“广平公盛,神武从叔祖也。……神武起兵于信都,以盛为中军大都督,封广平郡公。……天平三年,薨于位。……无子,以兄子子瑗嗣。天保初,改封平昌王。”又《北齐书·阳州公永乐传》:“阳州公永乐,神武从祖兄子也。太昌初,封阳州县伯,进爵为公。……永乐卒于州。……无子,从兄恩以第二人孝绪为后,袭爵。天保初,改封修城郡王。”这些记载说明,北齐国家允许宗室的过继子可以继承开国爵,并基于此,以改封王爵方式,实现对亡故官员的追封。显然,这种追封是以变通的方式实现的,也就使皇帝对亡故宗室的优待得到更为明显的体现。

      当然,北齐国家以变通的方式追封王爵,并不只限于宗室。《北齐书·高乾传附高昂传》:“(高昂)元象元年,进封京兆郡公,邑一千户。……战于邙阴,昂所部失利,左右分散,单马东出,欲趣河梁南城,门闭不得入,遂为西军所害,时年四十八。……子突骑嗣。早卒。世宗复召昂诸子,亲简其第三子道豁嗣。皇建初,追封昂永昌王。”高昂被北齐国家以特殊方式追封王爵,当然与他有很高的地位有关。因为他在东魏曾任司徒,官职很高,并且很重要的是,他属于军功显贵。也就是说,北齐国家为了表示对一些军功显贵的恩宠,也可以采取特殊的做法实现王爵的追封。尽管北齐国家为亡故官员追封的方式不尽相同,但都是要明确体现对受追封王爵的官员的优待和恩宠。由于追封王爵包含皇帝对亡故官员尊崇的意义,所以,终北齐一朝,被追封的亡故官员,也就并不多见。

      此外,还要指出的是,北齐后期,由于国家政治极为腐败,因而一些只会迎合皇帝意志的恩悻官员也能够受封王爵。这种王爵的封授是以实现皇帝对恩悻官员的笼络为目的的。在这种封授王爵氛围的影响下,北魏国家甚至实行了追封恩悻官员的亡故亲属的做法。《北齐书·高市贵传》:

      纥豆陵步藩之侵乱并州也,高祖破之,(高)市贵亦从行有功,除骠骑大将军、仪同三司,封常山郡公,邑一千五百户。除骠骑大将军、仪同三司,封常山郡公,邑一千五百户。……重除晋州刺史、西道军司,率众击怀州逆贼潘集。未至,遇疾道卒。……子阿那肱贵宠,封成皋王。

      很显然,亡故的高市贵被追封王爵,并不是北齐后主要对他曾经所立军功的奖赏。实际上,北齐后主是要以这种追封,进一步表示对他的儿子高阿那肱的宠幸。因为高阿那肱是深受齐后主信任和依赖的恩悻宠臣。因此,在北齐后期,由于皇帝需要依靠恩悻官员牢固控制朝政,就使王爵的追封也被当时的腐败政治所浸染,因而也就明显削弱了尊崇亡故官员的意义。

      二、王爵的本封与别封

      东魏北齐时期,国家对一些受封王爵者,还实行了别封。《北齐书·高祖十一王·任城王湝传》:“任城王湝,神武第十子也。少明慧。天保初封。……天统三年,拜太保、并州刺史,别封平正郡公。”可见,东魏北齐国家实行这种别封,显然与原来受封的王爵是不同的。所谓别封,就是在受封者本封、本爵之外的加封、重封。(22)因此,东魏北齐为受封王爵者实行的别封,实际是为他们附加的爵位。正因如此,在《魏书》《北齐书》《北史》中,一般将有爵者最早受封的爵位称为本爵,也称为本封。这正是相对别封而言的。当然,对受封王爵者来说,自然也是如此。

      实际上,东魏北齐实行的这种别封是有规定范围的。《北齐书·薛孤延传》:“(薛孤延)从破周文帝于邙山,进爵为县公,邑一千户。……入为左卫将军,改封平泰郡公。为左厢大都督,与诸军将讨颍州。……后兼领军将军,出为沧州刺史,别封温县男,邑三百户。”《北齐书·斛律金传附斛律光传》:“(斛律光)武定五年,封永乐县子。……寻兼左卫将军,进爵为伯。……齐受禅,加开府仪同三司,别封西安县子。”很明显,薛孤延是以开国郡公的身份获得别封;而斛律羡则是以开国县子的身份受到别封。这说明,东魏北齐国家在受封开国爵者的范围内,都能实行别封,并不只限于受封王爵者。换言之,实际受封实封爵者,都有获得别封的机会。

      从东魏北齐对有开国爵者实行别封的情况来看,一般对本封与别封的爵位等级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当时国家可以使一些受封开国爵者的本封的爵位等级低于别封的等级。如斛律羡“迁征虏将军、中散大夫,加安西将军,进封大夏县子,除通州刺史。显祖受禅,进号征西,别封显亲县伯。”(23)也能够使本封的爵位等级与别封的等级相同。如慕容俨“除赵州刺史,进伯为公。……皇建初,别封成阳郡公。”(24)但是,大多数有开国爵者的本封等级都高于别封等级。如司马子如“进爵阳平郡公,邑一千七百户。……别封野王县男,邑二百户。齐受禅,以有翼赞之功,别封须昌县公。”(25)又如叱列平“加仪同三司,镇河阳,进爵为侯,天保初,授兖州刺史,寻加开府,别封临洮县子。”(26)这些事例说明,东魏北齐国家,一般使有开国爵者的本封与别封的等级要有一些差别,可是,实际规定别封的等级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这就是说,东魏北齐国家确定别封的等级,并不受本封等级的影响,实际是依照国家的意志来决定的。

      然而,就王爵的本封与别封的情况而言,则与开国爵不同。由于东魏北齐的王爵是最高等级的实封爵,所以对受封王爵者的本封与别封,则实行了特殊的做法。当时国家确定受封王爵者的别封等级,要比照本封的爵位等级,一般使别封的等级要低于本封等级。《北齐书·平秦王归彦传》:“(高归彦)天保元年,封平秦王。……以讨侯景功,别封长乐郡公。”又《北齐书·侯莫陈相传》:“(侯莫陈相)天保初,除太师,转司空公,进爵为白水王,邑一千一百户。累授太傅,进食建州干,别封义宁郡公。”据此可知,这些受封王爵者的别封的爵位,都是开国郡公。这说明,受封王爵者的别封等级,不仅要低于本封的等级,而且一般对别封的等级,也有比较固定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别封开国爵的等级只能比本封低一级。

      至北齐时期,国家统治者为了使受封王爵者获得更多的利益,因而对他们别封爵位的数目,也不加限制。例如,北齐国家使平原郡王段韶获得别封的爵位有:怀州武德郡公、灵武县公、永昌郡公、广平郡公、乐陵郡公。(27)共有5个别封爵位。斛律光袭爵咸阳王后,别封的爵位有:武德郡公、中山郡公、长乐郡公、清河郡公。(28)则有4个别封爵位。可见,他们受别封爵位的数目超过本封的4~5倍。北齐国家实行这种做法,当然,是要对受封王爵者,进一步表示对他们的恩宠和优待,并且,也充分体现受封王爵者在经济上所具有的特权。正因如此,可以发现,受封王爵者别封爵位的最多数目与受封开国爵者别封的最多数目之间,存在很明显的差别。统计《北齐书》《北史》中的记载,北齐国家对受封开国爵者实行别封的有:段韶、斛律光、斛律羡、斛律羡、斛律平、司马子如、薛孤延、慕容绍宗、侯莫陈相、薛修义、叱列平、慕容俨、陈元康、张亮、金祚、杨愔、皮景和、綦连猛、元景安、阳休之等人。可是,在这些受别封者中,由别封而获得开国爵,最多只有两个爵位。如侯莫陈相受封白水郡公后,“别封安次县男,又别封始平县公。”(29)又如慕容俨“除赵州刺史,进伯为公……皇建初,别封成阳郡公。……(皇建)四年十月,又别封猗氏县公。”(30)北魏国家所以使王爵别封的最多数目多于开国爵别封的最多数目,主要目的在于,要体现受封王爵者是处于特殊的地位。因此,受封王爵者能够别封的爵位数目,也就远远多于受封开国爵者可以获得的别封爵位数目。

      不过,还需要明确的是,尽管北齐国家使受封王爵者获得别封爵位的数目最多,但是对他们的别封也不是不加限制的。《北齐书·綦连猛传》:“(綦连猛)赏邙山之功,封广兴开国君。……(天统)四年,转领军将军,别封义宁县开国君。五年,除并省尚书左仆射,余如故。除并省尚书令、领军大将军,封山阳王。”就是说,綦连猛在受封王爵前,北齐国家已经使他获得别封,因而在受封王爵后,就不再别封他爵位。与綦连猛情况相同的还有侯莫陈相、慕容俨、杨愔、皮景和等人。很显然,北齐国家对受封王爵前已经获得别封的诸王,一般采取不再实行别封的措施。北齐国家做这样的规定,自然与限制受封王爵者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有很大的关系。

      综上可见,东魏北齐国家对受封王爵者,还要实行别封,因而在王爵的封授上,也就有了本封和别封的区别。王爵的本封可以体现受封者的最高身份地位,并可以带来丰厚的经济利益。与受封王爵者的本封不同,由于别封在爵位等级上要低于本封,因而也就不能表现受封者的最高身份。诚如高敏先生所言,别封并不能给受封者带来政治地位的提高,而只是本爵之外的加封以示旌宠之意。(31)固然,当时国家需要通过别封表现对受封王爵者的旌宠。但对受封王爵者而言,国家实行别封的人数很少,并且一般别封的等级都为开国郡公,因此,国家为受封王爵者实行别封,自然还具有更加重他们在经济上所处的优越地位的目的。

      三、元氏诸王的“准例降爵”

      如前所述,东魏北齐时期,国家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王爵的封授,因而这些拥有王爵者不仅地位显赫,也成为支持国家统治的重要政治力量。不过,北齐的情况还有与东魏不同之处。在北齐禅代东魏的过程中,不同的统治势力表现出的政治态度并不相同。其中很重要的是,元氏诸王成为反对北齐取代东魏的政治集团,因为他们的利益只有依赖东魏政权的存在才能保证。可以说,在社会中,这些元氏诸王是具有比较强的实力的。统计《魏书》《北齐书》和《北史》的记载,这些诸王可以分为三类:直系传承至东魏的藩王;北魏后期封授的支子王,或承袭支子王爵者;东魏孝静帝封授的亲王。其中直系传承至东魏的藩王有:河南王元棽、济阴王元晖业、江阳王元亮、淮阳王元绍有、济南王元献、任城王度世、彭城王元韶、南安王元叔仁、城阳王元延、章武王元景哲、乐陵王元霸、北平王元孝景、咸阳王元坦、平昌王元置、赵郡王元炜、高阳王元斌、北海王元娑罗、东海王元衍、京兆王元宝月。北魏后期封授的支子王,或承袭支子王爵者有:东平王元景式、武邑王元述、鲁郡王元道与、襄城郡王元旭、安平王元黄头、东安王元彦友、渔阳王元俊、太原王元善慧、高密王元永业。东魏孝静帝封授的亲王有:宜阳王元景植、清河王元威、颍川王元谦、陈郡王元曜、南郡王元长春、武安王元世绍。总共人数有34人。很显然,这些元氏诸王具有的实力,应该说是不容忽视的。他们可以凭借其实力,对当时政局产生较大的影响。正因如此,北齐建国后,齐文宣帝自然要对元氏诸王进行控制。天保元年,文宣帝下诏:“降魏朝封爵各有差。信都从义及宣力霸朝者,及西来人并武定六年以来南来投化者,不再降限。”(32)也就是说,按照诏令的规定,除了追随高欢以及限定的特殊身份的有爵者,都要降低原来爵位的等级。可以说,文宣帝实行的降爵措施,一是要表明北齐皇帝已经占据国家正统的位置,可以掌控爵位的封授;二是要通过降爵压抑自北魏以来的一些因受封爵位而成为权贵者的地位,其中自然就包括元氏诸王。由此来看,北齐国家降低元氏诸王的爵位等级,应该与北齐国家施政的方略有很密切的关系。

      从北齐国家对元氏诸王降爵的情况来看,应该说做了有目的的规划。在《北齐书》中,将降低元氏诸王的爵位称为“准例降爵”。(33)在《魏书》中,则记为“齐受禅,爵例降。”(34)所谓“准例降爵”,就是按照北齐国家的规定,降低全部元氏诸王的爵位等级。《北齐书·元坦传》:“(元坦)永安初,复本封咸阳郡王,累迁侍中。……齐天保初,准例降爵,封新丰县公。”又《北齐书·元孝友传》:“(元孝友)齐天保初,准例降爵,封临淮县公。”这些记载说明,北齐国家下降元氏诸王爵位是在实封爵的范围内实行的,并且下降爵位等级的下限为开国县公。也就是说,在当时实封爵的等级序列中,实际降低两级爵位。这应该是北齐国家对元氏诸王实行“例降爵”的等级标准。

      北齐国家这样规定降低元氏诸王的爵位等级,不仅涉及他们的爵位等级,而且也与改变他们的封地有很大的关系。就北齐国家确定的实封爵的封地而言,实际上是与国家的行政郡、县、乡结合在一起的。可以说,王、开国郡公的封地为郡;开国县公、县侯、县伯、县男的封地为县;开国乡男的封地为乡。由此可见,北齐国家将元氏诸王的爵位等级下降至县公,表明他们的封地就由原来的郡降至新封的县。北齐国家的这种做法,不仅明确地突显了他们封地的变化,而且也表明了他们封地的缩小。当然,北齐国家封授给实封爵者的封地,只是获取租税的地方,他们并没有可以控制封地的权力。然而,在当时的理念中,却将他们的封地视为“国”。正如《隋书·礼仪志四》称:“(齐)诸王、五等开国及乡男恭拜,以其封国所在,方取社坛方面土,包以白茅,内青箱中。函方五寸,以青涂饰,封授之,以为社。”因此,受封爵位者封地的大小与他们身份的高低就有很大的关系。由此来看,北齐国家将元氏诸王封地由原来的郡缩小为县,也就能够使他们地位的下降得到更明确的表现。

      北齐国家通过降爵改变元氏诸王的封地,还有另外的目的。为说明问题,将《北齐书》中元氏诸王封地改变的情况移录如下:

      元坦原为咸阳王,其封地咸阳郡,在北魏属雍州。(35)他例降为新丰县公。新丰县,在北魏属雍州京兆郡。(36)《北齐书·綦连猛传》:“天保元年,除都督、东秦州刺史,别封雍州京兆郡覆城县开国男。”说明北齐也设置京兆郡。

      元斌原为高阳王,其封地高阳郡,在北魏属瀛州。(37)他例降为高阳县公。高阳县,在北魏属高阳郡。(38)《北齐书·皮景和传》:“(皮景和)除领军大将军,封文城郡王,转食高阳郡干。”显然,北齐设置高阳郡。高阳县当沿袭北魏,为高阳郡所辖。(39)

      元孝友为临淮王,其封地临淮郡,在北魏属南兖州。(40)他例降为临淮县公。临淮县,在北魏属南兖州下蔡郡。(41)《隋书·地理志下》:“后齐置谷阳郡,开皇初郡废,又有已吾、义城二县,后齐并以为临淮县,大业初并入焉。”则临淮县,在北齐当属谷阳郡。

      元晖业为济阴王,其封地淮阴郡,在北魏属淮州。(42)他例降为美阳县公。美阳县在北魏属雍州扶风郡。(43)北齐既有京兆郡,似也应有扶风郡的设置。

      在这四例有降爵后的具体封地的记载中,只有元斌的封地高阳县,还在他原来的封地高阳郡中。而其他三人的封地,都不在原封地所属郡中。也就是说,北齐国家不仅将他们的封地由郡下降至县,而且还将新封地与原来的郡完全分离。

      尽管《北齐书》相关的记载,只有这有限的几例,但由此还是能够看出,北齐国家将降爵后的元氏诸王的封地,一般实行与原来的封地郡相分隔的做法。北齐国家的这种做法,一方面是承袭北魏的措施,在爵位等级变动后,除特殊情况之外,都要改变原封地。如张祐“进爵新平王……祐养子显明……袭爵,降为陇东公,又降为侯。”(44)又如梁越“太宗即祚,以师傅之恩,赐爵祝阿侯。……(梁)恭,袭,降为云中子。”(45)北魏国家采取这种做法,是要表明有爵者的封地是与爵位等级联系在一起的,同时,也要通过封地的改变来象征降爵后的爵位等级需要与新封地相结合,进而表明降爵还含有重新封授的意义。当然,北齐国家承袭北魏做法,将元氏诸王的新封地与原来的封地完全分隔,实际是要更明确地体现他们的爵位是重新封授的,与原来封爵的联系已经被切断。

      就另一方面而言,北齐国家改变降爵的元氏诸王的封地还有政治目的。齐文宣帝登上皇帝位后,将孝静帝降为中山王,以中山郡作为他的封地,并规定“于中山国立魏宗庙。”(46)可是,中山郡曾经是高欢的封地。正如《北齐书·文宣帝纪》载:“(高欢)封冀州之渤海长乐安德武邑、瀛州之河间高阳章武、定州之中山常山博陵十郡,邑二十万户,加九锡,殊礼,齐王如故。”因此,齐文宣帝将高欢的封地封授给退位的孝静帝,显然是贱视东魏皇帝的一种政治表示。由此来看,北齐统治者在例降元氏诸王爵位等级的同时,将他们的新封地与原来的封地完全分隔,显然是以贬低他们现有身份为目的的,因而也就使元氏诸王的“准例降爵”包含很浓厚的政治歧视的意味。

      另外,北齐建国后,在爵位封授上,很少给降爵的元氏诸王及其后裔有提升爵位等级的机会。如果要提升他们的爵位等级,必须附加前提条件,也就是需要改变原来的姓氏。《北齐书·元文遥传》:“(元文遥)魏昭成皇帝六世孙也。五世祖常山王遵。……及践祚,除中书侍郎,封永乐县伯。……天统二年。诏特赐姓高氏,籍属宗正,第依例岁时入朝。再迁尚书左仆射,进封宁都郡公。”又《北齐书·元文遥传》:“(元景安)魏昭成五世孙也。高祖虔,魏陈留王。……天保初,加征西将军,别封兴势县开国伯,带定襄县令,赐姓高氏。……武平三年,进授行台尚书令,刺史如故,封历阳郡王。”很显然,北齐国家使北魏元氏宗室能够提升爵位等级,是以受赐高氏皇帝的姓氏为条件的。可是,对存续的北魏元氏宗室来说,这种赐姓在表面上是一种优待,实际却是对他们的歧视。因此,这种情况从反面证明,北齐国家对元氏诸王的“准例降爵”,实际是将他们置于受歧视的地位。由此可见,北齐国家降低元氏诸王的爵位等级,也就不仅是朝代更迭后的爵位调整,更多地包含贬视前朝权贵的身份地位的意义。

      东魏北齐国家以直接封授、进封和追封方式封授王爵,还可以使受封王爵者获得别封。这是当时国家封授王爵的重要特点。由这种特点所决定,也就保证具备受封王爵条件者,能够以不同途径实现王爵的封授,而且,还使一些受封王爵者能够以别封的方式受封开国爵。因此,东魏北齐国家采取的这些封授王爵的做法,无疑带来很大的社会影响。

      从东魏封授王爵的情况来看,由于当时国家还继续沿袭北魏后期的做法,就使北魏后期的藩王以及北魏后期封授的支子王都能够继续保留下来,并且东魏孝静帝还继续封授直系亲和旁系亲王爵。统计《魏书》《北齐书》和《北史》中的记载,这些不同类别的元氏诸王,共有34人。实际上,这些元氏诸王是享有特权的地位显赫的权贵,而且还具有一些不能低估的政治能量。北齐禅代东魏后,国家在王爵封授对象上做了一些改变。除了将高氏皇帝的直系亲、旁系亲作为重要的封授对象之外,还使与皇帝血缘联系疏远的宗室和异姓的姻亲都能够受封王爵。更重要的是,北齐国家开始封授异姓王,使一些国家官员可以受封王爵。依据清人万斯同《北齐诸王世表统计》的统计,(47)受封的同姓王有50人。万斯同又在《北齐异姓诸王世表》中统计,(48)北齐国家封授的异姓王则有51人。可是,由于北齐后期国家政治腐败,国家不能控制受封王爵者的数量,以致出现极其混乱的局面。正如《北齐书·幼主纪》称:“庶姓封王者百数,不复可纪。”尽管如此,对北齐受封王爵者而言,他们都是拥有皇帝赐予特权的新贵,并且还受到北齐皇权的庇佑。尽管东魏与北齐受封王爵的对象存在差异,但相同之处就是,他们都是因为获得王爵的封授而成为了一批具有优越地位的显贵。由于这些显贵在人数上占有相当数量,因而他们凭借皇权对他们的庇护,具有可以左右社会上层的能量。

      可以说,这些受封王爵者在政治上具有极高的地位。就东魏情况而言,在爵位和职官的品级规定上,还沿用北魏的后《职员令》。后《职员令》是将职官品级与爵位品级合而为一的品级序列。在这一品级序列中,爵位的品级可以与职官的品级相比照。据后《职员令》规定,王爵和开国郡公的品级都为一品,与太师、太傅、太保、大司马、大将军、太尉、司徒、司空八公的品级相同。(49)北齐建国后,依然沿用东魏官制。但在爵位规定上,做了一些调整,只将王爵规定为一品,可以与八公的品级相比照。(50)显然北齐国家将王爵置于爵位等级的最高位置。为了表现受封王爵者的这种政治地位,北齐国家为诸王规定了严格的册命礼仪,“尚书读册讫,以授王,又授章绶。……就第,则鸿胪卿持节,吏部尚书授册,侍御史授节。”(51)因此,可以说,尽管当时国家没有授予受封王爵者实际的政治权力,但国家可以比照他们的王爵等级,依然能够授予他们重要的官职,因而他们在中央和地方都能够施加影响,对他们所具有的政治实力,显然是不能忽视的。

      东魏北齐国家的受封王爵者可以获得国家授予的食邑。东魏国家确定诸王的食邑标准应该是,按照北魏孝文帝爵位改革后确定的“亲疏世减之法”,(52)亲王为二千户,一蕃王为一千户,二蕃王为五百户,三蕃王为三百户。然而,北齐建国后,废除了东魏的规定诸王的食邑标准。北齐国家确定诸王的食邑数量是按皇帝的意志行事,因此也就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如高叡“显祖受禅,进封爵为南赵郡王,邑一千二百户。”(53)可是,徐之才“武平元年,除尚书左仆射。二年,迁尚书令,封西阳郡王,食邑二千户。”(54)正因如此,北齐国家出于笼络受封王爵者的需要,也就不会降低封授他们食邑的数量。况且,东魏北齐国家还能够别封一些受封王爵者的食邑。因此也就不能低估他们获得的食邑数量。不过,还需要注意的是,受封王爵者可以获得食邑租税的比例是最高的。“王位列大司马上,非亲王则在三公下,封内之调,尽以入台,三分食一,公以下四分食一。”(55)由此可见,北齐国家对受封王爵者在经济上给予很大的优待。这说明,这些受封王爵者在经济上处于特殊的地位,经济实力是很雄厚。可以说,他们正是受皇权庇护的最大的既得利益获得者。因此,为了维护他们的既得利益,这些权贵自然要顺从皇帝的意志,不敢轻易做出忤逆皇权的举动。

      然而,东魏北齐时期,统治者内部政治斗争极其复杂。这就使地位显赫的受封王爵者很难摆脱复杂的政治斗争。当时影响最大的斗争,就是北齐禅代东魏。在这种以和平方式实现王朝更迭的过程中,受影响最大的便是元氏诸王,因而他们是重要的反对北齐取代东魏的势力。因此,齐文宣帝登基后,就立刻对元氏诸王实行“准例降爵”的措施。这种做法的目的,是贬低他们原来的显赫地位,使他们受到很大程度的压抑和贱视,从而造成元氏权贵显赫的地位无可挽回的局面。

      北齐建国后,统治者内部也不稳定。当时政治集团众多,且矛盾十分尖锐,因此,国家封授王爵也就成为笼络不同政治势力的手段。对受封王爵者来说,则成为施政皇帝必须要拉拢和依靠的力量。因此,在北齐统治者权力争夺的斗争中,都有很多受封王爵者深陷其中。然而,他们只是皇帝利用的对象,并不能改变复杂的政治形势。

      特别是北齐后期,由于国家政治极其腐败,因而出现了昏庸的皇帝与低能的恩悻官员结合在一起的政治统治格局。皇帝为了利用这些恩悻官员,就一定要使他们获得的利益最大化。这种最大化利益实现的最好方式就是为他们封授王爵。反之,这些受封王爵的恩悻官员则继续要利用王爵攫取更多的利益。因此,王爵的封授与这种畸形的腐败政治的结合,并没有使国家统治秩序得到稳定,而是愈来愈混乱。因此,可以明确,这正是北齐国家不加控制地滥封王爵所产生的必然后果,进而也就成为促使北齐国家灭亡的重要因素。

      ①李百药:《北齐书》卷28《元斌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384页。

      ②《北齐书》卷12《文宣四王传》、《孝昭六王传》、《武成十二王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156、158、159页。

      ③《北齐书》卷14《上洛王思宗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182页。

      ④《北齐书》卷14《襄乐王显国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182页。

      ⑤《北齐书》卷48《外戚·胡长仁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668页。

      ⑥《北齐书》卷48《外戚·李祖昇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667页。

      ⑦《北齐书》卷50《恩幸·高阿那肱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690页。

      ⑧《北齐书》卷50《恩幸·韩凤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692页。

      ⑨魏收:《魏书》卷9《孝明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第244页。

      ⑩《北齐书》卷15《潘乐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201页。

      (11)李延寿:《北史》卷51《清河王岳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848页。

      (12)《北齐书》卷20《慕容俨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282页。

      (13)《北齐书》卷13《赵郡王琛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169页。

      (14)《北齐书》卷15《韩轨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200页。

      (15)《北齐书》卷34《杨愔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456页。

      (16)《北齐书》卷38《赵彦深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506页。

      (17)《北齐书》卷17《斛律金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222页。

      (18)张鹤泉:《关于东魏北齐王爵封授的影响因素问题》,《史学集刊》2016年待发。

      (19)《魏书》卷19下《景穆十二王下·南安王桢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508页。

      (20)《魏书》卷19下《景穆十二王下·章武王太洛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515页。

      (21)《北齐书》卷15《尉景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195页。

      (22)高敏:《西魏、北周与东魏、北齐封爵制度探讨》,《魏晋南北朝史发微》,中华书局,2005年,第234页。

      (23)《北齐书》卷17《斛律金传附斛律羡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227页。

      (24)《北齐书》卷20《慕容俨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282页。

      (25)《北齐书》卷18《司马子如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240页。

      (26)《北齐书》卷20《叱列平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278页。

      (27)《北齐书》卷16《段荣传附段韶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213页。

      (28)《北齐书》卷17《斛律金传附斛律光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225页。

      (29)《北齐书》卷19《侯莫陈相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229页。

      (30)《北齐书》卷20《慕容俨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282页。

      (31)高敏:《西魏、北周与东魏、北齐封爵制度探讨》,《魏晋南北朝史发微》,中华书局,2005年,第237页。

      (32)《北齐书》卷4《宣帝纪》,中华书局,1972年,第51页。

      (33)《北齐书》卷28《元坦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384页。

      (34)《魏书》卷18《太武五王·临淮王谭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424页。

      (35)(36)《魏书》卷106下《地形志下》,中华书局,1974年,第2607页。

      (37)(38)(40)(41)《魏书》卷106上《地形志上》,中华书局,1974年,第2472、2469、2541、2542页。

      (39)施和金:《北齐地理志》(上),中华书局,2008年,第69页。

      (42)《魏书》卷106中《地形志中》,中华书局,1974年,第2583页。

      (43)《魏书》卷106上《地形志下》,中华书局,1974年,第2608页。

      (44)《魏书》卷94《阉官·张祐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2021页。

      (45)《魏书》卷84《儒林·梁越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843页。

      (46)《魏书》卷12《孝静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第313页。

      (47)万斯同:《北齐诸王世表统计》,《二十五史补编》(4),中华书局,1955年,第4669~4670页。

      (48)万斯同:《北齐异姓诸王世表》,《二十五史补编》(4),中华书局,1955年,第4671~4673页。

      (49)《魏书》卷113《官氏志》,中华书局,1974年,第2993~2994页。

      (50)《隋书》卷27《百官志中》,中华书局,1973年,第765页。

      (51)《隋书》卷9《礼仪四》,中华书局,1973年,第175页。

      (52)《魏书》卷78《张普惠传》,中华书局,1974年,第1742页。

      (53)《北齐书》卷13《赵郡王琛传》,中华书局,1972年,第170~171页。

      (54)赵超:《汉魏南北朝墓志汇编》,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457~458页。

      (55)杜佑:《通典》卷31《职官十三》,中华书局,1984年,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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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魏北齐王的遗赠与元代君王的“子爵准法治化”_元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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