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特根斯坦对“说明”和“理解”的重新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维特根斯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56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09)02-0005-07
“说明”与“理解”这两个概念是当代西方科学研究方法中的关键词。狄尔泰(W.Dilthey)通过这两个概念区分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在研究方法上的差别。他在其著名的《描述的和分类的心理学的观念》(Ideen über eine beschreibende und zergliedernde Psychologie)(1894)①一文中写道:“我们说明(Erklren)自然,而我们理解(Verstehen)心灵生活。”[1]其基本思路如下:自然科学的研究对象是在时空世界中重复发生的自然现象。自然科学家通过经验观察和逻辑的推导,找到表述自然规律的公式,从而能对自然界所发生的事件作出预言。自然科学所做的这一系列工作可用对自然现象的说明来概括。精神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我们的生生不息的心灵生活。精神科学通过文学、艺术、历史等形式把我们的生活体验及其意义表述出来。尽管我们能直接体验到自己的心灵生活,但是我们却不能体验到别人的心灵生活。由此就产生理解的问题。精神科学通过诠释学的方法沟通作者和读者、古人和当代人、他人和自我之间的理解,从而领悟贯穿在这些生活体验中的生命意义。
狄尔泰区分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指出它们在方法论上的差异,其本意在于抵制当时盛行的实证主义的思想方法对精神科学的侵蚀,保留精神科学及其研究方法的独立性。然而,狄尔泰的这一区分带来许多问题。首先,精神科学这一概念不甚清楚。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是不是属于精神科学呢?如果整个科学划分为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两类,那么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看来就要归入精神科学。但是在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中要用到对社会现象、经济数据和政治情况的实证地考察,并把对社会事件、经济走势和政治事件的预测作为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的重要目标。由此看来,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不仅要求理解,而且要求说明,其说明的重要性不亚于自然科学。其次,自然科学难道不要求理解吗?如果不理解自然科学的概念、定理和理论体系,人们能够用自然科学来说明自然现象并进行预言吗?最后,狄尔泰的这一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的两分法是建立在划分外在和内在、心灵和自然、客观和主观之类两分概念的基础之上的,他没有充分考虑到语言社会性及其在理解和说明中的作用。
维特根斯坦反对这种说明与理解的两分法。他主张说明与理解相辅相成,说明是理解的相关项,理解是说明的相关项。说明和理解都不是一种单纯的内在的心智活动,而是一种实践活动。这种实践活动是在一定的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中展开的,是与训练和教育结合在一起的。狄尔泰等生命哲学—解释学的哲学家把理解与解释联系在一起,主张理解的方法就是诠释学的方法。实证主义的哲学家把说明与经验观察以及对理论的经验证实联系在一起,主张说明的方法就是实证主义的方法。尽管前者主张精神科学有其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独特的方法,即诠释学的方法,后者主张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方法是统一的,即都是实证主义的方法,但是他们在把理解与说明二元化的观点上是一致的。在维特根斯坦看来,理解和说明都涉及意义,而意义涉及语言。语言既不是内在的也不是外在的,或者说语言既是外在的又是内在的。语言起到沟通内在和外在、主观和客观、心灵和自然的作用。思想是与语言结合在一起的,语言又是与我们的生活结合在一起的。不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离不开与我们的社会生活结合在一起的语言。因此要阐明科学研究中的说明和理解的关系问题,必须要考虑语言的问题;而要研究语言问题,又必须考虑语言的用法和遵循规则的问题。维特根斯坦有关语言的用法、语言的规则以及如何遵循规则的论述,对于搞清楚理解和说明这两个概念非常重要。
一、奥古斯丁对语词意义的理解的观点
在《哲学研究》中,维特根斯坦首先引用了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的一段话:
当他们(我的长辈)称呼某个对象时,他们同时转向它。我注意到这点并且领会到这个对象就是用他们想要指向它时所发出的声音来称呼的。这可以从他们的动作看出来,而这些动作可以说构成了一切民族的自然的语言:它通过面部的表情和眼神儿,以及身体其他部位的动作和声调等显示出我们的心灵在有所欲求、有所执著或有所拒绝、有所躲避时所具有的诸多感受。这样,我便逐渐理解了我一再听到的那些出现于诸多不同句子中的特定位置上的语词究竟是指称什么事物的;当我的嘴习惯于说出些符号时,我就用它们来表达我自己的愿望。[2]1-1
在这段话中,奥古斯丁认为,对语词的意义的理解(verstehen,understand)在于心灵把语词与对象联系起来。这里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涉及语词的意义,另一方面涉及心灵的活动。
按照奥古斯丁的看法,语词的意义在于语词指称对象。它包括以下三层意思:(1)每个语词都有一个意义;(2)意义与语词一一对应;(3)语词的意义是它所代表的对象。维特根斯坦认为,在这里可以找到语言的图像理论的根源。语言的图像论也是维特根斯坦早期哲学(《逻辑哲学论》)所持的语言观。在那里,维特根斯坦虽然没有把单词作为语言的最基本的单位,而是把简单句作为语言的最基本的单位(简单句描述基本事态,复合句描述复合事态),但是就语言像图画一样描述其对应的东西而论,他们的基本观点是一样的。维特根斯坦在此引证奥古斯丁的话,为语言的图像理论找到了观念上的根源,并接下来通过对奥古斯丁的这一语言理论的批判,也批判了他早期的语言观。
在上述引证的话中,还可以看到奥古斯丁所说的心灵的活动是指心灵指向某物的意向活动,即心灵欲求某物、守护某物、拒绝某事、逃避某事等意向活动。心灵的这种意向活动可以通过语言表达出来,而我们通过他人的表情、眼神变化、肢体动作、声调口气等了解他人的心灵对某物或某事的感受,了解他人的意向活动与某特定对象的关联,从而理解语词的意义。这里可以找到有关心灵活动的意向性学说的观念上的起源。
不论奥古斯丁是否是语言的图像论和心灵活动的意向论的首创者,在维特根斯坦看来这两种观点是相当根深蒂固和普遍流行的。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按现在通常的分类法,包括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两个方面,而其特点正在于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通过一个又一个生动的例子,表明以上这两种观点过分简单化了,它们忽略了语言活动、心灵活动与人的生活形式、实践活动、社会习俗、“语言游戏”的规则之间的复杂关系。
二、语言的图像论所遇到的对语词意义理解的困难
语言的图像论把对语词意义的理解视为心灵把一定的语词与一定的对象联系起来。但这一理论遇到许多困难。维特根斯坦设想如下一种情况:我派某人去买东西,给他一张纸条,上面写着“五个红苹果”。他拿着这张纸到了水果店,店主打开标有“苹果”字样的储藏柜,并在一张色彩图表上找到标有“红”的色样,然后嘴里数着一串基数词,每数一个就从柜子里拿出一个和色样颜色相同的苹果,直至数到“五”,拿出五个红苹果。在这里,与语言的图像论相符的看来是“苹果”与标有“苹果”字样的储藏柜的苹果,“红”可从彩图表上找到标有“红”的色彩,但“五”从哪里能找到与其相符的对象呢?维特特斯坦这样评论:“说明(Erklrungen,Explanations)总要在某个地方终止。——但是,‘五’这个词的意义是什么呢?——这里根本谈不上有意义这么一回事,有的只是‘五’这个词究竟是如何被使用的。”[2]I-1
维特根斯坦通过这个例子表明,把词的意义一概理解为词所指称的对象,是对词的意义的误解。对于像“五”这样的数字,根本找不到它所指称的对象,因而也就根本谈不上图像论意义上的语词的意义,而要检验店主是否理解在那张纸条上的“五”这个词的意义,就要看店主的行动。他对“五”的理解是通过他口中数一至五(每数一个词就拿出一只苹果),当数完五的时候就不拿了来表明的。如果那张纸条上写的是“四”或“六”,(他不是由于疏忽或欺诈)还是像刚才那样做,那就证明他没有理解这些数字的意义。在此的关键是“五”这个词是怎样来使用的。如果有人问“五”这个词命名什么,这就是一个出于误解而提出的问题。
维特根斯坦在其后期哲学中论证,语言的图像论是一种错误的语言理论。语言并不是一个统一的体系,而是诸多具有不同的规则和用法的集合。它们是互相交叉的,各自与特定的生活形式或实践的目的联系在一起。它们有关联,但并不统一;它们的功能是多种多样的,在不同的上下文中同一表达形式可以有不同的含义。而且,语言处于生长的过程之中。有些语言形式产生了,有些语言形式消亡了;有些语言的用法变旧了,有些语言的用法成为新的时尚。人的生活形式是活生生的,语言也是活生生的,它们伴随生活形式一起生长。语言的用法是多种多样的,用语词命名对象,用语句描述对象,只是其中的一种用法。语言的图像论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三、理解、说明和参与语言游戏
维特根斯坦批评奥古斯丁有关学习语言的观点。他认为,奥古斯丁在学习语言的时候,像一个旁观者,他听长辈发出的声音,观察他们的表情、姿态和说话时身体转向的对象,然后就猜测到他们的各语音与各对象的关联,从而理解语词的意义。维特根斯坦写道:“因此,我想,我们可以说:奥古斯丁描述的学习人类语言的过程就好像儿童来到一个陌生的国家,而且不懂该国的语言;也就是说,就好像他已经有了一种语言,只不过不是这个国家的语言。或者也可以说,似乎这个孩子已经会思考,只不过还不会说话。这里的‘思考’就意味着某种‘自言自语’”。[2]I-32维特根斯坦认为真正学习语言的情况并不如奥古斯丁所描述的,真正学习语言的关键是参与到语言游戏中去,学会在各种生活形式中实际使用语言。这里涉及训练和教育。
维特根斯坦认为,奥古斯丁有关语词的意义的观点,会“给语言起作用的方式笼罩上了一层多么浓厚的烟雾,它使清晰的视线成为不可能”。为了廓清迷雾,看清楚词的目标和功能,我们需要“通过语言应用的原始类型来研究语言现象”。[2]I-5为此,维特根斯坦设想了各种各样的语言应用中可能发生的原初的情况。
就拿最简单的语言的命名的用法来说,它也离不开相关的生活形式。在《哲学研究》的第2节中,他设想了一位师傅和他的徒弟之间的使用语言的情况。师傅指给徒弟看他用来造房子的各种石料:石块、石柱、石板、石梁等,并且告诉他这些石料的名称,徒弟记住这些名称。在这一简单的语言游戏中,或许可以主张词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称的东西。但是,这一语言游戏如果仅仅到此为止,还很难知道这位徒弟是否掌握了他的师傅对这些石料的命名。为此还必须有后续的活动。这活动也许是,每当这位师傅喊一种石料的名字,他的徒弟就把它递给他。当他的徒弟递错时,他师傅就会加以质问,告诉他应该递什么。例如,当师傅说石柱子时,他徒弟递了一块石板。师傅说:“石柱?这不是石柱而是石板,那才是石柱。”这位徒弟就是在这一包括命名、命令、服从、质问、说明的语言游戏的工作过程中掌握了这些石料的名称。由此可见,命名的语言游戏往往要伴随着命令和服从、质问和说明等语言游戏才能完成。在此语言的活动都是跟生活形式中的活动交织在一起的。
理解一个词的意义,要注意其使用的规则,而要掌握相关的规则,就要参与相关的实践活动。举例来说,要理解“马”这个棋子的意义离不开理解象棋游戏的规则。但要知道他实际是否理解,还得与他下一盘棋看看。假如与他下的是中国象棋,而他依照国际象棋的规则走马,我要告诉他中国象棋走马的规则与国际象棋走马的规则间的差别。
四、说明、定义与训练
当我们不理解某个词或某句话的意义的时候,我们需要加以说明。在许多哲学家看来,说明主要是通过定义的方式来达到的。如说明“人”的意义,即给出人的定义:“人是一种理性的动物。”但在这里已经预设了很多东西:一个人要理解这个定义,必须首先理解“理性”和“动物”的意义。现在我们设想,某小孩连“人”都不理解,他还能理解“人是一种理性的动物”这一定义吗?当然,说明的作用不仅在于帮助人从不理解到理解,还在于帮助人克服误解,加深认识。在这个意义上,一个精确的定义还是有用的。然而,说明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是给出“属加种差”之类的定义,而且还可以用描述的方法、例子的方法。我们可以描述人有两只手,会直行走路,会说话等等。我们可以举例:“张三是人”,“李四是人”等等。举例说明的要义不是停留在纯粹的意义的说明上,而是要教人学会如何在相关的场合下恰当地使用该词或该语句。只有当说明与语言使用的实践活动相结合的时候,当人们通过进行说明的例子参与到相关的语言游戏中去的时候,才真正达到了理解。
要进行说明,在通常情况下,说话者之间必须已经学会问:“这是什么?”“这意味什么?”“这个词或这句话的意思是什么?”并且能对这些问题加以回答。现在维特根斯坦要考虑的是一种更加基本的情况,在这里连借助一般性的定义进行说明的基本的前提还不具备。让我们设想,某个小孩连以上问题都不会问,也不知道采用定义的方式对这样的问题加以回答。在此情况下,维特根斯坦认为,在此所能做的不是借助定义说明,而是训练。维特根斯坦写道:“儿童在学着说话时用的就是这种原始形式的语言。在这里,语言的教学不是作出说明,而是进行训练。”[2]I-5
在以上提到过的师傅喊石料的名称,徒弟把相应的石料递给他的实践中,一方喊出这些词,另一方则根据这些词而行动。在语言教学也发生类似的过程,老师指着石块时说“石块”,学生跟着说“石块”;老师指着石柱时说“石柱”,学生跟着说“石柱”。后来,老师增加了语言训练的复杂程度。他指着石柱时说“这是石柱”,指着石板时说“这是石板”,学生也跟着他这么说。当他指着石柱时问“这是什么?”学生能够回答“这是石柱”时,他的语言训练就提高了一大步。这种语言训练不是通过文字解释来完成的,而是把语言和行动结合在一起完成的。维特根斯坦不愿把这称为“直指定义”的说明,宁愿把它称为直指施教,或在语言游戏中的训练。
有人主张直指定义是最直观的定义,因为当某人指着什么说这是什么时,在场者是直观到对象的,是不再需要做什么解释的,似乎一切说明到直指定义那里就终止了。维特根斯坦认为事情并没有那样简单。把直指定义当作直观定义的错误在于他们把对语言的意义的理解与行为分离开来了。直指定义离不开直指施教,直指施教离不开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行动。让我们来设想以下的直指定义:指着一个苹果说“这是苹果”,指着一个红的苹果说“这是红的”,指着一堆苹果说“这是5个苹果”,或甚至说“这是5”。当然在此,听者是会发生误解的。他可能会把“红”理解为苹果,把“5”理解为这堆苹果,等等。维特根斯坦清楚地意识到这个问题。他写道:
人们可以用实指的方法来定义一个人名,定义一种颜色的名称、一种材料的名称、一个数目的名称或者一方位的名称等等。指着两个核桃说,“那叫做‘2’”——这种对2这个数的定义是完全确切的。——但是,“2”怎么能用这种方式来定义呢?被告知这种定义的人并不知道人们要称之为“2”的是什么;他会认为“2”就是给予这一组核桃的名称!——他可能这样想,但也许不这样想。反过来,当我打算给这一组核桃起一个名称的时候,他也可能将它错误地理解为一个数目字。同样,当我对一个人的名字给出一个实指定义时,他也可能把这个名字当作一种颜色的名称,一种种族的名称,甚至把它当作一方位的名称。这就是说,在每一个场合中,对实指定义都可能作各种各样的解释。[2]I-28
如何才能避免误解呢?有人主张对直指定义必须用某个一般概念加以某种限制,如我指着一个红的物体不能直接说“这是红的”,而要说“这颜色是红的”。当我指着两个核桃时,我不能直接说“这是2”,而必须说“这堆核桃的数目是2”。但这样的直指定义已经假定了听者已经理解“颜色”、“数”等一般性的概念。诠释学家主张理解必须要有前理解;解释要建立在前理解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成功。当然,对于已经理解“颜色”、“数”等概念的人来说,这样的添加一般概念的直指定义确能避免某些误解。但是这对于一个刚刚开始学说话的小孩来说又怎么样呢?难道这个小孩就像柏拉图所说的那样在灵魂中天生就有一般概念,而当看到这些具体的东西的时候,就能回忆起这些理念。对于初学话的小孩来说,与其说他先掌握一般概念,毋宁说他先掌握具体概念,因为一般概念要比具体概念复杂,一般的东西不像具体的东西那样能够被直观。当老师教小孩学“红”、“2”之类词的时候,在最原初的情况下,小孩既不知道“颜色”,也不知道“红”;既不知道“数”也不知道“2”。那么说明如何才能开始呢?对一个词的说明要用别的词来说明。在这一说明之链中,最后的说明是什么呢?维特根斯坦认为这样的一条思路是错误的。他提示:不要说:“没有一条‘最后的’说明”。那就好像你宁可说:“这条路上没有一座最后的房子;人们总能再造上一座新加的房子”。[2]I-29这意味,理解总能追到前理解,从前理解总能追到前前理解,这是永无尽头的。摆脱这一困境的出路在于从意识的领域回到实践的领域,从用词语的说明转到与行为结合在一起的直指施教。在把直指定义与学生相关的行为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他是否误解。对于他的误解,我们可以通过增添和变换直指定义的例子来克服他的误解,如:不仅指着“2个核桃”说“2”,还指着两个苹果说“2”;或许还可以补充说:“这些核桃是硬的,并且是2个”;“这些苹果是红的,并且是2个”。当该学生终于学会在不同的场合指着一些东西正确地说出它们的数目时,我们就相信该学生学会使用2之类的数字,并相应地理解它们的意义。
五、说明、本质与家族相似
自从古希腊起,西方哲学家主张对语词的意义说明的正规的方式是定义,而定义的正规的方式是通过界定某物的属和属的种差给出该物的本质,如:“人是理性的(种差)动物(属)”,在此人的本质就被理解为理性的动物。换句话说,本质是一类事物区别于其属下的其他类的事物所共同具有的规定性。亚里士多德的名言“定义是揭示事物本质的短语”[3]101b36在西方哲学界产生深远的影响。西方哲学家习惯于追问:什么是人的本质?什么是美德的本质?什么是时间的本质?什么是存在的本质?对这类问题的回答就产生西方的形而上学。
维特根斯坦挑战这种源远流长的传统。他认为,这种本质主义的思想并不适用于语言。如果我们仔细观察语言的各种用法和形态的话,我们找不到那种可用以刻画语言的本质的共同特征。实际上,在语言的实际用法中,一个词的用法往往不止一种,而且从古至今词的用法都处于演变的过程之中;在词所指称的一类对象与另一类对象之间,边界往往不是截然分明的。因而,认为一切名词所指的对象都有共同规定性的本质主义的思路不切语言活动的实际情况。就拿“人”这个语词来说,在“植物人”、“疯人”、“机器人”中也能找到“理性”这一共同的规定性吗?在此,由于“人”这个词的用法不同了,其意义也有所不同。再拿红来说,在红与某种与红接近的颜色间有确定的分界线吗?再说在“红海”、“红军”、“红色政党”等用法中,“红”的意义已经超出单纯的颜色的范围。
维特根斯坦认为,只要你不抱着本质主义的思路去苦思冥想什么是语言的共同的规定性,而是去观察语言实际使用的情况的话,你就会发现,语言没有共同的本质,而只有家族相似。维特根斯坦通过把语言游戏与普通游戏比较来说明这一观点。球类游戏、纸牌游戏、划船游戏有何共同的东西呢?如果我观察这些游戏,我会看到什么呢?我们发现,在各种游戏之间没有共同的性质,只有一系列类似的性质,如同在纺绳时把一些纤维绕在另一些纤维上一样:绳之为绳并非在于有一根贯穿绳的全长的纤维,而是在于许多纤维互相重叠,语言也是这样。
在此,我们看到,本质主义的说明不但没有澄清问题,而且引起误导。属概念加种差的定义方式只是许多种说明方式中的一种说明方式。这种说明方式在某些领域中是有用的,如在生物学的分类中。但是,如果把这种说明方式当作惟一的说明方式,到处滥用,就会犯错误。重要的是,不要套用一种说明模式,而要进行仔细的观察,根据一定的语境,结合生活形式,在相关的语言游戏中对语词和语句的意义进行说明。说明不是在文字中兜圈子,而是结合语言在生活中的实际使用,是一种实践活动。
六、简评
维特根斯坦有关“说明”与“理解”的论述的特点可以用“实践的转向”(practical turn)来刻画。我在本文开头引用狄尔泰有关通过理解和说明区分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论述。维特根斯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表明,理解与说明都离不开实践。狄尔泰主张,理解就是让文本的读者进入到文本的作者的心理体验中去。狄尔泰认为每个人自己直接知道自己的心理体验,因而也就直接理解自己的心理体验。作者把自己的心理体验写到他的文本中去,读者要理解作者的文本,就要设法进入到作者的心理体验中去。当然,狄尔泰没有否认每个人的理解与每个人的生活是结合在一起的,读者要理解作者的心理体验,就要设法了解作者的生活处境,设身处地地换位思考,进入到作者的内心世界中去。诠释学就被当作一种沟通作者的心理体验与读者的心理体验的方法。然而在这里,狄尔泰陷入了一种二元论,即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二元论,理解—解释的方法与说明—实证的方法的二元论。维特根斯坦对理解与说明的研究,通过实践这个概念把理解与说明结合起来,打破了狄尔泰的这种二元论。
什么是实践呢?实践不简单地等同于某人做某件事情,甚至也不简单地等同于某人有目的地做某件事情。实践不仅在于人们做了什么,而且在于人们做某事的意义及其行为发生的周围环境。人们不仅抱着某种目的做某事,而且是按照某种规则做某事。这些规则是在人们的生活中形成的,人们是按照这些规则解释行为的意义的。有各种各样的实践理论。维特根斯坦的实践观的特点在于从语言的角度加以考察。实践的概念在维特根斯坦那里是与生活形式、语言游戏、语言的用法和规则等概念结合在一起的。
在狄尔泰那里,出现了两套有关语言的意义的概念。一套是通过内知觉对内在经验的体认所把握的意义,另一套是通过外知觉对外部世界中的事物的观察所把握的意义。狄尔泰特别强调对内在生命意义的体验。他认为,精神科学旨在通过语言描述和解释这种内在的体验,精神科学的语言的意义即在于把语词与这种内在的体验相关联。狄尔泰认为这是精神科学区别于自然科学的特点。自然科学所关心的是外部世界,自然科学的语言的意义在于描述和说明外在的对象及其运动的规律。按照维特根斯坦的看法,语言的意义在于语言的用法,这在精神科学和自然科学中都一样。语言的用法不单纯取决于对内心的状态和过程的描述和解释,也不单纯取决于对外部世界中的事物及其运动规律的观察和说明,而取决于把人的内心活动、外在行动以及行动的后果结合在一起的实践,而这种实践总是在相关的生活形式和语言游戏中发生的。离开了这样的实践活动,也就没有语言的用法,从而也谈不上语言的意义。
就拿“理解”来说,教师教学生一种学科,例如一种数学,是为了帮助学生理解这种学科。教师的教导,不仅包括解说,而且包括训练。学生说“我理解了”,这主要不是在描述他的某种理解的精神状态和过程,而是表示他能够解这类数学题了。教师将根据学生是否正确地解这类数学题,来判别他是否真正理解。“理解”这个词的实际用法表明它是在一个包括教导、训练、学习、思考、行动、对话、检验的过程中被使用的,“实践”这个概念把这一复杂的过程统一起来了。
再拿“说明”这个概念来说,解释和预言经常是在实践的过程中贯穿起来的。维特根斯坦没有刻意区分“解释”(interpretation)和“说明”(explanation)。他当然知道自然科学重视通过有关自然规律的理论对自然现象进行预言,并通过检验这种预言来证实或证伪自然科学的理论。在西方学术界已经形成了一个专门的术语“说明”(explanation),用以表达对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研究。但是,难道在社会科学中,就没有对社会现象及其规律的研究吗?难道对将发生的行为及其后果的研究完全不是社会科学的主题吗?难道对所发生的事情和人的行为的“说明”必须完全被对意义的解释取代吗?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没有专门研究这些问题,但他通过对“理解”的用法的研究表明,当某人说他理解的时候,总是与他后续的行动相关联的,“我理解了”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其将来的行为方式的预言,而我们也将通过他的行为来判别他是否真的理解了。在此,理解不仅与对意义的解释相关联,而且与预言和行为相关联。因此,即使在人文科学所强调的对意义的理解方面,不仅需要“解释”,而且需要“说明”。反过来,在自然科学中也离不开解释。
从库恩(Thomas Samuel Kuhn)开始,西方哲学界就出现对科学进行诠释学的研究。库恩通过“范式”、“常规科学”、“科学革命”等概念解释科学发展的历史。劳丹(Larry Laudan)甚至把“诠释学循环”的原则应用于解释科学的方法、理论与目的关系。他认为这三者不是线性的决定关系,而是网状双向的互相影响和诠释的关系:方法为理论提供说明的理由,而理论又对方法提出限制;理论与目的互相协调;方法表明目的的可实现性,而目的又为方法提供说明的理由。
维特根斯坦有关语言的功能不仅是描述,还包括交往等多种多样的方式,以及对语言的意义的理解必须与人的相关的行为结合起来的观点,对哈贝马斯等欧陆哲学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中,特别强调了行为的作用。交往(Communication)通常被理解为语言(信息)的交往,理解则被当作对话语的意义的理解。哈贝马斯在研究人类如何通过交往达成共识的问题的时候认真吸取了维特根斯坦有关理解与行为的关系的观点。“交往行为理论”这一概念本身就反映了这一点。
注释:
①该文收录于《狄尔泰全集》德文版第5卷(W.Dilthey,Gesammelte Schliften,Leipzig/Berlin,1914-1936,Bd.5),第139-2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