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宽容与适时矫正:理论回顾及对我国的启示_资本充足率论文

监管容忍还是及时校正:理论回顾及对中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论文,启示论文,理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10(03)-0017-09

一、引言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金融安全网的存在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尤其是在银行业受到负面的宏观经济冲击时较好地保护了中小储户的利益;然而,金融安全网的存在也引致了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虽然各个国家的银行制度不同,但大多数国家都有某种程度上的显性或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以及最后贷款人制度,所以各国都需要采取措施防范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金融安全网带来的收益将会被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导致的损失所抵消,甚至商业银行道德风险造成的损失要超过金融安全网带来的收益。在这个意义上,对银行业的审慎监管就是为了尽可能地防范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审慎监管作为监管机构防止商业银行道德风险行为的重要手段,它明确了对商业银行的外部限制与约束,能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确保商业银行管理者履行其职责,从而能够维护金融体系特别是银行业的稳定。

在这个过程中,监管尺度的把握无疑是监管实践中的核心问题。由于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一些商业银行(本文称之为问题银行)在某一个时间段陷入困境的原因可能是由于其自身的经营不善,也有可能只是暂时性的资金周转不畅。一般而言,对问题银行的处理可分为监管容忍(regulatory forbearance)和及时校正(prompt corrective action)两种方式。监管容忍是监管机构对问题银行没有及时关闭,从而可能增加问题银行破产时造成的损失、也可能为问题银行赢得“重生”的机会。Osterberg and Thomson[1]以及Kane和Yu[2-3]认为,监管容忍就是监管机构没有按照规则行事;Schellhorn和Spellman[4]认为监管容忍是没有及时关闭或者没有及时救助有问题的银行;而Patrick Honohan[5]则认为监管容忍是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一系列要求的放松。及时校正是在发现商业银行出现问题时及时校正银行,以防止商业银行损失的进一步增加。

很显然,监管者面对问题银行,需要决定是进行容忍还是及时校正。由于问题银行陷入困境的原因不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往往会增加处置问题银行的成本,因此,有必要根据问题银行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纵观近年来的金融危机,人们总是指责监管部门没有尽到责任,责怪监管机构对问题金融机构采取了“监管容忍”、没有“及时校正”,从而最终引发或加剧了金融危机。但是,即使监管机构选择了及时校正问题金融机构,也一样会受到市场的指责。比如,对于2007年以来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批评家们也把矛头首先指向金融监管部门,认为金融监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管过程中没有能够及时发现风险、在危机爆发后又没有权衡关闭大型金融机构的利弊(如任由雷曼兄弟的倒闭就引发了一轮大的恐慌),从而作出了错误的决策。

金融监管尺度的把握至关重要,对于我国同样是如此。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实践来看,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长期执行监管容忍的政策,造成了金融机构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的经营日益市场化,金融监管体系也逐步建立并得到完善,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还没有将监管尺度的选择纳入日常的金融监管中,对于在何种情况下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容忍还是及时校正,缺少判定依据,因此,解决金融监管尺度的选择问题已经刻不容缓。此外,从理论上看,国外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持续了20年,而我国还很少有学者涉及这个领域。本文对国外金融监管容忍度选择的文献进行了回顾和梳理,希望能够为我国监管机构监管容忍度的选择提供理论支撑和参考经验。

二、金融监管容忍问题的引出——美国储贷危机

国外学术界对于金融监管容忍问题的讨论源于美国1980年代的储贷危机,在那次危机中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采取了监管容忍的策略,最后导致了惨重的损失。

为了应对1970年代末严重的通货膨胀,美国联邦储备体系连续提高利率,结果造成了1980年代初的历史性的高利率,1981年5月,美国三个月国债利率达到了16.30%[6]。尽管美联储通过提高利率消除了通货膨胀,但是高利率也对美国储蓄贷款行业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到1982年,美国大部分储蓄贷款行业的非账面资本损失不但超过了账面权益,而且还超过了美国储蓄与贷款保险公司(FSLIC)的存款保险金额[7]。

对于美国储蓄与贷款行业遭遇的困境,金融监管机构选择了监管容忍。从1970年代末期到1989年中期,金融监管机构认为随着储蓄与贷款行业持续的发展以及利率逐渐地降低,储蓄与贷款行业会逐步恢复健康,于是,金融监管机构逐渐降低了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并且允许一些按照会计准则应该倒闭的机构继续经营[8],金融监管机构寄希望于储蓄与贷款机构能够恢复健康以减少社会损失。对储蓄与贷款机构的监管容忍政策一直持续到1989年8月《金融机构改革、恢复与增强法案》(FIRREA)的实施,金融监管者的监管容忍并没有减少社会的总损失,美国政府仅用于处理FSLIC的破产问题就耗费了2000亿美元。

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容忍政策在1980年代末和1990年代中期之前引发了学者们激烈的讨论,特别是对于监管容忍最终会增加纳税人的损失还是会减少纳税人的损失,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看法。Kane[9]认为,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容忍这种赌博性的行为对纳税人是不负责任的,也许一部分金融机构会受益于监管容忍政策,但也有一部分金融机构最终还是要倒闭,而这种损失最终要由纳税人来承担;White[6]和Benston和Carhill[10]认为,监管容忍政策并没有增加纳税人的损失;Benston和Carhill利用1985-1989年间的数据对监管容忍的成本进行了估算,他们的研究证实了监管者的初衷是正确的,即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容忍,事后证明对纳税人是有益的。但更多的学者认为监管容忍增加了纳税人的损失。Bartholomew[11]、Barth、Bartholomew和Bradley[12-13]以及DeGennaro and Thomson[7]都基于实证研究提供了新的证据。DeGennaro and Thomson[7]估算了在1979年12月31日至1994年8月31日之间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容忍所造成的社会损失,在他们的研究中,他们把1979年美国储蓄与贷款危机爆发时问题银行的潜在损失称为及时校正的损失,将截止到1994年8月31日处置破产金融机构的损失称为监管容忍的损失。他们的研究发现,以1979年的价格为基准,及时校正的损失为35.5亿美元,而监管容忍所造成的损失则为199.4亿美元,是及时校正的损失的5倍还多。Kane和Yu[2-3]比较了1985年到1989年间每个财政年度监管容忍所造成的损失与清算成本之间的大小,他们发现尽管纳税人并不是在每个财政年度的损失都在增加,但纳税人在这五年间的总的损失确实增加了。对1980年代美国储贷危机时监管容忍政策得失的争论一直持续到1990年代中期,争论双方就储贷危机时的监管容忍政策的得失始终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学者们对监管容忍或及时校正在一定情况下是最优策略还是达成了一致。Kane[4-15]认为,监管容忍政策并不是一定会造成纳税人损失的增加,对于某些储蓄贷款机构,得益于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容忍政策,他们确实恢复了健康;而对于某些储蓄贷款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容忍政策使得这些机构最后的损失增加了。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根据问题金融机构的情况来决定是进行监管容忍还是及时校正。于是,学者们将重点转向了对监管容忍原因以及在什么条件下监管容忍是最优决策的探讨,这些探讨对于各国监管机构的实际操作更具指导意义。

三、金融监管容忍的原因

许多学者在对美国储贷危机进行深入分析的同时,对金融监管容忍出现的原因以及金融监管容忍可能会造成的问题也进行了探讨。

对于金融监管容忍出现原因的讨论,学者们的出发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假设监管者不存在私人利益时如何考虑金融监管策略,另一类则主要是基于监管者利益导向的研究。

(一)基于社会福利角度的金融监管容忍

第一类假设是基于社会福利的角度探讨金融监管容忍的策略,即在最大化社会福利的情况下选择是否进行金融监管容忍,Sleet and Smith[16]、Kocherlakota[17]、Shim[18]以及Kocherlakota和Shim[19]等学者都从这个方面进行了研究。

以Sleet and Smith[16]的研究为例,他们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分析金融监管部门监管容忍的原因,他们认为,即使某一时期一个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部门的要求,但是可能这个银行有较多的固定资产,所以此时关闭这个银行就是没有效率的,如果此时关闭了银行,那么多年以来银行和借款者积累的关系资本将随之损失。因此,他们得出结论,在对问题银行进行处理时要根据问题银行的资产状况选择处理的策略,如果银行在监管部门监管容忍期间能够顺利渡过难关,那么监管容忍是最优策略;相反,如果即使监管部门选择监管容忍,问题金融机构还是不能恢复健康,那么及时校正将是最优策略。

Kocherlakota[17]以及Kocherlakota and Shim[19]分别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探讨了监管容忍的原因。他们假设有两个群体,即借款者和贷款者。在模型的设置中有三个重要的假设,一是借款者只拥有项目;二是借款者项目的价值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三是贷款者在了解到影响因素的变化后可以取回全部或部分资金。银行是项目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因此,监管者在进行监管决策时要考虑项目未来的收益变化,如果项目未来的预期收益超过监管容忍的成本,监管机构会选择监管容忍。

Shim[18]也是沿着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构建了一个模型。在模型中,他假设监管者并不能完全观察到银行的利润以及风险水平。如果监管机构设定一定的关闭标准并且严格的执行,那么银行管理者在得知银行即将关闭时会采取更加消极的态度,因此,为了激励银行管理者能够在监管机构做出决策前还继续努力工作,监管机构应随机地对一些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容忍。这样就能让银行经营者看到还有存续的希望,还会继续努力经营,这样会最大化社会福利。

(二)基于监管机构自身利益角度的金融监管容忍

由于监管部门事前并没有量化的指标衡量监管容忍的收益与成本,因此在做出监管决策时要加入主观的判断,而监管者此时也许会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监管策略,因此又引发了基于监管者利益导向的解释。这其中又大致分为三类,笔者将其概括为“追求私利说”、“市场压力说”和“政治考虑说”。

1.“追求私利说”

这一解释源于委托——代理问题,即监管机构害怕受到谴责而有意帮助问题银行隐瞒事实,Kane[14-15]、Boot和Thakor[20]都持有这种观点。Boot和Thakor认为,监管机构更可能是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总的福利,根据这种观点,金融监管者进行监管容忍是为了使外界认为自己是一个有能力的监管者,而这显然会相应增加存款保险的负担。Boot和Thakor指出,市场对于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并不了解,因此监管者就有动力去把自己伪装成一个有能力的监管者,监管者并不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因此造成了福利损失。他们构造了一个两期的银行动态资产配置模型,证明了在一个考虑声誉的纳什均衡中,监管者的最优银行关闭策略要比社会最优银行关闭策略宽松。这就是说,尽管市场上的信息有很多噪音,但是在第一期关闭银行意味着银行资本的不足。因为银行的倒闭在某种意义上是由于银行资产选择风险过高所致,因此银行的倒闭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反映监管者的能力。市场认为一个好的监管者在银行资产选择的初期就能够察觉并能够及时纠正银行的资产配置,而差的监管者能够发现的概率则较小。所以,如果监管者在第一期结束时选择关闭银行,则市场会修正认为监管者是好的监管者的概率。

如前所述,监管者关闭银行对于市场来说意味着监管者是差的监管者的概率增大,而监管者出于自身的利益出发,为了自己的声誉,监管者会选择不关闭银行。因此,如果监管者是完全自私的,那么在第一期期末监管者肯定不会选择关闭银行;如果监管者不是自私的,那么监管者会按照社会最优的方式选择是否关闭银行,监管者追求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了社会福利的损失。

2.“市场压力说”

这一解释是由Schellhorn和Spellman[4]提出的。他们认为银行的股东可能会向法院请求不对问题银行进行破产处置,监管者也许会受到这一压力的影响而推迟进行破产管理。

Schellhorn和Spellman指出,相对于对银行进行关闭以及资产清算,监管者更倾向于对银行进行破产管理(receivership)。破产管理决策是由监管者自身做出的,监管者自然要对所做的决策负责,而法庭执行的破产标准一般要严于银行法所规定的条件。银行法赋予了监管者有很大的自由度——根据银行的未来状况决定银行是否破产,而法庭则要求监管者提供做出决策的依据以及决策阶段详细的数据来支撑其决策。一般而言,破产接管阶段银行资产的市场价值能够为监管者的决策提供很好的支持,因为累计的账面价值要滞后于实际资产价值。但是,包括商业贷款在内的银行资产不存在二级市场,为了更深入地探讨监管者面临的困境,他们假定银行有公开上市的股票,破产托管当时的股票价格就反映了市场对银行价值的估计。银行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显示监管者的决策并不是正确的,从而增加监管者进行破产管理决策的压力,当银行股票的市场价格和监管者认为银行破产相违背时,监管者将会面临一个尴尬的局面。股票市场上的股价可能反映了市场对银行未来盈利能力的预期,也可能仅仅反映了市场对于预期银行会进行债务重组的期权价格,此时股票市场上银行的股票价格并不能反映银行真实的价值。

为了刻画市场对于监管者做出破产管理决策的影响,Schellhorn和Spellman引入了银行资产的会计价值和投资者认为的相对价值,在实证分析中,他们用银行的市场价值除以账面价值作为投资者认为的相对价值。对于市值账面比值较高的银行来说,监管者面临的压力更大,因为投资者对于这些银行的估值相对较高,监管机构出错的概率就可能更大。

当监管机构对银行的判断和市场的判断出现不一致时,监管者也许不愿意对银行进行破产管理,特别是当金融企业有足够长的时间恢复时。如果推迟对银行进行破产管理而最终没有导致银行恢复,相反银行状况更加恶化,这样将会使监管者以后再作出破产接管判断时的压力减小;而如果推迟对银行进行破产管理使得银行的经营状况得以好转,那么进行监管容忍将被证明是能够减少成本的策略。

期权价格理论认为:投资者对于银行股权的评估将会随着行权时间的增加而增加。原因很简单,如果给金融机构的时间越长,它恢复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股权市场的投资者认为,监管者倾向于推迟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破产管理有助于增加金融机构的股权价格,从而增加金融机构恢复的概率。在这一背景下,如果问题金融机构的股权融资比例较高,那么监管机构将倾向于推迟对其进行破产管理。这样,监管机构的行为和市场价值也许会通过相互作用得以增强:推迟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破产管理会使投资者高估问题金融机构的市场价值,而高估的市场价值反过来又使得监管机构推迟对其进行破产管理。

由Schellhoen和Spellman的研究可知,市场对问题银行价值的判断和监管部门的推迟破产管理相互作用,共同造成了监管容忍。

3.“政治考虑说”

这一解释是由Allen和Saunders[21]提出的,他们认为监管者进行监管容忍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对于监管者来说,如果在其任期内没有银行出问题,那么民众将认为这个监管者是一个优秀的监管者,其得到升迁的机会将会很大;相反,如果在其任期内,金融机构频繁出现问题并且遭到关闭,那么市场将认为这个监管者是一个不合格的监管者,其将不会得到升迁。因此,监管者处于政治上的考虑,也会倾向于选择监管容忍。

四、金融监管容忍的影响

对于金融监管容忍的影响的探讨,学者们一般分为金融监管容忍的事前影响和事后影响。

(一)金融监管容忍的事前影响

根据金融监管规则,当一个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足的时候就会面临监管部门的干预,因此,银行为了避免相关监管部门的干预就会尽力保持资本充足率超过最低标准。而银行一旦有了监管容忍的预期就显然会降低监管的作用,从而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这就是金融监管容忍所造成的事前的影响。

如果对资本充足率有一定的监管容忍预期,那么银行就会增加冒险行为。Kim and Santomero[22]以及Keeley and Furlong[23]认为,强制银行实行最低资本充足率能够改变银行的资本结构以及风险配置结构。尽管银行的风险资产的总量有所下降,但银行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就会把资产配置到更具有风险的资产上去,这种行为的净效应也许会增加银行的总的风险。Rochet[24]构建了一个纳入银行破产成本及银行家的有限责任的一期的均方差效用函数模型,在受到资本约束的情况下最大化银行家的效用;在第二期中,如果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遭到破坏,则相应的在模型中增加资本充足率遭到破坏的成本,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家会自觉地减少银行的风险。但是,如果银行家预期到会发生监管容忍的情况,那么银行风险将不会降低。

即使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意味着较小的风险,考虑到较高的银行融资成本,杜绝监管容忍依然会有可能增加总的风险。Allen and Saunders[21]认为,监管机构的监管容忍会增加存款保险的成本。受到Allen and Saunders的启发,So and Wei[25]根据Allen and Saunders的结果构造了监管行为的一个模型,在这个模型中他们增加了监管机构在监管容忍的同时定期对银行进行审计检查。他们发现监管容忍所引发的道德风险造成了存款保险风险的大幅提升,他们的研究结果强化了监管容忍使得银行向存款保险的提供者转移风险的结论。

两期模型对于刻画监管容忍的跨期作用也许是不足的,Dewatripont and Tirole[26]构建了一个三期模型,在这个模型中他们假定如果第二期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将直接关闭银行,以此来激励银行经营者在第一期努力经营,在模型中他们重点考察了这种激励机制的作用。在考虑针对银行的政策时不仅要考虑银行在未来第三期的盈利前景,也要考虑第一期银行经理的努力程度。结合现代公司金融学的理论,Dewatripont and Tirole认为,如果要使上述机制发挥作用,就要在银行第一期的盈利低于一定的水平时交由监管机构处理,当盈利水平高于一定的水平时由股东经营。但是,处置结果有的时候并不像预期的那样,有些时候在银行未来盈利预期很好的时候监管机构也选择关闭了银行。这个模型提供了一个事先有效但事后无效的监管容忍的例子。银行之所以被关闭是为了不鼓励银行业违规,并不是因为继续营业会造成更多的损失。

(二)金融监管容忍的事后影响

监管容忍的预期不仅会造成事前的道德风险,事后的监管容忍也会造成很大的问题。监管的容忍会造成银行股东冒更大的风险,因为他们已经没有什么“可输”的了(这种情况被称为deposit-put)。

Akerlof and Romer[27]构建了一个模型,证实了过度承担风险并不是监管容忍所导致的最严重的问题。在这个简单的模型中,银行管理者承担有限责任,并且和政府,等其他机构一样是存款保险的提供者之一。银行经营者承担过度风险并不是为了银行能够盈利,而是想让银行破产并在这个过程中通过正当或不正当的途径转移银行的价值。一旦银行进入这样的困境,一般意义上的最大化银行的利润将会被最大化转移的价值所代替,这会导致银行的净值减少的更快。只有过度负债的银行才会出现这种情况,这也是这个模型与监管容忍的分析高度相关的原因。事实上,Akerlof and Romer的文章描述的是美国信贷市场上很多资不抵债或者破产的银行或其他金融中介仍在运营的现象。许多发展中国家的市场,如墨西哥和菲律宾的信贷市场,这种现象反而比较少。

另外,正如Dewatripont and Tirole的三期模型中所展示的那样,关闭一个银行所引致的社会成本有的时候会超过监管容忍所引致的成本,这也是监管容忍存在的原因之一。例如,即使某一时期一个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监管的要求,但是可能这个银行有较多的非流动资产,所以此时关闭这个银行也是没有效率的。

一般情况下,在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严格的监管看起来是事前有效的,但并不总是与事后的结果相一致。监管机构虽然主观上并不想关闭银行,但为了不鼓励银行冒险,监管机构不得不关闭资本充足率过低的银行。在一个两期或三期的模型中,可以很容易区分事前影响和事后影响问题。但是,如果监管机构随时了解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情况并且采取措施,那么经营较差的银行可能会有意隐藏自己的真实信息。因为,当一个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降到最低要求的时候,为了逃避被关闭的处罚,这些银行会有意隐瞒银行的真实信息并且承担过多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采取随机的关闭的规则要比零容忍的规则要好。

(三)金融监管容忍后果的实证检验

对金融监管容忍的早期研究都是基于美国的数据,虽然美国的经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参考价值,但是直接把美国的经验应用于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不可取的。

这样,跨国度的检验对监管部门的实践就更具有指导意义。Honohan and Klingebiel[28]运用国际上40次危机的数据分析了监管容忍和财政损失的关系,他们发现监管容忍和较高的财政成本有很强的关联。尽管他们的样本包括了各种收入水平的国家,但是他们的研究并没有说明在低收入国家这种因果关系的大小。Honohan and Klingebiel运用单位资本的GDP作为收入的替代变量加入到回归方程中去,用最小二乘法得出的结果显示,监管容忍造成的财政成本与收入水平相关性不大。由于考虑到方程中可能存在内生性问题,他们也采用了两阶段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结果依然是监管容忍造成的财政成本与收入水平关联度不大。

值得一提的是Honohan and Klingebiel的研究方法存在缺陷,他们在文章的最后也提到了这点,即他们的回归存在样本自选择的问题。在他们的回归方程中,他们只选择了金融危机作为监管容忍的后果,但是监管容忍也许能避免危机,而这些却很难进行度量,也没有反映在Honohan and Klingebiel的模型中。事实上,他们的研究是在监管容忍造成金融危机的条件下的损失。由于缺少监管容忍在没有造成金融危机条件下的情况的分析,所以Honohan and Klingebiel的研究结论并不能作为最终的结论。在某种意义上,监管容忍的程度只能在实践中才能够观察的到。未经检验的监管政策在理论上虽然很严谨,但一切要以实践中的效果为准。

为了解释国家之间银行的信贷比率(Banking ratings)为什么不同,Demirguc-Kunt、Detragiache and Tressel[29]参照了多个国家的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核心原则的情况,他们发现巴塞尔协议核心原则中唯一显著与银行监管有关的是有关银行信息披露以及授权许可的章节。值得强调的是,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原则有鼓励监管容忍的倾向,因为关于监管执行的章节并没有说明银行平均的信贷比率。

监管机构的权力不仅在于他们在执行监管方面的权力,还包括他们在决定是否进行管制方面的权力。Barth等人[30]收集了监管方式及措施方面的数据并做了分析,他们认为监管权力的增加是有害的,在监管权力增加的同时并没有采取能够增加市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的措施。如果监管权力增加和监管容忍的作用是相反的,那么监管容忍将是有益的。然而,监管权力的构成是非常复杂的,其测度包括许多方面的问题,从审计机构能够公布审计信息到监管者是否能够中止管理者分发管理费用,但它并没有包括监管者是否有权力决定监管容忍。

为了衡量监管对于银行危机的作用,Barth等人用1988-1998年的数据进行了回归,结果显示权力变量在方程中并不显著,监管容忍变量不在报告的回归方程中。

五、监管部门的选择—容忍还是及时校正

对于监管容忍与及时校正的选择,学者们的出发点是一致的,即监管部门要致力于选择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决策。到目前为止,学术界对监管容忍度选择进行探讨的理论文章并不是很多。

Sleet and Smith[16]从社会福利的角度对监管部门的决策进行了研究,他们提出监管机构是否进行监管容忍要视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而定,如果进行监管容忍能够使问题金融机构恢复健康,那么进行监管容忍是最优的选择,相反则选择对问题金融机构进行及时校正。

Kocherlakota[17]构建了一个静态的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有两个群体:借款者拥有项目、贷款者拥有资金。在模型的设置中有三个重要的假设,一是借款者只拥有项目;二是借款者项目的价值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三是贷款者在了解到影响因素的变化后可以取回全部或部分资金。在这样的假设下,Kocherlakota讨论了融资以及投资的安排问题。由于银行是主要的资金提供者,项目变化的价值也就决定了银行的价值,当银行陷入困境时,监管者对银行容忍与否要根据项目所受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定,当项目预期收益超出监管容忍的成本时,监管部门则会进行监管容忍,反之则会及时校正。

Shim[18]构建了一个多期模型,模型假设监管者并不能完全观察到银行的利润以及风险水平。监管者为了激励银行经营者努力工作并且即使濒临关闭也不隐瞒其相关信息而设置了一定的存款保险费率和最低资本充足率。在这样的条件下,Shim发现当及时校正是正确的话,那么应该随机地应用这些措施:让银行经营者看到还有融资的希望,还有可能继续创造利润。此时,适当的监管容忍是最优的。

Kocherlakota and Shim[19]认为,监管容忍的选择只能在一个动态的环境中进行,他们将Kochedakota[17]的模型扩展为多期的动态模型,如果抵押品的价值变动不剧烈,那么最优措施是接受监管容忍,但如果注定要给存款保险提供者造成损失,那么在任何情况下都要选择关闭;如果抵押品的收益变动非常剧烈,此时监管容忍将不是最优的。

从上述研究可以看出,监管政策的选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监管策略。

六、我国金融监管容忍度的选择

金融监管容忍度是一个相对主观的判断,监管机构有很大的自由权决定是否进行监管容忍。而且,对于银行状况的判断是一个时点的概念,不同时间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是不同的,所以对于监管机构的选择正确与否,无法立即进行评价,而只能从事后的收益与损失来判断其监管决策是否正确。

就我国学者研究的现状看,对我国金融监管决策的得失还没有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甚至于无法判定我国金融监管决策的收益与损失。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长期以来执行监管容忍的政策,缺少及时校正的经验。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31]就指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缺乏及时校正措施,他认为这是一个机制的问题,中国需要这种措施来防范监管容忍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鉴于此,随着我国金融监管的改进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我国的监管机构急需改变监管模式,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度选择是监管容忍还是及时校正。

虽然无法得到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容忍的具体情况,但还是可以从一些事件中来观察。我国国有银行由于体制僵化,长期经营不善积累了巨大的不良资产,使得国有银行长期以来就处于资本金不足的状态。资本金不足使银行的经营面临极大的风险,为了补充商业银行的资本金,1998年财政部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用于充实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1999年则成立了4家资产管理公司,用以对口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问题。

即使剥离了相当数量的不良贷款,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依然较低,按照旧的巴塞尔协议的计算标准,2003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仅为2.29%[33]。为了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政府于2003年12月底又动用国家外汇储备450亿美元用于增加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股本。

从上述事例可以看出,我国政府一直对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容忍,不断地注入资本金,寄希望于四大商业银行能够恢复健康;除此以外,政府对其他银行以及证券公司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对于我国为什么会出现长期的监管容忍,周小川[31]认为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一方面,我国处于转轨时期,很多金融机构要承担政策性贷款,相当一部分金融机构的净值为负;另一方面,由于关闭金融机构涉及债务清偿,一次性成本往往很高,且各方都对机构复活抱有幻想,因而监管容忍便成为各方更为倾向的选择。但是,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日益市场化,我国监管机构需要及时跟进,选择最优的监管容忍度。

七、启示与建议

至目前,虽然国际上对金融监管容忍的政策并没有形成共识,但这其中还是有许多有价值的东西值得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借鉴。

首先,打消金融机构的监管容忍预期。从前述对监管容忍事前影响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监管容忍的预期会造成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监管机构应尽量打消金融机构的监管预期。正如Dewatripont and Tirole[26]模型中讨论的那样,要打消金融机构的监管容忍预期,就需要监管机构在第二期发现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及时进行校正,同时,Dewatripont and Tirole也认为这样会造成事前事后的不一致问题。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要完善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要让经营失败的金融机构能够退出市场,要建立金融市场中优胜劣汰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其次,在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监管策略。Sleet and Smith[16]、Kocherlakota[17]以及Kocherlakota and Shim[19]等人从理论上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进行监管决策时,监管机构要从社会大众的福利出发,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况以及金融机构个体的资产情况,选择能够最大化社会福利的监管政策,不能一味地进行监管容忍。其实,Shim[18]的研究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即使监管者要关闭一家金融机构,也要进行少量的监管容忍,因为这样可以使该金融机构还抱有被容忍的预期,因此会继续努力经营。Shim的理论的政策含义是即使监管机构发现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应该及时校正,那也要采取少量的监管容忍政策,这样会最大化社会福利。

再次,从对监管容忍原因的分析可知,基于监管者个人利益出发的监管容忍并不一定是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监管政策。因此,我国的监管政策制定部门应尽快完善监管机构的管理架构,防止监管者追逐“私利”。监管者出于自身利益进行监管容忍在各国都是一个普遍现象,政府应该寻求更加完善的考核机制和权力安排,使监管者的监管决策更加透明化和科学化。

最后,由于我国经济转轨的特征,金融体制中需要变革和完善的方面还很多,短期内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还无法彻底的市场化,金融机构破产立法的完善也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金融监管容忍度的改进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我国的金融市场将更加开放,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这就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早做准备,逐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容忍或及时校正的决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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