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集体自卫权”与日本防卫转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集体论文,自卫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多年来,日本通过《联合国维和活动协助法》(1992年)、《周边事态法》(1999年)、《应对恐怖特别措施法》(2001年)等有关军事行动的立法或修改已有法律,把自卫队的活动范围扩大到印度洋。2003年6月6日,日本参院又以压倒性多数通过“应对武力攻击事态法”等三项法案,基本解决国内临战和战时动员的法律问题。日本“战时动员体制”不仅应对外来攻击,而且为未来美日主导亚洲安全秩序创造了条件。只要打开“行使集体自卫权”的通道,日本自卫队就能够战时与美军联合武力干预地区冲突,平时与美协作共同威慑整个地区。
一
“行使集体自卫权”是小泉纯一郎的主要竞选承诺之一。执政伊始,小泉首相就在国会接连抨击宪法第九条,倡导从各种角度研究集体自卫权问题。经过“9·11事件”、伊拉克战争,日本对推行强权政治的布什政府表现出越来越强的依附。主要执政党自民党内新老鹰派势力汇合一起,在防卫问题上频繁发表强硬言论,企图改变战后日本的防卫方向。日本国内对“朝鲜威胁”的渲染起到有力的助推作用。
所谓“防御朝鲜弹道导弹攻击”的需要,把行使集体自卫权问题从修宪与护宪之争,一举提升为当前日本安全与外交的紧迫问题。日本已经决定购买美国独自开发的宙斯盾舰载SM—3型导弹拦截系统,与正在研究购入的PAC—3“爱国者”地对空导弹组合,构筑两极导弹拦截系统,(注:“日本准备建立两极导弹拦截系统”,日本《朝日新闻》,2003年6月5日。)并考虑购买美“战斧”巡航导弹配套使用;同时,美日联合加速开发部署在东亚的弹道导弹防御系统,计划从2004年度开始在夏威夷进行为期两年的拦截导弹试验。(注:“弹道导弹:日美2004年度拦截试验”,《日本经济新闻》,2003年2月17日。)日本决定拥有进攻性武器装备、掌握先发制人的作战能力,必然要推翻宪法对日本放弃战争权的宪法规定。
2003年3月24日朝鲜试射导弹前后,日本政要已经完全否定“专守防卫”这一战后防卫政策方针。3月10日,防灾相鸿池在参议院扬言,要“在东京成为火海之前打击对方”。(注:“防灾相‘脱轨’发言‘在成为火海之前打击对方’”,日本YOMIURI—On—line(读卖在线),2003年3月11日。)25日,防卫厅长官石破茂接受英国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不认为宪法的意图是要日本坐等攻击”。(注:“石破防卫厅长官会见英报记者,对专守防卫原则提出疑问——北朝鲜发射导弹”,日本时事通讯社,2003年3月27日。)27日,石破又在众议院答辩说,攻击敌国导弹发射基地问题“值得研究”;日本拥有有限的、精确轰炸攻击日本的导弹基地等目标的攻击能力,既不需要修改宪法解释,也不违反“专守防卫”的国策。(注:“防卫厅长官:日本攻击导弹基地‘值得研究’”,“读卖在线”,2003年3月27日。“防卫厅:研究引进战斧,目标限定他国基地”,日本MainichiINTERACTIVE(每日互动),2003年3月28日。)4月29日,前防卫厅长官额贺福志郎在美国演讲时提出,应该修改“专守防卫”、制定新防卫战略。(注:“额贺前防卫厅长官在美国智库讲演,提倡修改专守防卫”,JIJIPRESS(时事通讯社报道),2003年4月30日。)5月12日,内阁官房副长官安倍晋三,以朝鲜能够用导弹运载核武器“毁灭东京”为由,强调应该讨论“专守防卫”的范围、加强自卫队攻击朝鲜导弹基地的力量。日朝邦交正常化谈判代表铃木胜也主张,不能在朝鲜核武器问题上让步,否则一定引发日、韩、台湾(地区)拥有核武器的讨论。(注:“安倍副长官:对付朝鲜导弹需要新专守防卫”,“读卖在线”,2003年5月13日。)这些最新动向表明,在国内酝酿为战时体制立法之际,日本鹰派越走越远,其矛头已指向下个目标:扩大自卫队的进攻能力,解除束缚日本军事发展的法律法规。
从小泉上台以来的实际行动来看,日本政府已经多次涉足“禁区”,接连越过数十年来的种种限制:(1)前述配备攻击性武器装备的政府决定,违反1956年鸠山内阁的规定——自卫队只能拥有“自卫范围”的武器装备。(2)《应对恐怖特别措施法》等三项反恐军事行动法案及其实施活动(“运输美军武器”、“数据自动传输”等),突破以往限制自卫队与美军“行使武力一体化”的政府规定。(3)派遣政府文职人员参加美国防部领导的伊拉克重建和人道主义援助办公室(ORHA)及其“政府见解”,推翻此前的“政府宪法解释”。(注:1956年3月2日,内阁法制局长林修三在众议院内阁委员会上发布关于“交战权”的政府宪法解释:交战权是“国际法上在战争状态下交战国所拥有的权利。包括例如进行占领行政、或者缉捕中立国的船舶等权利。因而,这种意义上的交战权,在我国现在的宪法之下是不能允许的”。2003年4月15日,小泉内阁法制局第一部长宫崎礼壹在参议院外交防卫委员会上发表“政府见解”:“关于伊拉克的事态,因为日本不是行使武力的当事者,与宪法第九条无关。”参见《朝日新闻》,2003年5月13日。)(4)按照反恐法派往印度洋的海上自卫队补给舰,在途中为开赴伊拉克战场的美军小鹰号航母“间接提供燃料”,(注:“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承认‘间接’为伊拉克参战美航母补给燃料”,《日本经济新闻》,2003年5月9日。)奉命支援美军在阿富汗反恐的“雾岛号”宙斯盾舰,却位于波斯湾入口的富查伊拉一带活动(注:“自民党总务会担心海上自卫队宙斯盾舰活动范围”,《日本经济新闻》2003年5月9日。)等等,都是触及集体自卫权的行动,在国会甚至自民党内也引起是否违法的质疑。(5)曾经引起违法争议的日美军事合作关系进展迅速,而且均被政府视为合法:海上自卫队的宙斯盾舰与美舰积累两军情报和指挥系统“一体化”的实战经验,(注:“宙斯盾舰、印度洋对美支援精锐舰的能力”,“每日互动”,2002年12月7日。)航空自卫队的战机、空中预警机也从为美军航空母舰护航扩大到参加在美国阿拉斯加州举行的联合军事演习。(注:“日本首次派战机飞越太平洋参加美国军事演习”,日本《侨报》,2003年5月14日。)目前日美正在为联合作战进行积极准备。可以认为,最后破除行使集体自卫权禁区只是时间问题。
上述举措几乎没有遇到较大阻力,是与当前日本国内的政治形势密切相关的。最大的在野党“民主党在外交和安保问题上与自民党没有多大不同”(民主党前原诚司),“年轻的‘国防议员’正在越过自民和民主的界限”(自民党久间章生)(注:民主党议员前原诚司:“要有‘双刃剑’的决心”;自民党议员久间章生:“对意见一致有自信,投了直线快速球”,《朝日新闻》,2003年5月15日。)。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社民党、共产党、工会及市民团体的组织能力与影响今不如昔。相反,《读卖新闻》等主流媒体、形形色色的右翼组织从各个方面竭力推动,形成对外强硬的社会舆论。行使集体自卫权问题夹杂在修改宪法的呼声中不断升温,2003年5月形成新高潮。自民党宪法调查会以及民间修宪团体如“制定自主宪法国民会议”等几乎同时发表了各种修宪方案或建议书,无一例外地要求行使集体自卫权。经过三年多的宣传渗透,日本国民对行使集体自卫权问题已不再生疏,部分社会舆论也趋向赞同。有调查结果显示,早在2002年3、4月间,国会议员中支持行使集体自卫权者已经高达54%,(注:“国会议员问卷调查”,日本《读卖新闻》,2002年3月22日。)普通民众的态度是35%赞成、32%反对。(注:“本社全国舆论调查‘宪法’”,《读卖新闻》2002年4月5日。)
“有事法制”三法案以90%和86%的赞成率先后在国会众参两院通过审议表明,日本的政治气候有利于日本政府在防卫问题上转向。在43%的国民感到“战争危险”(注:日本内阁府2003年1月进行的“关于自卫队防卫问题的舆论调查”表明,日本国民认为存在被卷入战争危险者上升到43%,不同程度感到危险者合计约80%,而冷战时期这一数字仅为20%左右。MSN网站新闻,2003年3月30日。)的现状下,小泉首相采取坚决支持美国对伊开战等依附强权的亲美政策,得到很多国民的拥护,内阁支持率从3月下旬的42%稳步升至5月下旬的48%就是证明。显然,被刻意夸大的“朝鲜威胁”,为日本政府的新防卫举措提供了非常有利的社会环境。在日本经济领域积重难返、无法体现政绩的现状下,无论从巩固政权争取连任的政治需要,还是解决防卫战略课题的需要出发,小泉都可能采取超常的安全政策,以显示自己治国安邦的能力。
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之所以在“朝鲜威胁”的喧嚣声中迅速凸现,与美国的不断催促直接相关。这是1978年制定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1997年再定义的《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中都未能解决的难题。世纪之交,美国出于全球战略调整的需要,要求日本突破宪法制约全面配合美国的军事行动、实现两国“力量共有”,是引发日本鹰派要求行使集体自卫权、实现军事大国化的主要原因和巨大动力。2000年10月,由阿米蒂奇等超党派日本问题专家制定的美国防大学国家战略研究所报告《展望成熟的伙伴关系》再次提出,能够使美国满意的日美军事同盟体制,只有在日本触及集体自卫权后才能实现。以历届前防卫厅长官为首的“国防议员”对布什政府做出积极回应,2001年1月防卫厅长官山崎拓赴美活动,3月自民党国防部会提出一项“建议”,倡导“现在应该从正面提起”行使集体自卫权问题。(注:福好昌治:“承认行使集体自卫权论浮出水面”,《市民传媒》,2001年8月号,第16—19页。)2001年5—6月间,前任美国驻日大使佛利、现任大使贝卡、白宫国家安全助理赖斯等政界要员一再催促,希望日本通过修宪行使集体自卫权。
2003年2月5日,小泉首相鉴于支持率持续下降,曾在参议院表示不考虑修改关于集体自卫权的“政府宪法解释”。(注:“首相:集体自卫权‘不改变宪法解释’”,“读卖在线”,2003年2月5日。)美国副国务卿阿米蒂奇立即在朝鲜试射导弹后明确表态,美国将行使集体自卫权保卫日本,(注:“阿米蒂奇副国务卿:攻击日本,美国报复”,JIJIPRESS,2003年2月27日。)阻止小泉后退。5月23日小泉首相访美,布什总统还破天荒地上演了日美“情报共有”的一幕——两国首脑共同听取美国中情局(CIA)等部门关于朝鲜的绝密报告。(注:“情报机构向美国总统报告小泉首相同席”,“读卖在线”,2003年5月24日。)事实表明,布什政府正在千方百计对日施加影响,急欲把日本转变为主导亚太安全秩序的得力伙伴、支持美军在亚太乃至全球展开军事行动的可靠盟友。
就法律手续而言,日本距离行使集体自卫权仅有一步之遥。日本内阁只须改变“政府宪法解释”,不必履行高难度的修宪程序。因为宪法解释并未否定日本拥有这个权利,只不过不许行使而已。所以,修改手续简单易行,正如前首相中曾根康弘在NHK电视台的讨论节目中所表明的那样,“只要小泉首相说一句‘能够行使集体自卫权,改变解释’”。(注:“中曾根前首相要求首相决断行使集体自卫权”,“读卖在线”,2003年5月3日。)当然,即使不正式表明修改,一如既往通过国会答辩肯定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活动,用事实加以否定,也能产生同样效果,而且是低风险的选择。
二
日本宪法第九条规定,“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和以武力威胁或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但是,集体自卫权却包含以下内容:本国即使不受到直接攻击,在与本国有着密切关系的别国受到非法攻击的情况下,将此视为对本国自身的攻击,本国拥有反击攻击国的权利。(注:吉原恒雄:“日美安保条约的再定义与行使集体自卫权”,《防卫法研究》,防卫法学会编,1996年第20期,第47页。)日本宪法规定日本拥有自卫权,1972年公布了关于集体自卫权的“政府宪法解释”,即:(1)我国是主权国家,当然拥有国际法规定的集体自卫权;(2)从宪法前文和第13条的规定来看,不禁止为维护本国的和平与安全、保全本国存在的必要的自卫措施,但是宪法的和平主义基本原则不能解释为无限制地承认自卫措施;(3)宪法所能允许的武力行使,仅限于应对针对我国的急迫和不正当的侵害;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内容是阻止施加于外国的武力攻击,在宪法上是不允许的。(注:前参议院内阁委员会调查室调查员樱井敏雄:“日美防卫合作的进展与集体自卫权争论”,《防卫法研究》,1997年第21期,第32—37页。)简言之,如同解释宪法的政府机构“内阁法制局”所规定,宪法承认日本拥有国际法规定的集体自卫权,但不允许行使。
日本如果行使集体自卫权,那将意味着绕过宪法对“以国权发动战争”的限制,从而可以通过集体自卫权的途径,实现“以行使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参加战争。这就是说,行使集体自卫权能够恢复宪法“永远放弃”的“交战权”。因此,行使集体自卫权是推翻宪法“和平原则”的关键,尤其会否定、架空宪法第九条。因此,这将是日本防卫政策方向的重大改变。日本将从此成为能够进行战争的国家,不但与直接侵犯日本利益的敌国交战,而且能够因为“与日本关系密切的他国受到非法攻击”而参战;为维护国家利益,自卫队能够在受到攻击的第三国(地区),与没有攻击日本的对手作战。这一切将对日本国家的走向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在日本政府也在参与篡改和美化侵略历史(例如教科书问题)的情况下,上述动向不能不引起邻国的忧虑与警惕。
行使集体自卫权不仅仅将会导致日本防卫方针转向,还将对中国和整个地区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在集体自卫权体制中,有两种日美军事合作将对中国产生重大影响:其一,美国对与日本没有密切关系、但与美国关系很深的第三国(地区)行使集体自卫权之际,日本对换防和派遣的驻日美军支援物品和劳役,发挥后方军事基地的作用;其二,与日本关系密切的国家(包括美国)受到武力攻击之际,日本直接进行军事支援,提供物品和劳役,同时对进行军事干预的驻日美军进行物品和劳役支援,自卫队兼任“战友”与“后勤”。日本鹰派对这两种日美合作的具体设想是:在中国对台湾发动“解放战争”、朝鲜再次对韩国展开“南进”的情况下,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将采取以下行动:(A)日本向进行军事干预的美军支援物品和劳役;(B)日本进行直接的军事支援,支援物品和劳役。因为“台湾和韩国对我国来说,在历史、地理、政治经济方面有很深的关系,而且是与美国共命运的同盟国。因此,对这些国家行使武力,在很大程度上与确保日本安全有关,符合‘本国即使不受到直接攻击、与本国有着密切关系的别国受到非法攻击的情况’;因为这给我国安全带来很大威胁,所以,能够视为对日本的攻击,是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反击攻击国’的典型事例”(注:吉原恒雄:“日美安保条约的再定义与行使集体自卫权”,《防卫法研究》,1996年第20期,第46—50页。)。这就是说,自卫队可以对受到攻击的关系密切的“国家”进行直接军事干预,提供完成对攻击国作战所必需的战费、物品和劳役,也包括向对该国行使集体自卫权的美军支援战费、物品和劳役。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地区范围”将包括对象国领域——就朝鲜半岛“有事”而言,指北朝鲜领域内;承认接纳的国家的领域,指韩国领域;公海及其上空和日本领域。(注:西元彻:“围绕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诸问题”,日本队友会机关报《队友》,2001年6月15日。)
上述观点表明,可能爆发武力冲突的朝鲜半岛和台湾地区,是日方当前考虑与美军共同进行军事干预的主要目标。在美国对这两个地区实施干预之际,日本将朝鲜和中国对美军的反击视为对本国的攻击而参战,日美将联合阻止中国对台湾地区、朝鲜对韩国的武装行动,这就是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问题的最大目的。对中国而言,这意味着日本很有可能在未来可能的台海冲突中武力干涉中国内政,阻挠中国统一。
来自“被攻击国的对日请求支援”,是日本进行直接军事支援或通过美军进行间接支援的前提条件。有分析认为,日本不可能与韩国建立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合作关系。因为韩国在历史上遭受日本殖民侵略,国民感情上难以接受;美韩战斗力充足无须日本支援;日韩军方从未进行过联合训练,缺乏联合作战的基础条件。(注:福好昌治:“承认行使集体自卫权论浮出水面”,日本《市民传媒》,2001年8月号,第1619页。)台湾地区虽然也有类似情况,但却因为台湾当局近年一直图谋“独立”,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情形。事实上,以不惜出卖中国钓鱼岛主权的李登辉为代表的老一代亲日派尚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台湾当局就在致力于培养新一代亲日派。民进党恳请日本驻台非官方机构“日本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派遣日语专家,在民进党总部开办初中级“日语研究会”,提高政要的日语水平,想方设法密切对日关系。(注:民进党请求“日本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派遣日语专家,2003年26日在民进党总部开办初中级“日语研究会”,包括台湾前行政院长、现民进党秘书长张俊雄在内的30名现任台湾“内阁成员”、“立法委员”等参加学习。“台湾执政党干部、内阁成员等30人进修日语”,“读卖在线”,2003年2月13日。)日本与台湾地区提高互派军方常驻官员级别,也是值得关注的新动向。2003年1月,日本首先向“日本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派出一名陆上自卫队退役准将(少将级)赴任;2月,台湾当局决定,派遣总统府直辖情报机构国家安全局的现役中将(该局人士担任国际常驻机构职务时脱离军籍)严伟先,赴“台北驻日经济文化代表处”任职。而在中日建交之前,台湾当局常驻日本的军方最高级别仅为少将。(注:“台湾军中将脱离军籍常驻日本、断交后首次”,“读卖在线”,2003年2月12日。)4月28日,自民党政调会长麻生太郎作为超党派国会议员团体“日华议员恳谈会”访台团团长率队入台并拜见陈水扁,打破1972年中日建交以后自民党三位主要负责人任期内不去台湾的惯例;(注:“麻生政调会长访台、自民党三干部任期内无先例”,“读卖在线”,2003年4月28日。)5月中旬,二名内阁成员又借台湾发生“非典”疫情,公开支持台湾加入世界卫生组织。(注:2003年5月11日,日本厚生劳动相坂口表态,支持台湾作为观察员加入世界卫生组织,“坂口厚生劳动相:新型肺炎也要研究支援台湾……”,“读卖在线”,2003年5月12日。外相川口顺子也公开表示,在台湾加入WHO问题上表示理解。“读卖在线”,2003年5月14日。)种种迹象表明,日本与台湾当局正在积极提升政治与军事情报等领域的关系。一旦台湾海峡发生武装冲突,当政的台独分子极有可能请求日美两国共同进行军事干预。即便在和平环境中,如果得到美日能够在台岛进行军事干预的保障,台独势力也必然有恃无恐地从事分裂祖国的活动。所以,行使集体自卫权意味着,日本战时将随同美军参战,平时将对台海地区构成威慑、庇护台独势力,从而对中国构成重大安全威胁。不仅如此,日本还可能与美军联合干预其他亚洲地区的武装冲突。中国与东南亚数国存在领海疆界争议的南海地区,一直被日本军方视为与朝鲜半岛、台湾海峡并列的亚洲三大安全“不稳定”区域,如果美国介入冲突,日本即可能随之而入。由此可见,行使集体自卫权不仅是日本的内政问题,也是直接影响中国等地区安全的重大问题。
三
如前所述,行使集体自卫权最主要的作用是提升日美军事合作关系,使日本成为同乘“美国战车”的战友,威慑地区安全的“亚太警察”。行使集体自卫权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赋予日本军事力量另一个重要使命:从地区走向全球,在符合日本利益的判断下,日本也可以担当“世界警察”,向全世界派兵。日本除履行日美同盟义务、行使与美国之间的集体自卫权外,还能够接受联合国授权,参加预防外交、维和、军事制裁等国际军事行动——“集体安全保障活动”。
日本鹰派企图通过行使集体自卫权,解除战败后在军事领域受到的所有束缚,最大限度地拓展自卫队的活动空间。原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西元彻即主张把集体自卫权的法律覆盖发挥到极限。他把日本国际军事方面的问题综括为三个范围。除前述“地区范围”外,再就是“对美军(或多国军队、维和部队)的支援与协助的范围”——包括在实施共同行使武力、各种支援和协助行动中受到攻击时,在自卫的范围内,为排除障碍而进行的日美共同行动、情报及作战支援、协助(向美军提供情报、护卫美军舰艇、扫雷)等,包括“与行使武力一体化”的后方支援和搜索救助活动。还有一个“事态范围”——包括日本“有事”、“周边事态”、维和、多国间协同训练等。(注:西元彻:“围绕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诸问题”,《队友》,2001年6月15日。)这意味着日本军事力量将不限于以美国盟国的身份参战,也不受地理限制做出“军事领域的国际贡献”。在全球范围内,无论是否发生可能影响日本能源供给、海上运输以及危及日本国民生命财产的武力冲突,日本都可能有双重身份:作为美国的盟国无条件或限定条件跟随美军参战;作为联合国成员国,参加多国部队进行的维和与军事制裁等国际军事行动。日本作为军事强国在集体安全保障活动中扮演重要角色,无疑会提高日本的国际地位。
所以,如果成功行使集体自卫权,日本将既置身于美国的核保护伞下,又拥有高科技武器装备和很强的海空攻击能力,一旦奉命守土的自卫队从“专守防卫”威慑来犯之敌变成能够开赴他国作战的军事力量,日本就可能进攻并无攻击日本企图的国家。日本如果行使集体自卫权,美军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存在将空前增强,不再有孤军作战的后顾之忧,日本自卫队也能从后方开赴前线与美军联合作战。日美将成为名副其实的“亚太警察”。这一转变将使日本作为政治、经济、军事强国在亚洲发挥更大作用,把日美军事同盟变成亚太地区安全保障的主角,增强日本对地区事务的影响力,从而全面提升日本的地位与作用。通过集体自卫权之路,世界第二经济强国日本,将以政治和军事强国的新形象积极参与地区及国际安全保障活动,在国际事务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这将使日本成为等同英国的美国盟国,在军事、政治、经济等方面对美国构成巨大支持,促进美国主导下的单极世界秩序的形成,助长美国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强权政治的趋势,阻碍由于欧盟的发展壮大等因素所产生的国际格局多极化进程。日本历来把维护美日同盟的利益放在安全与外交决策的首要地位,所以,在美国无视联合国权威、削弱联合国机制的现状下,日本在国际军事行动中的崛起,还将对联合国处理国际纷争的地位与作用进一步产生负面影响。
总之,日本“有事法制”三法启动了日本从“专守防卫”向“集体自卫”转变的过程,这将改变日本国家的和平发展方向,并将对中国乃至整个地区的安全与稳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我们必须提高警惕,及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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