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统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的比较与改革研究

我国传统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的比较与改革研究

杨叶飞[1]2003年在《我国传统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的比较与改革研究》文中指出传统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改革是近年来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价格管制改革则是其核心环节,为此,将传统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作为本文研究对象。本文首先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回顾,明确了自然垄断与价格管制的概念,并对价格管制目标、方法等进行了探讨。然后分析了我国传统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现状与问题,归纳了西方发达国家管制改革的原因与经验,揭示了我国传统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改革的方向。最后,针对我国价格管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应加快立法、进行业务分离、推动产权改革,并构建以独立监管为目标的新型价格管制体系等建议。

年海石[2]2015年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边际成本定价矛盾”是研究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问题的出发点。传统理论认为,自然垄断行业具有规模经济等固有经济特点,使得其既不能按照边际成本定价,也不能按照利润最大化来定价,因此需要政府管制。而政府管制的目的就在于寻求社会福利与行业利润之间的一种平衡:既要保证社会福利不受垄断价格侵蚀,还要保证自然垄断行业获得合理利润,提高效率。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模型几乎都是建立在新古典经济学方法之上的。由于新古典经济学方法的假设前提过于理想化,使得理论与现实往往存在较大反差。通过对新古典经济学方法的反思,本文认为,引入制度因素(交易成本、产权结构和委托-代理关系)来研究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管制问题既有现实意义,也有理论意义。通过分析制度因素对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影响,可以为管制失灵提供一种合理解释,进而为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管制改革提供一种思路。即通过完善相关制度安排来规范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管制,从而使自然垄断行业价格更趋于合理。在这样的理论基础上,本文找出当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特别是制度方面的原因,进而提出完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政策建议。全文除了结论与展望外,共分为8章。第1章为绪论。首先,阐述了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国际背景与国内背景,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其次,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再次,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主要内容框架;最后,指出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2章为相关理论基础与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范围界定。本章先是回顾并梳理了与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相关的理论基础,包括自然垄断理论、政府管制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理论以及委托-代理理论,为本文后续的分析和研究工作提供理论支撑。然后,对本文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研究范围作了界定。指出本文所研究的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指强自然垄断行业,即平均成本持续下降的自然垄断行业。第3章为基于新古典经济学方法的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本章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自然垄断行业定价无需管制的条件,即在没有沉淀成本的完全可竞争市场,即使具有规模经济的自然垄断企业在潜在企业的进入威胁下也能够将价格调整到平均成本处,实现社会福利的次优。此时无需政府管制。或在完全契约条件下,即使自然垄断企业具有沉淀成本,也可以通过签订完全契约的方式化解,从而使市场重新具有“可竞争性”,无需政府管制。第二部分介绍了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两种理论模型,拉姆齐定价和两部定价法。第4章为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进一步拓展分析。首先,承接第3章,对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进行反思。即新古典经济学方法具有严格的假设前提,这个过于理想化的模型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此需要打破这种理想的理论框架,寻找理论框架之外的能够影响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现实因素,进而引出新制度经济学中的交易成本、产权结构以及委托-代理关系;其次,分别分析这些制度因素如何影响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最后,通过分析这些制度因素对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影响,提出对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问题的再反思。第5章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演变及现状。本章先是将建国以来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演变划分为叁个阶段,并介绍了每个阶段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特点。随后阐述了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现状。第6章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本章分析了当前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存在的问题,并主要从制度角度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产权结构单一、自然垄断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显着的沉淀成本无法补偿、市场机制不完善增加了不确定性以及缺乏有效的定价管制法律法规。第7章为国外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经验借鉴。本章介绍了国外两种较为成熟的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模式,即美国投资回报率管制以及英国价格上限管制。与此同时,本章还回顾了俄罗斯20世纪90年代对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改革的过程。随后,提出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经验借鉴。第8章为完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政策建议。首先要转变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传统思维理念,形成“市场-制度-政府”叁位一体的新型思维理念,避免市场和政府的简单两分法,要注重完善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中的制度安排;其次,通过降低沉淀成本和消除行政进入壁垒来积极地创造可竞争市场环境,努力依靠市场来解决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难题;再次,大力推进我国自然垄断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弱化制度因素对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影响;最后,要构建科学的定价管制模式以及加快建立健全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的相关法律法规。最后一部分为结论与展望。对本文的研究进行了归纳,得出了若干结论,并对将来需要继续研究的内容进行展望。

李青[3]2004年在《自然垄断产业政府管制改革的中西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80年代以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信奉传统自然垄断理论的教条,对电信、电力、铁路、供气供水等传统理论认定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严格的管制或政府垄断经营体制。从70年代末起,情况开始发生变化,以美国和英国为代表的各发达国家纷纷放松管制,实行开放与竞争政策。80年代以来,从放松市场进入和改革投融资体制开始,我国也逐步放松了对自然垄断领域的管制。尽管从严格管制到管制放松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像发达国家一样的政府干预与市场之间的替代,但是,我国放松管制的起点是计划经济体制,我国依靠放松管制来突破既有的计划体制并建立市场体制与发达国家依靠管制来克服既有的市场体制的缺陷,当然是不同的。 本文认为,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实施干预基于自然垄断与公共性、外部性两方面的原因。两个原因相互印证与加强,为过去政府实行严格干预提供了充分的依据,干预的形式不外乎严格管制或政府直接提供。与美国严格管制传统不同,英国与我国实施都采取了国有垄断经营体制。但前者与美国管制政策的实质相同,同为治理自然垄断的一种途径,后者却是计划经济体制的题中之义。虽然细节和进程不尽相同,但各国在改革内容上仍然存在着很大的共性,这一共性为我国明确改革方向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管制改革的实质是效率原则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再调整,我国的管制改革应该是放松计划型管制与重建市场型管制的组合。尽管经过改革,我国的管制朝着市场化方向迈进了一步,但与发达国家的现状相比仍有较大差异,这些差异反映出当前我国管制现状中的突出问题。尽管进入管制有所放松,但竞争机制的作用程度仍相当有限,许多可竞争环节都没有实现真正的竞争;价格管制中存在着价格体系混乱、定价方法缺乏科学性和激励作用的问题;在管制行政和立法方面,管制机构职能不清,有“管”(管制)而缺“规”(规则)。我国的自然垄断管制与行政垄断是融合在一起的,行政垄断是导致我国改革滞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它的维持是我国自然垄断领域改革公共选择的结果。深化改革要区分合理性因素与不合性因素。合理性因素的存在表明自然垄断领域内的改革难以一步到位,且改内容摘要革的深化需要考虑经济转轨中的制约因素;不合性因素则通过构建市场型的管制制度改革来破除,改革的内容包括深化被管体企业的产权改革;构建独立性管制机构;鼓励间接竞争;结合我国的转轨经济特征来引入激励性价格管制;取消交叉补贴,建立新的普遍服务基金制;加强管制与反垄断政策的配合。 本文的主要创新在于运用比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研究方法,从比较的角度,在充分关注不同体制背景对管制及管制改革影响的基础上,分析了中西自然垄断产业政府管制改革的共性与差异以及我国改革滞后于发达国家的原因,提出了适合于我国的市场型管制制度架构。

张永刚[4]2007年在《市政公用行业的管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管制问题日益突出,提高管制能力已经成为当前市政公用行业改革和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要现实问题。规范行业改革、企业改制及市场竞争行为,构建合理产业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竞争机制,形成高效管制体系,关系到我国市政公用行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人们生活质量和社会公共安全。本文运用现代产业组织的管理理论和系统工程的基本方法,对我国市政公用行业管制变革中的制度建设、产业治理以及管制组织优化等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和研究。首先,通过回顾总结我国市政公用行业管制改革实践并阅读相关文献,分析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与管制变革之间存在相关性,并对管制提出了新需求。通过分析文献研究的不足提出了需要深入研究的四方面问题,即市政公用行业管制系统的结构与功能、管制体系制度建设、产业治理模式及管制组织优化。其次,在对管制必要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管制系统构成,并运用总体结构分析法对管制内容进行系统分析,得出了系统要素的等级关系。通过建立管制目的关系树,对现有系统进行诊断分析,构建了管制系统结构模型和改进模型。提出不同管制内容之间存在密切的相关性,需要协同管制并重构管制体系。通过对管制过程的分析,提出管制也是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对管制系统构成与环境、管制系统目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管制系统改进框架,即需要进行管制体系重建、产业组织治理结构优化和管制组织管理创新。再次,通过系统研究管制体系制度的建设问题,认为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是管制变革中的两个核心机制,基于成本管理的价格机制则是经济性管制的核心。采用产业组织理论对市政公用产业的市场结构进行分析,运用相关数分析法对市政公用产业市场化治理的四种主要模式,即垄断经营模式、生产阶段竞争模式、网络开放模式和零售竞争模式进行了综合评价,并对影响治理目标的关键因素进行了分析,提出应根据产业发展不同阶段选择合适的治理模式,应针对不同阶段的关键影响因素进行重点改进。接着,通过对管制组织展开分析研究,认为管制成功的关键是管制组织自身的建设和发展。针对管制效果差的问题,运用系统调整与发展分析方法(SAD)对管制组织进行了分析,通过构建SAD模型,计算影响度并对计算结果进行分析,得出要提高管制组织的管制效果,应重点从管制资源的整合、管制流程再造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开展工作,并提出了改进措施:行业内整合管制资源,建立相对独立化和集中化管制机构;行业外整合管制权力,构建统一管制平台,改进管制组织设置;管制组织内部联动优化,构建学习型管制组织;强化管制组织的绩效管理,实现管制组织共同愿景。通过构建学习型组织的对策小模型,认为可以通过提升组织学习能力、组织配套改革和重塑组织文化等途径来提升管制组织的创新工作能力,从而提高组织绩效。最后,应用本文的研究成果,对上海燃气行业的管制问题进行了应用研究,验证前面的研究成果,并对进一步需要研究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沈慧[5]2005年在《自然垄断价格的法律规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电话、手机的普及,电信资费成了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经常讨论的话题。电信产业作为典型的自然垄断产业,其价格规制不同于一般竞争性市场中的价格规制,有其特殊性。从此延伸开来,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已经作为一个重要的课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加快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改革,既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入WTO 后中国经济进一步适应全球化的客观要求。而价格规制是规制改革中的重要部分,本文就是围绕自然垄断产业规制中的核心问题――价格规制问题,从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相结合的角度对自然垄断价格法律规制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分析研究。研究领域不仅仅局限于对现有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出现的问题的整合归纳,以及我国自然垄断价格法律规制现状分析,而且也归纳了在改革关键时期自然垄断行业价格改革的取向和法律对策。因此本文是对价格法律规制的一次系统研究,并试图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自然垄断价格法律规制的建议。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价格规制中缺少法律依据。价格作为市场竞争的“风向标”,是经济学关注的一个重要指标,目前的研究多集中在经济学领域,法学研究较少,完整的研究成果几乎没有。因此,笔者在构思整篇文章架构时,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就是寻找自然垄断价格和法律的结合点。法律规制是价格规制的重要手段,从《价格法》体系中笔者得到启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价格权限滥

刘娟[6]2004年在《市场化进程中的中国城市供水业政府管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市供水业的发展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是完善城市功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政企不分、地区垄断经营的政府管制体制存在着严重弊端,导致我国供水业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因此,城市供水业的市场化改革势在必行,制定具有前瞻性、灵活性的政府管制改革战略已经刻不容缓。本文首先对政府管制的一般理论、自然垄断行业的管制改革理论以及供水业管制改革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回顾,从而为整个论文工作提供了理论和分析框架。接着从城市供水业的特点入手,对城市供水业政府管制改革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构筑了供水业的政府管制体系,包括管制法规、管制体制、进入管制、价格管制、质量环境管制五个方面的内容。并归纳总结了我国供水业进行市场化改革的叁种模式,对我国供水业管制改革进行了实证研究,对改革的成果和产生的新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对美、英、法等国家供水业政府管制制度变迁分别从管制体系五个方面进行了比较研究。最后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目前城市供水业政府管制进一步改革的方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有序的竞争;促进供水业提高效率,实现城市供水业协调健康发展;保持水资源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并对我国的供水业管制改革提出六点政策建议:一是要遵循具体、实用和可操作原则,完善管制法规;二是建立独立、公正、可信和高效的管制体制;叁是借鉴英法等国的经验,分两个层次进行水管理,即流域水资源管理和城市水务管理;四是放松进入管制,规范各种运营模式的市场化运作;五是完善价格管制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制定和调整机制;六是加强质量环境管制。

王晓辉[7]2007年在《我国城市水务行业价格管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主要内容本文主要讨论了对于具备自然垄断属性的公用事业——水务行业,应该实行什么样的价格管制方法,在保证用户用水公平性、效率性的同时,也可有效激励水务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并促进水务行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在此思路的指导下,通过对自然垄断和价格管制基本理论的分析,在借鉴国外水务行业价格管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水务行业以及其价格管制制度中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本文希望通过此文的写作,能为我国水务行业建立起包括价格管制在内的科学监管方法和监管机构起到些许推动作用。除前言外,全文总共有五章。第一章主要阐述了自然垄断行业属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比较分析了对此种行业进行价格水平管制的几种方法。具体的,该章要探讨的问题是,何谓自然垄断?为何要对之进行管制?管制手段之一的价格管制包括那些,又各有何种优劣点?目前,经济学界一致认为,一个行业属于自然垄断的充分条件是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巨额的沉淀性投资。自然垄断行业的上述属性要求政府对之进行包括进入管制、价格管制、质量管制在内的系列管制。否则,将容易导致垄断定价、重复建设、毁灭性竞争等恶果。价格水平管制(Rate Level)是自然垄断行业经济监管的一个重要内容,有边际成本定价、平均成本定价、拉姆齐定价、投资回报率定价、价格上限定价等几种方式。实践中常用两种价格水平管制模型是投资回报率管制和价格上限管制。在前种管制模式下,价格水平由受管制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之和组成;这种管制方法有助于吸引对那些具备自然垄断属性公用事业的投资,却可能会导致过度投资、浪费投资甚至是虚报成本的A-J效应。价格上限管制是一种激励性管制模式;监管机构每隔一定的时期重新设置一次上限价格,它考虑了企业的合理收益率、物价变化的影响、行业效率和技术进步的影响,可以很好的激励企业在间隔期内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以获得上限价格下的超量利润。目前,许多国家在公用事业监管实践中已经放弃了投资回报率(收益率)管制模式,转而采用价格上限管制模式。第二章主要具体的描述了水务行业的自然垄断属性以及对之进行价格管制的必要性、原则、基础和方法。水务行业是自然垄断行业,需要大规模的沉淀性资本投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地方性等特点明显。其所提供的水务服务是经济品、必需品,几乎没有替代品。这是监管者对水务行业进行包括价格管制在内的系列管制规制的重要原因。如果不对其进行价格管制,垄断厂商利润最大化的定价方式容易导致水价过高,许多居民将无力承受,工商业生产成本将增加,大规模社会福利损失也会因此产生。因此,应该对水务行业进行管制尤其是价格管制。具体的,综合水价(即价格水平,Rate Level)的制定应以全成本(Full Cost Recovery)为基础,遵循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财务可持续性原则,选择科学的价格水平管制模式(如价格上限管制模式),实施包括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等在内的价格结构(Rate Structure)。第叁章分析与比较了英美法叁国的水务行业管制经验,尤其是英国在实施价格上限管制方面的经验与教训。英国水务行业是水务行业监管的典范,其运作是建立在1989年后私有化的基础上。这种产权的变革很大的提高了水务行业投资者改善绩效的激励,投资和与管理层获得了丰厚的收益。但私有化并非意味着用户、政府的利益受到了侵蚀。相反,科学的的监管制度,尤其是以价格上限为核心的经济监管制度的运行,保证了后者的利益,使得水务行业在监管下的运作带来了“多赢”的格局:投资增加、水质、水环境和服务水平显着改观。1999年后,价格上限监管制度对股权投资者的收益实行了比较“苛刻”的限制,有部分股权投资者撤出。但是,由于英国有着包括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在内的发达与成熟的资本市场,加上财务隔离原则等监管条款的保障,作为股权投资者的替代性投资者——国内外债券投资者看好低风险、稳定现金流的的水务行业投资。所以,价格上限的调整导致的水务行业向高负债率的资本结构的转化并没有影响水务行业融资问题、激励问题与风险调节与容纳能力,水务行业依旧会持续的有效发展。美国由于是实行直接选举的民主政治国家,其水务行业最大特点是,水务公司所有制结构以市政公有制为主,融资以低成本的市政债券和政府相关基金的拨款和与低息贷款为主,水价因此很低,但却又能回收全成本;综合水价的确定不是在该国其他公用事业经常采用的投资回报率(收益率)方法或英国的价格上限方法,而是水厂协会建议的边际成本定价和平均成本定价并存的定价方法。法国水务行业的最大特点在于主要水务服务按照委托经营的模式提供。法国政府在掌握水务系统的所有权的同时,赋予私人投资者以承租或特许经营形势下的经营权。在承租合同下,虽然政府要支付建设成本,但还是可以解决以前市政所有水务企业所面临的资本投资不足问题,这很好的缓解了政府财政压力;承租和特许经营只是赋予了私人投资者10-30年的经营权,为继续获取经营权,赢得稳定现金流,这种模式也会激励其提高运营效率。考虑到我国国情,这种模式对我国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章详细的考察了我国水务行业以及价格管制制度的发展,并指出了我国目前类似于投资收益率管制模式的种种问题。我国水务行业目前整体亏损,长期经营绩效不佳;价格管制制度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首先,其定价基数是非全成本覆盖的,这决定了市场化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传统体制内国有水务企业长期低效运营和对政府补贴不可避免的依赖性。目前的价格管制模式主要以1998年颁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为依据。(1)其以净资产为基数来确定水务企业的回报水平,这容易导致市场化的水务企业主体过度依赖权益投资;(2)名义上的回报率水平常年保持不变,没能反映宏观经济和行业技术和效率的变化。地方政府或监管机构在实际中若采纳中央政府规定的名义回报率水平,不容易吸引社会资本投资于水务行业,解决其融资问题,而且也不容易激励其提高效率以获得超额的回报。实际的情形是,地方政府或监管机构为了解决水务行业的融资问题和发展问题,常常对市场化水务企业执行较高的固定回报,但这又会将风险更多的转嫁给政府(甚至是下届政府)、纳税人和广大用户。第五章,为解决我国水务行业持续亏损问题,满足其未来巨额融资需求,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1)应该成立统一、独立、透明、可问责的(accountable)监管机构;(2)发展产业投资基金,解决水务行业巨额融资问题;(3)以全成本为基础、实施价格上限管制模式,大力推广包括两部制水价和阶梯式水价在内的价格结构。主要贡献本文通过阅读、消化、借鉴和参考国内外研究成果,全面、系统的研究了英国水务行业实施价格上限管制的实践,总结了其成绩和教训。本文对我国现行的价格管制模式进行了分析,指出它是一种类似于投资回报率(收益率)管制的价格管制模式。此种管制方法(1)容易鼓励市场化水务企业进行固定资本投资;(2)把净资产作为确定水务企业回报的基数,容易导致市场化的水务企业更多的依赖权益融资;本文通过数据分析,直接的验证了上述推论。发现市场化的水务企业,比如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人均固定资产值、人均总资产值远高于非市场化的国有水务企业,其权益资本与总资产的比值也相对的高些。(3)本文还指出,目前的中央政府核定的回报率存在着不能适应宏观经济、行业经效率和技术进步而变化的缺点,不能有效地激励社会资本对水务行业的投资。实践中,政府对社会资本(包括外资)投资者承诺高而且固定的回报率,间接的验证了上述担忧。

李晓鸿[8]2015年在《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隐性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行政主体以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政管制或其他行政手段优待、扶持或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阻碍、限制或扭曲市场竞争或存在阻碍、限制、扭曲市场竞争威胁,但法律、行政法规尚未禁止的行政行为。该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反垄断法》等规制的行政垄断行为,具有隐蔽性特点。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力不正当优待、扶持和保护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受优待、扶持或保护的市场经营主体因而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和市场竞争优势,从而改变竞争者的竞争条件;并使竞争者之间的竞争蜕变为一种不公平竞争;这种不公平的市场竞争将使其他市场经营主体处于不利地位,并在市场竞争中落败而被迫退出市场竞争,而潜在竞争者也会因此放弃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意愿,从而导致该领域的市场竞争减少,最终产生阻碍、限制竞争的后果。因而上述行为与《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垄断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隐性行政垄断有叁种常见表现类型:第一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不正当的经济援助行为。如无偿或低价向特定市场经营主体提供土地、矿产、频谱、航线等稀缺资源,给予赠款等财政补贴(助)和减免税、低利率融资贷款、核销亏损等经济优惠政策。这类行为直接给予特定经营者经济利益从而使其增强市场竞争力或保持其市场竞争优势。第二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给予不正当的市场进入、产品(服务)价格或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制保护的行为。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等市场领域进行市场准入、价格或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制的初衷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随着时代变迁、体制变革及科技进步,国家在这些领域的行政管制有的已偏离原来的初衷和目的,沦为受管制企业谋取市场垄断地位和垄断利润的工具,因而其正当性逐渐丧失。第叁种是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的不正当行政扶持行为,属于间接给予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经济利益。常见表现形式有: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上给予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特殊待遇或法外特权;行政权力直接参与市场经营,如盐业、烟草政企合一的专营专卖制度、行政主体经商办企业、行政主体与特定市场经营者合作或合资从事营利性活动;行政主体强制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兼并重组;行政主体协调特定市场经营主体采取统一市场行动等。上述隐性行政垄断行为具有广泛的社会危害性:(1)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妨碍市场自由竞争,使市场竞争机制难以有效运作,国企难以成为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民营经济难以发展壮大,从而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使生产要素得不到有效使用,受隐性行政垄断扶助、保护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普遍低下,从而导致经济效率损失。(3)使受益企业忽视改革创新的重要性,从而失去改革创新的动力和积极性、主动性,甚而阻碍改革创新。(4)引发权力寻租,而权力寻租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社会总成本增加;受隐性行政垄断扶助和保护的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价高质次的产品和服务,不合理地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从而损害社会整体福利和消费者利益。(5)滋生政府官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腐败和奢侈浪费,引发社会不公,损害政府形象。(6)行政主体对特定市场经营主体实施不正当补贴和优惠政策等扶助、保护行为,违反了wT0的非歧视、公平竞争等原则和反补贴等协定,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和经济制裁,影响中国在国际贸易上的市场经济地位。针对隐性行政垄断存在的上述危害性,本研究提出了多主体、多途径的综合法律规制思路,即建立起以反行政垄断执法为主,地方政府层级监督和人民法院司法监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1)强化各级政府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由《反垄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负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备案审查、行政复议等制度对隐性行政垄断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层级监督的职责,从而强化各级政府在反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责任,防止地方政府在此方面无所作为。(2)强化人民法院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作用。通过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和审查权限,尽量将隐性行政垄断纳入行政诉讼制度的监督范围,以便更好地发挥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作用。(3)强化反行政垄断执法在规制隐性行政垄断方面的主导地位和作用。行政复议制度和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制度对隐性行政垄断行为的监督是被动的,且监督范围和方式均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此,规制隐性行政垄断应以反行政垄断执法为主,应通过对《反垄断法》修改和完善,构建起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以适应反行政垄断执法工作的需要。一是在《反垄断法》中完善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即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秩序规定为反行政垄断的立法目的;并将市场经济内在的效率价值确定为反行政垄断立法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区分隐性行政垄断确立法定的评判准则和标准。二是通过对行政垄断进行法律定义,以“不正当性”代替“滥用行政权力”作为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或区分标准;扩大《反垄断法》规定的行政垄断范围,将隐性行政垄断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在列举式规定中设定兜底条款并授予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自由裁量权,以便对复杂多样的行政权力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等其他间接排除、限制竞争行政行为是否构成行政垄断进行区分、确认。叁是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制。即建议《反垄断法》规定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下设单独的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实行垂直领导,承担反行政垄断执法任务;并通过《反垄断法》授予该执法机构调查权、强制权、裁量权、撤销权、制裁权等强有力的执法权力,以提高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完善反行政垄断立案、调查、处理和执行程序,强化对行政垄断违法行为主体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以增强反行政垄断执法的有效性。四是建立由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对国家行政管制等国家垄断法律制度的正当性进行立法前和立法后评价的制度,从反行政垄断执法角度对不具有正当性的国家垄断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建立国家垄断的利害关系人对丧失正当性的国家垄断行为申请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异议审查制度,为当事人对丧失正当性的国家垄断寻求法律救济提供正当有效的途径。(4)通过相关法律的配套完善和修改,使相关法律与《反垄断法》的精神保持一致,从而在规制行政垄断方面形成合力,并为反隐性行政垄断执法扫清障碍。一是完善宏观调控法、价格法、财税法等市场经济法。通过制定宏观调控法,为政府与市场划定界线,以减少行政主体对市场的不当干预,防止行政主体借宏观调控之名实施隐性行政垄断行为。完善价格法,增强价格管制行为的公正性和科学性,防止利益集团利用价格管制谋取暴利和坑害消费者。修改相关财税法律制度,以解决当前不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财税体制引发的基层政府财政困难、事权和财权严重不匹配而促使行政主体滥施隐性行政垄断增加财政收入问题。二是完善和修改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应尽快出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的组织法和市、县、乡(镇)级政府的组织法及国务院各部门的组织法,将行政主体的职责权限尽量规定得具体明确,不留弹性地带。制定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主体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程序,保证利害关系人在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程序中的正当权利。修改行政许可法,在有关行政许可设定范围的规定中体现十八届叁中全会负面清单管理内容。通过上述法律规制措施,最终形成一个全覆盖、多层次、多途径和各执法主体分工明确、相互衔接和紧密配合的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法律机制和体系,实现行政主体及行政官员在严格监督之下的“不敢”和完善法律制度下的“不能”,从而达到有效规制隐性行政垄断的目的。

彭孝平[9]2005年在《电力行业管制分析》文中指出对电力行业管制分析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分析电力管制对提高管制效率,进行有效管制,促进我国电力工业发展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首先对研究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状况和实践、研究的基本方法和分析框架以及本文的主要内容作了简单描述,概述了电力产业的技术、经济和社会特征,提出管制的基本框架,并对电力行业的管制需求进行理论和实际分析,综述了国内外电力管制实践及经验教训,然后进行了经济性管制的分析,重点对电力的市场准入、投资和价格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同时对电力的社会性管制分析,重点对电力引起的环境保护问题和电力安全问题的管制具体阐释,提出可行的管制方法,并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电力有效管制的政策建议:调整法律法规,引入激励性管制,进行管制方式的改革,加强对电网的管制,合理选择电力工业竞争结构,最后对电力管制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

洪雁[10]2006年在《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模型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府价格管制问题一直是经济学界研究的重点,其中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管制问题是政府价格管制研究的核心。该不该管制?如何管制?一直是政府面临的两大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对于这方面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作为自然垄断行业的电信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支柱型产业,在我国“十一五”规划中,国家对电信行业的发展给予了极大地重视。要更好地发挥电信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先导作用,不仅需要政策的支持,而且需要运用合理的管制方法。本文通过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理论的研究,将自然垄断的类型区分为强、弱自然垄断,并通过分析确定对于自然垄断企业进行价格管制能够增加社会福利,且采取平均成本定价的价格管制方法在实际应用中更为合理。在构建定价模型过程中结合了投资回报率定价方法和价格上限管制方法,并借鉴EVA的价值判断理念,首次引入了重要财务指标WACC,创新地构建了在确保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率前提下的基于EVA的价格管制模型,且对于模型中的参数指标进行了定义,提高了模型的可操作性。在模型的实证分析方面,本文对本地电话业务在各国、各个时期的价格管制方法和过程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现阶段本地电话业务价格管制的现状及问题,提出管制的目标,并通过对中国电信某本地网的本地电话业务的数据分析,运用价格管制模型,估算出其资费标准。通过实证研究证明,本文提出的模型可为电信行业价格管制的发展提供理论参考,具有一定创新意义。

参考文献:

[1]. 我国传统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的比较与改革研究[D]. 杨叶飞. 暨南大学. 2003

[2]. 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定价管制问题研究[D]. 年海石. 吉林大学. 2015

[3]. 自然垄断产业政府管制改革的中西比较研究[D]. 李青. 厦门大学. 2004

[4]. 市政公用行业的管制研究[D]. 张永刚. 同济大学. 2007

[5]. 自然垄断价格的法律规制[D]. 沈慧.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6]. 市场化进程中的中国城市供水业政府管制改革研究[D]. 刘娟. 清华大学. 2004

[7]. 我国城市水务行业价格管制研究[D]. 王晓辉. 西南财经大学. 2007

[8]. 隐性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研究[D]. 李晓鸿. 武汉大学. 2015

[9]. 电力行业管制分析[D]. 彭孝平.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05

[10].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模型研究[D]. 洪雁. 重庆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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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管制的比较与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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