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优势及适用范围_股份合作制论文

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优势及适用范围_股份合作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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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群众在探索老模式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改革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公有制的实现形式,这就是股份合作制。这种形式受到群众的欢迎。到现在为止,全国城乡已有股份合作制企业400多万户,并且继续呈扩大之趋势。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来源有三:一是城乡老模式的集体企业(例如城镇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通过动员职工普遍入股,以及把原来的劳动积累的一部分,根据工龄和劳动贡献等折股量化到个人这样两种办法,使企业资产的相当部分为职工所有(有的称之为把集体资产落实到个人),使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是本企业的所有者,从而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这实际上是恢复集体企业的合作制性质。这种改革措施大约在80年代中期和后期,就在河南、陕西、山西等许多农村,在辽宁、吉林、广东、浙江等一些城市推广开来了。这是我国最早出现的一批股份合作制企业。二是国有小企业通过职工出资,买断国有资产,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是最近三五年的事情。自从中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要“抓大放小”之后,加快了这种改制的步伐。例如山东诸城在很短时间内,就将全市200多家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全部完成改制工作,改制所采取的主要形式就是股份合作制。上海国有小企业改制的主要形式也是股份合作制,而且较规范,效果也好。三是由劳动者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而新成立的企业,普遍地采取了股份合作、联合劳动的办法,我把它称之为“民办集体”(也有的称之为“无主管集体”)。实际上就是合作制,因为它实行一人一票原则,实行彻底的民主管理(不是职工参与管理,而是职工代表大会为权力机构)。例如上海的主人印刷厂就是这样的典型。

股份合作制的性质,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说的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规定,完全可以定义为集体所有制,或者说属于集体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之一。

但是现实中的股份合作制,同以往的老集体经济模式相比,有三个明显的特色:一是产权关系清晰。大家知道,老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十分模糊的,包括集体的范围都不清晰,名义上职工是所有者,实际上谁也感觉不到自己是所有者,职工甚至愿意把集体企业改为国有企业。而股份合作制则把集体所有落实到职工个人了。二是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都解决了政社、政企不分的问题。而老集体企业一直存在政社、政企不分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三是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真正的民主管理,使职工当家做主落到了实处。企业领导人一般都由职工代表大会任免。而老集体企业的民主管理,多数是徒有其名,而无其实。因为企业上面都有一个政府主管部门,企业领导人概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正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以上三个特点,因而这种形式的企业制度也就最能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能面向市场,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至于企业资产落实到职工个人的股份合作制为什么属于公有而不是私有,我有三点基本的看法、基本的理由:一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个个的联合体,在这个联合体范围内,劳动者已经联合起来了,他们已经不再是孤立的个人。二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尽管落实到了职工个人,但是实行了共同占有、共同使用,从这个意义上讲资产已经社会化了,不能再分割了。这种资产已经用于为大家谋福利了。三是企业要提留公积金、公益金,进行劳动积累。这是不可分割的资产。这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创造它们的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而且随着企业的发展,这部分资产会越来越大。

二、股份合作制的适用范围

任何企业制度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股份合作制也不例外。股份合作制在本质上属于合作制,它的主要特征是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即劳动合作,股金为劳动者的入股集资,是形成劳动合作的物质条件。因而股份合作制不属于股份制。股份制与合作制是两种不同的企业制度。股份制纯粹是资本的联合,投资是为了回报。合作制的入股只是为了形成劳动合作的资产,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用来为集体谋福利。所以,从本来的意义上讲,合作制就包含了劳动者入股集资的意思。不入股集资,合作制企业能产生吗?不能。所以对股份合作制这个概念,我从来是不赞成的。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人们有不同的意见和理解,本文也不打算开展这种争论。我只是想着重讲讲,股份合作制与股份制作为两种不同的企业制度,它们都可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有效的实现形式,但它们各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原则上说,股份制可以成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一小部分较大的、有条件的集体企业的改革方向;而股份合作制只适宜于为数众多的小企业采用,作为国有小企业深化改革的首选形式,以及集体企业深化改革的主要形式。

为什么小型企业适宜于采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呢?这是因为企业规模愈小,愈容易发挥合作制的优越性。企业规模愈大,个人作为所有者的作用愈小。所以,我主张三五百人以下的小企业中推行股份合作制;三五百人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主要实行股份制(股份制企业也可以吸收企业职工持股,但是这种股份不可能占到较大比重),或其他形式。小企业也一样,股份合作制只是一种主要形式,而不是唯一形式。

具体讲,股份合作制的适应范围有以下七种类型的企业:

(1)城镇老集体企业的绝大部分。这是因为城镇老集体企业的规模一般都不很大,但数量很多。这样的企业能占城镇老集体企业的95%以上。实行股份合作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恢复合作制,变“官办”为“民办”。

(2)国有小企业的多数可以通过资产向全体职工出售,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这个问题已经在前面讲过了。这类企业的数量也不少。

(3)乡镇企业中的乡办、村办企业,以及联户企业,吸收职工广泛入股,建立较为规范的企业治理结构,就很容易地改变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这种企业的数量,目前在许多省份都达到了数万户。但不能要求所有乡镇企业都改变为股份合作制。未改变的乡(镇)和村办企业,严格说是社区所有制。

(4)民营科技企业中的集体企业和个体企业,可以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现在全国有八九万户民营科技企业,其中绝大多数为科技人员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而形成,很少有国家投资,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私营企业只占民营科技企业的一小部分)。但是这类企业的产权关系并不清晰,尤其是科技人员的投入,没有作价入股,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推行股份合作制,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5)劳动服务企业。这类企业全部是为安置城镇待业青年就业,而由劳动部门的推动,在国有企业和机关、学校等单位的扶持下办起来的。目前这类企业职工已达950万人。在企业注册登记时全部为集体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结合,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职工绝大多数没有入股,因而产权关系不够明晰,职工流动性很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两年多以前,劳动部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一个在劳动服务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的办法。因此这类企业完全或绝大多数可以改革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6)劳动者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而新建的企业。包括由国有企业下岗人员自愿结合而组建的企业,也包括由个体工商户联合而办的企业。它们从一开始就可以办成为合作制企业。

(7)其他企业,如供销社办的企业,工会组织办的企业等等,通过吸收职工入股,以及把以往的一部分劳动积累折股到人,也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

这里我有意没有提私营企业,不是说私营企业不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但是我认为很困难。这是因为私营企业资产概为私营业主所有,产权关系本来是清楚的。硬要它们改变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只有两个办法:一是把私人业主的资产量化给企业每个职工,这无异于对人家的剥夺,无异于对私有财产的侵犯;二是动员全体职工入股,但职工要是不入股怎么办(要考虑目前私营企业职工多数是外来的打工者)。再说,即使职工入点股,也难以与私人业主的资产相当。基于这两点理由,所以现在有些地方在私营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结果,是搞了众多的“假集体”。即名义上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实际上仍然是私营企业。有此必要吗?我看没有。我认为私营经济的发展的正道是股份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全世界的经验。所以不应作股份合作制的引导,要让它们按照自身的发展规律,向股份制发展。

三、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

合理的股权结构是股份合作制的关键和基础,十分重要。只是我已经写了一篇文章,这里就不打算详细讲了。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结构,原则上讲只应有两种,即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国家体改委在《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也是这个意思。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应当排斥企业以外的国家股、法人股、社会个人股,但是这种股不能多,多了难免会出现外部人控制,并影响企业的劳动合作性质。所以,外部股没有最好,有也不能多。

职工个人股指职工出资而形成的股本,包括原有的劳动积累折股到人的部分。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的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设备等等。它们一般应占到企业总股本的一半以上(老集体企业改革为股份合作制时可能一时达不到,但也应占到总股本的1/3以上,否则没有多大意义)。

职工集体股指本企业职工以共有的财产所折的股,实际上应是大家的劳动积累,或者如国际合作联盟所说的“不可分割资产”。这种资产归企业职工集体所有,却不能落实到个人。

所以我不赞成有些地方和有些人的观点:集体股指联社的投资和社区集体投资。这种投资分明是法人股。把它们作为集体股,会造成概念的混乱。职工集体股宜由企业职工集体股持股委员会持股。

正因为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宜占股份合作制企业总股本的全部或大部,所以我称这两种股为基本股,其他是外部股。

至于这两种股的比重多大为宜,这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新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可以没有职工集体股,以后随着企业的发展,由公积金、公益金或提留积累而形成。老集体企业改股份合作制则一开始就会有相当比重的职工集体股。

还有一个问题:职工之间的个人股可以有差距,但差距不宜过大。国家体改委的文件也是这样说的。为什么差距不能过大呢?因为差距过大,在实行按资分配(或按股分红)中难免产生股本过多的职工占有股本过少的职工的劳动问题,背离劳动合作的本意。但是差距又不宜定得过小。我看到国家体改委有的领导人说,以不超过5—10倍为宜,我想这个数字可能是较为合适的。由于个人股可以多种多样,在有些情况下也要允许超过。

在实践中,职工个人股除现金投入外,还出现了劳力股、技术股、责任股几种类型。劳力股也叫工龄股、农龄股,是为稳定职工队伍,从奖金或劳动积累中划出一点,送给劳动者的股。技术股是指技术投入折成的股,以鼓励技术贡献,开发新产品,推动技术进步。责任股是给担任领导职务,负责任大的人员的股,但多半是虚股,担负该职务时给以分红,不担负该职务时自然取消。这是群众的创造,是合情合理的。

现在有些地方为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在推行股份合作制时要求企业领导人持大股,甚至要他们的个人股占到一半以上。这有一定道理。因为一个企业办得好与不好,经营者的投入关系极大,并且有很大的风险。所以,如果大家赞成,也可以这么办。但是,经营者的股占了企业总股本的大头,职工个人股只占小头,我认为从理论上说,这样的企业就很难再称为股份合作制企业,而基本上是私营企业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类型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数量上可能会是很多很多,但也只是其中的一种类型。发展其他类型的企业也要允许。总之,要按“三个有利于”的标准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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