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劳动与市场经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雇佣劳动论文,市场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起雇佣劳动,人们自然会想起马克思的著名著作《雇佣劳动与资本》。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雇佣劳动与资本结下了不解之缘,所以人们往往把雇佣劳动与资本划上等号,认为雇佣劳动为资本主义所特有,社会主义已经消灭了资本,因而社会主义与雇佣劳动不相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承认雇佣劳动就是否定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实的发展,要求我们在理论认识上有新的突破,我们必须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联系实际,正确认识雇佣劳动这一范畴,才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文着重对雇佣劳动是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雇佣劳动存在的合理性,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性质等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雇佣劳动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范畴
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的典型现象,而不是特有现象。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过程时说过:“最初的资本家就已经遇到了现成的雇佣劳动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包含着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的雇佣劳动是很古老的;它个别地分散地同奴隶制度并存了几百年。但是只有在历史前提已经具备时,这一萌芽才能发展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可见,雇佣劳动这一经济现象的出现比资本主义要早,它只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发展成为普遍的成熟的形式,也就是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形式。实际上,雇佣劳动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范畴,市场经济不为资本主义所特有,雇佣劳动也同样不为资本主义所特有,雇佣劳动的发展同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同步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首先经历了萌芽的初始的发展阶段。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还未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农民家庭差不多生产了自己所需要的一切食品、衣物和用具,只有当他们生产自己所需要的物品和缴纳租金后,还有生产更多东西的能力时,才有力量进行商品生产。因此,这时候,交换是有限的,市场是狭小的,市场经济还处于萌芽状态。邓小平在1979年11月26日接见美国《不列颠百科全书》副总编吉布尼时的谈话说过,“市场经济,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了萌芽。”(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6页。)在这一阶段,主要是物质产品表现为商品,而其他生产要素只是少量地个别地表现为商品,从总体上说尚未实现商品化、市场化。劳动力只是在某些时候、某些场合表现为商品,劳动力商品化还未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在自然经济条件下,由于农业劳动者都有借以糊口的几亩土地,他们不时出去打工只是为了帮补家计;受雇于封建行会的手工业作坊的帮工和学徒是为了将来成为师傅。因此,“雇佣劳动是一种例外,一种副业,一种救急办法,一种暂时措施”,(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2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它尚处于萌芽的初始的发展阶段,但不能说这种萌芽的初始的雇佣劳动不是雇佣劳动,道理同不能说初生婴儿不是人一样的简单。任何事物都有初始、发展和成熟的演变过程。请人打短工,请人当帮工本身就是一种明显的雇佣劳动关系。
随着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萌芽的初始阶段的市场经济发展为自由竞争的近代市场经济,主要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到本世纪30年代。这一阶段各种资源和生产要素的配置完全通过市场,社会经济运行表现为完全的自由竞争,完全依靠价值规律自发调节进行,政府对经济实行不干预的自由放任政策,物质产品逐步商品化,各种生产要素也逐步商品化。这一阶段内,随着封建制度的崩溃,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封建扈从人员大量遣散,农民被驱逐出家园,广大个体小生产者纷纷破产,他们丧失了一切生产资料,变成一无所有的无产者,除了受雇于资本家外别无他途。因而,雇佣劳动由一种例外和救急办法,变成了“整个生产的通例和基本形式”,“暂时的雇佣劳动者变成了终身的雇佣劳动者”,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 卷, 第429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雇佣劳动从而进入了与机器大生产相联系的发展阶段。
本世纪30年代以后,自由竞争的近代市场经济又进一步发展成为国家宏观调控下的现代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现代市场经济是一种不完全竞争的、在国家调控下通过市场对生产资源进行配置的形式。由于生产社会化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各种资源的商品化程度无论在广度和深度上都是前所未有的,特别是生产和资本朝国际化发展,生产要素已突破一国范围在世界范围内配置,“股份制”、“垄断集团”、“跨国公司”的出现和发展,促使劳动力在国际间流动,扩大了雇佣关系的范围。同时,由于政府通过宏观政策的调控,劳动力在市场上的流动日趋合理,因而雇佣关系更加国际化和规范化。
雇佣劳动之所以和市场经济同步发展,是因为雇佣劳动本身也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社会资源的配置包括人力资源的配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是通过计划统一调拨实现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则是通过市场、采取雇佣劳动的形式,也就是通过劳动力的买卖实现的。雇佣劳动是市场经济内涵的丰富和发展。
资本主义生产离不开雇佣劳动,但不等于雇佣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最初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在小商品经济的两极分化的基础上形成的,但我们不能说小商品经济就是资本主义。在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能够大规模地、迅速地发展起来,在经济上必须具有大量的有人身自由的、但失去了任何生产资料的无产者,以及组织资本主义生产所需要的大量的货币财富积累在少数人手中这两个基本条件,对于这两个基本条件,我们同样不能说本身就是资本主义的。
综上所述,雇佣劳动和市场经济是密切联系的范畴,雇佣劳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而两者的出现和存在又都由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在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为低下、没有剩余产品、没有交换、劳动力完全不表现为商品的情况下,雇佣劳动自然不会出现;一旦生产力水平有了提高,有了剩余产品,交换从偶然现象逐步变为经常现象,雇佣劳动也就从萌芽阶段逐步发展到成熟的典型的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国情,不仅决定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且还决定了雇佣劳动仍将长期存在并继续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二、包含着雇佣劳动成份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探讨雇佣劳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合理性,就必须分别研究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中雇佣劳动的合理性。
改革开放以前,人们由于没有认识到,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多种经济成分存在仍然具有客观的必然性和长期性,我国只是进入了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因此理论上都只承认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唯一的经济形式,在实践上取消和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非公有制经济被排除在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以外。又由于当时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排斥市场经济,因而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私营经济也就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私营经济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组成部分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私营经济存在着雇佣劳动,既然雇佣劳动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私营经济也就成为与社会主义相对立的资本主义的东西。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调动各种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着雇佣劳动的经济成份,必须对它加以引导,并没有说存在着雇佣劳动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但有的人就误解为存在着雇佣劳动的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对发展私营经济总是忧心忡忡。现有不少的《政治经济学》教材在阐述私营经济在现阶段作用的同时,也总是不忘记给它作出“本质是资本主义”的结论。
私营经济是指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基础上,以获利为目的的一种私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具有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雇佣劳动成份这些相同的一面,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并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复现。资本主义经济一般是生产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社会生产力的产物,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本身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且发展不平衡,虽有现代企业,但以手工劳动为主、机械化水平较低的企业占大多数,企业规模也较小。1997年平均每户从业人员只有14人,注册资本仅为50万元左右,且普遍实行家长式或家族式管理,缺乏资本主义的现代管理。
判断雇佣劳动存在的合理性,必须依据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十五大报告明确肯定,“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私营经济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大作用表现在:
第一,发展社会生产力,创造社会财富。私营经济把各种潜在的分散的生产要素结合起来, 变成现实的生产力, 为社会增加财富。 至1997年底,我国私营企业共96.07万户,注册资金5140.12亿元,从业人员1349.26万人,(注:《广州日报》1998年3月21日。)共创工业产值8475.16亿元,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5.9%;社会零售额达9929亿元, 占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7%;共缴纳税金540亿元, 占全国工商税收的8.5%(注:《经济改革与发展》1998年第4期。)。同时,发展私营经济可以实现藏富于民,增加社会财富。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一般较高,其意义不仅限于私营企业主致富本身,而且还起到示范的作用,即从少数人致富到多数人致富、到更多人致富,从而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目标。
第二,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据统计, 1978 年至1996年,我国国民经济年均增长率为8%, 而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国有经济的年均增长率高达25%。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增长80%是由非国有经济拉动的,有力地提高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注:《中国证券时报》1997年7月1日。)
第三,有利于减轻就业压力,促使社会稳定。就业压力增大是近期和较长时间内的一个突出问题。在当前较大面积企业亏损再加上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力度加大,以及政府机构实行精兵简政的情况下,下岗职工增多是不可避免的,而社会保障体制的不完善又使就业问题的解决面临更多的困难。私营经济的发展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了重要渠道。据统计,1996年底每500万名再就业下岗职工中, 个体私营经济吸纳量约为200万人。(注:《中国证券时报》1997年7月1日。 )1997年全国平均每天诞生387家私营企业,平均每天约16500余人加盟个体私营企业,其中1万人是下岗职工,占总人数的60%以上。 (注:《信息时报》1998年3月23日。)
第四,有力地支持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重组过程中,私营经济将填补国有企业退出的一些行业和领域,通过吸纳一些国有中小型企业转让的产权,包括债权债务,或者向国有企业注资,增添了国有经济的活力。
可见,私营经济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任何一个经济范畴,在它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它的存在是必然的和合理的。包含雇佣劳动的私营经济形式既然对生产力发展起促进作用,就应该承认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经中共中央建议,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宪法的决议,在宪法中明确“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注:《羊城晚报》1999年3月17日。)
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劳动仍然是雇佣劳动
马克思论述资本主义制度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一是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二是劳动者既无生产资料,又无生活资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否还存在劳动力成为商品的这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毫无疑问是存在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拥有充分的政治权利和劳动权利。第二个条件中,关于拥有生活资料的问题。常言道,“手停口停”,劳动者在参加劳动以前,也是没有生活资料的,只有在参加劳动之后,才有权利获得生活资料。关于拥有生产资料的问题,马克思说的拥有生产资料,是从“直接拥有”的意义上说的。马克思曾设想:社会主义是单一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人们的劳动从一开始就表现为直接的社会劳动,劳动者是直接拥有生产资料的。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从理论上说,公有制企业的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集体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由参加这个集体的劳动者共同所有,国有生产资料由全国人民共同所有。但共同所有并不是共同瓜分,不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可以切割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的其中一部分,公有制企业单个劳动者不能单独占有生产资料,享有生产资料的独占权。从国有企业来说,生产资料所有权包含着和表现为国家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且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企业的劳动者并没有直接享有公有生产资料的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由此可见,劳动者作为一个社会整体来说,是直接拥有生产资料,但作为劳动者个人来说,并未直接拥有生产资料。综上所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尤其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成为商品的条件是现实存在的,劳动力具有明显的商品属性。劳动力仍然是商品。
认识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必须抛弃原来的计划经济时期关于劳动力的旧的观念。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各种生产资料由国家计划统一调拨,产品由国家统一收购,劳动力由国家统一调配,劳动力的培训就业由国家包起来,职工的生老病死等事情都由国家和企业处理,整个社会是低水平的产品经济,当然不存在劳动力的买卖问题,劳动力不是商品。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所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依然持这种看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已突破了理论上的上述界限,许多生产资料已经进入市场,对于劳动力属性的看法渐有松动。党的十四大报告使用了“劳务市场”的概念,“劳务”是劳动服务的意思。但实际上,劳动是指劳动力的使用和消费。在市场上,劳动者所能提供的只是他自身的劳动力,他的劳动还没有进行,只是通过市场完成交易活动进入生产领域或消费领域以后,劳动者的劳动和服务才开始进行,可见,“劳务市场”的概念并不科学。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准确提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包含着“劳动力市场”的新概念。商品与市场,是一种相互依托的关系,没有市场,商品就不能成其为商品;同样,没有商品,市场也不能成其为市场。因此,“劳动力市场”这一概念表明在劳动力市场上交换的商品是劳动力,如果劳动力不是商品,那么,劳动力市场也就不存在。劳动力的商品属性现已得到广泛地承认。
劳动力是人的劳动能力,它存在于活的人体当中。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不再是剥削者的奴隶,而是新社会的主人,他们当然有权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有劳动的权利,有择业的自由,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它亦有选择适用人才的权利。这就形成了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一种平等的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关系。
认识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企业和劳动者相互关系的认识就迎刃而解了。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中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为同一远大目标共同奋斗的关系;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劳动者的关系又是雇佣关系,这种关系并不否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企业由于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那么它就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和效益原则去配置各种生产要素,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确定包括生产资料、劳动力、资金、技术和信息在内的生产要素规模及其比例,这种配置是通过市场上的交换行为实现的,企业通过签定合同招聘工人和其他人员的行为实际就是一种雇佣行为。劳动者经雇佣后,在一定期间内劳动力的使用权或支配权归企业所拥有。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企业按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给予一定的报酬,这就是劳动力价值的主要体现,并通过工资的形式来实现的。
人们过去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是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企业的主人,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是一致的,因此劳动者不能把劳动力出卖给自己,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不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对此,我们必须作出具体和深入的分析。
在社会主义阶段,雇佣关系已经发生了许多新的变化。第一,由于生产资料最终所有权和企业法人所有权的分离,企业作为雇主并未拥有最终所有权,只是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因此企业只是作为运用各个出资者财产的法人代表。这样,企业对于各个生产劳动者来说是雇主,但对于出资者来说则是受雇者。第二,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生产现代化和管理现代化的发展,出现了专门从事生产经营的经理人阶层,经理对于各个生产劳动者来说,是企业雇主的代表,但对于股东会和董事会来说,则处于受雇者的地位。第三,在企业职工股份化和股票分散化的情况下,许多生产劳动者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受雇者,他们已成为本企业的雇主或别的企业的雇主。然而即使出现了这些变化,雇佣关系的存在仍是不可回避的事实。列宁在分析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劳动关系时曾说过:“在这里,全体公民都成了国家(武装工人)的雇员。全体公民都成了一个全民的、国家的‘辛迪加’的职员和工人。”(注:《列宁选集》第3卷,第25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这就肯定了国家同劳动者的雇佣关系。另外,在1950年6月28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也曾使用了雇主和雇佣劳动者的概念,把国营和合作社中的劳动关系称为雇主与受雇的关系。例如第一条,“……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之体力与脑力的雇佣劳动者及无固定雇主的雇佣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权”。第五条,“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注:《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1949—1950),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可见,“雇佣”并不是专指资本主义制度的。
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虽然有区别,但在“方法上基本和社会主义社会相似”。 (注:《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6页。)雇佣劳动、工资、必要劳动、剩余劳动, 这此范畴在不同社会中由于所有制不同反映的生产关系不同,因而具有不同的特点,但如果我们把这些范畴所反映的独特性质去掉,那么剩下的都是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人们知道,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劳动者的劳动除了维持劳动者生存需求之外还有剩余时,劳动者的劳动才能分为维持劳动者本身需要的必要劳动部分,以及提供社会其他方面需要的剩余劳动部分。在雇佣劳动关系中,雇员按劳动力价值取得工资,用于个人生活消费,而雇主和社会其他方面取得劳动者剩余劳动提供的价值,用于各种不同的需要。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所反映的经济关系是不同的,但必要劳动得到的工资用于劳动者生活消费这一点上都是相同的。马克思说:“如果我们把工资归结为它的一般基础,也就是说,归结为工人本人劳动产品中加入工人个人消费的部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0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这是“一切社会生产方式所共有的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0页, 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这些指示,为我们认识和发展社会主义雇佣劳动关系,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雇佣劳动关系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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